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作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提名邹支农先生、朱国栋先生、欧洋女士、王志弘先生、潘家锋先生、鞠永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对上述 6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的核查,我们认为上述 6名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 6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提名ZHOU, ZHIPING先生、徐飞先生、耿慧敏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对上述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的核查,我们认为上述 3 名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等法规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综上,我们同意上述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ZHOU, ZHIPING:
罗正英:
徐飞: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