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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7

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子项目实施地点及投资计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子项目实施地点及投资计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二、《关于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实施本次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利于实现公司“一切归零,重新创业”的发展理念及建设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国际化制药企业的发展目标,同时本计划的实施将推动核心管理团队与公司长期成长

价值的绑定,保留和吸引实现公司发展目标所需的优秀人才,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本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及《信息披露指

引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与本计划的情形。

3、本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计划的情形。

4、本计划的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5、在本计划实施前,公司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相关审议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

公司实施本计划,将有利于实现公司发展理念,同时有效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创业拼搏精神,通过赋予持有人权利义务,建立事业合伙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伙机制,将有效推动与促进公司“经理人”向“合伙人”身份的转变,凝聚一批具备共同价值观的时代奋斗者和事业带头人。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修订本次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圣美生物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担保的对象为珠海圣美生物诊断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美生物”),为圣美生物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经营业务的资金需求。本次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5,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1,116,675.24万元)的比例约为0.4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为圣美生物提供融资担保。

四、《关于公司为控股附属公司丽珠单抗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担保对象珠海市丽珠单抗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珠单抗”)为公司重要附属公司,为丽珠单抗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经营发展的资金

需要。本次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90,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1,116,675.24万元)的比例约为8.06%。根据相关规定,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为丽珠单抗提供融资担保。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白 华、郑志华、谢 耘、田秋生、黄锦华2020年1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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