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有关会议材料后,就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独立意见公司已于2020年10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87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8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当前证券市场状况,在发行前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同协商,进一步明确了本次发行方案的具体条款,形成了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等法律、法规和《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额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原股东优先配售,公司A股原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因此,公司实际控制人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政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公交总公司以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届时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决定是否按持股比例认购优先配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规定,若上述关联人士认购公司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我们认为上述安排,在优先配售的额度范围内以现金方式参与认购公司本次公开的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其他认购对象适用相同的价格和条款,不享受任何优惠待遇,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基于前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终方案。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该事项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
三、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规定,能够有效规范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独立董事签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独立董事签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独立董事签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