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华信控3:关于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7

-1-

证券代码:400076证券简称:华信控3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8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

(二)生效日期:2020年11月12日

(三)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四)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五)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李勇,男,1977年4月出生,时任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国际”或“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信”)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崔振初,男,1969年3月出生,时任华信国际副总经理,

孟繁明,男,1969年6月出生,时任华信国际董事、总经理。

王世雄,男,1973年9月出生,时任华信国际董事、总经理。

唐啸波,男,1958年12月出生,时任华信国际董事。

刘冬平,男,1977年11月出生,时任华信国际董事。

赵克斌,男,1975年4月出生,时任华信国际董事、副总经理、董秘。

杨达卿,男,1980年6月出生,时任华信国际独立董事。

刘正东,男,1970年1月出生,时任华信国际独立董事。

孙勇,男,1960年1月出生,时任华信国际独立董事。

熊凤生,男,1957年2月出生,时任华信国际监事会主席。

邢根苗,男,1976年11月出生,时任华信国际监事。

-2-

邵艳,女,1974年8月出生,时任华信国际监事。黄茜,女,1982年9月出生,时任华信国际副总经理。张娟,女,1978年1月出生,时任华信国际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孙为民,男,1970年7月出生,时任华信国际董秘。

(六)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1、华信国际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华信国际虚增2016年度、2017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导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3、华信国际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1、华信国际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导致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5年至2017年年度,华信国际与青岛保税某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新华某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25家关联公司发生销售、购货等关联交易事项,未披露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分别为352,622,061.80元、5,229,672,659.34元、8,213,552,261.05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分别为13.07%、

180.45%、259.86%。2019年3月9日,华信国际发布《关于补充确认以前年度关联方暨补充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华信国际未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规定,在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情况。华信国际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2、华信国际虚增2016年度、2017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导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华信国际虚构保理业务,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为26,899,895.22元、19,357,740.79元,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为

-3-

107,963,443.91元、68,687,926.51元华信国际通过关联方黄某国际贸易(郑州)有限公司、日照兴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某北方(厦门)油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作为上游供应商与盐城市某丰港成品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某丰)、洛阳某游发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某发)、江苏科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某电子)等三家公司签订销售协议,同时,华信国际控股股东上海华信及其关联方等作为上述三家公司的下游客户签订购买协议。上下游所有销售合同、出入库单据、签收单等均由华信方提供,盐城某丰、洛阳某发、科某电子等三家公司只负责签字盖章。华信国际关联方把对盐城某丰、洛阳某发、科某电子等公司的应收账款向华信国际子公司上海华信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保理)进行应收账款保理后,上海华信等下游客户在保理期限到期后转款给上述三家公司,三家公司收到资金后随即转给华信保理,保理业务闭合。上述交易不涉及货物实际交割,不具有商业实质,构成虚假交易。华信国际通过虚构保理业务,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为26,899,895.22元、19,357,740.79元,占当期华信国际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0.14%、3.44%;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为107,963,443.91元、68,687,926.51元,占当期华信国际披露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0.64%、10.94%。

(2)华信国际虚构原油转口贸易业务,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为7,661,712,353.74元、162,466,672.31元,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为7,168,753,427.44元、170,163,281.86元

华信国际控股股东上海华信与冀某能源集团国际物流(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某国际)、淮某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某国际)、广某投资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某国际)等三家公司签订原油买卖委托协议,合同指定华信国际子公司华信天然气(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天然气)作为三家公司的上游供应商,同时安排香港昆某海洋开发有限公司、香港申某能源有限公司等多家注册在香港地区的公司作为上述三家公司的下游客户,合同约定上海华信为上述交易承担担保责任。上下游所有销售合同、单据等均由华信方提供,冀某国际、淮某国际、广某国际等三家公司只负责签字盖章。上下游合同同时签订,走款资金由华信方统一安排,三家公司收到下游货款后立即支付上游华信天然气

-4-

货款。上述交易不涉及货物实际交割,不具有商业实质,构成虚假交易。华信国际通过虚构原油转口贸易业务,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为7,661,712,353.74元、162,466,672.31元,占当期华信国际披露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40.27%、28.87%;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为7,168,753,427.44元、170,163,281.86元,占当期华信国际披露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42.67%、27.10%。

华信国际通过虚构保理业务和原油转口贸易业务,合计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为7,688,612,248.96元、181,824,413.10元,合计虚增2017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为7,276,716,871.35元、238,851,208.37元,导致2016年和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华信国际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3、华信国际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

2018年2月,华信国际未履行内部程序违规为控股股东上海华信及其关联方上海华信国际集团工业装备有限公司的相关借款提供连带担保,累计担保金额

5.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61%。华信国际上述担保事项未按规定进行内部审议,也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其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之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安徽证监局认为:华信国际作为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虚构保理和原油转口贸易业务,披露的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上海华信作为华信国际的控股股东,指挥、安排、参与华信国际虚构原油转口贸易业务,导致华信国际2016年、2017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

李勇时任华信国际董事长、华信保理董事长等职务,是华信国际2015至2017年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华信国际违规担保事

-5-

项由李勇决策、安排、指使,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勇时任上海华信董事长兼总经理,是上海华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崔振初时任华信国际副总经理、上海华信执行董事、华信天然气董事等职务,分管华信国际海外业务(含香港转口贸易),知悉并参与华信国际虚构原油转口贸易业务,对华信国际2016年、2017年年报虚假记载负有直接责任,也是华信国际2015至2017年年报重大遗漏的其他责任人员。

孟繁明、王世雄、唐啸波、刘冬平、赵克斌、杨达卿、刘正东、孙勇、熊凤生、邢根苗、邵艳、黄茜、张娟、孙为民等人在华信国际2015至2017年全部或部分年报中签字,是华信国际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案中,上述部分人员在华信国际披露的2017年年报中声明“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也无法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安徽证监局认为,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本案中无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人员在声明前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

1、对李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崔振初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3、对孟繁明、王世雄、唐啸波、刘冬平、赵克斌、杨达卿、刘正东、孙勇、熊凤生、邢根苗、邵艳、黄茜、张娟、孙为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

4、对李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安徽证监局先期已对华信国际和上海华信作出行政处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

-6-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市场禁入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内容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8号》。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安徽证监局认为:华信国际作为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虚构保理和原油转口贸易业务,披露的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上海华信作为华信国际的控股股东,指挥、安排、参与华信国际虚构原油转口贸易业务,导致华信国际2016年、2017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

李勇时任华信国际董事长、华信保理董事长等职务,是华信国际2015至2017年年报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华信国际违规担保事项由李勇决策、安排、指使,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勇时任上海华信董事长兼总经理,是上海华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李勇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以及第五条之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李勇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安徽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对公司的影响

-7-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事项将会对公司董事李勇先生的任职资格造成影响,公司将根据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事项暂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是□否√不适用

五、应对措施

公司将以此为戒,积极整改,进一步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对相关业务规则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全面提高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以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8号)》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