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供应链金融系列和应收账款系列资产支持专项计
划获得无异议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象屿股份”)收到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证资管”)转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象屿股份供应链金融系列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20〕2605号)、《关于对象屿股份应收账款系列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20〕2606号)(以下简称“本函”、“无异议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对象屿股份供应链金融系列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
1、象屿股份供应链金融系列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采取分期发行方式,发行总额不超过50亿元,发行期数不超过20期。首期发行应当自本函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本函自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兴证资管应在本函有效期内按照报送上交所的相关文件完成发行。
2、自本函出具之日起至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前,如发生可能影响当期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投资价值、投资决策判断等重大事项或拟变更计划说明书相关内容,或者管理人于取得无异议函3个月后发行的,兴证资管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3、兴证资管应当在每期证券完成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格式向上交所报告发行情况,并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申请挂牌转让。
二、关于对象屿股份应收账款系列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
1、象屿股份应收账款系列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采取分期发行方式,发行总额不超过30亿元,发行期数不超过15期。首期发行应当自本函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本函自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兴证资管应在本函有效期内按照报送上交所的相关文件完成发行。
2、自本函出具之日起至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前,如发生可能影响当期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投资价值、投资决策判断等重大事项或拟变更计划说明书相关内容,或者管理人于取得无异议函3个月后发行的,兴证资管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3、兴证资管应当在每期证券完成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格式向上交所报告发行情况,并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申请挂牌转让。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无异议函的要求,在有效期内办理发行的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