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李俊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李志勇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经审阅李俊新先生、李志勇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其均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企业管理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况,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及表决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聘用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李俊新先生、李志勇先生的任职。
独立董事:李晓、马新彦、马野驰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