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拟变更公司住所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变更公司住所能更好地发展公司业务,推动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规划。公司不存在利用变更公司住所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住所变更符合公司发展的根本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变更公司住所,并提交公司2020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杜 杰
黄 辉
党长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