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11月10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参会监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子项目实施地点及投资计划的议案》
同意将“化药冻干粉针车间建设”的实施地点及投资计划进行调整,调整后建设地点为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丽珠工业园P06建筑一楼;建设内容为新建化药冻干粉针车间净化装修,工艺设备采购及安装,配套公用系统设备设施采购安装;建设周期仍为两年,但基于建设地点的调整,建设周期相应延后;实施主体不变,仍为公司及丽珠制药厂。原已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生产设备将继续留在原建设地点用于公司其他项目,为保证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置换上述车间净化装修及购买设备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共计747.93万元。
本次调整后,“艾普拉唑系列创新产品深度开发及产业化升级项目”投资总额仍为29,562.72万元,子项目“化药冻干粉针车间建设”投资金额仍为10,260.00万元。
表决情况: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计划”)
及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的持股计划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计划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向本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3、本计划的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4、公司实施本次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将有利于实现公司发展理念,同时有效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创业拼搏精神,通过赋予持有人权利义务,建立事业合伙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伙机制,将有效推动与促进公司“经理人”向“合伙人”身份的转变,凝聚一批具备共同价值观的时代奋斗者和事业带头人,弘扬企业家精神,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达成。
5、在本计划实施前,公司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相关审议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
公司实施本计划,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实现公司“一切归零,重新创业”的发展理念及建设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国际化制药企业的发展目标,同时本计划的实施将推动核心管理团队与公司长期成长价值的绑定,保留和吸引实现公司发展目标所需的优秀人才,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修订本次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相关内容。
表决情况: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