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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生物:关于收到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9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山生物”)于 2020 年11 月17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疆高院”)送达的(2020)新民申2156号《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等文件。

根据《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华融”)因与天山生物之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吉州中院”)(2020)新23民终231号民事判决,向新疆高院申请再审。现将相关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7 月 22 日,公司收到昌吉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传字第4339号 《传票》、《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芜湖华融就与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9月2日,昌吉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芜湖华融的诉讼请求。

2019年12月4日,公司收到昌吉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状》,芜湖华融因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1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向昌吉州中院提起上诉。

2020年5月28日,昌吉州中院作出(2020)新23民终231号《民事判决书》,1、撤销昌吉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1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 2 、天山生物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无效;3、驳回上诉人芜湖华融

一审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内容详见公布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23日、2019年8月8日、2019 年10月25日、2019年12月5日、2020年4月13日、2020年6月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申请再审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2336399174L;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中路92号雨耕山文化创意产业园内思楼3楼320-52号

被申请人: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2300748699149X;住所:新疆昌吉州昌吉高新区光明南路1号申请人芜湖华融再审请求:

申请人芜湖华融与被申请人天山生物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州中院(2020)新23民终231号民事判决,向新疆高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3民终23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为撤销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决议;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鉴于公司已无法控制大象广告(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发布的2019-005号公告),公司未知大象广告及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情况,目前无法判断其对公司的影响。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为芜湖华融提起的公司决议纠纷一案判决之后申请再审案件,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处于立案审查阶段,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若后期该诉讼被裁定再审,对公司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事项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在收到《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五、备查文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新民申2156号《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

2、再审申请书等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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