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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1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在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根据北京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企业法务和内控工作,提高重大风险防控能力的若干意见》(京国资党发〔2020〕2号)、《关于印发总法律顾问制度进章程表述参考模板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和董事会秘书。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总经济师和总工程师。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董事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

修订前条款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员,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 ……
新增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施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发挥公司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总法律顾问是公司法治工作的具体牵头人,分工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总法律顾问直接向总经理或董事长汇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决策会议讨论审议需要法律审核论证的重大事项,必须提前提交总法律顾问组织法律审核,总法律顾问经审核认为存在重大风险的,应暂缓提交决策会议。总法律顾问应列席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参加总经理办公会,就审议事项所涉法律问题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EH-PROPERTY CO.,LTD 公司英文简称:BEH-ZY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EH-PROPERTY CO.,LTD 公司英文简称:BEH-P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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