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览海医疗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7

证券代码:600896 证券简称:览海医疗 公告编号:临2020-058

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24号)核准,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155,706,344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7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8,569,980.32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82,857,049.82元,上述款项已于2020年11月2日全部到账。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11月3日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11月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0】38305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及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公司上海览海西南骨科医院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1、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募集资金账户

单位:元

开户银行开户单位银行账号账户金额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0301260000004317583,569,980.32

2、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募集资金账户

单位:元

开户银行开户单位银行账号账户金额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上海览海西南骨科医院有限公司3100665800130010774501.20

三、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301260000004317,开户行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截止2020年11月3日,专户余额为583,569,980.32元(大写:伍亿捌仟叁佰伍拾陆万玖仟玖佰捌拾元叁角贰分)。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上海览海西南骨科医院新建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董芷汝、杨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3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上海览海西南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10066580013001077450,开户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行,截止2020年11月3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20元(大写:壹元贰角)。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上海览海西南骨科医院新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不对专户资金的来源、用途等承担任何审核义务。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董芷汝、杨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3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由甲方抄送给丙方。

7、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话021-20262021和电子邮件duyulin@citics.com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以丙方书面通知甲、乙各方为准)。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和费用。

13、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变化等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水灾、瘟疫、战争、政变、骚乱、罢工、

IT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电力系统故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采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其他方,并在15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协议各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并达成书面协议。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览海医疗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