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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机械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4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杨宏军、柴昭一、白海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0]3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全文公告如下:

经查,你公司2015年至2017年少计成本、费用共计1,829.66万元,导致利润总额多计1,829.66万元;2018年多计成本、费用1,216.16万元,导致利润总额少计1,216.16万元。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长杨宏军、副董事长柴昭一、财务总监白海红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杨宏军、柴昭一、白海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今后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进一步梳理业务流程,加强内部信息沟通和内部审计,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出现。

特此公告。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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