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
400080股票简称:华业
编号:临2020-107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披露《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编号:临2020-103),相关案件的情况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子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收到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0)渝0192执5761号《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灵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灵灿”)
被执行人: 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捷尔”)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二、《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内容:
(2020)渝0192执5761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重庆灵灿与被执行人重庆捷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2020年07月28日作出的(2020)渝0192民初1848号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灵灿已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于2020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履行法院2020年07月28日作出的(2020)渝0192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及交纳执行费。
(2020)
渝0192执5761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重庆灵灿与重庆捷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
三、本次执行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发来的(2020)渝0192执5761号《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