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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膜科技: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0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以下简称“津膜科技”)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民申287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津膜科技因与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8日,浙江美欣达印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以下简称 “旺能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申请,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受理。后经法院开庭审理,下发了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502民初6723号)。津膜科技对判决不服,于2019年8月27日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寄送了上诉书。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津膜科技与旺能公司存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旺能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公司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4日作出的(2019)浙05民终1602号民事判决书,作为再审申请人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2020年5月12日、2020年6月19日、2020年7月21日、2020年8月2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5)、《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以及《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3)。

二、诉讼进展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浙民申2870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新证据的情形,本院不予认定。综合本案审查情况,原判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为维护公司利益,公司保留继续申诉的权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9年度对上述案件计提相应预计负债,上述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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