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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远股份: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4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了建立健全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远股份”或“公司”)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董事会综合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5、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环境。

三、未来三年(2020-2022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可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

2、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且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数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在确保前条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如下: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预分配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分红回报计划。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六、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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