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0年11月17日(星期二)下午13时30分在江苏省太仓市华苏中路15号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建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有2名,代表股份数为142,365,062.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552%,其中:
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共有0名,代表股份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28名,代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股份886,3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1%,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共有28名,代表股份886,3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1%。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906,66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94%;反对340,40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6%;弃权4,30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表决情况为:同意541,60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080%;反对340,40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069%;弃权4,30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52%。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906,66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94%;反对340,40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6%;弃权4,30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30%。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表决情况为:同意541,60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080%;反对340,40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069%;弃权4,300.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52%。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委派了律师王雪莲、赵垯全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