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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注册环节反
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按照贵所《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我们对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航亚科技”)意见落实函中提出的涉及会计师的有关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落实,现就贵所意见落实函中提出的问题详细回复如下: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意见落实函回复中的简称与《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具有相同涵义。
本意见落实函回复的字体说明如下:
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 | 黑体(不加粗) |
对招股书内容的修改、补充 | 楷体(加粗) |
对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不加粗) |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Gongzheng Tiany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GP | ||
中国 . 江苏 . 无锡 Wuxi . Jiangsu . China 总机:86(510)68798988 Tel:86(510)68798988 传真:86(510)68567788 Fax:86(510)68567788 电子信箱:mail@gztycpa.cn E-mail:mail@gztycpa.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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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20年1-6月,公司经营成果情况总体好于2019年1-6月。2020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15,453.36万元,较2019年1-6月上升
18.88%。2020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924.74万元,较2019年1-6月增长70.80%,主要原因系销售规模增长、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上升、进口原材料保税减少关税所致,符合公司的经营实际。
2020年1-9月公司预计收入约为2.2亿元、扣非后净利润预计约为3,680万元,预计较上年同期均有增长。受疫情影响,公司外销收入出现下降,因公司积极开拓受疫情影响较小的国内业务,因此整体业绩依然保持上升趋势。
请发行人:(1)量化分析披露订单履行、汇率变动、进口原材料保税减少关税等因素对发行人2020年1-6月的影响;(2)披露2020年1-9月业绩预计的同比变化情况,结合订单履行情况披露业绩预计的具体依据。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量化分析披露订单履行、汇率变动、进口原材料保税减少关税等因素对发行人2020年1-6月的影响
2020年1-6月,公司经营成果情况总体好于2019年1-6月。2020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453.36万元,较2019年1-6月上升18.88%。2020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924.74万元,较2019年1-6月增长70.80%,主要原因系销售规模增长、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上升、进口原材料保税减少关税所致。具体量化分析如下:
1、通过订单履行使得经营业绩增加
(1)通过订单履行使得销售规模的增加
抛去上述汇率的影响,公司通过较好的交付业绩与订单履行,形成了较高的收入,具体原币收入对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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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1-6月 | 量化变动金额 | 变动幅度 |
营业收入(万元) | 15,453.36 | 12,998.89 | 2,454.47 | 18.88% |
其中:人民币收入(万元) | 9,847.5 | 3,372.72 | 6,474.78 | 191.98% |
美元收入(万美元) | 795.62 | 1,419.36 | -623.74 | -43.95% |
如上表所示,2020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的增加,主要体现在国内业务收入的快速增加,人民币收入规模增加6,474.78万元,订单履行情况较好。受疫情影响,公司的国际业务下降明显,美元收入下降623.74万美元,外销订单履行的减少冲减了收入。但得益于公司快速切换销售与生产重心,以国产发动机关键零部件试制、验证的技术开发及医疗骨科锻件等国内业务上升较快。上述两个因素综合后2020年上半年收入增加了2,454.47万元。其中,技术开发业务的增长较为明显,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①2020年上半年技术开发收入的主要客户结构
2020年上半年,技术开发业务的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技术开发业务 | 客户名称 | 金额(万元) | 占比 |
1 | 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科研院所工厂 | 3,894.44 | 94.73% |
2 | 常州鼎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48.67 | 1.18% |
3 | 优适医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 43.63 | 1.06% |
4 | 中国航空制造技术研究院 | 27.56 | 0.67% |
5 | 常州集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25.49 | 0.62% |
合计 | 4,039.78 | 98.26% |
如上表所示,公司2020年上半年技术开发收入主要来源于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科研院所工厂,是公司承接国产发动机关键零部件试制、验证工作而产生的收入。
②技术开发收入的主要内容
公司技术开发业务主要为:国内航空发动机关键零部件的试制验证,只有拥有较强的工程化能力及技术实力的企业才能参与航空发动机零部件前期同步设计阶段。得益于国家“两机专项”推动和航空发动机产业战略发展的需要,2020年以来国内航空发动机产业研制需求的持续旺盛,拟用于国产大飞机C919的大涵道商用发动机长江1000、长江2000以及用于支线飞机的长江500等发动机的研制、定型需求较为迫切,公司凭借自身在航空涡扇发动机之压气机叶片、转动件与结构件等产品类型上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全的产品线,参与到长江系列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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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多种型号的国产高性能发动机的产品研发与试制工作,形成了较大的技术开发收入。
③2020年上半年技术开发收入提高的原因
2020年是中国国产飞机发展较快的一年,根据中国商飞官网信息,国产大飞机C919正在按照既定计划密集开展试飞、验证,累计订单已达815架。另外,中国商飞于2020年6月28日向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交付了3架商飞ARJ21,标志着商飞ARJ21正式编入国际主流航空公司,交付速度有望大幅提升。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预计到2024年其商飞ARJ21机队规模将达到35架。
伴随着ARJ21和C919订单市场的快速发展,飞机发动机的进一步国产化需求日益旺盛。国产大涵道比商用发动机长江1000、长江2000、用于支线飞机的长江500等发动机的研制、定型需求迫切。公司凭借在航空涡扇发动机之压气机叶片、结构件与转动件等发动机零部件方面技术水平较高、交付能力较强、产品线较全等竞争优势,积极参与到国产民用发动机的技术开发工作与零部件试制工作中,交付成绩良好。2020年1-6月,公司向中国航发商发(包括商发制造)形成技术开发收入3,739.91万元,同比增加251.26%。
④技术开发业务具备持续性
技术开发业务作为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具备持续的业务连续性,具体分析如下:
国产航空发动机是国家“两机专项”的重要内容,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空间。公司参与的新型发动机的技术开发工作可能会出现成熟产品批产化,从而增加公司航空涡扇发动机之压气机叶片收入、转动件及结构件收入,但同时公司依然会继续积极参与国内新型发动机的研制工作,预计公司技术开发收入具有市场需求的基础,技术开发收入增长具备持续性。
公司技术开发业务主要为航空发动机关键零部件的试制验证,只有拥有较强的工程化能力及技术实力的企业才能参与航空发动机零部件前期同步设计阶段。得益于国家“两机专项”推动和航空发动机产业战略发展的需要,2020年以来国内航空发动机产业研制需求的持续旺盛,拟用于国产大飞机C919的大涵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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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发动机长江1000、长江2000以及用于支线飞机的长江500等发动机的研制、定型需求较为迫切,公司凭借自身在航空涡扇发动机之压气机叶片、转动件与结构件等产品类型上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全的产品线,参与到长江系列发动机、多种型号的国产高性能发动机的产品研发与试制工作,形成了较大的技术开发收入。国产航空发动机是国家“两机专项”的重要内容,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空间。公司参与的新型发动机的技术开发工作可能会出现成熟产品批产化,从而增加公司航空涡扇发动机之压气机叶片收入、转动件及结构件收入,同时,公司依然会继续积极参与国内新型发动机的研制工作,预计公司技术开发收入具有市场需求的基础,技术开发收入增长具备持续性。
⑤在手订单
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在手订单情况如下:
订单业务类型 | 2020年6月30日在手订单金额(万元) |
技术开发 | 2,111.09 |
如上表所示,公司技术开发业务在手订单金额较大,技术开发收入具有市场需求的基础,公司技术开发收入增长是公司整体实力持续发展的成果,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
(2)通过订单履行使得盈利能力的增加
2020年 1-6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924.74万元,较 2019年1-6月增长 70.80%,超过了营业收入的增速,主要得益于毛利率的提高。
2020年上半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较2019年上半年增加5.78%,主要原因为2020年上半年毛利率较高的技术开发及其他业务收入占比的提高,具体数据如下: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1-6月 |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
航空涡扇发动机之压气机叶片 | 46.38% | 47.50% | 36.70% | 73.27% |
转动件及结构件 | -7.52% | 4.85% | 29.31% | 0.63% |
医疗骨科锻件 | 26.89% | 13.06% | 24.12% | 9.98% |
技术开发 | 54.97% | 26.66% | 58.99% | 10.51% |
其他 | 71.60% | 7.93% | 72.29% | 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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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45.51% | 100.00% | 39.73% | 100.00% |
单品毛利率变化和收入占比变化的双因素分析如下:
业务类型 | 2020年1-6月与2019年1-6月相比 | ||
毛利率变动影响 | 收入占比变动影响 | 毛利率贡献变动影响 | |
航空涡扇发动机之压气机叶片 | 7.09% | -11.95% | -4.86% |
转动件及结构件 | -0.23% | -0.32% | -0.55% |
医疗骨科锻件 | 0.28% | 0.83% | 1.10% |
技术开发 | -0.42% | 8.88% | 8.46% |
其他 | -0.04% | 1.66% | 1.62% |
合计 | 6.68% | -0.90% | 5.78% |
如上表所示,2020年1-6月,公司毛利率的提高主要得益于技术开发业务和其他业务的正向贡献,具体分析如下:
1、得益于公司快速切换销售与生产重心,以国产发动机关键零部件试制、验证为主的技术开发业务上升较快,上升原因详见本题回复之(1)。该业务毛利率较高,超过50%,收入比例的提高对毛利率正向贡献达到8.88%,综合毛利率变动影响,技术开发的毛利率贡献变动影响为8.46%,以2020年上半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为基础进行计算,对2020年上半年的毛利量化贡献金额超过1,300万元;
2、航空涡扇发动机之压气机叶片因收入占比快速下降,毛利率贡献变动影响为-4.86%,以2020年上半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为基础进行计算,对2020年上半年的毛利量化负向贡献金额约750万元;
3、2020年上半年,以飞机传动件为主的其他锻件业务收入占比提高较快,该业务毛利率较高,超过70%,收入占比的提高对毛利率正向贡献达到1.66%,以2020年上半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为基础进行计算,对2020年上半年的毛利量化贡献金额约256万元;
综合上述因素,订单的履行增厚了公司营业收入与盈利能力,使得2020年上半年的营业收入较 2019年 1-6月上升 18.88%,增加2,454.4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19年1-6月增长 70.80%,增加1,212.36万元。
2、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上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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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半年,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有所上升,助推了公司上半年收入的增加,量化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1-6月 | 变动 |
营业收入 | 15,453.36 | 12,998.89 | 18.88% |
按2019年同样的汇率*计算方式计算的营业收入 | 15,216.92 | 12,998.89 | 17.06% |
*注:即按照2019年各月份的汇率分别计算并累计合计数。
如上表所示,2020年汇率计算下收入为15,453.36万元,按2019年同期的汇率计算则收入为15,216.92万元,汇率因素对2020年上半年收入量化贡献为
236.44万元。
公司2020年上半年营业收入较2019年上半年增加18.88%,如果按2019年同样的汇率进行计算,则2020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增长率降低至17.06%。因此,汇率的上升使得公司2020年上半年营业收入的增长率提高了1.82个百分点。
3、进口原材料保税减少关税等因素
公司进口原材料主要为棒材,用于航空叶片的生产并出口,发行人2020年申请适用进口原材料保税政策,实质减少了关税成本。经过测算,公司2020年上半年减少关税金额约为56.95万元,是上半年业绩增长的次要原因。
综上所述,公司2020年上半年经营业绩的提高,主要得益于订单争取与交付使得销售规模持续增加,其次汇率的增加也对业绩增长起了助推作用,最后,进口原材料保税减少关税的因素是上半年业绩增加的次要原因。
(二)披露2020年1-9月业绩预计的同比变化情况,结合订单履行情况披露业绩预计的具体依据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2020年1-9月公司业绩预计的同比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1-9月 | 变动 |
营业收入(亿元) | 22,000.00 | 20,360.00 | 8.0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3,680.00 | 3,262.53 | 1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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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9月的业绩预计具体依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金额 | 预计具体依据 |
营业收入 | 22,000.00 | 2020年1-8月已实现收入17,493.72万元,预计9月交货金额约4,500万元,因此预计1-9月收入为2.2亿元。 |
营业成本 | 12,540.00 | 出于谨慎性考虑,取2019年1-9月、2020年1-6月毛利率较低者43%预计 |
期间费用 | 5,100.00 | 根据2020年1-6月的期间费用率23%预计 |
其他收益 | 90.00 | 根据截至2020年8月收到的政府补贴加9月预计收到的补贴 |
投资收益 | 8.00 | 2020年1-6月理财已全额赎回 |
其他费用 | 370.00 | 减值等,根据2020年1-6月的存货水平和应收款的回收情况预估数 |
所得税 | 350.00 | 15%税率 |
净利润 | 3,738.00 | |
非经常性损益 | 83.00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3,680.00 | 预计航亚盘件亏损100万元 |
其中,公司预计的2020年9月营业收入4,500万元均有订单支撑,其中前五名的支撑订单就能够覆盖77.60%,具体如下:
单位:件(片)、万元
序号 | 主要客户 名称 | 9月预计交货数量 | 主要订单/合同编号 | 预计验收/签收时点 | 预计收入 |
1 | 中国航发商发 | 8 | HT-2L2X.0039-2019、HT_SFZZ-2A2X.1035-2020、HT-2LMA.0035-2020等 | 2020年9月 | 1,321.43 |
2 | 某A1所 | 11 | KTZX-0401-2020-0005、WS500-2020-0002等 | 2020年9月 | 856.13 |
3 | 中科国晟 | 12 | TG-CL-2020-018、TG-CL-2020-017等 | 2020年9月 | 809.86 |
4 | 某B2厂 | 517 | LY-610-2020-0188、LY-610-2020-0142等 | 2020年9月 | 277.94 |
5 | 威高海星 | 13,083 | WGHX20200601-01/8670、WGHX20200905-02/8670等 | 2020年9月 | 226.80 |
合计 | - | - | - | 3,492.16 |
综上所述,发行人2020年1-9月业绩预计具有合理依据。
二、申报会计师的核查过程和意见
(一)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核查了2020年上半年公司的财务报表、相关期间的汇率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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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原材料数据,核查了2020年9月的相关订单,财务预计依据等,进行了数据比对分析,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2020年上半年经营业绩的提高,主要得益于订单争取与交付使得销售规模持续增加,其次汇率的增加也对业绩增长起了助推作用,最后,进口原材料保税减少关税的因素是上半年业绩增加的次要原因。
2、发行人2020年1-9月业绩预计具有合理依据。
问题二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DAP模式确认原则下收入确认时点为货物送至境外目的地后,收入确认依据境外物流收货信息。
请发行人说明DAP模式确认原则下确认收入的金额、相关运保费的金额、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请发行人说明DAP模式确认原则下确认收入的金额、相关运保费的金额
发行人DAP销售模式下的客户为SAFRAN AIRCRAFT ENGINES。报告期内DAP模式确认的收入和运保费明细如下: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运保费(万元) | 38.96 | 63.86 | 33.20 | 1.09 |
销售收入(万元) | 770.47 | 1,517.67 | 1,316.60 | 4.51 |
其中:法国 | 519.14 | 819.64 | 381.19 | 4.51 |
墨西哥 | - | 151.44 | 199.00 | - |
台湾 | 251.33 | 546.59 | 736.41 | - |
运保费/收入比 | 5.06% | 4.21% | 2.52% | 24.17% |
如上表所示,2017年发行人运保费占收入比较高,主要是因为发行人与SAFRAN AIRCRAFT ENGINES初步合作,销售金额少、小批量发货、发运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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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并且使用联邦物流运输,议价能力低;2018年、2019年发行人DAP模式下销售收入大幅增长,运输公司更换为浩群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运费单价降低;2018年发往台湾的货物占比较高,运保费占收入比较2019年低;2020年1-6月因为疫情原因,运输单价上涨,导致运保费占收入比略有升高。
(二)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 DAP模式下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DAP模式为“到货交付式”,由买方承担所有费用,即卖方承担全部费用(除了与进口清算有关的费用)以及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前所包含的全部风险。
发行人DAP模式下收入确认原则如下:货物满足交付条件,货物出口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送至目的地后,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1)收入确认时点
①2020年1-6月
发行人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DAP模式下,发行人所售商品在运抵境外目的地之前,客户并未取得所购买商品的控制权,因此发行人在货物满足交付条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送至目的地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②2017-2019年度
2017-2019年度,发行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以下简称原收入准则),原收入准则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上述规定,收入确认时点通常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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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模式下,发行人除了承担从目的港到客户指定目的地的运保费以外,还承担了所售商品运送至客户指定目的地商品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在将所售商品运抵客户指定目的地之前,所售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发生转移,因此,发行人在货物满足交付条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送至目的地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收入金额计量
在2016年8月18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之前,出口企业对于出口收入金额的计量普遍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进出口商品有关外币费用财务处理的函》(财商字[1995]62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为准,如果出口合同规定的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上述规定(财商字[1995]620号)已经在2016年失效。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即:“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进行收入金额计量,具体如下:
①2020年1-6月
新收入准则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DAP模式下,发行人与客户签署的商品销售合同中,商品的交易价格包含了由发行人承担的运保费用,该项运保活动均属于在发行人所售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因此发行人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包含运保费的合同价格)进行收入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②2017-2019年度
原收入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DAP模式下,发行人承担了所售商品从目的港到客户指定接货地点的运保费及以及这一段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货物损失的风险,相关运保费已体现在发行人所售商品的价格之中,属于所售商品的价格的组成部分,按照原收入准则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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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发行人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计量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相关运保费的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中所附“附录:会计科目及主要账务处理”相关规定,销售费用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综上所述,发行人发生的运保费金额较小,报告期占同类收入比最高约为5%,计入“销售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二、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核查手段
申报会计师取得并查阅了公司报告期内DAP模式下的销售合同和销售明细表、运输合同和运费明细表,分析运保费用的合理性;访谈发行人销售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对SAFRAN AIRCRAFT ENGINES销售的运输费用变化原因。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DAP模式确认原则下确认收入和相关运保费的金额合理,收入确认、运保费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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