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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雪制药: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1

作为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进行了认真核查,仔细分析和研究,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与控股子公司股东签署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本次与葛阳签署《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葛阳关于广东兆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暨业绩补偿协议》,是董事会考虑到实际情况作出的决策,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业绩补偿协议的签署不会影响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补充协议约定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投资合伙企业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广东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发起设立广东省恒香南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入伙合伙企业,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在合伙企业的股权比例。本次投资有利于借助专业团队拓展公司投资渠道,不会对公司运营资金产生影响,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投资事项。

独立董事:刘艺、郝世明、周庆权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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