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天华超净股票代码:300390
信息披露义务人:裴振华住所: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南园南路****通讯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99号
一致行动人:容建芬住所: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南园南路****通讯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99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签署日期:2020 年11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 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5
附表................... ....... .............................. 16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天华超净 | 指 |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裴振华先生 |
一致行动人 | 指 |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容建芬女士 |
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裴振华与张家港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交易所/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订)》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天华超净董事长裴振华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裴振华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20203**********31 | ||
住所 | 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南园南路*** | ||
通讯地址 | 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99号 | ||
通讯方式 | 电话:0512-62852266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二)一致行动人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为容建芬女士,其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容建芬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女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20203**********41 | ||
住所 | 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南园南路*** | ||
通讯地址 | 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99号 | ||
通讯方式 | 电话:0512-62852266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裴振华与容建芬系夫妻关系,其二人为天华超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裴振华直接持有天华超净32.47%的股份,容建芬直接持有天华超净9.41%的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对一致行动人的定义,裴振华、容建芬互为一致行动人。
三、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裴振华先生持有宁波联合创新新能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9.91%股份;宁波联合创新新能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78%股份。除上述情形外,裴振华先生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容建芬女士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中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出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合计27,563,800股人民币普通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对应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本次协议转让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主意愿,转让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天华超净股份230,876,9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1.88%。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中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出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合计27,563,800股人民币普通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对应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裴振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78,975,987股;容建芬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1,901,003股;裴振华及容建芬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30,876,990股,占权益变动完成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1.88%。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裴振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51,412,187股,容建芬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1,901,003股,裴振华及容建芬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03,313,190股,占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6.88%。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权益变动完成前 | 权益变动完成后 |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裴振华 | 合计持有股份 | 178,975,987 | 32.47% | 151,412,187 | 27.47% |
其中: 无限售条件股份 | 35,302,937 | 6.40% | 7,739,137 | 1.40%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143,673,050 | 26.06% | 143,673,050 | 26.06% | |
容建芬 | 合计持有股份 | 51,901,003 | 9.41% | 51,901,003 | 9.41% |
其中: 无限售条件股份 | 12,975,251 | 2.35% | 12,975,251 | 2.35%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38,925,752 | 7.06% | 38,925,752 | 7.06% | |
合计 | -- | 230,876,990 | 41.88% | 203,313,190 | 36.88% |
三、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转让的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裴振华乙方(受让方):张家港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11月19日
2、转让标的
甲方有意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合法持有天华超净的合计2756.38万股即占目标公司境内外发行股份总数5%的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
3、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1)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的相关规定,协议双方确认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5.39元/股,合计人民币424,206,882元(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价款”)。
2)本次标的股份转让所涉及的全部税金及费用,由中国法律、法规及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缴纳义务人依法承担及缴纳。
4、交易安排
1)自甲乙双方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百分之五十(50%)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完首笔款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标的股份的过户申请。
3)在上述股份全部过户给乙方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剩余百分之五十(50%)。
4)在上述合规性审核、过户手续的办理过程中,甲方、目标公司及乙方均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包括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及签署相关文件等。
5、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生效。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并签署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署书面补充协议。4)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发生冲突,以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为准。5)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签署后,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裴振华先生为天华超净董事长,其一致行动人容建芬女士为天华超净董事。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履职过程中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无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且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履行诚信义务,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于近期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的可能;不存在最近3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司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起止时间 | 企业名称 | 担任职务 |
1 | 裴振华 | 2015.03-至今 | 苏州康华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2 | 裴振华 | 2015.09-至今 | 苏州中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3 | 裴振华 | 2018.05-至今 | 镇江中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4 | 裴振华 | 2016.01-至今 | 精快激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 董事 |
5 | 裴振华 | 2018.06-至今 | 上海康景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 |
6 | 裴振华 | 2018.11-至今 | 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创有限公司 | 董事长、总裁 |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容建芬女士未有在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任职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裴振华、容建芬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所对应之股份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总数(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股数(股) | 非限售股数(股) | 质押或冻结情况 | |
股份状态 | 数量(股) | |||||
裴振华 | 178,975,987 | 32.47% | 143,673,050 | 35,302,937 | 质押 | 44,314,000 |
容建芬 | 51,901,003 | 9.41% | 38,925,752 | 12,975,251 | -- | -- |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裴振华、容建芬控制上市公司股票230,876,9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88%;本次权益变动后,裴振华、容建芬控制上市公司股票203,313,1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6.88%。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披露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裴振华___________ 容建芬_____________
2020年11月19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股份转让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证券事务部。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99号 | |
股票简称 | 天华超净 | 股票代码 | 300390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裴振华、容建芬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不适用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关系 | 有√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230,876,990股 持股比例: 41.88%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203,313,190股 变动比例: 5.00%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0年11月19日 方式:协议转让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减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裴振华 容建芬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