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1月1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西省新余市冶金路1号(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三楼300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44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370,271,709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2.9724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夏文勇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1,366,511,109 | 99.7255 | 2,799,900 | 0.2043 | 960,700 | 0.0702 |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20年10月31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告。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方世扬、陈宽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