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好合作关系,且双方己就补充协议的核心条款达成致,因此商标许可合同到期后无法按时续约的风险较低。
2、 若未能续期, 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假设在极端情况下,上述与飞利浦签订的商标授权合同未能续期,冠捷科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如下:
(1)将销售渠道、 市场营销、 产能等资源应用至其他自有品牌
除获得飞利浦品牌授权外, 冠捷科技还拥有AOC、易美逊等品牌, 覆盖显示器、电视等各类产品。若上述商标授权未能续期,冠捷科技可将相关销售渠道、市场营销、产能等资源应用至其他自有品牌的相应产品, 从而增强相关品牌的影响力及盈利能力。
(2)扩大代工业务规模
冠捷科技系位居全球前列的电视代工厂商,若上述商标未能授权,冠捷科技可将因此而富余的电视产能用于承接代工业务,从而扩大代工业务规模并削弱相关商标授权未能续期的负面影响。
3、 收益法评估下对续签商标的相关评估假设具有合理性
结合上述分析,冠捷科技与飞利浦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合作关系是基于冠捷科技自身在渠道、生产制造等多方的优势而形成的, 在合作过程中, 飞利浦不但
获得品牌授权使用费收益,其品牌影响力也得以进
一
步增强,结合冠捷科技在显示器及电视制造领域具有领先的核心竞争优势和行业地位,从商业模式上分析,未来双方在现有模式下继续合作符合双方的利益,若更换合作方,可能对飞利浦的品牌影响力造成
一
定影响。
同时,考虑到双方现有的电视产品相关商标许可协议中包含优先谈判权,以及显示器产品相关商标的授权合同己于2020年3月顺利续签,授权有效期延续至2025年3月31日,反映出双方近期仍保持着良好合作关系。
此外,双方己就上述即将到期的商标授权许可协议的补充协议核心条款达成一致,商标许可合同到期后无法按时续约的风险较小。
综上,收益法评估中对被评估单位的商标许可协议到期后可以按照现在的模式续签使用其商标的假设具有合理性。
4、补充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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