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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6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获悉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与公司及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签署的《海峡元生私募基金财产份额远期转让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福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仲裁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龙兴16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被申请人一: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合称“被申请人”)

仲裁机构名称:福州仲裁委员会

(二)本次仲裁的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转让价款本金250,686,202.66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孳息13,961,525.35元,及按2019年4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年利率×(1+44.69%)的标准以250,686,202.66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孳息;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5,446,289.29元,及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以250,686,202.66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40万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对上述第1、2、3、4项下被申请人一的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处理费、财产保全费用、公告费用等)。

(三)本次仲裁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2017年7月,被申请人一及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生公司”)与申请人签订《海峡元生私募基金财产份额远期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由被申请人一在2022年及2023年分两期受让申请人持有的40,000万元的海峡元生私募基金财产份额。根据《转让协议》的约定:1、转让价款的本金40,000万元由被申请人一支付,转让价款的溢价部分由元生公司支付;2、若被申请人一与元生公司未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转让价款,被申请人一应以未偿还的转让价款本金及溢价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的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44.69%的年利率标准向申请人支付孳息、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任何一方未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包括违反陈述和保证,均应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并向守约方支付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4、因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可向福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2017年7月,被申请人二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仙游得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润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保证合同》,自愿对《转让协议》中确认的被申请人一无条件受让份额、被申请人一及元生公司无条件履行购买及支付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约定:1、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含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2、因承担保证责任而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申请人主动划收的款项),按下列先后顺序受偿:申请人实现债权(含担保权利)的费用、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复利、利息、本金,且申请人可以变更上述清偿顺序。

因被申请人一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9月4日变更;元生公司经营范围于2018年12月20日变更,前述事项的变更被申请人一及元生公司均未履行约定的通知义务,违反《转让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申请人已于2018年11月19日向福州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得润公司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福州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得润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而被申请人二作为连带责任人应当对被申请人一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人现要求被申请人对未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二、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就上述仲裁事项涉及的相关问题与相关方进行沟通,争取妥善解决,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因目前上述仲裁事项尚处于受理阶段,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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