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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会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7

股票简称:会通股份 股票代码:688219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Orinko Advanced Plastics Co., LTD.(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芦花路2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特别提示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通股份”、“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1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殊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书释义相同。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1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就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一)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前5个交易日后,交易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上交所主板、深交所主板、中小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

跌幅限制比例为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三)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59,283,632股,其中上市初期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41,490,958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9.03%。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融资融券风险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因而增加了上市初期被加大杠杆融券卖出导致股价暴跌的风险,而上交所主板市场则要求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后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此外,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情形和严重异常波动股票核查制度与上交所主板市场规定不同。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特别认真地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对下列重大风险因素予以特别关注,排序并不表示风险因素依次发生。

(一)下游家电、汽车等行业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改性塑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产品应用领域广泛。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的应用领域包括家电、汽车以及其他领域。报告期内,公司在家电领域收入占比分别为71.87%、67.57%、68.68%和57.50%,公司在汽车领域收入

占比分别为25.09%、29.16%、22.20%和18.14%。该等行业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受宏观经济及自身行业周期的影响会产生波动。其中,家电领域受到宏观经济增速、房地产市场景气度、城镇化速度、居民消费升级等多项因素影响,汽车行业受到宏观经济增速、节能减排政策、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等多项因素影响。

如宏观经济出现滞涨甚至下滑,或者客户所在行业或其下游行业景气程度降低或产能严重过剩,则可能影响该等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导致公司产品销售价格或销售数量的下滑,公司业绩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二)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原材料主要包括聚烯烃类、聚苯乙烯类以及工程塑料及其他类等,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公司未来的原材料价格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若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因宏观经济波动、上下游行业供需情况等因素影响而出现大幅波动,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假设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就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对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原材料价格变动率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
2020年1-6月2019年2018年2017年
聚烯烃类5%2.03%1.97%1.41%1.20%
10%4.07%3.93%2.82%2.40%
-5%-2.03%-1.97%-1.41%-1.20%
-10%-4.07%-3.93%-2.82%-2.40%
聚苯乙烯类5%0.83%0.93%1.56%1.74%
10%1.67%1.87%3.12%3.49%
-5%-0.83%-0.93%-1.56%-1.74%
-10%-1.67%-1.87%-3.12%-3.49%
工程塑料及其他类5%0.50%0.63%0.70%0.69%
10%1.00%1.26%1.40%1.37%
-5%-0.50%-0.63%-0.70%-0.69%
-10%-1.00%-1.26%-1.40%-1.37%

工程塑料及其他类材料主要用于工程塑料及其他类产品。因此,上述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原材料价格变动率×该类产品主营业务成本占比×该类产品中主材成本占比。

(三)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改性塑料行业属于市场化程度较高、竞争较为激烈的行业。行业中,来自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者众多,既有一批历史悠久、资金实力雄厚的国际巨头,又有数家具备一定规模且已登陆资本市场的国内企业。从市场占有率来看,外资企业中,巴斯夫市场占有率约12.30%,陶氏公司市场占有率约10.74%;国内企业中,金发科技市场占有率约11.35%,普利特市场占有率约2.19%,南京聚隆市场占有率约0.58%,沃特股份市场占有率约0.55%。对比来看,公司市场占有率为2.45%,与巴斯夫、陶氏公司、金发科技等国内外竞争对手存在一定差距。随着产业整合的推进,行业将可能呈现规模、技术、资金实力全方位竞争的态势。市场竞争的加剧可能导致产品价格的大幅波动,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四)安全生产及环保的风险

公司于2018年11月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并被处以20万元处罚,根据合肥市应急管理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3月25日出具的证明,该起事故属于一般安全事故,相关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事故处罚。事故发生后,公司进行了积极整改,足额缴纳了罚款,并进一步加强了全体员工安全防范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2020年8月24日,公司子公司合肥圆融发生一起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该事故正在正常处理流程中。根据合肥市应急管理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9月2日出具的证明,该事故为一般安全事故,正在正常处理流程中。即使合肥圆融因该事故遭受行政处罚,该等行政处罚亦不属于重大事故处罚。除前述事故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安全生产事故。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如不能始终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能力和意识,公司仍然存在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对员工人身及公司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废气、废水和固废等污染物。如果公司的环保治

理、“三废”排放不能满足监管要求,将可能导致公司受到罚款、停限产等监管措施,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国家及地方政府可能在将来颁布更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环保标准,对公司环保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公司可能需要进一步增加环保投入以满足监管部门对环保的要求,将导致经营成本增加。

(五)疫情影响的风险

2020年一季度,公司受下游家电、汽车等客户延期复工、物流运输企业延期复工等影响,公司一季度部分订单有所延期,整体销售量也有所下滑,2020年一季度,公司销量6.36万吨,同比减少20.61%。根据2020年一季度审阅报告,公司2020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64,473.59万元,同比下降29.02%,实现净利润-236.11万元,同比减少2,198.02万元。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全球疫情尚未结束,防控仍在进行时,海外疫情蔓延也给国内带来输入性病例风险。若短期内海外疫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引发国内疫情出现反复,则可能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六)防疫物资产品收入下降的风险

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爆发。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全国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受到威胁,公司积极响应党中央及国家号召,迅速开发了超高流动聚丙烯材料HTPP-1500、锁电型聚丙烯母粒HTEL-1000等产品,用于生产口罩等医疗防护用品。公司作为安徽省和广东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中央各项防疫部署的顺利实施以及全国人民个人健康的防护尽到企业应尽的义务。

2020年上半年,公司生产的防疫物资产品实现营业收入27,854.1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约14.86%,实现毛利12,412.19万元,占毛利的比例约34.94%。但新冠疫情导致的公司业绩增长具有偶发性,相关产品对于公司业绩的影响不具有持续性。

2020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87,382.25万元,若不考虑防疫物资产

品实现的收入,公司2020年1-6月其他产品合计实现收入159,528.12万元,同比减少12.15%,主要是一季度下游家电、汽车等客户及物流运输企业受疫情影响延期复工所致。从二季度来看,随着疫情逐步得到控制,下游需求逐步回暖。若不考虑防疫物资产品实现的收入,公司2020年其他产品二季度实现收入95,281.24万元,同比上升4.97%。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防疫物资产品在手订单量为2,337.90万元,环比减少2,229.38万元。2020年6月,公司防疫物资产品的毛利率约为25.68%,较2020年上半年防疫物资产品的整体毛利率44.56%有所下降。

未来随着新冠疫情在全球得到有效控制,公司防疫物资相关产品的销量、收入及毛利率可能会有所下降。随着下游家电、汽车等行业需求的回暖,公司其他产品产销的不断增长,预计公司防疫物资产品的收入占比及毛利占比将有所下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年9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06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71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会通股份”,证券代码“688219”。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59,283,632股,其中41,490,958股股票将于2020年11月18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0年11月18日

(三)股票简称:会通股份

(四)股票扩位简称:会通股份

(五)股票代码:688219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459,283,632股

(七)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45,928,364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1,490,958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17,792,674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296,418股

(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月)
1何倩嫦140,571,42834.01%36
2朗润资产87,202,73421.10%12
3同安基金34,136,5058.26%36
4圆融投资15,979,5583.87%12
5李健益14,928,5713.61%12
6安华投资11,959,6462.89%36
7合肥聚道10,114,2862.45%12
8方安平9,903,0382.40%12
9中信投资8,333,3332.02%12
10国耀投资7,474,7791.81%36
11鲁信皖禾7,474,7791.81%36
12李荣群6,857,1431.66%12
13中金佳泰1,494,9560.36%36
5,000,0001.21%12
14慕永涛5,619,9601.36%12
15淄博桑晒5,000,0001.21%12
16珠海华昆5,000,0001.21%12
17易钧投资5,000,0001.21%12
18王灿耀4,565,5881.10%12
19钟理明3,600,0000.87%12
20董龙瑞3,428,5710.83%12
21扬州尚颀3,333,3340.81%12
22合肥亿创3,333,3340.81%12
23桑杰3,043,7250.74%12
24朱承武2,666,6660.65%12
25余杨2,500,0000.60%12
26王琪1,666,6670.40%12
27蒋国锋1,166,7000.28%12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月)
28长风汇信1,083,3000.26%12
29王敏916,6670.22%12
合计413,355,268100.00-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本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选取上市标准为“(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5、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已于2020年8月21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于2020年9月21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306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人民币459,283,632元,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45,928,364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0.00%,不低于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0.00%;

4、市值及财务指标: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8.29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为459,283,632股,发行完成后市值为38.07亿元,符合“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规定。

2018年和2019年,发行人的归母净利润分别为4,060.67万元和10,885.8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1,949.26万元和9,983.47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规定。

5、本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Orinko Advanced Plastics Co.,LTD.
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芦花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健益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人民币413,355,268元
联系电话:0551-65771661
传真号码:0551-65771627
互联网网址:www.orinko.com.cn
电子信箱:investor@orinko.com.cn
经营范围:塑料及新材料、新产品研发、加工、制造、销售,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设备租赁、厂房租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改性塑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塑料制品业
董事会秘书:吴江
姓名职位本届任职期间提名人
李健益董事长2017年11月2日-2020年11月1日何倩嫦
李荣群董事2017年11月2日-2020年11月1日何倩嫦
姓名职位本届任职期间提名人
方安平董事2019年12月24日-2020年11月1日何倩嫦
杨勇光董事2019年12月24日-2020年11月1日何倩嫦
吴江董事2017年11月2日-2020年11月1日何倩嫦
高波董事2017年11月2日-2020年11月1日易钧投资
张瑞稳独立董事2017年11月2日-2020年11月1日何倩嫦
徐劲科独立董事2017年11月2日-2020年11月1日何倩嫦
王丛独立董事2017年11月2日-2020年11月1日何倩嫦
姓名职位本届任职期间提名人
宋海燕监事会主席2017年11月2日-2020年11月1日何倩嫦
刘刚监事2017年11月2日-2020年11月1日合肥亿创
李玉兰职工代表监事2017年11月2日-2020年11月1日职工代表大会
姓名职位本届任职期间
方安平总经理2019年7月22日-2020年11月1日
李荣群副总经理2019年7月22日-2020年11月1日
钟理明副总经理2017年11月2日-2020年11月1日
杨勇光财务总监2019年7月22日-2020年11月1日
吴江董事会秘书2017年11月2日-2020年11月1日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通过相关主体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与公司关系直接持股情况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票数量(万股)限售期限(月)
1李健益董事长3.61%1,492.8612
2方安平董事、总经理2.40%990.3012
3李荣群董事、副总经理1.66%685.7112
4钟理明副总经理0.87%360.0012
序号姓名与公司关系间接持股情况间接持股主体间接持股主体持有发行人的股票数量(万股)限售期限(月)
1宋海燕监事会主席0.57%合肥聚道234.9612
2杨勇光董事、财务总监0.22%圆融投资91.3112
3吴江董事、董事会秘书0.21%合肥聚道85.7112
4周海核心技术人员0.07%合肥聚道30.2512
5任东方核心技术人员0.06%合肥聚道25.2112
6吴摞核心技术人员0.02%合肥聚道10.0812
7闫溥核心技术人员0.02%合肥聚道10.0812
8卢健体核心技术人员0.02%圆融投资7.6112
9韩春春核心技术人员0.02%圆融投资8.3712

(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相关限售安排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倩嫦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机构股东同安基金、安华投资、中金佳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就本企业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6个月内通过增资取得的公司股份,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机构股东国耀投资、鲁信皖禾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发行人在2020年4月30日之前(含当日)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则自发行人完成该次增资(2019年10月滨湖投资/鲁信投资增资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在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机构股东朗润资产、圆融投资、合肥聚道、中信投资、珠海华昆、易钧投资、淄博桑晒、扬州尚颀、合肥亿创、长风汇信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自然人股东慕永涛、王灿耀、桑杰、朱承武、余扬、王琪、蒋国锋、王敏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6、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管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以上承诺。”

7、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8、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首发前股份。

(2)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四、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情况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形成

合肥聚道、圆融投资系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其设立主要为有效调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吸引与留住优秀人才,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以及促进公司长期发展。两家持股平台仅持有公司股权。

1、合肥聚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肥聚道成立于2016年12月,认缴出资额为1,003.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100MA2N9GX71X,住所和主要经营地为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E1楼853室,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创业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合肥聚道除持有公司股权外,无其他实际经营业务及对外投资。

2、合肥圆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圆融投资成立于2018年9月,认缴出资额为1,627.5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340100MA2T2WPN29,住所和主要经营地为合肥市高新区明珠大道198号G5楼第2层502A,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圆融投资除持有公司股权外,无其他实际经营业务及对外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2个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持股平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锁定期
1合肥聚道10,114,2862.4512个月
2圆融投资15,979,5583.8712个月
合计26,093,8446.31-
序号股东名称主体性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编号上层穿透后持有人/股东背景计算人数
1何倩嫦自然人非私募投资基金-1
2朗润资产境内公司非私募投资基金筱璘1
3同安基金私募投资基金SS8055安庆市财政局1
4圆融投资员工持股平台非私募投资基金慕永涛、易庆锋、周明超、何继辉、王勇、林成、杨勇光、师志刚、王荣、刘冬、黄连海、王宏、郭键、宋建然、李声红、符绍璧、蔡雷、黄良、陈莉娣、孙志波、周勇军、张志强、韩春春、王胜俊、严星桓、李白羽、杨华军、洪剑城、冉红川、张旭文、杨贵昌、卢健体、吴世祥、宋钰、杨波、曾帅36
5李健益自然人非私募投资基金-1
6安华投资私募投资基金SCJ944证券公司投资基金1
7合肥聚道员工持股平台非私募投资基金姜金明、宋海燕、吴江、沈剑、王广敬、张洋、32
序号股东名称主体性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编号上层穿透后持有人/股东背景计算人数
周海、任东方、王蕴、康兴宾、陈曦、汪波、贾巍、孙健文、郑恩元、张奎、魏子芳、闫溥、邢纪普、吴摞、鄢仁根、李怀涛、于国东、杨亚娣、李停停、高波、王葵芳、王武超、谭志刚、陈晓燕、冯俊卫、江永宣
8方安平自然人非私募投资基金-1
9中信投资境内公司非私募投资基金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子公司1
10国耀投资私募投资基金SJQ218合肥市国资委1
11鲁信皖禾私募投资基金SJM667山东省财政厅1
12李荣群自然人非私募投资基金-1
13中金佳泰私募投资基金S32420证券公司投资基金1
14慕永涛自然人非私募投资基金-1
15淄博桑晒境内公司非私募投资基金张景国1
16珠海华昆境内公司非私募投资基金王敬良1
17易钧投资私募投资基金SX7557朱军1
18王灿耀自然人非私募投资基金-1
19钟理明自然人非私募投资基金-1
20董龙瑞自然人非私募投资基金-1
21扬州尚颀私募投资基金SM0180上海市国资委1
22合肥亿创私募投资基金SL1136合肥高新区管委会1
23桑杰自然人非私募投资基金-1
24朱承武自然人非私募投资基金-1
25余杨自然人非私募投资基金-1
26王琪自然人非私募投资基金-1
27蒋国锋自然人非私募投资基金-1
28长风汇信私募投资基金SEL357项震1
29王敏自然人非私募投资基金-1
合计---95

注:在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合伙份额的合伙人共计95名。

如按照单一员工持股平台计1名股东计算,发行人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为29名,如穿透计算持股计划的权益持有人,则发行人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为95名,均未超过200人。

合肥聚道和圆融投资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五、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413,355,268股,本次公开发行45,928,364股,发行后,社会公众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10%。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月)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何倩嫦140,571,42834.01%140,571,42830.61%36
朗润资产87,202,73421.10%87,202,73418.99%12
同安基金34,136,5058.26%34,136,5057.43%36
圆融投资15,979,5583.87%15,979,5583.48%12
李健益14,928,5713.61%14,928,5713.25%12
安华投资11,959,6462.89%11,959,6462.60%36
合肥聚道10,114,2862.45%10,114,2862.20%12
方安平9,903,0382.40%9,903,0382.16%12
中信投资8,333,3332.02%8,333,3331.81%12
2,296,4180.50%24
国耀投资7,474,7791.81%7,474,7791.63%36
鲁信皖禾7,474,7791.81%7,474,7791.63%36
李荣群6,857,1431.66%6,857,1431.49%12
中金佳泰5,000,0001.21%5,000,0001.09%12
1,494,9560.36%1,494,9560.33%36
慕永涛5,619,9601.36%5,619,9601.22%12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月)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淄博桑晒5,000,0001.21%5,000,0001.09%12
珠海华昆5,000,0001.21%5,000,0001.09%12
易钧投资5,000,0001.21%5,000,0001.09%12
王灿耀4,565,5881.10%4,565,5880.99%12
钟理明3,600,0000.87%3,600,0000.78%12
董龙瑞3,428,5710.83%3,428,5710.75%12
扬州尚颀3,333,3340.81%3,333,3340.73%12
合肥亿创3,333,3340.81%3,333,3340.73%12
桑杰3,043,7250.74%3,043,7250.66%12
朱承武2,666,6660.65%2,666,6660.58%12
余杨2,500,0000.60%2,500,0000.54%12
王琪1,666,6670.40%1,666,6670.36%12
蒋国锋1,166,7000.28%1,166,7000.25%12
长风汇信1,083,3000.26%1,083,3000.24%12
王敏916,6670.22%916,6670.20%12
网下摇号抽签限售股份--2,140,9880.47%6
小计413,355,268100.00%417,792,67490.97%-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期股份--41,490,9589.03%-
小计--41,490,9589.03%-
合计413,355,268100.00%459,283,632100.00%-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月)
1何倩嫦140,571,42830.6136
2朗润资产87,202,73418.9912
3同安基金34,136,5057.4312
4圆融投资15,979,5583.4812
5李健益14,928,5713.2512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月)
6安华投资11,959,6462.6012
7中信投资8,333,3331.8112
2,296,4180.5024
8合肥聚道10,114,2862.2012
9方安平9,903,0382.1612
10国耀投资7,474,7791.6312
合计342,900,29674.66-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45,928,364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8.29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38.14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53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22元(按照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28元/股(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照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8,074.61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11月10日出具了“天健验[2020]608号”《验资报告》。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5,292.47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根据“天健验[2020]608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内容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承销及保荐费用2,830.19
审计、验资和评估费用1,509.43
律师费用471.7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389.62
发行上市手续费及其他费用91.53
合计5,292.47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对上述报表及其附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编号为天健审〔2020〕9768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2020年1-9月财务会计报表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2019年三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0年1-9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项目2020年9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万元)255,879.57280,864.24-8.90%
流动负债(万元)252,559.65280,212.63-9.87%
总资产(万元)408,246.54422,587.53-3.39%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48.54%52.97%-4.43个百分点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67.64%72.09%-4.45个百分点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132,105.49117,946.1612.0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3.202.8512.00%
项目2020年1-9月2019年1-9月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万元)293,043.43285,959.392.48%
营业利润(万元)15,406.529,361.7464.57%
利润总额(万元)15,404.979,424.5363.4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14,159.337,819.8381.0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13,020.857,210.9280.57%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40.2252.9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20.2151.9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1.33%8.93%26.7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10.41%8.27%2.14个百分点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7,715.1916,752.38-146.05%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0.190.48-139.14%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监管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481269082013000038158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481269082013000037986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人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人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1层
联系电话010-6083 8888
传真号码010-6083 3083
保荐代表人王家骥、刘纯钦
联系人王巍霖、胡洋、曲正琦

了恒通科技IPO、金石资源IPO、合盛硅业IPO、驰宏锌锗非公开、当升科技非公开、通源石油非公开、合盛硅业公司债、恩捷股份可转债、盛屯矿业可转债、华友钴业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刘纯钦,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完成了合盛硅业IPO、神力股份IPO、贝斯特IPO、恩捷股份可转债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倩嫦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机构股东同安基金、安华投资、中金佳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就本企业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6个月内通过增资取得的公司股份,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机构股东国耀投资、鲁信皖禾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发行人在2020年4月30日之前(含当日)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申报,则自发行人完成该次增资(2019年10月滨湖投资/鲁信投资增资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机构股东朗润资产、圆融投资、合肥聚道、中信投资、珠海华昆、易钧投资、淄博桑晒、扬州尚颀、合肥亿创、长风汇信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自然人股东慕永涛、王灿耀、桑杰、朱承武、余扬、王琪、蒋国锋、王敏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6、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管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以上承诺。”

7、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8、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首发前股份。

(2)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二、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公司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应在十个交易日内协商确定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2)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和实施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④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⑤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B.公司单次和/或连续十二个月内回购股份不超过总股本的2%;

C.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当上述B、C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B项条件的规定。

⑥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⑦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且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前,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控股股东应在十个交易日内协商确定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①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②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十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后,自增持股票行为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票。

③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单次和/或连续十二个月内增持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B.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当上述A、B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A项条件的规定。

④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实施股票增持事宜。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依法不能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董事除外,以下同)应在十个交易日内协商确定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十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后,自增持股票行为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连续十二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的1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的20%。

④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实施股票增持事宜。

⑤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在聘任前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按照如下方法在一定期间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行为,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最终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购回方案,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采用的方式为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它方式,购回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果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若本公司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2)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行为,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如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本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同时因不履行承诺造成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情形。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行为,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在前述认定发生之日起,本人停止领取现金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依据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均有可能降低,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公司的净资产总额及每股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将得到增强。由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从投入到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预期经营业绩难以在短期内释放,如果在此期间公司的盈利没有大幅提高,股本规模及净资产规模的扩大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2、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

拟采取以下措施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增强现有业务板块的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进一步积极探索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生产管理及销售模式,进一步拓展国内外客户,以提高业务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增加利润;加强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资金成本,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控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3)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定要求,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及股东回报等各个因素基础上,为明确对公司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并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计划的议案》。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实施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4)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科

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但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不侵占公司利益。

(3)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

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本次发行日前滚存的可供股东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前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2、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利润分配制度,明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对股东的分红回报,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上市后(含发行当年)适用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坚持优先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基本原则。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

(3)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具体计划

公司每年根据实际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未来发展资金需求情况等因素,

制定相应的现金股利分配方案,在依法提取公积金后,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划对利润分配的规定进行分红。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考虑股东意愿和要求,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预案,并交付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4)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营运资金以及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以逐步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促进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和经营业绩持续增长,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目标,为公司股东提供更多回报。

(5)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段时间的股东回报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保荐机构承诺

“本企业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承诺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因本所为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7、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如因本公司为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7]642号、坤元评报[2018]713号、坤元评报[2018]714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发行人验资机构承诺

“因本所为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9、发行人验资复核机构机构承诺

“因本所为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

“(1)如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4)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作出承诺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2、实际控制人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会通新材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会通新材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会通新材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会通新材所有。”

3、出具首发相关承诺的发行人股东

发行人股东同安基金在《关于股份限售安排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

诺》中就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本企业若在股份限制流通、资源锁定期内违反相关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则本企业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且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5、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

(本页无正文,为《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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