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相关事项出具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发生相关规定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及限售期等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存在激励对象发生离职、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导致不符合解锁要求等情形,需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各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上述回购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为《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单喆慜 杨之曙
马新智 徐国彤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