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91号文核准,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1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9.16元,募集资金总额91,6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88,920.40万元。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11年3月7日出具会审字【2011】第3620号《验资报告》。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马鞍山路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2011年3月11日,公司与保荐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及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中开设专户,公司应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和持续督导职责。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0%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国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6、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调查专户情况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7、国元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8、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