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9 证券简称:天能重工 公告编号:2020-129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李哥庄镇大沽河工业园)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重工”、“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及上市保荐机构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20年10月1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使用的简称释义与《募集说明书》相同。
第二节 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中文简称:天能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071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70,000万元(700万张)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70,000万元(700万张)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0年11月25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0年10月21日至2026年10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2021年4月27日至2026年10月20日。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即2020年10月21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第三节 绪言本上市公告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326号文同意注册,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7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70,000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10月20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不足7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7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0年11月25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天能转债”,债券代码“123071”。
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已于2020年10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第四节 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发行人名称 |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Qingdao Tianneng Heavy Industries Co.,Ltd |
注册资本 | 391,866,660.00元(截至2020年9月30日) |
股票简称 | 天能重工 |
股票代码 | 300569.SZ |
股票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法定代表人 | 郑旭 |
董事会秘书 | 方瑞征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李哥庄镇大沽河工业园 |
办公地址 | 山东省青岛胶州市李哥庄镇海硕路7号 |
邮政编码 | 266316 |
电话号码 | 0532-58829955 |
传真号码 | 0532-58829955 |
电子邮箱 | tnp@qdtnp.com |
经营范围 | 金属结构、风力发电设备、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以上不含特种设备)、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生物质能源发电、电能销售;风力发电场、光伏发电站、生物质能源电站建设、运行和维护;海上风电基础管桩、塔筒和海外出口海工装备、安装、销售,风力发电设备辅件、零件销售;无运输工具承运陆路、海路运输业务;经营本企业自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发行人设立情况及其股本结构
(一)发行人设立情况
天能重工的前身为青岛泰胜电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泰胜”)。青岛泰胜于2006年3月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由上海泰胜电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郑旭、张世启、杨建国、刘素钰共同出资设立共同出资设立。
2006年3月3日,青岛泰胜在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702812804354。
(二)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由青岛天能电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天能有限2011年11月25日股东会决议,天能有限以截至2011年10月31日经深鹏所审字[2011]1266号《审计报告》审定的净资产25,019.01万元按4.003:1.000比例折股为6,250万股,余额18,769.01万元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该出资经深鹏所验字[2011]0388号《验资报告》验证。2011年12月16日,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注册号为370281228043546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25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6,2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郑旭。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443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天能重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84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1.57元,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8,334.00万元。2016年11月15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天能重工”,股票代码“300569”。
天能重工上市时的股权结构参见下表:
序号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郑旭 | 2,500.00 | 30.00% |
2 | 张世启 | 1,250.00 | 15.00% |
3 | 南京华睿佰仕德能源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78.00 | 3.34% |
4 | 北京信中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278.00 | 3.34% |
5 | 湖北百年成长投资有限公司 | 269.00 | 3.23% |
6 | 张义 | 250.00 | 3.00% |
7 | 武汉康乐居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 250.00 | 3.00% |
8 | 宋德海 | 250.00 | 3.00% |
9 | 李隽 | 250.00 | 3.00% |
10 | 牛舰 | 215.00 | 2.58% |
11 | 上海吉晔苌清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10.00 | 2.52% |
12 | 张军 | 200.00 | 2.40% |
13 | 赵会强 | 37.50 | 0.45% |
序号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14 | 刘萍 | 12.50 | 0.15% |
15 | 社会公众股 | 2,084.00 | 25.01% |
合计 | 8,334.00 | 100.00% |
(四)发行人上市后历次股本变化情况
1、第一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以2016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83,34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36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本次方案实施后公司的股本由83,340,000股增加至150,012,000股。
2、第二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以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总股本150,01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4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1,751,740.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送红股0股(含税)。本次方案实施后公司的股本由150,012,000股增加至225,018,000股。
3、股票期权行权和第三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9年12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涉及的98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549.18万份。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0年4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拟以公司截至2020年4月20日总股本230,408,08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6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29,028,527.04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送红股0股(含税)。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股本若因股权激励授予行权、新增股份上市、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事项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按照转增比例不变的原则对转增股份总额进行调整。
根据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显示,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230,509,800股(含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因股权激励行权新增101,71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5.60元人民币现金,上述分配方案已于2020年6月12日实施完毕。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由于股票期权行权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股本166,848,660股。公司的股本由225,018,000股增加至391,866,660股。
(五)发行人股本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类别
类别 | 数量(股) | 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140,409,628 | 35.83 |
高管锁定股 | 140,409,628 | 35.83 |
二、无限售条件持股 | 251,457,032 | 64.17 |
三、总股本 | 391,866,660 | 100.00 |
截至2020年9月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股) | 限售股份数量(股) |
1 | 郑旭 | 境内自然人 | 29.28 | 114,750,000 | 86,062,500 |
2 | 张世启 | 境内自然人 | 13.79 | 54,040,535 | 43,000,395 |
3 | 宋德海 | 境内自然人 | 2.31 | 9,065,250 | 6,798,937 |
4 | 赵永娟 | 境内自然人 | 0.94 | 3,684,520 | - |
5 | 骆原 | 境内自然人 | 0.78 | 3,060,000 | - |
6 | 童中平 | 境内自然人 | 0.66 | 2,586,677 | - |
7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晟维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晟维睿远1号私募基 | 基金、理财产品等 | 0.31 | 1,223,049 | - |
序号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股) | 限售股份数量(股) |
金 | |||||
8 |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工 银瑞信战略转型 主题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基金、理财产品等 | 0.31 | 1,217,120 | - |
9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晟维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晟维汇智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理财产品等 | 0.31 | 1,215,347 | - |
10 | 招商证券资管-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招商资管-诚通金控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基金、理财产品等 | 0.30 | 1,191,449 | - |
合计 | 49.00 | 192,033,947 | 135,861,832 |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郑旭持有发行人股份114,750,000股,持股比例为
29.28%,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2020年11月6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旭与股东张世启分别与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有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同时郑旭、张世启承诺放弃持有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若交易完成,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珠海市国资委。
郑旭先生,1965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工商管理专业,高级经济师。2001年8月至2007年2月,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公司金属结构厂厂长;2007年2月至2007年5月,任青岛有限经理;2007年6月至2011年12月,任青岛有限、天能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11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7年4月至今,任宁波兮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自成立以来主要从事风机塔架的制造和销售,是国内专业的风机塔架生产商。同时,公司积极实施产业链拓展及业务转型,稳步推进风电场、光伏电站的运营建设。
在风机塔架制造业务板块,公司一直专注于风机塔架的生产与销售,是国内领先的风机塔架制造企业之一,主要产品包括陆上、海上风力发电机组塔架、风塔柱桩。公司在山东青岛胶州、吉林白城大安、湖南郴州临武、云南玉溪华宁、新疆哈密、内蒙兴安盟、山西交城等地分别建有7处陆上塔架制造基地,在江苏响水建有1处海工设备制造基地,销售网络基本覆盖国内市场,产品销往国内20个省市自治区。
在光伏发电站板块,公司通过股权收购、增资扩股等方式,收购了部分光伏电站。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共持有并网光伏电站容量约108MW,公司所持有的光伏电站已为公司贡献了稳定的收入。2018年度、2019年和2020年1-9月,公司拥有的光伏电站已实现收入8,051.28万元、11,875.46万元和8,994.55万元。
在风电场板块,公司通过收购、自建风电场等方式拓展相关业务。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持有并网风力发电场约123.8MW,2019年度、2020年1-9月实现销售收入为5,967.49万元、7,118.76万元和10,077.01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按产品类别划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风机塔筒制造 | 178,336.00 | 89.42% | 224,799.71 | 91.23% | 129,567.89 | 92.98% | 73,262.04 | 99.27% |
光伏发电 | 8,994.55 | 4.51% | 11,875.46 | 4.82% | 8,051.27 | 5.78% | - | - |
风力发电 | 10,077.01 | 5.05% | 5,967.49 | 2.42% | - | - | - | - |
其他业务 | 2,039.69 | 1.02% | 3,775.34 | 1.53% | 1,737.53 | 1.25% | 538.54 | 0.73% |
合计 | 199,447.24 | 100.00% | 246,417.99 | 100.00% | 139,356.69 | 100.00% | 73,800.59 | 100.00% |
第五节 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70,000万元(700万张)。
2、向原股东发行的数量和配售比例:原股东共优先配售4,935,849张,即493,584,9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0.51%。
3、发行价格:100元/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0,000万元。
6、发行方式: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金额不足70,000万元的部分由中泰证券包销。
7、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量
序号
序号 | 持有人名称 | 持有数量(张) | 占总发行量比例(%) |
1 | 郑旭 | 2,049,779 | 29.28 |
2 | 张世启 | 965,326 | 13.79 |
3 | 宋德海 | 161,932 | 2.31 |
4 | 赵永娟 | 58,671 | 0.84 |
5 | 骆原 | 54,661 | 0.78 |
6 | 童中平 | 46,206 | 0.66 |
7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7,572 | 0.39 |
8 | 珠海纽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纽达投资畲江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8,100 | 0.26 |
9 | 陈惠芬 | 15,277 | 0.22 |
10 | 牟阳蓉 | 14,879 | 0.21 |
合计 | 3,412,403 | 48.75 |
8、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1,360.00万元(含税),具体包括:
项目
项目 | 金额(万元) |
承销及保荐费用 | 1,060.00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10.00 |
律师费 | 60.00 |
资信评级费用 | 25.00 |
发行手续费和信息披露费 | 105.00 |
合计 | 1,360.00 |
二、本次发行的承销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70,000万元(700万张),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天能转债总计4,935,849张,即493,584,9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0.51%;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2,036,579张,即203,657,9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29.09%;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包销27,572张,即2,757,2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39%。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已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0年10月27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和信验字(2020)第000045号”《验资报告》。
四、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旭
联系人:方瑞征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李哥庄镇大沽河工业园
电话:0532-58829955
传真:0532-58829955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玮保荐代表人:郑杰、李硕项目协办人:李晶项目组成员:毕翠云、吴俊财、余俊洋、刘帅虎、吴泽雄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联系电话:021-20315062传真号码:021-20315039
(三)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刘克江经办律师:郭恩颖、张淼晶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北京银泰中心C座12层电话:010-85407666传真:010-85407608
(四)审计机构
名称: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负责人:王晖经办会计师:赵波、韩晓杰、苏存学注册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9号盐业大厦7层电话:0531-81666288
传真:0531-81666227
(五)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资信评级机构负责人:常丽娟经办评级人员:宁立杰、杨野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PICC大厦12层电话:010-85172818传真:010-85171273
第六节 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本次发行的核准:公司本次发行已经2019年4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9年8月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9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0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20年6月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19年5月20日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9月6日召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5月18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6月19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等相关议案。2020年7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召开2020年第1次审核会议,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获得审核通过。
2020年9月28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同意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2326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2、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3、发行规模:70,000万元
4、发行数量:700万张
5、上市规模:70,000万元
6、发行价格:按面值100元/张发行
7、募集资金总额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000万元(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68,830.188679万元(不考虑增值税)。
8、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7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1 | 德州新天能赵虎镇风电场项目 | 30,000.00 |
2 | 德州新天能赵虎镇二期50MW风电场项目 | 30,000.00 |
3 | 偿还银行贷款 | 10,000.00 |
合计 | 70,000.00 |
9、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号 |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 | 69050078801900001052 |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 | 372005585013000770940 |
德州新天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 | 69050078801700001053 |
德州新天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 | 372005585013000771686 |
二、本次发行基本条款
(一)发行证券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7亿元,发行数量为700万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0年10月21日至2026年10月20日。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40%,第二年为0.60%,第三年为
1.00%,第四年为1.60%,第五年为2.50%,第六年为3.00%。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即2020年10月21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八)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10月27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1年4月27日至2026年10月20日。
(九)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对所剩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利息。
(十)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派送现金股利:P1=P0-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一)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二)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上浮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
(十三)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十四)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十五)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天能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10月20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认购不足7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发行人原股东和所有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不特定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10月20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在深交所开立证券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十六)向原股东配售安排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1.7863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金额,并按100元/张转换为可转债张数,每1张(100元)为一个申购单位。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权的部分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十七)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3)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6)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
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拟投入额(万元) |
1 | 德州新天能赵虎镇风电场项目 | 30,000.00 |
2 | 德州新天能赵虎镇二期50MW风电场项目 | 30,000.00 |
3 | 偿还银行贷款 | 10,000.00 |
合计 | 70,000.00 |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十九)募集资金管理及专项账户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
(二十)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将本次发行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1年5月19日。
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信评级情况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评级,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第七节 发行人资信及担保事项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评级,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主体和本次可转债进行跟踪评级。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三、最近三年一期债券发行及其偿还的情况
最近三年一期,公司未发行过债券,相关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项目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利息保障倍数 | 4.29 | 5.78 | 7.04 | - |
贷款偿还率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利息偿付率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注: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支出);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额;利息偿付率=实际利息支出/应付利息支出;2017年度公司利息支出为0,利息保障倍数无法计算。
四、公司商业信誉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一期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不存在严重的违约现象。
第八节 偿债措施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偿债能力指标如下所示:
项目
项目 | 2020年9月30日 |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12月31日 | 2017年12月31日 |
流动比率(倍) | 1.03 | 1.15 | 1.40 | 2.18 |
速动比率(倍) | 0.71 | 0.86 | 0.87 | 1.66 |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 70.04% | 63.66% | 43.89% | 30.85%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报表) | 65.80% | 56.89% | 45.16% | 27.07% |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利息保障倍数(倍) | 4.29 | 5.78 | 7.04 | - |
注: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4)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支出)。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流动比率分别为2.18、1.40、1.15和1.03,速动比率分别为1.66、0.87、0.86和0.71,合并层面资产负债率分别为30.85%、43.89%、
63.66%和70.04%。
公司2017年末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较高,资产负债率较低,主要系公司2016年度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了较多资金。随着公司积极发展新能源业务,建设、运营和收购风电场和光伏电站,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导致公司对资金的需求增加,公司主要通过银行借款和融资租赁等债务方式筹集公司发展所需资金,故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9月末的资产负债率持续上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下降。公司2017年未发生利息支出,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9月的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7.04、5.78和4.29。公司为了筹集建设或收购光伏电站、风电场等资产所需资金,于2018年开始向银行及融租租赁公司借款,导致公司财务费用增加,利息保障倍数下降。报告期内,公司的利息保障倍数较大,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利息的可能性较小。
报告期内,除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未发生逾期偿还贷款的现象,贷款偿还率和利息偿还率均为100%,公司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了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具备有效的防范债务风险能力。
第九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最近三年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情况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和信审字(2018)第000051号、信审字(2019)第000036号、和信审字(2020)第00019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最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一)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报告期利润
报告期利润 | 报告期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每股收益(元/股) | |
基本每股收益 | 稀释每股收益 | |||
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2020年1-9月 | 11.71 | 0.64 | 0.64 |
2019年 | 14.17 | 0.71 | 0.69 | |
2018年 | 5.96 | 0.26 | 0.26 | |
2017年 | 5.81 | 0.25 | 0.25 | |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2020年1-9月 | 11.66 | 0.64 | 0.64 |
2019年 | 13.63 | 0.68 | 0.66 | |
2018年 | 5.39 | 0.24 | 0.24 | |
2017年 | 5.22 | 0.22 | 0.22 |
(二)其他财务指标
项目 | 2020年 9月30日 | 2019年 12月31日 | 2018年 12月31日 | 2017年 12月31日 |
流动比率(倍) | 1.03 | 1.15 | 1.40 | 2.18 |
速动比率(倍) | 0.71 | 0.86 | 0.87 | 1.66 |
项目
项目 | 2020年 9月30日 | 2019年 12月31日 | 2018年 12月31日 | 2017年 12月31日 |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 70.04 | 63.66 | 43.89 | 30.85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报表)(%) | 65.80 | 56.89 | 45.16 | 27.07 |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1.61 | 2.65 | 2.45 | 1.53 |
存货周转率(次) | 1.28 | 2.23 | 1.86 | 1.58 |
总资产周转率(次) | 0.30 | 0.54 | 0.49 | 0.32 |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股) | 0.63 | -0.43 | -0.76 | 0.34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 0.37 | 0.22 | 0.45 | -1.16 |
每股净资产(元/股) | 5.63 | 5.31 | 4.60 | 4.38 |
(三)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102.94 | -0.45 | -6.26 | -3.68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430.17 | 45.62 | 121.72 | 160.48 |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 - | 1,471.78 | 874.74 | 873.78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50.55 | -479.57 | 26.85 | -21.69 |
合计 | 276.68 | 1,037.38 | 1,017.05 | 1,008.89 |
减:所得税影响额 | 66.99 | 10.72 | 27.78 | 33.76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110.65 | -5.21 | 23.04 | 2.36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 99.03 | 1,031.87 | 966.23 | 972.77 |
三、公司经营业绩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盈利状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
营业收入 | 199,447.24 | 34.32% | 246,417.99 | 76.83% | 139,356.69 | 88.83% | 73,800.59 |
利润总额 | 33,935.82 | 82.00% | 33,745.22 | 160.59% | 12,949.52 | 15.57% | 11,205.05 |
净利润 | 27,940.68 | 78.39% | 28,439.81 | 145.67% | 11,576.56 | 18.63% | 9,758.84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25,146.37 | 72.32% | 26,948.77 | 163.33% | 10,233.71 | 7.07% | 9,558.28 |
注:2020年1-9月的增长率计算基准为:2019年1-9月财务数据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持续向好,主要系:(1)2018年以来,在风电行业补贴退坡政策出台、弃风电量和弃风率双降、风电投资红色预警逐渐解除的综合影响下,下游风力发电行业出现抢装潮,风电行业装机容量上升,公司重点针对弃风限电改善区域投入资源,2018年、2019年度和2020年1-9月公司塔筒销售量增长,从而导致公司风机塔筒制造业务收入相应增长;(2)公司自2017年始陆续开展战略转型及产业链拓展,先后收购了若干光伏电站资产和风力发电资产,2018年、2019年度和2020年1-9月分别实现收入8,051.28万元、17,842.95万元和19,071.55万元。
四、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影响
如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按初始转股价格20.05元/股计算(暂不考虑发行费用),则公司股东权益增加70,000.00万元,总股本增加约3,491.27万股。
第十节 本次可转债是否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公司本次可转债未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2020年11月6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旭与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有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具体内容详见“第四节 发行人概况”之“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除上述事项外,公司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下列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1、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2、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重大变化;
4、重大投资;
5、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6、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7、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8、重大会计政策的变动;
9、会计师事务所的变动;
10、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的变化;
11、发行人资信情况的变化;
12、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节 董事会上市承诺
发行人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4、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第十三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玮 |
保荐代表人 | 郑杰、李硕 |
项目协办人 | 李晶 |
项目组成员 | 毕翠云、吴俊财、余俊洋、刘帅虎、吴泽雄 |
注册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
电话 | 021-20315062 |
传真 | 021-20315039 |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认为: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天能重工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天能重工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泰证券同意推荐天能重工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此页无正文,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