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8-1-1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0年11月4日出具的《关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
核)〔2020〕878号,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安杰思”、“发行人”或“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中信证券”)对落实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中的释义相同。
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落实函所列问题 | 黑体 |
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 |
8-1-2
目 录
1、无形资产置换合规性 ...... 3
8-1-3
1、无形资产置换合规性
请发行人说明章贤骏历史上的无形资产出资由相关股权受让方于期后置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回复:
问题1 发行人说明
一、公司历史上无形资产出资及置换情况
安杰思有限于2010年12月设立时,章贤骏出资合计4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0%,其中以无形资产出资300万元。
2012年4月,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增加注册资本333.3333万元,全部由张承以无形资产出资。
2016年11月,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章贤骏将公司股权转让给杭州一嘉、张承、广州达安及方鹏宇。根据转让时工商备案的资料(包括章程修正案、股东出资情况表、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等文件),该次转让后,公司股东的出资金额及对应出资方式具体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
货币 | 知识产权 | |||
1 | 杭州一嘉 | 1,043.0258 | 17.7395 | 39.42 |
2 | 张承 | 349.4007 | 395.7954 | 27.69 |
3 | 达安基因 | 600.0000 | - | 22.30 |
4 | 广州达安 | 39.5992 | 219.3647 | 9.62 |
5 | 方鹏宇 | 25.5012 | 0.4337 | 0.96 |
合 计 | 2,057.5269 | 633.3333 | 100.00 |
8-1-4
下:
序号 | 股东名称或姓名 | 无形资产出资额(万元) | 无形资产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 现金置换的出资金额(万元) |
1 | 张 承 | 395.7954 | 14.71 | 395.7954 |
2 | 广州达安 | 219.3647 | 8.15 | 219.3647 |
3 | 杭州一嘉 | 17.7395 | 0.66 | 17.7395 |
4 | 方鹏宇 | 0.4337 | 0.02 | 0.4337 |
合计 | 633.3333 | 23.54 | 633.3333 |
8-1-5
已经得到公司当时全体股东的确认。
公司已对报告期初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金额3,150,000.12元予以冲回,不做摊销;公司收到无形资产置换出资时,对相关会计科目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借:累计摊销 3,150,000.12元
贷:年初未分配利润 3,150,000.12元借:银行存款 6,333,333.00元
贷:无形资产 6,333,333.00元
综上所述,公司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分别出具的《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核查
对上述情况,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的核查程序:1. 查验了公司的工商内档;
2. 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3. 取得了公司及相关股东的说明文件;4. 查验了货币置换无形资产的出资凭证;5. 查验了公司相关记账凭证;6. 查验了发行人2017年度审计报告;7. 查验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规证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章贤骏历史上的无形资产出资由相关股权受让方于期后置换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8-1-6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7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确认本回复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 __________________
张 承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8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 峰 | 金 田 |
8-1-9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长:
张佑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