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9层 | 联系电话: telephone: | +86(010)6554 2288 +86(010)6554 2288 | ||
ShineWing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 9/F, Block A, Fu Hua Mansion, No.8, Chaoyangmen Beidajie,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7, P.R.China | 传真: facsimile: | +86(010)6554 7190 +86(010)6554 7190 |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2020年11月13日出具的《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要求,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奇德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报会计师,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所提问题逐项进行认真讨论、核查与落实,并逐项进行了回复说明。具体回复内容附后。
关于回复内容释义、格式及补充更新披露等事项的说明:
1、如无特殊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
2、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问题1.关于持续经营能力 ..................................................................................................................... 3
问题2关于第三方回款 ...... 27
问题3关于资金流水核查 ...... 39
问题4关于预计负债 ...... 45
问题5关于信息披露质量 ...... 48
问题1.关于持续经营能力
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婴童出行用品领域的收入占比逐年下降,运动器材、汽车配件、家用电器、办公家具、电子及机电产品等应用领域较为分散且收入较低。2020年1-6月发行人防护用品领域销售收入10,556.68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53.24%。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2020年1-6月新增防护用品领域收入占比较高,是否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防护用品领域应用技术、设备、工艺等是否与发行人婴童出行、运动器材、汽车配件、家用电器、办公家具、电子及机电产品等应用领域存在较大差异。
(2)补充说明发行人防护用品领域收入是否具有持续性,其他主要应用领域的市场开拓情况,未来是否存在收入大幅下滑的风险。
(3)结合江苏博云、肇民科技等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在招股说明书补充分析并披露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各类产品的应用领域、直接客户、终端客户、关键技术指标、收入及毛利率、盈利能力及波动、期间费用率等方面的差异情况,并进一步披露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行业地位情况,是否存在行业竞争激烈、新进入者众多的情况,发行人的产品价格是否存在持续下降风险。
(4)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章节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市场竞争风险、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等防护用品领域收入及利润下滑的风险、下游应用领域分散及需求波动等市场开拓风险、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贸易摩擦及境外销售业务风险以及其他影响投资者经营决策的重大风险;请梳理风险提示章节的披露内容,补充关键数据及敏感性分析等,充分揭示风险,避免缺乏定量分析的简单描述。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就问题(1)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就问题
(2)-(4)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2)补充说明发行人防护用品领域收入是否具有持续性,其他主要应用领域的市场开拓情况,未来是否存在收入大幅下滑的风险
[说明]
一、发行人防护用品领域收入具有持续性
公司防护用品领域收入具有持续性,但该领域收入存在大幅下滑风险,具体说明如下:
2020年上半年受新冠疫情全球蔓延的影响,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等防护用品领域需求快速增加,为响应广东省、江门市等政府号召,公司充分利用自身在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方面的技术积累和现有相关生产设备,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市场需求快速增加且毛利率较高的熔喷料等防护用品领域产品生产中,因此2020年1-6月公司防护用品领域销售收入占比较高。
随着国内疫情得到控制,熔喷料市场需求减少,公司2020年7-10月防护用品领域月均销售收入为242.30万元(未经审计),较2020年上半年该领域月均销售收入1,759.45万元下降86.23%;上述防护用品领域产品包括熔喷料、无纺布和熔喷布等;截至2020年10月31日,公司防护用品领域在手订单金额为227.02万元。
2020年上半年和2020年7-10月,公司防护用品领域收入构成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类别 | 具体内容 | 2020年7-10月 | 2020年1-6月 | |
金额 | 金额 | |||
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及制品 | 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 | 熔喷料 | 546.91 | 9,897.38 |
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 | 无纺布 | 250.57 | 541.25 | |
熔喷布 | 157.63 | 78.54 | ||
小计 | 955.11 | 10,517.17 | ||
其他产品 | 驻极母粒 (熔喷料助剂) | 0.28 | 38.18 | |
其他 | 13.79 | 1.33 | ||
合计 | 969.19 | 10,556.68 | ||
月均销售收入(万元/月) | 242.30 | 1,759.45 |
注:2020年7-10月数据未经审计。
综上所述,公司目前防护用品领域仍有在手订单,该领域收入具有持续性,但该领域收入存在大幅下滑风险。
二、其他主要应用领域市场开拓情况以及未来是否存在收入大幅下滑的风险
(一)报告期内公司按客户领域划分收入情况
按照客户领域划分,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领域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金额 | 增幅 | 金额 | 增幅 | 金额 | ||
婴童出行用品 | 扣除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后的婴童出行用品 | 3,281.32 | 10,638.13 | 6.63% | 9,976.29 | -8.07% | 10,852.02 |
儿童汽车安全座椅 | 206.58 | 1,337.13 | -45.90% | 2,471.53 | 4.81% | 2,358.07 | |
小计 | 3,487.90 | 11,975.26 | -3.80% | 12,447.82 | -5.77% | 13,210.09 | |
运动器材 | 820.56 | 2,988.98 | -1.48% | 3,033.76 | 21.75% | 2,491.77 | |
汽车配件 | 1,123.13 | 3,060.22 | 54.32% | 1,983.04 | 94.93% | 1,017.29 | |
家用电器 | 1,720.79 | 3,836.97 | 39.85% | 2,743.68 | 34.82% | 2,035.02 | |
办公家具 | 808.12 | 2,235.44 | 2.02% | 2,191.14 | -2.57% | 2,248.91 | |
电子及机电产品 | 875.59 | 977.23 | 42.25% | 686.99 | 19.17% | 576.50 | |
防护用品 | 10,556.68 | - | - | - | - | - | |
其他 | 434.19 | 1,855.50 | 29.09% | 1,437.38 | 266.41% | 392.29 | |
合计 | 19,826.97 | 26,929.61 | 9.81% | 24,523.81 | 11.61% | 21,971.88 |
2017-2019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呈稳定增长趋势;婴童出行用品领域和办公家具领域销售收入较为稳定;其他下游应用领域如汽车配件、家用电器和电子及机电产品等领域销售收入增长较快,报告期内公司汽车配件、家用电器和电子及机电产品领域合计销售收入分别为3,628.81万元、5,413.71万元、7,874.42万元和3,719.51万元,2018年度和2019年度分别较上年度增加1,784.90万元和2,460.71万元,增幅分别为49.19%和45.45%,呈快速增长趋势。2020年1-6月受疫情影响,除防护用品外公司其他领域销售收入有所下降。
(二)公司其他主要应用领域市场开拓和技术储备情况
1、其他主要应用领域市场开拓情况
剔除防护用品领域后,2020年1-10月公司其他主要应用领域客户开拓情况如下:
序号 | 应用领域 | 客户数量(家) |
1 | 婴童出行用品 | 13 |
2 | 运动器材 | 1 |
3 | 汽车配件 | 14 |
4 | 家用电器 | 30 |
5 | 办公家具 | 3 |
6 | 电子及机电产品 | 23 |
7 | 其他 | 40 |
合计 | 124 |
由上表可知,公司其他主要应用领域客户开拓情况良好。
2、技术储备情况
公司在其他主要应用领域积累的部分技术储备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应用领域 |
1 | 长玻纤增强尼龙合金的制备 | 汽车、家电、童车、办公家具 |
2 | 长效抗静电复合材料的制备与应用研究 | OA办公电器 |
3 | 无卤阻燃增强聚邻苯二酰胺复合材料的制备 | 汽车、电子电器、无线通信用品 |
4 | 一种具有导热高灼热丝无卤阻燃聚丙烯复合物的制备 | 家电、OA办公用品、厨房电器 |
5 | 绿色环保免喷涂聚合物复合材料及制备方法 | 汽车、家电 |
6 | 一种透明耐汽油PMMA合金材料的制备 | 汽车、家电 |
7 | 一种本色的抗静电PCABS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OA办公电器 |
8 | 一种无锑的阻燃增强聚邻苯二酰胺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汽车、电子电器、连接器 |
9 | 超轻量化PP复合材料的制备 | 汽车、家电、办公用品 |
10 | 一种智能终端应用的纳米注塑专用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连接器、智能通信、笔记本电脑 |
11 | 一种高频5G通信用低介电低损耗纳米增强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 连接器、智能通信、笔记本电脑 |
由上表可知,公司在其他主要应用领域已积累了相关技术储备,对公司未来收入有一定积极影响。
(三)2020年不同期间业绩对比情况
1、2020年7-10月收入、毛利情况
2020年7-10月公司销售收入、毛利与上年同期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7-10月 | 2019年7-10月 | ||
金额 | 增幅 | 增加额 | 金额 | |
主营业务收入 | 9,902.07 | 7.55% | 695.35 | 9,206.73 |
其中:婴童用品 | 2,885.29 | -25.59% | -992.13 | 3,877.42 |
运动器材 | 1,391.72 | 54.02% | 488.13 | 903.59 |
汽车配件 | 582.89 | -53.98% | -683.81 | 1,266.70 |
家用电器 | 2,471.15 | 119.84% | 1,347.07 | 1,124.08 |
办公家具 | 397.79 | -47.24% | -356.23 | 754.02 |
电子及机电产品 | 636.06 | 85.06% | 292.36 | 343.70 |
防护用品 | 969.19 | - | 969.19 | - |
其他 | 567.98 | -39.40% | -369.24 | 937.22 |
主营业务毛利 | 3,498.96 | 5.32% | 176.70 | 3,322.26 |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由上表可知,2020年7-10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毛利分别为9,902.07万元和3,498.96万元,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7.55%和5.32%,公司收入不存在大幅下滑的情形,收入增长情况的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一是受疫情影响,公司婴童用品和办公家具领域销售收入合计较上年同期下降1,348.36万元,降幅29.11%;二是受疫情影响,运动器材和家用电器需求增加,带动销售收入合计较上年同期增加1,835.20万元,增幅90.51%;三是公司开发了电子及机电产品领域新客户,带动该领域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292.36万元,增幅85.06%;四是防护用品领域当期实现销售收入969.19万元;五是汽车配件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683.81万元,降幅53.98%,主要为精密注塑模具销售收入有所下降,但精密注塑模具截至2020年10月末在手订单为3,071.07万元,订单情况良好。综上所述,2020年7-10月,公司销售收入已逐步恢复增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毛利分别为9,902.07万元和3,498.96万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7.55%和
5.32%,因此收入不存在大幅下滑情形。
2、2020年1-10月收入、毛利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10月 | 2019年1-10月 | ||
金额 | 增幅 | 增加额 | 金额 | |
主营业务收入 | 29,729.04 | 42.97% | 8,935.72 | 20,793.32 |
其中:婴童用品 | 6,373.19 | -31.66% | -2,951.98 | 9,325.17 |
运动器材 | 2,212.28 | -6.82% | -162.04 | 2,374.33 |
汽车配件 | 1,706.02 | -21.19% | -458.71 | 2,164.73 |
家用电器 | 4,191.94 | 43.27% | 1,265.99 | 2,925.95 |
办公家具 | 1,205.92 | -29.46% | -503.51 | 1,709.43 |
电子及机电产品 | 1,511.66 | 109.91% | 791.51 | 720.15 |
防护用品 | 11,525.87 | - | 11,525.87 | - |
其他 | 1,002.17 | -36.31% | -571.40 | 1,573.57 |
主营业务毛利 | 12,259.87 | 67.27% | 4,930.29 | 7,329.58 |
剔除防护用品领域的主营业务收入 | 18,203.17 | -12.46% | -2,590.15 | 20,793.32 |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由上表可知,2020年1-10月,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毛利分别为29,729.04万元和12,259.87万元,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42.97%和67.27%,剔除防护用品领域后
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8,203.17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590.15万元,降幅12.46%。收入变动情况的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一是受疫情影响,公司防护用品领域需求快速增加,带动防护用品领域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11,525.87万元,家用电器领域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1,265.99万元,增幅43.27%;二是受疫情影响婴童用品和办公家具领域销售收入合计较上年同期下降3,455.49万元,降幅31.32%;三是公司开发了电子及机电产品领域新客户,带动该领域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791.51万元,增幅109.91%;四是汽车配件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458.71万元,降幅21.19%,主要为精密注塑模具销售收入有所下降,但精密注塑模具截至2020年10月末在手订单为3,071.07万元,订单情况良好。综上所述,2020年1-10月,受疫情影响,公司防护用品领域销售收入快速增加;其他主要应用领域受疫情影响,需求有所减少,导致其他主要应用领域销售收入下降;剔除防护用品领域后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8,203.17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590.15万元,降幅12.46%。
3、截至2020年10月31日在手订单情况
截至2020年10月31日,公司主要产品在手订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0月31日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 | 5,090.83 |
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制品 | 1,406.81 |
精密注塑模具 | 3,071.07 |
合计 | 9,568.71 |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订单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由上表可知,截至2020年10月31日,公司主要产品期末在手订单情况良好,不存在订单大幅减少导致未来收入大幅下滑的情况。
4、2020年下半年和全年预计数据对比情况
公司预计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36,274.11万元,具体对比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增幅 | 金额 | |
营业收入 | 36,274.11 | 34.69% | 26,930.59 |
扣除防护用品后营业收入 | 24,521.22 | -8.95% | 26,930.59 |
项目 | 2020年7-12月 | 2019年7-12月 |
金额 | 增幅 | 金额 | |
营业收入 | 16,440.70 | 7.15% | 15,343.38 |
扣除防护用品后营业收入 | 15,244.49 | -0.64% | 15,343.38 |
项目 | 2020年7-12月 | 2020年1-6月 | |
金额 | 增幅 | 金额 | |
营业收入 | 16,440.70 | -17.11% | 19,833.41 |
扣除防护用品后营业收入 | 15,244.49 | 64.33% | 9,276.73 |
注:上表2020年7-12月数据和2020年度数据未经审计。
由上表可知,公司预计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36,274.11万元,较上年增长34.69%;2020年下半年营业收入为16,440.7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15%、较2020年上半年环比下降17.11%,营业收入不存在大幅下滑情况。扣除防护用品领域收入后,公司预计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24,521.22万元,较上年下降8.95%;2020年下半年营业收入为15,244.49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0.64%、较2020年上半年环比增加64.33%,营业收入不存在大幅下滑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其他主要应用领域市场开拓情况良好,截至2020年10月末公司主要产品期末在手订单金额为9,568.71万元;扣除防护用品后,公司预计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24,521.22万元,较上年下降8.95%,不存在未来收入大幅下滑的风险。
(3)结合江苏博云、肇民科技等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在招股说明书补充分析并披露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各类产品的应用领域、直接客户、终端客户、关键技术指标、收入及毛利率、盈利能力及波动、期间费用率等方面的差异情况,并进一步披露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行业地位情况,是否存在行业竞争激烈、新进入者众多的情况,发行人的产品价格是否存在持续下降风险。
[说明]
一、发行人与可比公司的业务及财务指标对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主要包括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制品、精密注塑模具和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四大类产品,其中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67.94%、71.29%、65.90%和80.28%,毛利率分别为33.00%、29.38%、34.25%和46.85%,是发行人竞争力较强的产品。
由于公司产品相对较多,按照上述四大类并基于在原材料、主营业务产品类别、应用领域方面的相似性,选取类似的可比公司进行对比,主要对比情况包括应用领域、直
接客户、终端客户、可比公司披露的关键技术指标、毛利率、盈利能力、期间费用率等方面,具体说明如下:
(一) 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应用领域、客户等对比情况
产品类别 | 公司名称 | 产品应用领域 | 直接客户 | 终端客户或品牌 |
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 | 南京聚隆(300644) | 轨道交通、汽车领域、电子电气领域 | 江苏意航汽车部件技术有限公司、苏州万隆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腾跃铁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博世等 | 应用于上汽、通用、大众、福特、日产、长城、吉利、广汽等中高档车型上;以及运用于京沪、京广、沪昆等高速铁路 |
沃特股份(002886) | 家用电器、IT设备、通讯设备、光伏、电子元器件、LED照明、汽车、建筑电器等的内外部结构件 | 华为、中兴、大疆、海信、富士康、奇瑞、吉利等 | 汽车领域:路虎、吉利等。电子电气领域:华为、中兴、大疆、海信等 | |
江苏博云 | 应用于电动工具外壳、汽车内部安全件、家具座椅结构件等 | 史丹利百得(Stanley Black & Decker)、安波福(Aptiv)等 | 产品主要应用于生产得伟(DeWALT)品牌的相关产品,其是高端的专业级电动工具品牌 | |
公司 | 婴童出行用品领域 | DOREL(乐瑞集团)、乐美达集团、贯新幼童、妈咪宝、福贝贝、福建欧仕等 | Maxicosi、Quinny、Uppababy、KC、Mothercare、Summer 等世界著名童车品牌 | |
汽车配件 | 麦格纳、东箭、恒勃等汽车零部件供应商 | 广汽、奔驰、三菱等 | ||
运动器材 | MARCO SKATES LIMITED、 中山玛浩体育用品厂有限公司、Hong Kong Margo Sports Requisites Co Limited、中山玛高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MICRO(米高)、迈古等 | ||
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制品 | 日盈电子(603286) | 用于各类车用结构件及外观件 | 一汽大众、上汽大众、上汽通用、北京奔驰、沃尔沃等整车厂 | 一汽大众、上汽大众、上汽通用、北京奔驰、沃尔沃等汽车品牌上 |
兆威机电 | 通信设备、汽车电子领域为主 | 德国博世、华为、罗森伯格、vivo、OPPO、iRobot等 | VIVO、华为等 | |
肇民科技 | 汽车、家电、精密工业及新能源车部件 | 日本本田、铃木、久保田、克莱斯勒、福特等整车厂 | 本田、铃木、福特、康明斯、莱顿、A.O.史密斯、松下家电等 |
公司 | 婴童出行用品领域、汽车配件、运动器材、家用电器 | DOREL(乐瑞集团)、乐美达集团、硕森、东箭、赫比特、伊斯莱、万和、泛仕达、玛高等 | 婴童出行用品领域:Maxicosi、Quinny、Uppababy、KC、Mothercare、Summer等;办公家具领域:9to5 Seating;汽车领域:奔驰、三菱、宇通客车等;家电领域:万和等;运动器材:MICRO(米高)等 | |
精密注塑模具 | 上海亚虹(603159) | 国内中高端汽车仪表板盘、微波炉面(门)板、汽车座椅以及电子设备产品 | 延锋伟世通、延锋安道拓、保隆科技、上实交通、大陆汽车等全球知名汽车零部件一级供应商 | 松下电器以及大众、宝马、福特、特斯拉等 |
昌红科技(300151) | 应用于汽车,医疗耗材 | 柯尼卡美能达、理光、京瓷、兄弟、斑马、欧姆龙、松下电器等 | 比亚迪、松下电器等 | |
祥鑫科技(002965) | 汽车、通信、办公及电子设备等行业客户为主 | 安道拓/江森自控、法雷奥、马勒、佛吉亚、宁德时代、本特勒等汽车零部件企业,广汽集团、一汽大众、蔚来汽车、吉利汽车等整车厂商,在通信设备领域,主要客户包括华为、中兴等;在办公及电子设备领域,主要客户包括东芝、佳能、京瓷、爱普生、理光等 | 汽车领域:应用于保时捷、奥迪、宝马、奔驰、沃尔沃、捷豹、路虎、大众、广汽传祺、吉利等品牌;通信设备领域:华为、中兴等;办公及电子设备:东芝、佳能等 | |
肇民科技 | 汽车和家用电器行业客户为主 | 日本本田、铃木、久保田、克莱斯勒、福特等整车厂 | 本田、铃木、福特、康明斯、莱顿、A.O.史密斯、松下家电等 | |
公司 | 婴童出行用品领域、汽车配件、运动器材 | DOREL(乐瑞集团)、东箭、泛仕达、诗兰姆、吉利、万博、普拉斯、意万仕和柳州正远机电有限公司等 | Maxicosi、Quinny、Uppababy等世界著名童车品牌;汽车领域:广汽、上汽、吉利、奔驰等;家用电器:万和、万博等;五粮液 | |
儿童汽车安全座椅 | 麦凯智造(834735) | 婴童出行用品领域 | 贝恩施(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美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宝分销平台、湖南金鹰卡通有限公司、Birgma China Inc.等 | 终端消费者 |
鸿贝科技(834931) | 婴童出行用品领域 | 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 | 终端消费者 |
惠尔顿(832186) | 婴童出行用品领域 | 4kraft sp.z.o.o、Credere.Co.Ltd、Prenatal Co.Ltd、DORELCo.Ltd 、BabydesignCo.Ltd等 | 终端消费者 |
公司 | 婴童出行用品领域 | 福州英孚婴童用品有限公司、香港智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苏州贝恩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安默凯尔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等 | 终端消费者 |
由上表可知,公司不同产品和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应用领域、直接客户和终端客户方面存在差异,且公司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的直接客户为全球知名婴童出行用品企业DOREL(乐瑞集团)和汽车零部件供应商麦格纳、东箭,以及运动器材知名公司玛高等,涉及的终端客户或品牌为Maxicosi、Quinny、Uppababy、KC、Mothercare、Summer等世界著名童车品牌,以及办公家具领域的9to5 Seating,汽车领域的广汽、上汽、奔驰、三菱等。
(二)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关键技术指标对比情况
同行业可比公司中除江苏博云披露部分产品的性能指标外,其他可比公司未披露产品关键技术指标。公司产品与江苏博云的具体性能指标对比如下:
项目 | 奇德N6130G | 江苏博云Pemaron260G6HIYL21产品 |
拉伸强度/MPa | 177 | 152 |
断裂伸长率/% | 3.4 | 7.1 |
拉伸模量/MPa | 11,300 | 8,550 |
弯曲强度/MPa | 262 | 239 |
弯曲模量/MPa | 9,690 | 7,650 |
注:江苏博云产品性能指标来源于其招股说明书。
公司N6130G产品主要应用在婴童出行用品领域、汽车配件、运动器材的关键结构件及功能件,如高端婴儿推车的关节、前叉、轮组,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安全卡扣、支撑结构件等,对材料的强度和刚性指标要求高,韧性指标要求略低,而江苏博云Pemaron260G6HIYL21产品具有鲜艳黄色、无荧光、高温颜色稳定、耐氙灯老化等特点,用于电动工具外壳,对颜色及颜色的稳定性要求高,但强度和刚性指标要求略低。故公司N6130G产品在拉伸强度、拉伸模量、弯曲强度和弯曲模量等强度和刚性指标方面高于江苏博云Pemaron260G6HIYL21产品,但韧性指标之一如断裂伸长率低于江苏博云。
(三)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对比情况
1、可比产品收入及毛利率
(1)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
单位:万元
年份 | 项目 | 公司 | 江苏博云 | 沃特股份 | 南京聚隆 | 行业平均 |
2020年1-6月 | 可比产品收入 | 15,916.74 | 11,712.15 | 24,756.39 | 14,299.77 | 16,922.77 |
可比产品毛利率 | 46.85% | 44.07% | 24.51% | 21.40% | 29.99% | |
2019年度 | 可比产品收入 | 17,747.78 | 22,064.82 | 47,215.23 | 43,394.70 | 37,558.25 |
可比产品毛利率 | 34.25% | 39.84% | 23.47% | 18.04% | 27.12% | |
2018年度 | 可比产品收入 | 17,483.24 | 19,609.70 | 39,069.79 | 40,345.43 | 33,008.31 |
可比产品毛利率 | 29.38% | 32.39% | 23.53% | 15.34% | 23.75% | |
2017年度 | 可比产品收入 | 14,927.61 | 13,730.18 | 35,204.42 | 41,748.11 | 30,227.57 |
可比产品毛利率 | 33.00% | 32.54% | 24.45% | 22.38% | 26.46% |
注:1、南京聚隆选取其高性能改性尼龙的相关数据;2、沃特股份选取其工程塑料合金业务的相关数据;3、江苏博云尚处于IPO申请审核中,选取其高性能改性尼龙业务的相关数据。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产品收入规模低于沃特股份,和江苏博云较为接近;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的毛利率分别为33.00%、29.38%、34.25%和
46.85%,与江苏博云较为接近,其中2018年度、2019年度分别低于江苏博云毛利率3.01和5.59个百分点,但高于沃特股份和南京聚隆;2020年1-6月公司毛利率为46.85%,毛利率较高的主要原因是:毛利率较高的熔喷料产品收入结构占比较高,拉高了整体毛利率。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的可比公司毛利率差异主要和公司产品应用领域、原材料选择有关,具体分析如下:
江苏博云的高性能改性尼龙产品主要用于电动工具外壳、汽车内部安全件,家具座椅结构件等,材料的性能要求高,且主要集中应用于电动工具、汽车零部件、家用电器、电子电气、办公家具类制品等多个行业领域,主要客户包括全球知名电动工具制造商史丹利百得(Stanley Black & Decker)、全球领先的汽车电子零部件企业安波福(Aptiv)等,故毛利率与公司较为接近。
沃特股份的改性工程塑料毛利率低于公司,原因为其细分产品虽属于改性工程塑料,但具体工程塑料类别以及下游应用行业与公司存在一定差异。公司的改性尼龙复合材料产品在环保、耐高温、阻燃以及力学性能方面均表现出优异性能,具有稳定的产品品质,与国外竞争对手生产的同类先进产品性能上已处于同等水平,由于国外同类进口
产品价格相对较高,公司产品议价能力相对较强,毛利率较高,该部分产品拉高了公司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整体毛利率;此外公司在生产中,将价格相对较低的副牌料、再生料在改性后使用,较全部使用新料情况下节省单位成本,拉高整体毛利率。南京聚隆的尼龙产品原料包括尼龙PA6和PA66,但公司以尼龙PA6为主。南京聚隆在2015-2016年的改性尼龙产品毛利率分别为31.04%和32.63%,但由于原料尼龙PA66市场价格在2017年及2018年分别上升32.77%和51.04%,原料尼龙PA6市场价格在2017年上涨
42.42%,其高性能改性尼龙产品因下游客户以轨道交通轨道紧固部件和减震部件、汽车零部件等为主,与公司产品主要以婴童出行用品、运动器材等的关键结构件和功能件存在差异,其产品调价有一定滞后,未能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影响向下游传导,故单位价格上涨低于单位成本涨幅,其中2017年及2018年单价仅分别上涨5.39%和13.75%,导致毛利率在2017年、2018年分别下降至22.38%和15.34%。
最近五年公司尼龙产品的主要原料尼龙PA6仅在2017年上涨较大,增幅为42.42%,但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产品定位高端,下游客户多为婴童车行业国际品牌厂商如乐瑞集团或代工厂商,以及知名运动品牌米高等的国内代工厂商,对质量可靠性、稳定性、强度性能指标等要求较高,产品要求达到国家标准并符合欧美等国家环保限令,价格敏感度较低,故毛利率较高,且公司可利用自身核心改性技术优势,在保证产品质量同时调整新料、副牌料和再生料投入比例,以降低产品成本波动对毛利率的影响,故改性尼龙复合材料产品毛利率相对保持稳定。
(2)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制品
单位:万元
年份 | 项目 | 公司 | 日盈电子 | 兆威机电 | 肇民科技 | 行业平均 |
2020年1-6月 | 可比产品收入 | 2,324.14 | - | - | 18,046.72 | 18,046.72 |
可比产品毛利率 | 41.24% | - | - | 36.36% | 36.36% | |
2019年度 | 可比产品收入 | 4,539.61 | 27,298.76 | 12,122.04 | 28,896.66 | 22,772.49 |
可比产品毛利率 | 37.58% | 30.28% | 39.78% | 39.39% | 36.48% | |
2018年度 | 可比产品收入 | 3,595.69 | 23,675.53 | 19,752.09 | 25,264.24 | 22,897.29 |
可比产品毛利率 | 26.84% | 35.18% | 43.72% | 36.89% | 38.60% | |
2017年度 | 可比产品收入 | 4,525.75 | 21,195.13 | 17,691.17 | 20,614.67 | 19,833.66 |
可比产品毛利率 | 34.07% | 42.34% | 46.65% | 37.73% | 42.24% |
注:日盈电子2020年1-6月份未披露分产品毛利率数据,兆威机电2019年收入及毛利率为2019年1-6月数据。
由上表可知,公司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制品收入规模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该产品毛利率在2017及2018年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2019年与兆威机电、肇民科技较为一致;2020年1-6月高于肇民科技,主要原因为改性复合材料制品中毛利率较高的口罩用无纺布产品收入快速增加,故拉高了整体毛利率。
(3)精密注塑模具
公司精密注塑模具业务从2018年开始,其和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 | 项目 | 公司 | 上海亚虹 | 昌红科技 | 祥鑫科技 | 肇民科技 | 行业平均 |
2020年1-6月 | 可比产品收入 | 1,216.22 | - | 5,722.29 | 15,809.11 | 1,160.46 | 7,563.95 |
可比产品毛利率 | 26.57% | - | 37.38% | 38.06% | 49.74% | 41.73% | |
2019年度 | 可比产品收入 | 2,869.91 | 1,666.16 | 10,484.27 | 39,271.26 | 2,664.46 | 13,521.54 |
可比产品毛利率 | 37.90% | 35.48% | 27.94% | 40.12% | 54.00% | 39.39% | |
2018年度 | 可比产品收入 | 189.90 | 3,103.81 | 10,446.58 | 35,735.71 | 2,900.73 | 13,046.71 |
可比产品毛利率 | 26.73% | 37.41% | 32.98% | 41.59% | 57.54% | 42.38% |
注:上海亚虹2020年1-6月未披露分产品收入数据。
由上表可知,公司精密注塑模具产品整体收入规模较小。
2018年公司该业务处于起步阶段,收入规模小且毛利率低;2019年毛利率略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2020年1-6月因疫情期间模具复工率不足导致单位人工、制造费用及委外加工费用上升,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公司水平。
(4)儿童汽车安全座椅
单位:万元
年份 | 项目 | 公司 | 惠尔顿 | 麦凯制造 | 鸿贝科技 | 行业平均 |
2020年1-6月 | 可比产品收入 | 206.58 | 6,811.21 | - | - | 6,811.21 |
可比产品毛利率 | 12.74% | 43.52% | - | - | 43.52% | |
2019年度 | 可比产品收入 | 1,337.13 | 12,279.93 | - | - | 12,279.93 |
可比产品毛利率 | 35.16% | 39.51% | - | - | 39.51% | |
2018年度 | 可比产品收入 | 2,471.53 | 12,482.04 | - | - | 12,482.04 |
可比产品毛利率 | 43.59% | 31.26% | - | - | 31.26% | |
2017年度 | 可比产品收入 | 2,358.07 | 11,355.81 | 8,464.06 | 6,204.16 | 8,674.68 |
可比产品毛利率 | 39.67% | 32.07% | 37.46% | 39.58% | 36.37% |
注:1、鸿贝科技数据为2017年1-6月数据;2、麦凯智造、鸿贝科技已从股转系统摘牌退市,故无法获取2018年、2019年数据。
报告期内,公司的儿童汽车安全座椅收入规模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总体呈下滑趋势,市场竞争力相对较弱,主要原因为公司集中精力发展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精密注塑模具业务所致。具体分析如下:
儿童汽车安全座椅毛利率方面,2017年度和2019年度和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较小;2018年高于行业可比公司,主要原因为公司由原主要采购布套改为采购布套原料并委外加工生产布套,导致单位布套成本下降,且产品在升级换代后略提高了销售价格,导致当年毛利率有所上升;2020年1-6月受疫情影响以及产品款式更新换代慢原因,儿童汽车安全座椅生产规模和销售规模大幅下降,单位成本上升导致毛利率低于行业水平。
2、扣非归母净利润
报告期内,公司与可比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股票代码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南京聚隆 | 300644 | 4,388.34 | 1,907.98 | 685.13 | 5,020.05 |
沃特股份 | 002886 | 3,372.33 | 1,841.13 | 2,748.07 | 3,676.13 |
江苏博云 | - | 4,187.70 | 7,675.46 | 5,236.98 | 4,032.02 |
日盈电子 | 603286 | 555.66 | 1,936.56 | 1,711.45 | 2,993.24 |
兆威机电 | - | - | 11,489.14 | 12,962.81 | 9,396.23 |
上海亚虹 | 603159 | 994.08 | 1,876.53 | 3,824.23 | -- |
昌红科技 | 300151 | 8,997.66 | 5,219.93 | 4,398.55 | -- |
祥鑫科技 | 002965 | 6,449.24 | 14,599.25 | 14,768.15 | -- |
肇民科技 | - | 3,847.41 | 6,857.70 | 5,526.23 | 4,618.39 |
行业平均 | 4,099.05 | 5,933.74 | 5,762.40 | 4,956.01 | |
本公司 | 4,808.17 | 4,839.59 | 3,458.83 | 2,803.04 |
注:1、可比上市公司数据来源于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或招股说明书;2、因公司儿童汽车安全座椅业务量较小,故上表未比较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可比公司,以下同。
由上表可知,2017-2019年度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稳步上升,主要原因为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大以及经营业绩持续增长所致;其中2019年扣非归母净利润高于南京聚隆、沃特股份、日盈电子、上海亚虹,低于江苏博云、兆威机电、昌红科技、祥鑫科技、肇民科技。
3、期间费用率
报告期内,公司与可比公司期间费用率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 | 公司名称 | 股票代码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期间费用率 | 南京聚隆 | 300644 | 13.86% | 13.57% | 11.68% | 11.08% |
沃特股份 | 002886 | 14.35% | 14.96% | 12.85% | 11.47% | |
江苏博云 | - | 9.21% | 10.06% | 11.28% | 14.11% |
日盈电子 | 603286 | 20.99% | 17.10% | 19.61% | 20.84% |
兆威机电 | - | - | 10.39% | 16.61% | 26.10% |
上海亚虹 | 603159 | 14.67% | 14.14% | 13.71% | 12.56% |
昌红科技 | 300151 | 14.27% | 17.99% | 15.93% | 20.89% |
祥鑫科技 | 002965 | 12.62% | 13.24% | 12.58% | 12.81% |
肇民科技 | - | 12.84% | 14.81% | 16.29% | 21.82% |
平均值 | 14.10% | 14.03% | 14.50% | 16.85% | |
剔除日盈电子、昌红科技和肇民科技后平均值 | 12.94% | 12.73% | 13.12% | 14.69% | |
本公司 | 15.66% | 13.24% | 12.68% | 15.59%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各期,公司期间费用率分别为15.59%、12.68%、13.24%和15.66%,可比上市公司期间费用率平均值分别为16.85%、14.50%、14.03%和14.10%,2017-2019年度公司期间费用率略低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主要原因为管理费用率低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上市公司人员薪酬相对较高,同时管理人员人数相对较多,其中日盈电子2017年-2019年各年末管理人员平均人数为157人,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占营业收入比例平均为3.44%;昌红科技各年末管理人员平均人数为215人,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占营业收入比例平均为5.89%,肇民科技各年末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占营业收入比例平均为
4.79%;2020年6月末公司管理人员人数为57人,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占营业收入比例为2.84%。
剔除日盈电子、昌红科技和肇民科技后,公司管理费用率除2018年度外,其他年度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二、公司核心竞争力
根据与上述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分析,公司核心竞争力主要表现为: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产品性能优异、品牌客户知名度高、产品毛利率相对较高,具体说明如下:
(一)改性复合材料性能优异
公司产品在拉伸强度、拉伸模量、弯曲强度、弯曲模量等指标方面性能优异,且主要应用在高端婴童推车及儿童汽车安全座椅的关键结构件、运动器材核心结构件、汽车配件功能部件等,该类应用部件对安全性及功能性、材料的机械性能、综合物理性能及稳定性等要求较高。
(二)品牌客户知名度高
在中高端婴童车领域,公司与国内外知名婴童车品牌生产商DOREL(乐瑞集团)、乐美达集团、贯新幼童、妈咪宝、福贝贝、福建欧仕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汽车用改性材料领域,公司与麦格纳、东箭、诗兰姆、恒勃等汽车零部件供应商进行合作,并通过其将产品应用于广汽传祺、上汽通用五菱、奔驰等企业的部分车型上。在其他领域如家电行业的格兰仕、万和电器等,办公家具行业的赫比特等,泳池设备行业的意万仕等,公司与该等客户均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三)产品毛利率相对较高
公司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毛利率分别为33.00%、29.38%、34.25%和46.85%,其中2017-2019年度毛利率高的主要原因为高性能改性尼龙复合材料毛利率较高,但2018年、2019年分别低于江苏博云毛利率3.01、5.59个百分点,2020年1-6月毛利率较高,主要因为毛利率较高的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收入占比上升,拉高了整体毛利率。
三、公司行业地位情况
公司与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的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市场地位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市场地位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
扣非归母净利润 | 营业收入 | 扣非归母净利润 | 营业收入 | ||
沃特股份(代码:002886) | 现已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大企业直通车服务单位、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单位、深圳市高分子行业协会会长单位,并相继荣获全国创新创业大赛优秀企业、广东省制造业100强、广东省名牌、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深圳知名品牌、深圳首届质量百强等荣誉称号。子公司惠州沃特、江苏沃特、沃特特种、浙江科赛均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3,372.33 | 48,990.76 | 1,841.13 | 90,015.83 |
南京聚隆(代码:300644) | 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多年积累,在高铁及汽车发动机等关键零部件尼龙改性材料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形成了面向多个应用领域的高性能改性塑料体系,其中“几种无机纳米材料的制备及应用研究”项目和“有机化无机颗粒改性聚合物复合材料制备关键技术”项目曾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高速铁路轨道交通用尼龙工程塑料及其制造方法”、 | 4,388.34 | 46,896.98 | 1,907.98 | 95,324.89 |
“矿物与长玻璃纤维增强尼龙6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曾获中国发明专利优秀奖。在行业内,拥有较好的声誉,在汽车和高铁领域的改性塑料复合材料市场得到了广泛认可。 2019年度改性塑料产量为63,748.24吨。 | |||||
江苏博云 | 凭借优良的产品性能和稳定的产品质量,与史丹利百得、安波福、飞利浦等世界知名企业建立了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技术和工艺水平持续提升,业务规模不断增长,在部分细分领域内的技术和工艺水平、产品盈利能力等方面已具备较强的竞争优势,在行业内形成了较强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2019年度改性塑料理论产能为25,000吨,有效产能为18,778.88吨。 | 4,187.70 | 17,825.39 | 7,675.46 | 38,151.74 |
奇德新材 | 公司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国轻工业百强企业,拥有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东省企业技术中心及博士后工作站等科研创新平台,在高分子复合材料领域已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水平,得到了国内外知名客户的认可,品牌影响力显著。公司通过实践探索掌握了玻纤表面前处理、纳米材料应用及分散、超低温耐寒增韧及相容、免喷涂制备和熔喷法工艺等多项核心技术,曾先后承担“嵌入式高致密度纳米增强复合尼龙材料研发与制备”等省级科技攻关项目、“纳米功能型环保尼龙复合材料”等多项市级科技攻关项目,相关技术被认定为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019年度公司改性复合材料产能为15,675.00吨。 | 4,808.17 | 19,833.41 | 4,839.59 | 26,930.59 |
注:上述行业内企业的市场地位主要引自上市公司年报,沃特股份和南京聚隆未披露2019年度产能数据,南京聚隆2019年度数据为产量数据。由上表可知,和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公司营业收入规模较小,盈利能力中等,产量规模低于南京聚隆和江苏博云。公司产品主要应用在高端婴童推车及儿童汽车安全座椅的关键结构件、运动器材核心结构件、汽车配件功能部件等,例如高端婴儿推车的关节、前叉、轮组,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安全卡扣、支撑结构件,溜冰鞋壳体,滑板车底板、轮座,汽车后视镜基座、门把手基座、空滤散热风轮等,该类应用部件对安全性及功能
性、材料的机械性能、综合物理性能及稳定性等要求较高,产品性能优异,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客户认可度高,具有一定的行业地位。
四、行业是否存在行业竞争激烈、新进入者众多的情况
改性塑料行业的整体市场容量很大,但由于国内改性塑料行业起步较晚,与国际行业巨头相比,在技术、规模、产业链上均不具备优势。目前,虽然我国有上千家企业从事改性塑料生产,但规模企业(产能超过3,000吨)仅70余家,其中南京聚隆2019年度改性塑料产量为63,748.24吨,江苏博云2019年度改性塑料理论产能为25,000吨,有效产能为18,778.88吨,公司2019年度改性复合材料产能为15,675.00吨,属于改性塑料行业的规模企业之一。改性塑料行业集中度偏低,单个企业所占市场份额的比重较小。另外高端改性塑料特别是高端改性工程塑料仍需依赖进口,从市场占有率情况来看,国内企业市场占有率仅30%,远低于国外企业。改性材料行业的高端产品市场主要由国外的杜邦、巴斯夫、朗盛等国际巨头占据。公司是国内进入细分高端产品市场的材料供应商之一。公司对环保限令的要求严格执行,产品不仅达到国家标准,且符合欧美等国家法规限令,产品通过FDA、CHCC、ROHS、REACH、EN71等认证标准,产品环保性能优异,品质稳定,公司的产品质量得到国内外客户的认可。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的中低端市场行业竞争充分,但高端市场竞争相对较小,进入者不多。公司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以改性工程塑料为主,产品主要应用于高端婴童推车及儿童汽车安全座椅的关键结构件、运动器材核心结构件、汽车配件功能部件等,具备一定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
五、发行人的产品价格是否存在持续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单价 | 增幅 | 单价 | 增幅 | 单价 | 增幅 | 单价 | ||
改性复合材料 | 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元/吨) | 15,765.75 | -5.71% | 16,720.82 | -0.32% | 16,774.40 | 4.30% | 16,083.30 |
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元/吨) | 20,010.49 | 77.01% | 11,304.87 | -4.04% | 11,780.41 | -0.14% | 11,797.24 | |
其他改性复合材料(元/吨) | 18,309.59 | 12.44% | 16,284.40 | -13.18% | 18,756.86 | 2.99% | 18,212.92 | |
改性复合材 | 改性尼龙复合材 | 30,461.34 | -2.67% | 31,296.24 | 14.83% | 27,253.80 | 15.30% | 23,636.69 |
料制品 | 料制品(元/吨) | |||||||
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元/吨) | 29,386.51 | 43.96% | 20,412.27 | 6.47% | 19,171.43 | 25.41% | 15,287.40 | |
其他改性复合材料制品(元/吨) | 25,612.63 | -20.16% | 32,079.71 | 28.01% | 25,060.59 | 18.52% | 21,145.48 | |
精密注塑模具(元/套) | 168,919.66 | 47.15% | 114,796.23 | 105.53% | 55,854.16 | - | - | |
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元/套) | 572.57 | 2.62% | 557.98 | -2.45% | 572.01 | 3.11% | 554.77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价格有所波动,但不存在持续下降风险。
(4)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章节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市场竞争风险、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等防护用品领域收入及利润下滑的风险、下游应用领域分散及需求波动等市场开拓风险、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贸易摩擦及境外销售业务风险以及其他影响投资者经营决策的重大风险;请梳理风险提示章节的披露内容,补充关键数据及敏感性分析等,充分揭示风险,避免缺乏定量分析的简单描述。[说明]
一、重大风险提示中补充的风险说明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阅读风险因素章节提示”中补充披露影响投资者经营决策的重大风险,并补充了部分关键数据和定量分析。具体内容如下:
“(一)市场竞争风险
我国有上千家企业从事改性塑料生产,但规模企业(产能超过3,000吨)仅70余家(2019年度公司高性能复合材料产能为15,675.00吨)。行业集中度偏低,单个企业所占市场份额的比重较小。另外高端改性塑料特别是高端改性工程塑料仍需依赖进口,从市场占有率情况来看,国内企业市场占有率仅30%,远低于国外企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跨国公司看好中国市场的巨大需求,以强化市场地位、优化资源配置为目的,加强在中国的本土化开发和生产,国外公司依靠其在技术、品牌、资金、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在国内改性塑料应用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此外,近年来国内也诞生了一批较有竞争力的行业企业,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
若公司不能在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客户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巩固并增强自身优势,公司将面临市场份额被竞争对手抢占的风险,同时,市场竞争加剧将导致行业整体盈利能力出现下降的风险。
(二)防护用品领域收入及利润大幅下滑以及其他主要应用领域收入下滑的风险
2020年上半年受新冠疫情全球蔓延的影响,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等防护用品领域需求快速增加,其中2020年1-6月防护用品领域实现收入10,556.68万元。随着国内疫情得到控制,熔喷料市场需求减少,公司2020年7-10月防护用品领域月均销售收入为242.30万元(未经审计),较2020年上半年该领域月均销售收入1,759.45万元下降86.23%;同时受疫情影响,2020年1-10月公司婴童用品、汽车配件和办公家具领域销售收入合计较上年同期下降3,914.20万元(未经审计),降幅29.65%。综上所述,受疫情影响,公司婴童用品、汽车配件和办公家具领域销售收入存在下滑风险,同时随着疫情得到控制,公司防护用品领域产品收入及利润面临大幅下滑的风险。
(三)下游应用领域分散及需求波动的风险
改性尼龙(PA)、改性聚丙烯(PP)为主的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及其制品是公司主要产品,广泛应用于婴童出行用品、运动器材、汽车配件、家用电器、防护用品等领域。近年来,受益于下游婴童出行用品、防护用品等行业的稳定增长,对高性能复合材料的需求快速增长。其中,2019年度我国婴童手推车零售规模约为147.20亿元,同比增长11.43%;随着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传播,对于口罩等一次性医护产品的需求快速增长,势必会使得口罩市场规模大幅增加,预计医用口罩2020年产值为78.82亿元,增长率超过40%;而汽车配件和家用电器领域近年来增长有所调整,2019年度我国汽车销售量为2,577万辆,同比2018年度汽车销售量减少了8.23%;我国家电行业在经历了高速增长期后,市场已由增量市场转为存量市场,2019年国内市场家电零售额规模8,032亿元,同比增长率为-2.20%。若未来下游行业受到宏观经济形势、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影响导致景气度下降,公司产品的需求亦下降并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四)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的原材料是尼龙(PA)、聚丙烯(PP)、玻纤和助剂等,其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较高,报告期内分别为81.99%、83.16%、79.70%和80.34%,平均为
81.30%。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产品生产成本产生一定的影响。上述原材料中尼龙(PA)、聚丙烯(PP)等属于石油衍生品,其价格通常会受到石油价格波动的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对公司的盈利情况造成一定的影响。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的布伦特原油和尼龙PA6价格走势对比如下:
数据来源:wind数据库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尼龙、聚丙烯、玻纤等,该三类原材料采购金额合计为9,434.98万元、10,829.64万元、10,388.87万元和7,598.03万元,占当期原材料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72.46%、73.66%、73.43%和68.82%;报告期内,受国际原油价格及国内外市场供求情况的影响,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呈现了一定程度波动。以公司2019年度采购成本、采购数量、原材料采购价格为基准,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序号 | 原材料 | 采购均价变动对利润总额的影响 | |||
-10% | -5% | 5% | 10% | ||
1 | 尼龙 | 12.22% | 6.11% | -6.11% | -12.22% |
2 | 聚丙烯 | 3.30% | 1.65% | -1.65% | -3.30% |
3 | 玻纤 | 1.93% | 0.96% | -0.96% | -1.93% |
4 | 合金塑料原料 | 0.90% | 0.45% | -0.45% | -0.90% |
5 | 其他塑料 | 1.21% | 0.61% | -0.61% | -1.21% |
6 | 助剂 | 1.67% | 0.84% | -0.84% | -1.67% |
7 | 模胚 | 0.99% | 0.50% | -0.50% | -0.99% |
注:上述敏感性分析以2019年各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及数量为基准,假设采购数量不变情况下,价格变动导致的采购金额变化对利润总额的影响;例如尼龙均价下降5%,利润总额增幅6.11%。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对公司利润总额影响较大的为尼龙和聚丙烯等,主要是由公司各原材料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决定的。由于公司产品销售价格受到下游客户需求、国内外其他厂商生产情况等因素的影响,价格调整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存在因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化导致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五)贸易摩擦及境外销售业务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4,010.17万元、3,042.54万元、3,939.38万元和1,163.53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8.25%、12.41%、14.63%和5.87%;公司主要美国客户为乐瑞集团,根据乐瑞集团公开报告显示,其美国地区销售收入约占其收入60%,以公司2019年度对乐瑞集团销售收入2,330.87万元为基准,假设美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加征关税,并由公司完全承担加征关税影响,加征关税对公司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项目 | 加征关税比例 | ||
5% | 10% | 15% | |
加征关税对营业收入的影响 | -0.25% | -0.47% | -0.68% |
加征关税对利润总额的影响 | -1.12% | -2.14% | -3.06% |
由上表可知,若美国分别加征5%、10%和15%关税,公司2019年度营业收入将分别下降0.25%、0.47%和0.68%,利润总额将分别下降1.12%、2.14%和3.06%。
近年来,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势头上升,同时部分国家和地区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加征关税等手段加大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力度;2018年6月以来,美国多次宣布对中国商品加征进口关税,若中美贸易摩擦升级,美国进一步提高加征关税的税率或扩大加征关税清单范围,公司的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六)未决诉讼影响经营业绩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正在进行的作为被告的诉讼纠纷案件共5宗。具体诉讼事项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该等未决诉讼事项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产生,涉诉产品均为用于生产熔喷布的熔喷料,公司已针对相关诉讼情况积极采取应诉措施。前述5宗案件若均败诉,影响公司利润总额合计463.31万元,占公司2020年9月30日经审阅净资产比例为1.31%,占公司2020年1-9月经审阅净利润比例为6.54%。
由于案件审理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若公司在上述诉讼中败诉并需承担赔偿责任,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其他补充的风险情况说明
通过梳理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除上述已在“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披露的风险因素外,其他增加的相关内容如下:
“(四)销售区域相对集中的风险
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地区为华南地区。报告期内,来自该地区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3,034.99万元、15,906.08万元、18,707.89 万元和11,030.02万元,占比分别为59.33%、64.86%、69.47%和55.63%,存在一定的销售区域集中风险,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司未来业务的发展。公司营业收入集中在华南地区的主要原因是该地区为国内婴童车、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及汽车配件等的重要产业集群且公司主要经营场所位于华南地区。如果公司不能有效开发产品种类,推广产品应用领域,大力拓展华南地区之外的其他区域市场,将对公司未来经营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用于扩大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提升研发能力。根据现有技术水平、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及产品市场现状,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能顺利实施,则可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保证公司持续快速发展。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的完成时间和实施效果等存在着一定不确定性,同时募投项目建成后,将新增固定资产账面原值27,214.72万元,每年新增折旧1,825.18万元,随着时间推移,如果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或由于行业技术进步使得项目技术水平不再具备竞争优势,则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能存在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同时,如果这些项目不能如期建成投产,也将给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新增产能消化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公司以改性尼龙(PA)、改性聚丙烯(PP)为主的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的产能将会扩大,募投项目建成后,预计新增高性能复合材料产能25,000.00吨和精密注塑件产能7,000.00吨,有助于满足公司业务增长的需求。为消化新增产能,公司一方面加强对下游细分行业的跟踪,不断开拓新客户;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销售队伍和销售网络的建设,扩大销售区域。如果本公司市场开拓不力或下游客户需求出现不利变化,仍将可能造成因产能扩张带来的新增产能不能被及时消化的风险。
?
(四)税收优惠不能持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15年9月、2018年11月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544000056、GR201844004299),公司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分别为309.65万元、403.23万元、
493.74万元和583.25万元,占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7.50%、9.48%、8.29%和9.30%。如果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公司不再被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公司将无法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公司存在因税收优惠政策变动而对未来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中介机构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及2020年第三季度销售收入明细表,分析发行人各应用领域客户销售收入变动情况和2020年第三季度相关产品销售收入变动情况;
2、对发行人主要客户进行访谈或函证,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收入真实性;
3、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银行流水、现金流量表和员工花名册等,结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的相关要求,分析发行人是否存在影响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员工等人员稳定性,经营性现金流及资金链安全性及其他可能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4、查阅可比公司定期报告及招股书,查找可比产品的应用领域、直接客户、终端客户,关键技术指标、收入及毛利率、盈利能力及波动、期间费用率情况;
5、访谈公司高管了解关于公司可比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及行业地位情况,以及行业竞争情况;
6、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产品销售价格明细表,了解产品价格变动情况;
7、查阅相关行业研究报告,了解改性塑料市场整体的情况,收集主要细分应用领域最近一年的增长数据;
8、取得发行人销售明细表,了解公司区域销售及出口销售情况;
9、查阅公司主要出口国有关贸易政策,了解主要出口国报告期内贸易政策变化情
况,测算贸易摩擦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中介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目前防护用品领域仍有在手订单,因此该领域收入具有持续性,但该领域收入存在大幅下滑风险;发行人其他主要应用领域市场开拓情况良好,截至2020年10月末发行人主要产品期末在手订单金额为9,568.71万元;扣除防护用品后,发行人预计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24,521.22万元,较上年下降8.95%,不存在未来收入大幅下滑的风险。公司不同产品和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应用领域、直接客户和终端客户方面存在差异,公司产品性能指标与江苏博云存在差异,主要原因为应用领域不同,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各类产品的收入及毛利率、盈利能力及波动、期间费用率等方面存在差异;公司核心竞争力主要表现为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性能优异、品牌客户知名度高、产品毛利率相对较高,产品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客户认可度高,具有一定的行业地位;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的中低端市场行业竞争充分,但高端市场竞争相对较小,进入者不多;公司产品价格不存在持续下降风险。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章节补充影响投资者经营决策的重大风险,并对部分风险补充了关键数据和定量描述,充分揭示风险。
问题2关于第三方回款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1,783.08万元、2,326.01万元、725.70万元和175.4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12%、
9.47%、2.70%和0.88%,2017年及2018年占比较高,主要为发行人客户委托其关联方、合作伙伴等向发行人直接支付货款。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补充说明报告期客户采用关联方或合作伙伴回款的付款方的背景、与对应客户的具体关系,个人代付方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人员或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2)补充说明报告期部分第三方回款的客户与代付方未签订委托付款协议的原因
及合理性,对应的内部控制措施。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发行人报告期资金流、实物流是否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一致的具体核查过程,核查结论及对应依据。
[回复]
(1)补充说明报告期客户采用关联方或合作伙伴回款的付款方的背景、与对应客户的具体关系,个人代付方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人员或其他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说明]
一、客户关联方代付货款的相关情况
客户采用关联方代付的付款方背景是:付款方为该客户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股东、亲属、员工等,且主要是个人代付方;通过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人员或其他关联方银行流水且出具声明,并与个人代付方进行比对,确认该等个人代付方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人员或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与对应客户的具体关系说明如下:
序号 | 客户 | 回款方 | 客户与回款方的具体关系 |
1 | 苏州贝恩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郑晓玲 | 股东的妻子 |
2 | 欣龙婴幼童用品(深圳)有限公司 | CHUANG YU LING | 法定代表人 |
3 | 福州英孚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 林建辉 | 内部股东 |
陈群珍 | 内部股东 | ||
林羲萍 | 内部股东 | ||
陈凤美 | 内部股东 | ||
4 | 厦门艾家兴贸易有限公司 | 陈斌 | 股东、实际控制人 |
陈淑美 | 员工 | ||
5 | 河北宝来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 卢清哲 | 员工 |
赵学蒙 | 员工 | ||
6 | 中山市靓童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 王良军 | 法定代表人 |
7 | 扬中市金花鹿制衣有限公司 | 何仁美 | 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侄女 |
8 | 扬中市熔腾纺织制品厂 | 李明霞 | 员工 |
9 | 中山市杰星隆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 俞先锋 | 法定代表人 |
二、客户合作伙伴代付货款的情况
报告期内通过合作伙伴代付的客户为台资企业、港资企业或境外公司,即所产生的第三方回款主要来源于外销业务。通过查阅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董监高、核
心人员的银行流水,与客户合作伙伴代付方进行比对,并取得客户与回款方出具的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无关联关系声明,确认该等客户和回款方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人员或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客户通过合作伙伴代付货款的主要原因是:该等客户是设立在境内的公司或境外公司,其外销业务需支付外币给公司,基于结算方便,安排境外付款方付款给公司,该等境外付款方为上述客户的客户或客户在境外设立的公司,具体说明如下:
(一)通过境外第三方付款的背景
公司外销业务模式包括进料深加工国内转厂和一般贸易两种模式。
1、进料深加工国内转厂
进料深加工国内转厂是指:发行人与国内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将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后销售给国内客户,国内客户再将本公司的产品进一步加工成成品,再销售给国外客户。部分国内客户为了结算便利,要求终端客户或客户指定境外付款方将材料款直接付给发行人,形成了由合作伙伴代付的第三方付款。主要客户包括:东莞虎邦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和东莞龙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2、一般贸易模式
一般贸易模式是指:国外客户向发行人下达采购订单,发行人将产品运送至保税区,发行人依次进行报关并取得报关单。该模式下,部分国外客户基于结算方便,通过其在境外的合作伙伴向发行人直接付货款,主要客户包括:坤武企业股份有限公司、LINKCOINVESTMENTS LIMITED。
(二)通过合作伙伴代付的客户与回款方基本情况
序号 | 客户名称 | 回款方 | 回款方部分信息情况 | 客户与回款方的具体关系 |
1 | 坤武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武股份”) | LUCKYSTAR RESOURCES LIMITED | 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 | 客户的客户 |
2 | 东莞龙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龙云”) | |||
3 | LINKCO INVESTMENTS LIMITED | BEAUTY GALAXY LIMITED | 成立于2016年9月9日,股东为Shang Xiaojing(商小静),注册资本为1.00 HKD,注册地址为香港上环 | 商小静为LINKCO INVESTMENTS LIMITED的员工 |
永乐街116-118号昌生商业大厦3楼A单元,于2020年9月解散 | ||||
4 | 东莞虎邦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虎邦”) | MANIFESTO ENTERPRISES LIMITED | 注册地为萨摩亚群岛,其股东为SHU,KUO-HSING和TSAI,WEI-TING | 客户的客户 |
备注:MANIFESTO ENTERPRISES LIMITED与LUCKYSTAR RESOURCES LIMITED的注册地位分别位于萨摩亚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其详细工商信息难以获取。
坤武股份为1991年4月18日成立的台资企业,注册资本为3,000万新台币,主营业务为塑胶制品之制造加工买卖业务,东莞龙云是其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1年2月14日,注册资本为500万港元,主营业务为生产和销售塑胶制品、五金制品。
东莞虎邦为成立于1992年7月27日的港资企业,注册资本为4,264万港元,主营业务为生产和销售运动器材塑胶配件。
报告期内,针对外销业务,客户需支付外币给公司,基于货款结算方便,东莞龙云和坤武股份分别从2016年4月、2016年12月开始与公司合作,且指定LUCKYSTARRESOURCES LIMITED为外销业务付款方;东莞虎邦从2013年11月开始与公司合作,指定MANIFESTO ENTERPRISES LIMITED为外销业务付款方;该三家客户从与公司开始合作即要求通过第三方付款给公司,具有一贯性和商业合理性。
报告期内LUCKYSTAR RESOURCES LIMITED付款金额分别为190.33万元、368.92万元、327.76万元和55.06万元,占东莞龙云和坤武股份各期合计的回款金额比例分别为100%、86.86%、95.01%和93.10%;MANIFESTO ENTERPRISES LIMITED付款金额分别为
156.66万元、141.52万元、157.41万元和61.20万元,占东莞虎邦回款金额比例分别为100%、100%、99.90%和85.80%。
综上所述,报告期客户采用关联方或合作伙伴付款的回款方背景真实,具有合理性。个人代付方、通过客户合作伙伴代付的付款方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人员或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2)补充说明报告期部分第三方回款的客户与代付方未签订委托付款协议的原因及合理性,对应的内部控制措施。
[说明]
一、未签订代付协议的原因和合理性
报告期内,部分第三方回款的客户未与代付方签订委托付款协议,主要是因
为:该等客户和回款方均为同一控制下单位(包括母子公司、兄弟公司等)或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关系。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客户 | 回款方 | 客户与回款方的关系 | 验证方式 | 核查方法 | 核查结论 | |
股权结构 | 具体关系 | ||||||
1 | 安徽安默凯尔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 安徽金诚天骏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 安徽金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持有客户70%股权,艾民持有客户30%股权 | 回款方为客户的兄弟公司 | 2017年开始,公司客服陈绮华与安徽安默凯尔婴童用品有限公司采购员汪春磊通过电话确认,由客户母公司和兄弟公司支付货款 | 1、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存在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 2、获取报告期内同一控制下企业第三方回款统计明细表,确认上述客户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金额和客户收入明细表中金额一致性; 3、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查阅客户及付款方的工商信息,确认客户和付款方属于同一控制关系; 4、获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的关联方调查表,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人员与第三方回款方无关联关系的声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或主要关联方报告期内银行流水,确认上述人员和同一控制下回款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 1、由集团内部其他企业付款是客户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情形; 2、报告期内同一控制下其他企业付款的第三方回款金额为1170.53万元、520.75万元、128.36万元和22.07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33%、2.12%、0.48%和0.11%; 3、客户集团内部根据资金统筹安排结算需求,由集团内其他企业向公司代为付款,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具有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 4、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5、境外销售涉及境外第三方的,其代付行为具有合法合规性; 6、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 |
安徽金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回款方为客户的母公司 | ||||||
2 | 中山玛浩体育用品厂有限公司 | MARCO SKATES LIMITED | MARCO SKATES LIMITED持有客户 100%股权 | 回款方为客户的母公司 | 2011年开始,公司客服陈晓萍与中山玛浩体育用品厂有限公司采购经理廖明丽通过电话确认,由客户母公司支付货款 | ||
3 | 东莞新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SUNFORCE PLASTIC INDUSTRIES LIMITED | SUNFORCE PLASTIC INDUSTRIES LIMITED持有客户 100%股权 | 回款方为客户的母公司 | 2013年开始,公司客服陈晓萍与东莞新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采购主管李丽怡通过电话确认,由客户母公司支付货款 | ||
4 | 黄石市乐瑞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 DOREL GLOBAL (MACAU COMMBRCIAL OFFSHORE) LIMITED | 乐瑞婴童兴业有限公司持有客户100%股权 | 回款方和客户均为乐瑞集团旗下子公司 | 2015年开始,公司客服李苑芬与乐瑞集团采购课长彭胜通过电话确认,由客户用集团内其他单位支付货款 | ||
中山市乐瑞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 DOREL GLOBAL (MACAU COMMBRCIAL OFFSHORE) LIMITED | Dorel Juvenile China Limited持有客户100%股权 |
DOREL GLOBAL (MACAU COMMBRCIAL OFFSHORE) LIMITED | 黄石市乐瑞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 Maxi Milian BV持有客户100%股权 | 5、查阅公司第三方回款相关内控制度并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及财务人员,了解发行人对于回收货款环节的内部控制程序执行的有效性; 6、走访发行人所在地海关,从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获取发行人海关出口数据以证实出口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查阅发行人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联网稽查系统数据与发行人出口销售收入和海关出口数据进行勾稽分析; 7、检查主管海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并查阅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外汇合规情况; 8、对发行人上述客户第三方回款执行了细节测试,核实第三方回款对应营业收入真实性,具体过程说明如下: (1)向上述客户进行函证; (2)检查上述客户第三 | 属纠纷; 7、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相关的销售业务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一致,虽存在付款方与客户名称不一致的情况,但通过获取客户和回款方的工商信息资料、回款单、公司与客户的对账单等方式核实资金流与实物流、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是一致的。 | |
5 | 河源市汉霖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 | HON LAM METAL MFY. | HON LAM METAL MFY.持有客户100%股权 | 回款方为客户的母公司 | 2014年开始,公司客服陈晓萍与河源市汉霖金属制品厂有限公司采购员邓秀霞通过电话沟通确认,由客户母公司支付货款 |
6 | 中山市润通日用品有限公司 | TOP REMARKABLE CO.,LTD. | TOP REMARKABLE CO.,LTD.持有客户100%的股权 | 回款方为客户的母公司 | 2013年开始,公司客服李苑芬与中山市润通日用品有限公司材料课课长李小峰通过电话确认,由客户母公司支付货款 |
7 | 广东鸿力氢动科技有限公司 | 广东国鸿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 广东国鸿氢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客户70%股权,云浮市融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客户30%股权 | 回款方为客户的控股股东 | 2019年开始,公司业务员叶迎辉与广东鸿力氢动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员张敬炜通过电话确认,由客户的控股股东支付货款 |
8 | 佛山市南海美泰精密压铸有限公司 | MATTEL INTERNATIONAL OPERATINS LTD. | 美泰欧洲有限公司持有客户100%股权 | 回款方与客户均为上市公司美泰公司旗下子公司 | 2019年开始,公司客服陈晓萍与佛山市南海美泰精密压铸有限公司采购员GRACE通过邮件沟通,由客户集团内其他单位支 |
付货款 | 方回款涉及的销售合同或订单、发货单、报关单(如有)、签收单、增值税发票等原始凭证,通过检查销售业务的物流痕迹,核实货物是由上述客户签收; (3)检查上述客户第三方回款涉及的银行回单等原始凭证,同时取得回款方和客户的工商信息等资料,以核对第三方回款的付款方是否与客户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 (4)执行穿行测试,从销售合同或订单、发货单、报关单(如有)、签收单,到增值税发票、银行回单,以核实资金流、实物流是否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一致。 |
报告期内同一控制下其他企业付款的客户虽未与代付方签订委托付款协议,但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多渠道方式和客户沟通,同时获取付款方的工商信息,核实客户与付款方的关联关系,以兹证明其汇款金额及归属情况。客户集团内部根据资金统筹安排结算需求,由集团其他企业向公司代为付款,且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因此未签订委托付款协议具有合理性。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9层 | 联系电话: telephone: | +86(010)6554 2288 +86(010)6554 2288 | ||
ShineWing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 9/F, Block A, Fu Hua Mansion, No.8, Chaoyangmen Beidajie,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7, P.R.China | 传真: facsimile: | +86(010)6554 7190 +86(010)6554 7190 | |
二、未签订委托代付协议对应的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将客户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其他企业视为集团企业,发行人《销售收款管理制度》中允许同一控制下企业代客户支付货款,因此,未与客户及付款方签订委托付款协议。当客户准备用其同一控制下其他企业账户向公司支付货款时,客服人员首先通过电话、邮件或传真等方式与客户沟通,获取客户与付款方的关联关系信息,然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进行查询,核实付款方与客户是否为同一控制下企业。
当公司财务部收到客户的同一控制下企业汇款时,财务部将该款项信息发往客服部进行确认,客服部根据前期客户沟通及信息收集结果来确认该款项归属,后由财务部进行系统操作将款项入账。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发行人报告期资金流、实物流是否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一致的具体核查过程,核查结论及对应依据。
[中介机构核查过程]
一、针对非同一控制下第三方回款的核查过程和核查依据
1、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坤武股份、东莞龙云和东莞虎邦等客户与公司业务开展的起始情况,存在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并获取访谈纪要以及公司开展业务的交易资料;
2、获取坤武股份、东莞龙云和东莞虎邦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客户与回款方的关系;获取个人付款方和客户关系的说明;
3、获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的关联方调查表,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人员与第三方回款方无关联关系的声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或主要关联方报告期内银行流水,确认上述人员和第三方回款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4、访谈通过第三方回款的客户,了解该等客户委托第三方付款的商业理由,同时与客户确认合同交易金额、代付金额的准确性与真实性;
5、获取报告期内客户第三方回款统计明细表,了解上述客户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金
额;
6、走访发行人所在地海关,从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获取发行人海关出口数据以证实出口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查阅发行人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联网稽查系统数据与发行人出口销售收入和海关出口数据进行勾稽分析;
7、查阅公司第三方回款相关内控制度并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及财务人员,了解发行人对于回收货款环节的内部控制程序执行的有效性;并获取第三方回款的相关内控制度和访谈纪要;具体内控过程如下:
(1)公司在与客户最初建立合作关系后,会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开票信息等相关资料,对其设立客户档案,在系统中为其分配核算编码,并将开票信息中列示的银行账号录入系统作为其主要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2)针对部分客户回款要求,公司允许客户备案多个账户,以支付公司货款。如客户拟用第三方账户向公司支付货款,需向公司提交证明文件,该文件由客户及第三方账户持有人共同签署,以表明该第三方账户汇入公司的款项为该客户的货款,并对该账户进行备案;
(3)公司财务部收到客户的备案账户汇款时,财务部将该款项信息发往客服部进行确认,客服部根据备案账户情况统计该款项归属,后由财务部进行系统操作将款项入账;
(4)客服部负责客户的定期对账及到期应收款项的催收,由客服专员制作对账单,发送给客户进行签字或盖章并回传,财务部对客服部提交的经客户确认的对账单与客户账面应收余额进行比对,其中东莞龙云、坤武股份按月结90天支付货款、东莞虎邦按月结60天支付货款;上述回款的资金流与发货记录、销售收入、进出口报关记录匹配。
8、对发行人客户第三方回款执行了细节测试,具体过程说明如下:
(1)向客户进行函证,确认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所对应营业收入的真实性;
(2)检查客户第三方回款涉及的销售合同或订单、发货单、报关单、签收单、增值税发票等原始凭证,通过检查销售业务的物流痕迹,核实货物是由上述客户签收,核实发行人销售的真实性;
(3)检查第三方回款涉及的银行回单等原始凭证,同时取得委托代付协议,以核对第三方回款的付款方是否与委托代付协议一致,以核实第三方回款的真实性;
(4)执行穿行测试,检查上述客户第三方回款涉及的销售合同或订单、发货单、报关单(如有)、签收单、增值税发票、银行回单等原始凭证,以核实资金流、实物流是否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一致。
经核查,且以东莞龙云举例,东莞龙云向公司下达销售订单,公司出货给东莞龙云,并向海关申报深加工结转的转入企业为东莞龙云,然后获取公司的海关报关单,公司向东莞龙云开具增值税发票,由该等单据判断,公司的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商业实质是一致的;获取银行回单,显示付款方为LUCKYSTAR RESOURCES LIMITED,付款方与合同约定不一致,通过获取东莞龙云、LUCKYSTAR RESOURCES LIMITED和奇德新材签订的委托付款协议、并经执行本核查程序第7点(4)等方式核实资金流与实物流、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是一致的。
二、报告期内未签订委托协议第三方回款的具体核查过程和对应依据
报告期内,未签订委托协议的第三方回款均为同一控制下单位(包括母子公司、兄弟公司等)或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关系。具体核查过程和核查依据如下:
1、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存在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回款原因主要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客户集团内部基于资金统筹安排结算需求,由集团其他企业向公司代为付款;并获取访谈纪要;
2、根据内控制度和访谈,确认公司主要通过电话、邮件或传真等方式与客户沟通,获取客户第三方汇款证明即回款单;
3、获取报告期内同一控制下企业第三方回款统计明细表,确认上述客户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金额和客户收入明细表中金额一致性;
4、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查阅客户及付款方的工商信息,确认客户和付款方属于同一控制关系;
5、获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的关联方调查表,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人员与第三方回款方无关联关系的声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或主要关联方报告期内银行流水,确认上述人员和同一控制下回款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6、查阅公司第三方回款相关内控制度并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及财务人员,了解发行人对于回收货款环节的内部控制程序执行的有效性;并获取第三方回款的相关内控制度
和访谈纪要;具体内控制度如下:
(1)当客户准备用其同一控制下其他企业账户向公司支付货款时,客服人员首先通过电话、邮件或传真等方式与客户沟通,获取客户与付款方的关联关系信息,然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进行查询,核实付款方与客户是否为同一控制下企业;
(2)当公司财务部收到客户的同一控制下企业汇款时,财务部将该款项信息发往客服部进行确认,客服部根据前期客户沟通及信息收集结果来确认该款项归属,后由财务部进行系统操作将款项入账;
(3)客服部负责客户的定期对账及到期应收款项的催收,由客服专员制作对账单,发送给客户进行签字或盖章并回传,财务部对客服部提交的经客户确认的对账单与客户账面应收余额进行比对;
7、对发行人上述客户第三方回款执行了细节测试,具体过程说明如下:
(1)向上述客户进行函证,确认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所对应营业收入的真实性;
(2)检查上述客户第三方回款涉及的销售合同或订单、发货单、报关单(如有)、签收单、增值税发票等原始凭证,通过检查销售业务的物流痕迹,核实货物是由上述客户签收,核实发行人销售的真实性;
(3)检查上述客户第三方回款涉及的银行回单等原始凭证,同时取得回款方和客户的工商信息等资料,以核对第三方回款的付款方是否与客户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以核实第三方回款的真实性;
(4)执行穿行测试,从销售合同或订单、发货单、报关单(如有)、签收单,到增值税发票、银行回单,以核实资金流、实物流是否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一致。
经核查,相关过程为:客户向公司下销售订单,公司出货给客户,获取客户签收单,公司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由该等单据判断,公司的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商业实质是一致的;获取银行回单,显示付款方为同一控制下单位(包括母子公司、兄弟公司等)或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关系的公司,即付款方和合同约定不一致,通过获取客户和回款方的工商信息资料、回款单、公司与客户的对账单等方式核实资金流与实物流、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是一致的。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相关的销售业务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一致,虽存在付款方与客户名称不一致的情况,但通过签订委托付款协议、获取客户和回款方的工商信息资料、回款单、公司与客户的对账单等方式核实资金流与实物流、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是一致的。
问题3关于资金流水核查
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
(1)饶素菲为实际控制人饶德生之女,饶素菲及其直系亲属(除饶德生之外)未和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存在业务和资金往来。
(2)饶胜生为实际控制人饶德生之兄弟,现任乳源瑶族自治县大桥镇森林管理处护林员、邦德投资经理、奇德控股监事。
(3)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奇德电子与饶胜生之间的资金往来主要系支付其工资及注销前解除劳动协议的补偿款。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说明饶素菲、饶胜生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员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结合对发行人的资金流水核查范围说明在确定核查范围、实施核查程序方面是否保持了职业谨慎,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的要求。
[说明]
一、饶素菲、饶胜生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员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
经核查饶素菲、饶胜生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饶德生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员银行资金流水,并经上述人员出具确认函,报告期内,饶素菲、饶胜生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饶德生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员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不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
二、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
的要求
申报会计师已充分评估发行人行业类型、业务流程、规范运作水平、主要财务数据水平及变动趋势、所处经营环境等因素,对发行人相关资金流水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资金流水的核查范围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的要求,确定发行人资金流水的核查范围为: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公司、5%以上主要股东、董监高、出纳在报告期内的所有银行账户(包括报告期内销户的账户);独立董事未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及相应流水资料。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名称 | 与发行人关系 | 银行账户个数 |
1 |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79 |
2 | 中山邦塑精密塑胶有限公司 | 公司全资子公司 | 11 |
3 | 广东邦塑汽车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公司孙公司 | 4 |
4 | 广东宝贝天使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 公司孙公司 | 1 |
5 | 韶关邦塑科技有限公司 | 公司孙公司 | 1 |
6 | 中山邦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公司子公司,于2020年3月完成注销 | 1 |
7 | 中山市德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公司参股公司 | 1 |
8 | 奇德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 公司全资子公司 | 5 |
9 | 饶德生 |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 10 |
10 | 广东奇德控股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 1 |
11 | 江门市邦德投资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 1 |
12 | 中山市奇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已注销 | 1 |
13 | 邦德工程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已注销 | 1 |
14 | 奇德(珠海)商业中心(有限合伙) | 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的主体 | 1 |
15 | 珠海邦塑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 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的主体 | 1 |
16 | 黎冰妹 | 董事兼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 8 |
17 | 陈云峰 | 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 6 |
18 | 尧贵生 | 董事兼行政总监 | 2 |
19 | 陈栖养 | 5%以上股东 | 2 |
20 | 陈若垠 | 职工监事 | 2 |
21 | 李剑英 | 监事会主席 | 2 |
22 | 许树东 | 监事 | 3 |
23 | 魏国光 | 财务总监 | 6 |
24 | 沙卿琪 | 出纳(奇德新材) | 10 |
25 | 饶宝梅 | 出纳(中山邦塑) | 7 |
(二)异常标准及确定依据
针对发行人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的核查:对于当期交易金额大于1,000万元的银行账户,则检查交易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流水;对于当期交易金额小于1,000万元的银行账户,则检查交易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流水。报告期内,银行账户的核查比例达到其交易金额的75%以上,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收款 | 收款总金额 | 130,193.35 | 149,321.29 | 101,878.96 | 68,029.60 |
抽查金额 | 112,104.60 | 122,596.60 | 87,551.47 | 62,570.00 | |
抽查比例 | 86.11% | 82.10% | 85.94% | 91.97% | |
付款 | 付款总金额 | 125,862.02 | 144,206.51 | 101,640.35 | 62,570.00 |
抽查金额 | 115,995.84 | 113,222.80 | 84,503.00 | 48,573.62 | |
抽查比例 | 92.16% | 78.51% | 83.14% | 77.63% |
注:收款总金额和付款总金额包含发行人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之间的资金收付。针对关联法人资金流水,核查1万元以上的流水,以及虽低于1万元但异常的资金收支;对于关联自然人账户流水,核查1万元以上的流水,以及虽低于1万元但异常的资金收支。
(三)发行人不存在《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中需要扩大资金流水核查范围的情形
1、比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的要求,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况:
序号 | 核查事项 | 发行人是否存在相关情形 | 备注 |
1 | 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较大缺陷 | 否 | / |
2 | 是否存在银行账户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是否存在发行人银行开户数量等与业务需要不符的情况 | 否 | / |
3 | 发行人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是否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不相匹配 | 否 | / |
4 |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 否 | / |
5 | 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是否无合理解释;发行人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是否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是否无合理解释 | 否 | / |
6 | 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如商标、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的情形,如存在,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疑问 | 否 | / |
7 |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较多且无合理解释,或者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情形 | 否 | / |
8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从发行人获得大额现金分红款、薪酬或资产转让款、转让发行人股权获得大额股权转让款,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存在重大异常 | 否 | / |
9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与发行人关联方、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 否 | / |
10 | 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发行人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 是 | 注 |
注:报告期之前,发行人为便于境外货款结算,同境外客户HABITAT LIMITED协商由邦德工程代为收取部分境外货款。2017年度,公司已收回邦德工程以前年度代收货款合计111.11万元。
2、比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的要求,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以下需要扩大资金流水核查范围的情形:
序号 | 核查事项 | 发行人是否存在相关情形 |
1 | 发行人备用金、对外付款等资金管理存在重大不规范情形 | 否 |
2 |
否 | ||
3 | 发行人经销模式占比较高或大幅高于同行业公司,且经销毛利率存在较大异常 | 否 |
4 | 发行人将部分生产环节委托其他方进行加工的,且委托加工费用大幅变动,或者单位成本、毛利率大幅异于同行业 | 否 |
5 | 发行人采购总额中进口占比较高或者销售总额中出口占比较高,且对应的采购单价、销售单价、境外供应商或客户资质存在较大异常 | 否 |
6 | 发行人重大购销交易、对外投资或大额收付款,在商业合理性方面存在疑问 | 否 |
7 | 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薪酬水平发生重大变化 | 否 |
8 | 其他异常情况 | 否 |
发行人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资金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付款审批流程及要求》《应收账款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等,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层面和各环节并有效实施,较好保证了发行人在涉及资金收支业务上的真实性。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期间费用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不存在较大异常变化或与同行业公司存在重大不一致;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均价与其市场均价及国际原油价格变动趋势基本一致,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采购均价变动趋势基本一致,且各产品单价波动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基本一致,经营状况不存在异常情形。
综上,申报会计师已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的要求,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的主要关联方的银行资金流水进行核查,在确定核查范围、实施核查程序等方面保持了职业谨慎。
三、关于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饶德生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员资金流水的补充核查
情况说明除上述情况外,申报会计师已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饶德生的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员资金流水进行补充核查,核查范围如下:
序号 | 姓名/名称 | 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系 | 银行账户个数 |
1 | 许美凤 | 饶德生母亲 | 2 |
2 | 饶胜生 | 饶德生兄弟 | 2 |
3 | 尧东生 | 饶德生兄弟 | 2 |
4 | 尧东秀 | 饶德生姐妹 | 1 |
5 | 许其秀 | 尧东生配偶 | 1 |
6 | 许树兰 | 饶胜生配偶 | 无账户 |
7 | 刘秀芬 | 尧贵生配偶 | 5 |
8 | 饶素菲 | 饶德生子女 | 2 |
9 | 谭四妹 | 黎冰妹母亲 | 1 |
10 | 黎文 | 黎冰妹兄长 | 3 |
11 | 黎冰珊 | 黎冰妹姐姐 | 5 |
12 | 莫承飞 | 黎冰妹姐夫 | 7 |
13 | 罗春秀 | 饶素菲关系密切人员 | 3 |
经核查上述人员的个人银行资金流水并经本人确认,饶素菲、饶胜生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员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不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
[中介机构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了发行人《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并与发行人银行账户进行核对,并对发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函证;
2、核査报告期内发行人开户银行的数量及分布与其实际经营的需要是否一致,银行账户的实际用途是否合理,核査报告期内注销账户原因,分析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和交易的合理性;
3、查阅发行人银行账户和内部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财务内控制度,核査发行人大额资金流水情况,并对关键环节进行了穿行测试;
4、获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财务人员报告期内银行借记卡账户相关资金流水;
5、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出纳进行访谈,针对大额流水进行确认;
6、取得了上述人员签署的确认函或承诺函,确认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不
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等情形。[中介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报告期内,饶素菲、饶胜生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员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不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申报会计师已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的要求,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的主要关联方、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和关系密切人员的银行资金流水进行核查,在确定核查范围、实施核查程序等方面保持了职业谨慎。
问题4关于预计负债
申报文件显示,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正在进行的作为被告的诉讼纠纷案件共5宗,若均败诉,影响公司利润总额合计463.31万元,占公司2020年1-9月未经审计净利润比例为6.40%。发行人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事项不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
请发行人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关于预计负债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补充说明未决诉讼涉及企业需履行的现时义务是否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发行人判断上述事项不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依据及合规性,进一步说明报告期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完整。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说明]
一、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五条规定:“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第二条规定,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通常是指履行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时,导致经济利益
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履行或有事项相关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通常按照下列情况加以判断:
结果的可能性 | 对应的概率区间 |
基本确定 | 大于95%但小于100% |
很可能 | 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 |
可能 | 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 |
极小可能 | 大于0%但小于或等于5% |
因此,对于或有事项,在符合“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的条件下才需要进一步考虑是否需要确认为预计负债。
二、未决诉讼涉及企业需履行的现时义务是否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发行人判断上述事项不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依据及合规性,报告期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完整的说明
公司报告期内的未决诉讼或仲裁案件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系公司作为原告,主张经济利益,向被告提起诉讼,该类案件不涉及预计负债确认;第二类是公司作为被告,对于该类涉诉案件,公司胜诉机率较大,预计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可能性较小,涉诉案件预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可能性较低,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截至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案件状态为尚未判决阶段,该等诉讼案件状态并未导致公司需要承担现时义务;同时,根据广东百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出具的相关案件预判意见,公司作为被告的涉诉案件胜诉机率较大,公司预计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可能性较小,涉诉案件预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可能性较低。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案件情况如下:
序号 | 原告方名称 | 主要诉讼请求 | 案件进展情况 | 反诉情况 | 无需计提预计负债的说明 |
1 | 无锡艾度科技有限公司 | (1)解除双方于2020年4月3日签订的《供销合同》;(2)发行人返还预付货款117.36万元及利息;(3)发行人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4)诉讼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 一审已开庭,尚未作出判决 | 发行人认为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违约,艾度科技拒收货物,拒绝履行原合同已构成违约,向其提起反诉,要求其继续履行原合同、接收余下货物,并赔偿公司贴息损失0.72万元,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2.89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 公司基于谨慎性考虑,对于发出商品未确认产品销售收入。 涉及诉讼事项不会形成额外的现时义务,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
2 | 江苏艾格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1)判令解除原告双方于2020年4月1日签订的《供销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预 | 一审已开庭,尚未作出判决 | 发行人认为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过错,艾格通拒收货物,拒绝履行原合同已构成违约,向其提起反诉,要求其继续履行原 |
付货款184.08万元及利息;(3)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99.72万元。 | 合同,接收余下货物,并赔偿发行人贴息损失2.56万元,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6.27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 |||
3 | 格利纳(青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1)判令双方终止产品购销合同,停止未发7吨材料,退回不合格原料4.45吨,发行人返还原告材料款23.63万元;(2)发行人支付违约金及经济赔偿金10.47万元;(3)诉讼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 诉前联调阶段,公司已提起反诉 | 发行人认为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违约,格利纳拒收货物、拒绝履行原合同已构成违约,向其提起反诉,要求其继续履行原合同,接收余下货物,赔偿经济损失合计0.83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
4 | 中山市鹤丰灯饰有限公司 | (1)确认与发行人签订的《供销合同》于2020年6月15日已解除;(2)发行人退还原告货款69.92万元并支付利息;(3)发行人自行运回已交付的6吨货物;(4)发行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一审已开庭,尚未作出判决 | 公司按单定制产品,为履行涉案合同已投入资金、设备及原材料并组织生产,对被告订购的产品已完成生产。鹤丰灯饰提供的检测报告不能证实质量存在问题,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接收货物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向其提起反诉,要求其继续履行原合同,接收余下货物,赔偿经济损失1.91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
5 | 江苏东方洁妮尔新材料有限公司 | (1)解除供销合同;(2)发行人退还货款人民币36.80万元;(3)发行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7.36万元;(4)发行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裁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至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 公司已提出管辖权异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裁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至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
注:上述涉诉对应的财务处理情况为截至2020年9月30日综上所述,结合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具体规定和诉讼案件代理律师意见等,且经发行人自身评估,公司作为被诉方的未决诉讼未同时满足确认预计负债的三个条件,因此公司不需要计提预计负债,不存在预计负债计提不充分情形,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中介机构核查过程]申报会计师就上述事项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查阅了发行人未决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资料,取得了发行人诉讼代理律师就相关诉讼案件出具的书面意见;取得发行人就诉讼案件对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出具的说明文件;
2、访谈发行人未决诉讼的案件代理律师及负责诉讼的高管,了解公司未决诉讼情况及期后判决情况;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是否符合或达到预计负债的条件,核查发行人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谨慎。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对于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涉及企业需履行的现时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较小,发行人判断上述事项不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依据充分,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相关规定。
问题5关于信息披露质量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说明是否已完整披露历次申报材料的信息和数据错误修订情况及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的影响,并说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整改措施,能否确保此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说明]
一、历次申报材料的信息和数据错误修订披露情况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于历次申报材料的信息和数据错误修订情况已进行了完整披露,对于涉及在申报材料中更正的内容,已在《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修改说明》中完整说明,发行人历次申报材料信息和数据错误修订情况如下:
(一)关于历次申报材料中的信息错误修订情况
序号 | 文件位置 | 信息错误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 | 首轮审核问询回复问题1关于设立、出资之“一、历次增资定价公允性、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情况说明” | 2010年8月发行人股东由2名增加为3名而增资定价依据误写为“原股东按公司注册资本同比例平价增资” | 原股东按公司注册资本同比例平价增资 | 经股东协商一致,股东会审议通过平价增资 |
2 | 首轮审核问询回复问题6关于业务重组之“(2)披露中山邦塑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背景以及定价依据” | 陈卫明转让中山邦塑股权的作价依据误写为“系参考发行人经审计的截至2017年6月末每股净资产” | 系参考发行人经审计的截至2017年6月末每股净资产 | 参考中山邦塑2017年3月增资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认 |
3 | 首轮审核问询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三、报告期内发行人股本、股东变化情况”之“(一)2017年9月,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增资至3,750万元”之“2、股份支付计算过程” | 邦德投资误写为奇德控股 | 奇德控股中的自然人股东饶德生、黎冰妹、陈云峰因投资后在发行人的间接持股比例下降,故奇德控股无需股份支付处理 | 已在首轮审核问询回复中根据问询要求补充替换该部分内容,前述错误内容已删去 |
4 | 首轮审核问询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之“(四)发行人主要经营模式”之“4、销售模式” | 线上销售儿童汽车安全座椅数据统计错误 |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线上实现销售儿童汽车安全座椅收入分别为82.67万元、39.70万元、30.58万元和5.72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线上实现销售儿童汽车安全座椅收入分别为79.37万元、36.36万元、29.27万元和6.88万元 |
5 | 首轮审核问询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四、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情况”之“(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现金销售及采购情况” | 关于现金交易的客户中不存在关联方的情况披露不完整 | 公司现金进行交易的客户和供应商不是公司的关联方 | 除2017年关联方龙道新材与公司有2.09万元现金交易外,其他存在现金交易的客户和供应商非公司的关联方 |
6 | 首轮审核问询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五、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十四)固定资产” | 房屋建筑物年折旧率笔误错误 | 5.00% | 4.75% |
7 |
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中剔除已转让关联方晋升贸易的交易金额 | 公司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为348.37万元、93.79万元、41.84万元、13.86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58%、0.38%、0.16%和0.07% | 公司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为348.37万元、0万元、5.39万元、4.98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58%、0.00%、0.02%和0.03% |
8 | 第二轮审核问询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3、主营业务收入产品结构及变动趋势情况” | 精密注塑模具收入分析章节误披露其他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销售收入,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及制品、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其他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收入分析章节三处误复制其他产品的分析内容 | 1、?报告期内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销售收入随订单获取金额变动而变动,变动趋势一致。 2、?报告期内公司改性尼龙复合材料销售收入随订单获取金额变动而变动,变动趋势一致。 3、?报告期内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销售收入随订单获取金额变动而变动,变动趋势一致。 | 1、?报告期内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制品销售收入随订单获取金额变动而变动,变动趋势一致。 2、?报告期内公司儿童汽车安全座椅销售收入随订单获取金额变动而变动,变动趋势一致。 3、?报告期内公司其他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销售收入随订单获取金额变动而变动,变动趋势一致。 |
9 | 第二轮审核问询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三)主营业务毛利及毛利率分析”; 第二轮审核问询保荐工作报告同步更新相关内容 | 聚丙烯复合材料2020年1-6月的毛利率增幅情况正文与表格不一致 南京聚隆2017年的单价上涨幅度计算错误 | 1、?毛利率上升24.13%;2、其中2017年及2018年单价仅分别上涨5.47%? | 1、?毛利率上升24.15%;2、其中2017年及2018年单价仅分别上涨5.39%? |
10 | 第三轮审核问询招股说明书第二节概览之“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经营情况”之“(一)主要业务及产品” | 2020年1-6月改性尼龙、聚丙烯复合材料收入及比例数据与其他章节不一致 | 改性尼龙复合材料收入:4,220.45万元 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收入:10,942.00万元 其他产品收入:156.26万元 | 改性尼龙复合材料收入:4,216.99万元 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收入:10,938.44万元 其他产品收入:163.28万元 |
11 | 第三轮审核问询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之“(五)发行人与行业内主要企业对比情况”之“1、经营情况对比” | 误披露公司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南京聚隆及沃特股份2019年度的营业收入 公司2019年度净利润数据与其他章节不一致 | 南京聚隆:90,015.83万元 沃特股份:95,324.89万元 公司净利润:5,217.40万元 | 南京聚隆:95,324.89万元 沃特股份:90,015.83万元 公司净利润:5,199.43万元 |
12 | 第三轮审核问询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四、发行人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之“(一)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情况”之“2、主要能源采购情况” | 2020年1-6月用电均价数据表格内容与描述不一致 | 0.64元/度 | 0.58元/度 |
13 | 第三轮审核问询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五、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情况”之“(二)主要无形资产和重要资质证书”; 第三轮审核问询保荐工作报告同步更新相关内容 | 中山邦塑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中多余文字“汽车” | 一种调节机构带有卡位控制的儿童汽车安全座椅 一种带有多自由度调节机构的儿童汽车安全座椅 | 一种调节机构带有卡位控制的儿童安全座椅 一种带有多自由度调节机构的儿童安全座椅 |
14 | 第三轮审核问询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五、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情况”之“(一)固定资产情况”之“2、自有房屋情况” | 公司2020年6月末净资产及占比数据误写成2019年末净资产数据 | 金额:28,195.43万元;占比:17.06% | 金额:33,698.05万元;占比:14.27% |
15 | 第三轮审核问询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与关联方往来余额”之“4、关联方应收应付情况” | 更正关联方应收应付情况中应收票据坏账准备金额 | 0.27万元 | 删去修改为“-” |
16 | 第三轮审核问询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3、主营业务收入产品结构及变动趋势情况” | 公司2019年度对主要前五名客户收入金额笔误 | 8,929.89万元 | 8,621.81万元 |
17 | 第三轮审核问询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二)营业成本分析”之“3、公司主营业务成本构成因素分析”之“(3)制造费用变动分析” | 改性复合材料及制品产量2020年1-6月的产能数据笔误 | 10,647.22吨 | 10,656.77吨 |
18 | 第三轮审核问询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二)营业成本分析”之“3、公司主营业务成本构成因素分析”之“(4)外协加工费” | 2020年1-6月外协加工数据合计数笔误 | 383.20万元 | 380.82万元 |
19 | 第三轮审核问询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三)主营业务毛利及毛利率分析” 第三轮审核问询保荐工作报告中同步更新相关内容 | 因计算错误,更正2020年1-6月的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的单位委外加工金额及占比 | 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的单位外协加工成本为528.34元/吨;占比为2.89% | 改性尼龙复合材料制品的单位外协加工成本为527.53元/吨,占比为2.88% |
20 | 第三轮审核问询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三)主营业务毛利及毛利率分析”之“1、主营业务毛利构成分析” | 2020年1-6月四项主营业务产品的毛利比例合计数计算错误 | 毛利比例为100.09% | 毛利比例为100.06% |
21 | 第三轮审核问询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三)主营业务毛利及毛利率分析”之“2、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分析”之“(3)各分类产品毛利率具体变动原因分析” | 2018年精密注塑模具客户的平均单价及占比计算错误 | ?较上年平均单价58,942.07元/套增长118.14%;表格中2018年精密注塑模具客户的平均单价数据为58,614.29 | ?较上年平均单价58,616.09元/套增长119.36%;表格中2018年精密注塑模具客户的平均单价数据为58,616.09 |
22 | 第三轮审核问询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三)主营业务毛利及毛利率分析”之“3、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比较”之“(2)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制品” 第三轮审核问询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同步更新相关内容 | 2017年-2019年,公司不同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制品合计毛利率数据错误 | 表格中所有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制品毛利率为33.91%、27.17%和39.48% | 表格中所有高性能改性复合材料制品毛利率为34.07%、26.84%和37.58% |
23 | 第三轮审核问询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资产质量分析” 之“(一)资产状况分析”之“2、流动资产分析”之“(3)应收票据” | 更正2018年末的商业承兑汇票终止确认金额,修改原因为该笔终止确认的商业承兑汇票已调整至应收票据 | 2018年终止确认的商业承兑汇票7.52万元 | 删除了2018年终止确认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 |
24 | 第三轮审核问询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资产质量分析”之“(一)资产状况分析”之“3、非流动资产分析”之“(1)固定资产” | 精密注塑模具的2020年1-6月数控加工中心理论可用工时误写为实际工时 | 14,040.00工时 | 11,250.00工时 |
25 |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更新的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五、发行人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之“(一)收购中山邦塑”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更新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同步更新相关内容 | 修正删去误写的转让方名称陈卫明 | 公司受让饶德生、珠海邦塑、陈卫明、陈云峰、刘明涛、姜晓春所持有中山邦塑全部出资额共计2,250.00万元 | 公司受让饶德生、珠海邦塑、陈云峰、刘明涛、姜晓春所持有中山邦塑全部出资额共计2,250.00万元 |
26 |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更新的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 五、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情况”之“(二)主要无形资产和重要资质证书”之“3、专利情况”之“(1)发明专利” | 公司简称误写,将文字表述中的邦塑模具更正为中山邦塑 | 序号3项专利是邦塑模具委托?该项专利于2016年10月从广东高航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转让至邦塑模具 | 序号3项专利是中山邦塑委托?该项专利于2016年10月从广东高航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转让至中山邦塑 |
27 |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更新的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二)营业成本分析”之“3、公司主营业务成本构成因素分析” | 2020年1-6月公司其他塑料采购均价的单位误写 | 公司其他塑料采购均价为17,458.01万元 | 公司其他塑料采购均价为17,458.01元/吨 |
(二)关于历次申报材料中数据错误修订情况
针对首轮审核问询时更新的招股说明书、首轮审核问询回复、《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审计报告》(修订财务报表中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金额和流出金额和部分现金流量表附注分项目数据等)等申报材料中数据进行更正,但该等数据不涉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修改,对公司经营业绩没有影响,具体数据更正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历次修改情况 | 文件位置 | ||||
项目 | 2019年度/ 2019年末 | 2018年度/ 2018年末 | 2017年度/ 2017年末 | ||
境内销售收入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23,107.09 | 21,530.12 | 18,038.90 | 首轮审核问询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6、主营业务收入按区域结构分析”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22,990.23 | 21,481.27 | 17,961.71 | ||
华南地区销售收入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18,824.75 | 15,954.92 | 13,112.19 |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18,707.89 | 15,906.08 | 13,034.99 | ||
境外销售收入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3,822.52 | 2,993.70 | 3,932.98 |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3,939.38 | 3,042.54 | 4,010.17 | ||
对乐瑞集团销售收入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2,596.98 | - | - | 首轮审核问询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发行人销售和主要客户情况”之“(五)报告期内向前五名客户销售情况” 首轮审核问询保荐工作报告审核要点十一中同步更新相关内容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2,330.87 | - | - | ||
对慈溪市福贝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销售收入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1,703.89 | - | - |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1,671.45 | - | - | ||
对中山玛高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销售收入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126.05 | - | - |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116.53 | - | - | ||
第三方回款金额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40.86 | 1,366.64 | 454.82 | 首轮审核问询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一、经营成果分析”之“(一)营业收入分析”之“9、发行人报告期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725.70 | 2,326.01 | 1,783.08 | ||
剔除同一控制下其他企业支付后的第三方回款金额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0.31 | 1,123.89 | 32.96 |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 | 597.34 | 1,805.26 | 612.55 |
说明书数据 | 内第三方回款情况”中修正了相关数据。 | ||||
对福州英孚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余额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334.40 | - | - | 首轮审核问询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资产质量分析”之“(一)资产状况分析”之“2、流动资产分析”之“(4)应收账款”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318.14 | - | - |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①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27,324.01 | 24,875.15 | - | 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偿债能力、流动性及持续经营能力分析”之“(三)现金流量分析”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27,211.52 | 24,877.83 | - | ||
收到的税费返还②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 | - | - |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9.13 | - | -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金额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28,282.02 | 25,677.82 | - |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28,178.67 | 25,680.50 | - |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③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14,947.50 | 16,329.81 | 13,594.53 |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15,336.57 | 17,005.01 | 14,464.16 | ||
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④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3,770.06 | 2,993.74 | 2,495.25 |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3,880.30 | 3,184.78 | 2,574.05 | ||
支付的各项税费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1,970.73 | 2,319.22 | 2,029.81 |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1,576.45 | 1,634.52 | 1,631.12 |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1,662.27 | 1,562.79 | 2,042.21 |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1,453.89 | 1,383.93 | 1,492.47 |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金额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22,350.57 | 23,205.55 | - |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22,247.21 | 23,208.23 |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勾稽关系表中财务费用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 | -52.46 | -16.66 |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 | 50.53 | 66.08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勾稽关系表中存货的减少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286.11 | -344.86 | -434.58 |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319.41 | -362.19 | -474.08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4,365.15 | -3,328.66 | -3,337.72 |
净利润的勾稽关系表中应收项目的减少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1,728.07 | -1,416.80 | -2,212.90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勾稽关系表中应付项目的增加 | 首次申报稿招股书数据 | 4,009.25 | 2,017.37 | 1,237.24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1,338.86 | 19.86 | -281.99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勾稽关系表中其他的增加 | 首次申报稿数据 | - | - | 0.03 |
半年报更新稿招股说明书数据 | - | - | 351.20 |
由上述表格可知,对于前述申报文件中的信息披露错误修订,修正原因主要系笔误、描述错误、计算与统计错误造成;对于申报文件中的数据错误修订,主要系在2020年半年报更新及首轮问询回复过程中修正了现金流量相关数据及第三方回款金额,修正原因主要系口径调整与统计更正、经营性现金流量各项目统计数据错误及第三方回款金额未涵盖境外客户造成。前述修订不存在对发行人有利的粉饰性修改,修改的初衷系为保证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而非主观蓄意进行没有依据的虚假陈述,进而误导投资者阅读。相关数据的修订不涉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修改,发行人财务信息真实可靠,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不会产生影响,相关调整不影响发行人财务内控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也不会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会同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及律师针对历次提交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复核、逐项核对,对于错误的表述或数据进行了更正披露,对于涉及更正的问题,在历次的《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修改说明》进行了说明。综上所述,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已经完整披露了历次申报材料的信息和数据错误修订情况。
二、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历次申报材料信息和数据错误的修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具体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证券发行条件的说明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规范运作,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架构,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制度;发行人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自身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2)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信永中和出具了“XYZH/2020GZA30243”《审计报告》,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48,150.20万元,总负债为14,452.15万元,股东权益为33,698.05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分别为3,505.51万元、3,661.51万元、5,199.43万元和5,372.96万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为27.07%;公司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3)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XYZH/2020GZA30243”《审计报告》,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2020GZA30239”《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0年6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2、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证券发行条件,具体说明如下:
(1)发行人系由奇德有限以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审亚太审字[2016]021046号”《审计报告》审定的截至2014年4月30日净资产为基础折成15,000,000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由信永中和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并由信永中和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3)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
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证券上市条件,具体说明如下:
1、发行人满足《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1.1
(一)的上市条件。
2、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6,312万元,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2,104.00万股。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达到25%以上,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1.1
(二)、(三)的上市条件。
3、发行人2018年度和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3,458.83万元和4,839.5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发行人选择《股票上市规则》之2.1.2(一)的上市标准,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
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1.1
(四)的上市条件。
4、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之“(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之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说明
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对于历次申报材料的信息和数据错误情况,发行人、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及律师对申报文件进行逐项检查和对照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对于信息披露事项进行及时补充和修改,并以楷体加粗列示,不存在擅自修改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情形,并针对信息修订事项提交了《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修改说明》,相关修订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不会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形。
综上所述,针对公司历次申报材料的信息和数据错误修订情况,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不会产生影响,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整改措施,确保此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为避免出现信息披露错误,切实提高申报文件质量,发行人会同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及律师对信息披露问题进行了深刻分析和反思,逐项核对相关修订内容,仔细检查申报材料,并按照要求对修订的内容进行了楷体加粗修改,并针对信息修订事项提交了《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修改说明》。在发现相关信息和数据错误情况后,保荐人组织召开项目组成员、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会议,对相关信息更正事项进行内部批评和总结,同时,发行人会同各中介机构对历次申报文件进行认真复核,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申报会计师关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整改措施的说明如下:
申报会计师于2020年7月30日收到保荐人转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于2020年10月3日收到保荐人转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第二轮问询函中指出发行人申报材料存在多处事实错误的情形。为了确保申报会计师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及书面反馈意见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为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申报会计师及时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1、申报会计师会同保荐人、发行人及律师共同对申报文件进行多次讨论,交叉核对申报材料,且申报会计师内部召开专题讨论会议,针对错误事项进行了深刻反思,总结审计过程未发现发行人部分数据错漏的原因,并要求增派人员对工作底稿及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书面反馈意见等文件资料再次全面复核校对。
2、针对本次信息披露更正情况,申报会计师对项目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通报批评和追责,责令项目组在执业过程中严格执行信永中和执业规范及质量控制要求,不断提高项目执业质量,并从工作方式上予以优化和完善。
3、申报会计师加强了质量风控管理,对项目组提交的申请文件实施质量控制复核,要求参与项目复核成员包括:现场项目经理、负责经理、负责合伙人、质控经理、独立复核合伙人。所有专业报告及书面反馈意见需经项目独立复核合伙人、质控经理复核或由其提请经项目专题会议审核后,才能签署和出具。
申报会计师为避免出现信息披露错误,切实提高执业质量,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确保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财务风险,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综上所述,申报会计师认为,上述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整改措施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