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天华超净股票代码:300390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家港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住 所: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湖商业街1号楼通讯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湖商业街1号楼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协议转让)签署日期:2020 年11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0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 1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2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3
附表................... ....... .............................. 14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天华超净 | 指 |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张家港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裴振华与张家港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交易所/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订)》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张家港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湖商业街1号楼 |
法定代表人 | 朱龙友 |
注册资本 | 72,600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2MA1N8CKR4B |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办公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机构商务代理服务,商务培训服务(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16年12月29日 |
经营期限 | 2016年12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 |
联系电话 | 0512-58266876 |
二、股东基本情况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比例 |
1 | 张家港市暨阳湖开发发展有限公司 | 100%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及董事基本情况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朱龙友 | 张家港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 | 男 | 中国 | 张家港市 | 无 |
陆江山 | 张家港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 男 | 中国 | 张家港市 | 无 |
茅卫忠 | 张家港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男 | 中国 | 张家港市 | 无 |
张利斌 | 张家港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男 | 中国 | 张家港市 | 无 |
钱春磊 | 张家港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综合管理 | 男 | 中国 | 张家港市 | 无 |
陆莹 | 张家港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综合管理 | 女 | 中国 | 张家港市 | 无 |
四、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818)49,391,328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8.47%。
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投资需求所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通过交易所增加持有天华超净股份的具体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中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裴振华持有的上市公司合计27,563,800股人民币普通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对应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张家港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0股,占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张家港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7,563,800股,占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
三、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裴振华
乙方(受让方):张家港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11月19日
2、转让标的
甲方有意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合法持有天华超净的合计2756.38万股即占目标公司境内外发行股份总数5%的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
3、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1)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的相关规定,协议双方确认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5.39元/股,合计人民币424,206,882元(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价款”)。
2)本次标的股份转让所涉及的全部税金及费用,由中国法律、法规及证监
会、交易所规定的缴纳义务人依法承担及缴纳。
4、交易安排
1)自甲乙双方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百分之五十(50%)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完首笔款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标的股份的过户申请。
3)在上述股份全部过户给乙方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剩余百分之五十(50%)。
4)在上述合规性审核、过户手续的办理过程中,甲方、目标公司及乙方均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包括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及签署相关文件等。
5、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生效。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并签署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4)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变更后的内
容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发生冲突,以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为准。
5)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签署后,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被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披露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 :张家港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年11月19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2、《股份转让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证券事务部。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99号 | |
股票简称 | 天华超净 | 股票代码 | 300390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张家港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湖商业街1号楼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关系 | 有□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27,563,800股 变动比例:5.00%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0年11月19日 方式:协议转让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 :张家港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