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认真阅读了会议材料,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会议有关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向控股子(孙)提供借款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控股子(孙)公司提供借款,用于满足其发展需要,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其它股东按持股比例对此次借款提供担保,公司本次提供借款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同意公司向控股子(孙)公司提供借款。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杰克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独立董事:陈威如、王茁、谢获宝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