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仔细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新疆百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受让对价支付的议案》
本次百花村拟以持有的百花村海世界30%的股权作为对价向西部绿洲支付标的公司剩余股权转让价款,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宋岩、顾政一、李大明、朱玉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