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之
回复报告
(修订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德邦股份”)于2020年7月14日收到贵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1668号),德邦股份本着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各中介机构就贵会所提问题进行认真核查、逐项落实,现对贵会反馈问题回复如下(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回复报告”),敬请审阅。公司保证所回复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关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报告》一致。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目录
问题一 ...... 7
1.2020年5月25日,申请人披露《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衫投资)作为战略投资者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66,739,130 股,认购资金 6.14 亿元。(1)请申请人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进行自查,逐项核实并补充说明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引入的战略投资者是否符合《监管问答》“一、关于战略投资者的基本要求”,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如是,请从相关股权控制关系、战略协议签署情况、持有公司股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以及战略投资者定义和条件等角度进行分析论证;(2)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韵达股份以其全资子公司福衫投资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公司股份而未直接认购的原因,是否影响福衫投资在约定时限内持续向公司引入战略资源,若福衫资本股权发生变动、韵达股份不再控股,福衫资本如何确保将韵达股份市场拓展、网络优化、集中采购等战略性资源引入公司;(3)根据申请人、韵达股份和福衫资本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韵达股份通过福衫资本向申请人引入战略资源的方式,主要体现在市场拓展、网络优化、集中采购等三个方面,当一方资源受限时另一方可优先受让或共享资源,以合作、共享补位的方式为申请人带来战略性资源。请申请人结合战略合作的具体内容和方式,说明福衫资本为申请人带来战略性资源是否存在不确定性、是否就强化引入战略资源、保障战略资源持续引入作出具体安排、现有合作方式是否导致申请人的资源通过福衫资本反向输送给韵达股份以及引入福衫资本作为战略投资者的必要性;(4)结合发行对象福衫资本的情况,说明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5)请申请人披露福衫投资认购股份的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
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6)是否明确发行对象认购股票数量或者数量区间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 7
问题二 ...... 32
请申请人披露:(1)对照《再融资业务问题解答》关于同业竞争的监管要求披露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从事与申请人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与申请人构成同业竞争,解决同业竞争的时间进度安排,拟采取的解决措施;(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做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是否存在违反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形,是否损害申请人利益;(3)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同业竞争。 ...... 32
问题三 ...... 45
请申请人披露2019年公司收购德鑫保理所持德易保理100%的股权履行审议程序、披露义务的情况,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意见。 ...... 45
问题四 ...... 48
请申请人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申请人产生较大影响、标的金额1万元以上的的诉讼或仲裁的有关情况,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新发生诉讼或仲裁事项,是否涉及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等方面,前述诉讼或仲裁事项是否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 ...... 48
问题五 ...... 76
请申请人披露:(1)报告期内发生的处罚金额1万元以上、受到有权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况,包括违法主体、违法事实、法律定性处罚情况、整改情况。(2)相关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否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违法主体是公司并表子公司的,该子公司是否对申请人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产生重要影响,并
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违法行为重大性证明及中介机构就该事项进行走访访谈的记录(如有)。 ...... 76
问题六 ...... 96
请申请人披露报告期内董事、高管变动的情况,是否存在董事高管重大变化的情形,如否,请详细说明具体说明变动原因、不构成重大变化的理由,前述人员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人员变动与公司业绩大幅变动是否存在直接关系,未来公司稳定管理层的具体安排。 ...... 96
问题七 ...... 100
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 6.14 亿元用于转运中心智能设备升级项目和 IT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以募集资金投入;(2)项目建设进展资金投入情况,是否会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投入金额,项目建成后运营及服务模式。 ...... 100
问题八 ...... 104
2019年申请人应收账款余额同比增加近3亿元,增幅超过同期营业收入增幅,但坏账准备余额同期下降。请申请人:(1)结合2019年期末销售情况及相关信用政策分析说明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2)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坏账计提标准、结果是否合理充分,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 104
问题九 ...... 108
最近两年一期申请人快递快运及其他业务毛利率均出现了较大幅度下降,最近一年一期业绩大幅下滑,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3,677.87万元和-16,296.72万元。请申请人:(1)结合合伙人网点、运力、中转场建设等成本投入的具体情况分析说明快递及快运毛利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最近一年一期扣非归母净利润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不利因素是否会导致申请人业绩亏损,如何应对;(2)根据申请文件,公司快运业务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快递业务显著低于同行平均水平。
请申请人就运输内容、业务模式及客户类型等详细解释上述差异形成的原因及合理性;(3)报告期各年度申请人存在大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及委托投资或管理收益,对公司经营业绩贡献大。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委托投资或管理收益形成的具体情况。 ...... 108
问题十 ...... 125
最近三年申请人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71,490.88万元、120,189.69万元和193,440.26万元,分别占当期负债总额的20.72%、28.66%和38.52%。应付账款余额主要是应付运力采购款及货款,设备款和装修工程款。请申请人:(1)结合报告期内外请车运力数量、外请车运力采购价格、结算方式等分析说明运力采购款及货款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自有运力使用情况分析说明采购情况与当期货量是否匹配;(2)劳务外包的具体情况,报告期内的应付款具体金额;(3)报告期内前五大应付账款方基本情况、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 125
问题十一 ...... 150
报告期内申请人存在参股多家有限合伙企业情形。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各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目的、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分配机制、持有份额等情况,截至目前实际投资项目,与申请人主业的联系,申请人对上述有限合伙企业未形成控制的原因及合理性,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以及相关会计计量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2)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情形;(3)申请人2019年收购德易保理公司100%股权,形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对类金融业务的投入情况,最近三年一期商业保理公司收入、利润情况及与上市公司的占比,并对照业务问答分析说明是否符合推进条件,结合保理业务具体经营内容、服务对象、盈利来源,进一步说明上述业务对象与公司主营业务客户是否具有对应关系,是否存在为其他企业提供保理业务的情形,是否属于行业发展所需。 ...... 150
问题十二 ...... 184
申请人子公司宁波德邦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1.6亿元自有资金认购丰圣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丰圣—融驰稳健11号私募基金第6期及第7期份额,到期后未兑付,截至2020年5月亦未回购。申请人未对该笔理财计提减值。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丰圣—融驰稳健11号私募基金第6期及第7期是否存在其他认购方,两期基金份额总额,上海上科是否存在其他兑付义务,结合前述情况分析说明未计提减值的合理性;(2)申请人报告期内持续存在大额理财产品,请补充说明截至最近一期理财产品持有的金额、产品名称及类型,是否存在其他无法兑付的风险;(3)结合账面货币资金理财产品持有情况、现金流及类金融业务情况分析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及规模的合理性。 ...... 184
问题一
1.2020年5月25日,申请人披露《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衫投资)作为战略投资者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66,739,130 股,认购资金 6.14 亿元。(1)请申请人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进行自查,逐项核实并补充说明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引入的战略投资者是否符合《监管问答》“一、关于战略投资者的基本要求”,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如是,请从相关股权控制关系、战略协议签署情况、持有公司股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以及战略投资者定义和条件等角度进行分析论证;(2)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韵达股份以其全资子公司福衫投资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公司股份而未直接认购的原因,是否影响福衫投资在约定时限内持续向公司引入战略资源,若福衫资本股权发生变动、韵达股份不再控股,福衫资本如何确保将韵达股份市场拓展、网络优化、集中采购等战略性资源引入公司;(3)根据申请人、韵达股份和福衫资本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韵达股份通过福衫资本向申请人引入战略资源的方式,主要体现在市场拓展、网络优化、集中采购等三个方面,当一方资源受限时另一方可优先受让或共享资源,以合作、共享补位的方式为申请人带来战略性资源。请申请人结合战略合作的具体内容和方式,说明福衫资本为申请人带来战略性资源是否存在不确定性、是否就强化引入战略资源、保障战略资源持续引入作出具体安排、现有合作方式是否导致申请人的资源通过福衫资本反向输送给韵达股份以及引入福衫资本作为战略投资者的必要性;(4)结合发行对象福衫资本的情况,说明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5)请申请人披露福衫投资认购股份的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6)是否明确发行对象认购股票数量或者数量区间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请申请人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进行自查,逐项核实并补充说明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引入的战略投资者是否符合《监管问答》“一、关于战略投资者的基本要求”,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如是,请从相关股权控制关系、战略协议签署情况、持有公司股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以及战略投资者定义和条件等角度进行分析论证
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引入的福杉投资构成《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且在相关股权控制关系、战略协议签署情况、持有公司股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情况以及战略投资者定义和条件等方面均符合《实施细则》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问答》”)等相关规定要求,具体分析如下:
(一)福杉投资符合战略投资者的基本要求
福杉投资依托韵达股份在快递行业具备重要战略性资源,可与上市公司产生协同效应,与上市公司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 ,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具有积极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本次战略合作的背景
(1)打造完善的流动体系,建立快递航母是形成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的重要举措
公司与战略投资者所处物流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总体上与宏观经济增长速度呈现较强的正相关关系,在近期新冠疫情冲击全球经济的情况下,建设现代流通体系对构建新发展格局尤其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近期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发表的重要指示,流通体系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构建新发展格局,必须把建设现代流通体系作为一项重要战
略任务来抓。要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筹推进现代流通体系硬件和软件建设,发展流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完善流通领域制度规范和标准,培育壮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物流企业,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为适应目前新的经济形势和行业竞争格局,国家邮政局在《快递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详尽规划了“做强骨干快递企业”,全国政协委员、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建议加快快递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上市融资,指导企业分类施行差异化发展策略,到2020年,打造出若干家具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航母级企业,构建覆盖世界主要经济体的快递网络,建成具有相当规模的快递航空机队,打造联通亚太、辐射全球的国际快递航空枢纽,创建一批在国际市场取得一定优势地位、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快递品牌。
(2)能够提供不同场景、不同产品类型的服务是行业发展的大方向
我国快递行业虽在全球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包裹单量位居全球第一,但行业的战略发展阶段仍处于较为初级阶段,当前我国主要快递公司仍以提供单一化产品为主要服务方式。根据Fedex、DHL等国际物流航母的发展历程,能够提供全场景、全产品类型服务的“物流超市”将是国内物流快递企业发展的主要方向。
全场景、全产品类型服务的“物流超市”指第三方物流企业基于快递等相关高度标准化产品,逐步形成冷链、重货、同城、跨境、供应链等多元化业务格局,从而成为能够满足客户全场景物流需求的物流服务商。随着中国企业的供物流行业的发展逐步成熟,对于综合解决方案的需求将持续增长,据德勤咨询预估中国相关行业规模有望于2025年达到3万亿元。
当前快递市场主流公司已形成相对稳定、互相渗透的竞争格局。其中,德邦以“大件快递”产品后发切入快递市场,迎合大件商品线上化渗透率逐步提升的需求;“通达系”占据了电商快递市场主要市场份额;顺丰以商务件为主要代表,逐步向电商件、大包裹、同城配送、冷链配送进行渗透,并与德邦、
“通达系”形成正面竞争,德邦的“大件快递”产品与“通达系”所处的电商件市场未形成强烈的正面竞争。
德邦股份与韵达股份在行业中存在各自擅长的领域。其中,德邦股份以单件重量约为10kg的大件快递为主要快递产品,而韵达股份以单票包裹小于1kg的小件电商快递为主要产品。双方合作有利于对单一客户实现更多场景、更多产品类型的有效覆盖,减少制造企业在物流端的沟通、采购成本,可以有效提升制造企业的运营效率。
(3)成本管控、网络布局及智慧化系统建设成为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自2016年以来,由于快递行业经营流程标准化程度高,头部公司受益于大规模业务量产生的边际成本递减效应使其具有更低的单件成本,逐步构建竞争护城河,进而通过“服务品质+价格优势”的策略推进市场整合,从而形成行业向头部集中的现象。
德邦所处的“大件快递”细分领域主要竞争围绕网络、时效、成本、服务、破损率等核心竞争力展开。作为直营制快递企业,德邦在服务、破损率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并创造德邦快递产品多年的高速增长。但作为行业的后入者,在网络、成本方面劣势较为明显。而近年来韵达股份依托有效的成本管控、网络覆盖、信息化建设、服务能力,实现了市场占有率连续多年的稳步提升,当前已位居行业前茅,并不断与同类竞争者拉开差距。
自2016年以来,中通快递及韵达股份在电商件市场份额持续保持行业领先:
注:市场份额数据系根据公开信息整理
根据公开信息整理,2019年度韵达股份市场份额位列市场第二:
份额排名 | 品牌 | 市场份额 |
1 | 中通 | 19.08% |
2 | 韵达 | 15.79% |
3 | 圆通 | 14.35% |
4 | 百世 | 11.93% |
5 | 申通 | 11.60% |
6 | 顺丰 | 7.61% |
(4)数智化降本增效,先进科技和IT系统引领物流全流程
在行业价格战背景下,降本增效为快递企业核心竞争因素,数智化是降本增效的有效途径之一。随着先进科技和IT系统的运用,快递行业在产业链各个环节将逐步实现数智化,工业级无人技术和大数据技术引领物流全流程,从而降低物流行业的人力和时间成本,提高物流行业的服务品质和效率,龙头公司有足够实力投入技术迭代,马太效应更加凸显。
以韵达股份为例,公司通过升级车辆系统、自动化分拣中心、供应链智能信息化平台建设及仓配一体化转运中心建设,在运输及分拨系统合理配置、相互协调下,包裹处理效率提升,使得快递单件成本下降。
物流领域的数智化应用情况如下:
物流行业信息化系统实质是对于运单数据的管理能力,包括包裹最佳走货路径、更为精准的派送地址库、“双十一”等购物节带来的爆发式信息流入的处理能力等。国内快递行业以领先全球的包裹数量,形成其独特的服务环境,对于时效、价格等均存在强烈需求,市场的独特性在全球中并无先例,因此国内公司均处于摸索前行的探索性发展中。信息化系统对于海量的数据积累、系统开发的经验积累有强烈的依赖性。德邦股份自2013年进入快递领域以来,与第一梯队公司始终存在不小的单量差距,难以在数据积累、团队经验积累方面追赶第一梯队公司。韵达股份巨大的单量形成的数据积累、经验积累对于德邦股份来说具有重大价值。综上,在后新冠疫情时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日趋复杂,打造完善的流动体系,建立快递航母是形成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制造企业的供应链效率,降低企业物流采购成本,避免恶性价格竞争,形成可循环的市场环境。短期来看,数智化引领物流链路实现的降本增效和网点的不断优化和导流形成的规模效应是快递企业构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抓手;长期来看,从单一的快递产品逐步走上综合物流服务既是发达国家物流行业的先进经验,也是开拓新市场和新需求的必经之路。
因此,擅长大件快递及公路快运的德邦股份战略引入快递行业龙头企业韵
达股份,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开拓、战略布局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2、福杉投资在快递行业具有重要战略性资源
福杉投资系韵达股份全资子公司,控股股东为韵达股份,实际控制人为聂腾云、陈立英夫妇。截至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6月30日,福杉投资的总资产分别为6,500.28万元、82,432.85万元、84,155.23万元和107,639.5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分别为500.26万元、282.47万元、2,455.81万元和2,250.35万元。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福杉投资的营业收入分别为0万元、0万元、0万元和24.08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0.26万元、-217.79万元、173.34和-205.46万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福杉投资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目前快递行业第一梯队公司主要分为以“通达系”为代表的电商快递和以顺丰为代表的高端商务快递,其竞争格局不同。
行业发展初期,电商快递业竞争的核心在于成本,企业间的成本效率优势来源于精细化管理和高投资带来的规模经济,企业维持竞争力需要把精细化管理上的优势常态化,长期化,并不断投入核心要素资源,在成本优化收益提升的同时,时效和服务也会不断提升,形成良性循环,构造较高的竞争壁垒。
70.00% | 30.00% |
3.39% | 0.53% |
52.10%
100.00
%
100.00
%聂腾云
聂腾云 | 陈立英 |
上海罗颉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杉投资有限公司
福杉投资所属的韵达股份作为快递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通过核心资源的稳健投入以及精细化管理的不断优化,在快递行业品牌地位、市场资源、渠道网络、核心技术、成本管控等核心竞争领域具有重要战略性资源:
(1)韵达股份拥有快递行业核心经营资源
1)韵达股份拥有国际国内广泛覆盖的网络渠道韵达股份积极拓展国内外网络布局。截至2020年6月30日,已拥有60个枢纽分拨中心,100%直营;在全国拥有3,795个加盟商和32,229个网点/门店/服务部(含加盟商),网点数量较年初增加了17%,加盟制模式下公司市场网络覆盖保持高速增长;快递服务网络已覆盖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地级市以上城市除青海的玉树、果洛州和海南的三沙市外已实现100%全覆盖;“向西”增加开通了3个(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乌兰察布市丰镇市、阿拉善盟额济纳旗)等县级城市,县级以上城市覆盖率已达96.09%;“向下”开通了749个乡镇,累计已达24,659个乡镇;“向外”相继开拓了31个国家和地区,覆盖222个国际城市,网点数同比提升19%,已建立起国际国内广泛覆盖的网络渠道。
2)韵达股份具备雄厚的场站及运力资源韵达股份在场站及运力资源方面持续投入建设并保持行业领先地位。快递场站方面,韵达股份深入实施“物业自持”战略,持有全国网络范围内重要物流节点的物流物业资源。2019年包括宁波、芜湖、盘锦等多个自有场站工程交付使用,总建筑面积新增超20万平方,分拨处理能力大幅提高。截至2019年底,韵达股份自有物业资产余额为10.58亿元,保障全网操作容量、工作效率和承载能力再上新台阶;截至2019年末,韵达股份自动化设备资产占公司固定资产的比例约56.50%。2015年以来韵达股份在行业内率先探索分拨中心自动化设备研发工作,自主研发集成了“全自动分拣系统”。同时,韵达股份致力于持续掌握核心技术、提高设备自动化程度,保持对技术的升级迭代,先后历经了半自动化设备、单层全自动设备、双层全自动设备,其中高速矩阵的分拣效率升级后提升37%;单层自动交叉带在分拣、中转、运输过程,全程仅需扫码一次、过程不落地,分拣效率高达20000件/h,分拣差错率1/10000以下,同等货量下可大大节省分拣人力。2019年,韵达股份又创新研发了四层交叉带自动分拣线,分拣效率再次得到提升。通过自动化设备等新科技、新技术赋能全网,各转运中心依托强大的信息系统支持,实现互联互通的操作、运输、分拣、信息识别管理工作,将分拣速度、准确性、安全性和人均效能等指标提升到行业领先水平。此外,2017年以来,韵达股份根据对行业的前瞻判断并基于技术仿真模型预测,在转运、干线运输及干支协同等方面维持合适的资本开支,持续构筑充足的运能资源,高效地支撑着 “点对点”的干线运输模式。截止2019年
底,韵达股份账面运输设备价值约11亿元,自有运输车队规模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体现韵达股份快递网络运力的运输效率及业务规模持续稳定增长。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同行业固定资产余额情况对比如下:
单位:亿元
上市公司 | 项目 | 土地使用权 | 运输工具 | 机器设备 |
韵达股份 | 2017年12月31日 | 7.5 | 7.5 | 12.4 |
2018年12月31日 | 12.1 | 10.1 | 25.1 | |
2019年12月31日 | 20.2 | 11.0 | 36.4 | |
中通快递 | 2017年12月31日 | 16.0 | 15.5 | 13.0 |
2018年12月31日 | 19.7 | 23.2 | 24.8 | |
2019年12月31日 | 25.1 | 33.7 | 37.8 | |
圆通速递 | 2017年12月31日 | 16.7 | 1.2 | 4.2 |
2018年12月31日 | 21.7 | 5.6 | 8.9 | |
2019年12月31日 | 29.1 | 6.3 | 15.3 | |
申通快递 | 2017年12月31日 | 6.8 | 5.3 | 1.6 |
2018年12月31日 | 8.3 | 6.9 | 8.3 | |
2019年12月31日 | 9.2 | 9.2 | 14.3 |
注:可比公司未公开披露场站物业资产余额,以土地使用权维度进行比较列示
3)韵达股份具有行业领先的IT实践技术韵达股份以科技创新、智慧管理为驱动,聚焦全网核心资源、核心模块,在转运中心、干线运输、大数据决策、智慧服务、网络末端、客户开发等核心功能区深入进行信息化、数据化、智慧化建设和升级,在全网全链路实现一体式、数智化管理管控,将信息化、数据化、智能化管理与决策贯穿于快递生命周期全过程,基于算法技术,持续开发协同、兼容的多层次智慧管理应用系统,实现“将公司装入计算机中”。 2019年度,韵达股份加大信息化建设和科技创新投入力度,在信息系统开发、软硬件采购、服务外包合作等方面的资本开支为4.95亿元,同比增长60.2%。韵达持续在数据中心建设、数字化系统升级及前沿技术开发等方面进行投入研发,具体而言:
a.数据中心建设方面,韵达股份通过自主搭建云平台系统提升软件发布速度,并通过开发数据安全传输平台保障用户数据信息安全。此外,基于长期海量数据的处理分析,韵达股份具备在“双11”等货量峰值期间的并发处理能力,并确保在货量峰值期间依旧保持物流地址配送的精准度。
b.数字化系统升级方面,韵达股份不断升级电子面单系统,提高客户体验、提升客户发货效率,并通过优化和升级快件生命周期系统管控,加强快递
流转过程管控,提升各环节操作质量。与此同时,开发数据决策辅助系统,为各项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并通过智慧路由系统实现在不降低时效的前提下降低支线运输成本,提升服务时效;进而发挥规模效应和信息化优势,在快递周期全链路形成应用场景智慧化和智能服务;此外,韵达股份自主研发快递小哥操作系统,持续打造扁平化、智慧化网络末端、提升派送效率、提升用户服务体验以及开发了“快递网点ERP系统”等末端服务系统,实现对加盟商网点的扁平化、智慧化管理,提升其揽派效率、运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同行业研发费用/研发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上市公司 | 2017年度 | 2018年度 | 2019年度 |
韵达股份 | 0.47 | 0.61 | 1.74 |
中通快递 | - | - | - |
圆通速递 | 0.85 | 0.50 | 0.62 |
申通快递 | - | 0.44 | 1.04 |
注:根据各可比公司年报中研发费用或研发投入数据口径整理
(2)韵达股份具备快递行业核心运营能力
1)韵达股份成本管控能力领先快递行业韵达股份具备行业领先的成本优势,在构筑核心资产和资源的基础上,通过数字化系统化升级,在运输、分拣等方面进行精准化管控,边际单票成本持续降低,2019年度韵达股份快递服务单票成本(含派送费口径)连续五年呈下降趋势。具体而言,在运输方面,韵达股份采用动态智能化路由规划系统,实时监控货量变化,及时调整车线路由、车型匹配等,找到时效和成本的“帕累托最优”。同时,车辆配载系统通过预测高频服务下票件在全生命周期的时间节点和票件货量,将原有派送模式进行升级、优化,实现在不降低时效的前提下减少支线运输成本,既可以明显提升末端派送时效、缩短客户收到货物的时间,又能保障向客户提供高水平的快递时效和更好的服务体验;分拣方面,韵达股份能够根据包裹量、重量、流向等因素,将大规模数值计算的运筹学优化技术应用于新建分拨城市选址和具体市内选址,并通过算法引擎结合车辆数据、操作数据、场地信息、排班等信息输出对应的结果数据,及时准确的安排现场作业人员配置,提升分拣效率,降低分拣成本。
根据公开信息整理,可比公司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度单票运输成本
及中转成本如下:
单位:元/件
上市公司 | 项目 | 2017年度 | 2018年度 | 2019年度 |
韵达股份 | 运输成本 | 0.94 | 0.83 | 0.73 |
中转成本 | 0.42 | 0.38 | 0.37 | |
中通快递 | 运输成本 | 0.77 | 0.68 | 0.62 |
中转成本 | 0.39 | 0.38 | 0.34 | |
圆通速递 | 运输成本 | 0.93 | 0.80 | 0.69 |
中转成本 | 0.47 | 0.44 | 0.36 | |
申通快递 | 运输成本 | 0.97 | 1.19 | 1.35 |
中转成本 | 0.37 | 0.40 | 0.44 |
2)韵达股份服务品质奠定龙头品牌资源2019年,韵达股份快递服务有效申诉率指标月平均值为0.05(每百万件有效申诉件数),快递服务全程时限指标紧随顺丰速运、EMS、京东物流,连续三年居可比同行最快;快递服务公众满意度紧随顺丰速运、EMS、京东物流,居可比同行最佳;2018-2019年“双十一”期间,韵达股份菜鸟指数累计签收率排名稳居可比同行最高。
此外,韵达股份在“2019胡润品牌榜”、“2019胡润最具价值民营品牌榜”和“2019胡润中国500强民营企业榜”中分别位列第111名、第59名和第96位;此外,韵达股份还获得了中国邮政快递报社颁发的“中国快递金包裹10年贡献奖(2009-2019)”、“2019中国快递量质双升奖”、“2019中国快递社会责任奖”。3)韵达股份市场份额持续稳健增长韵达股份作为国内快递行业第一梯队的领军企业之一,伴随各项快递行业核心资源的投入积累及精细化运营管理的持续优化,不断构筑巩固经营发展中的核心资产优势,确立了韵达股份在成本管控、网络覆盖、场站能力、服务能力、科技能力等方面的领先同行的经营优势,业务量市场份额等持续多年领跑行业。2019年度可比公司毛利率、市占率及业务量增速等经营情况如下:
公司 | 毛利率 | 市占率 | 业务量增速 |
中通快递 | 29.95% | 19.08% | 42.20% |
韵达股份 | 13.15% | 15.79% | 43.60% |
圆通速递 | 12.01% | 14.35% | 36.80% |
申通快递 | 10.48% | 11.60% | 44.20% |
注:根据各可比公司公开信息整理
2020年上半年,韵达股份累计完成快递业务量56.29亿票,同比增长
29.88%,增速高出行业平均增速超过7.8个百分点;快递市场份额已达
16.61%。
3、福杉投资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市场、渠道、品牌等战略性资源,大幅促进上市公司市场拓展,推动实现上市公司销售业绩大幅提升根据福杉投资、韵达股份及上市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韵达股份作为战略投资者可以向德邦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市场、渠道、品牌等战略性资源,同时开放接口、技术赋能、核心供应商资源分享、提供末端网点及分拨中心等核心资源、输出核心专业团队,通过以上举措,大幅度促进上市公司市场拓展,同时大大缩短开拓市场的时间、并减少开拓市场及技术探索过程中的成本。此外,通过以上战略投资,构建起德邦股份长期发展更加扎实的基础,促进及提高德邦股份的长期市场竞争力。具体而言,德邦股份通过与战略投资者联合拓展客户综合性物流需求及末端渠道互通延伸销售网络覆盖,预计可为德邦股份带来每年约5亿元的收入规模增长并提升德邦股份末端网点乡镇覆盖率约2个百分点;结合韵达股份的富余分拨中心资源及运力资源精细化管理支持,预计可为上市公司每年减少约1.8亿元相关成本及后续定制化场站约15%水平的运营效率提升;此外,伴随双方各类装备材料的规模化采购,预计可为德邦股份带来每年约2,500万元的成本下降,进而大幅促进上市公司市场拓展,推动实现上市公司销售业绩的大幅提升。
4、福杉投资与上市公司共同谋求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合作利益
本次战略性资源引入后,除大幅促进上市公司市场拓展,推动实现上市公司销售业绩大幅提升外,双方还将基于各自在大小件快递、零担等各业务方面的优势经验进行产品优势互补,推动双方销售渠道的建设与拓展,延伸分拨中心等网络资源的布局与完善,联合各类装备材料的规模化采购等。此外,双方未来还将在科技物流、“互联网+”等领域持续拓展,合作开发移动互联、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优化服务网络布局,提升运营管理效率,拓
展协同发展空间,推动双方服务模式变革,完善信息化运营平台,在国内物流市场形成高度战略合作的综合性物流服务网络,实现各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
(二)福杉投资拟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权
2020 年 5 月 23 日,福杉投资与上市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拟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福杉投资将持有上市公司6.50%的股权,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较大,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福杉投资拟长期持有公司股权,暂未考虑未来的退出计划。此外,福杉投资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不相符,则锁定期将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满后,该等股份的解锁及减持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福杉投资有能力履行股东职责并拟参与上市公司治理
福杉投资所属韵达股份是国内快递行业第一梯队的领军企业之一,2019年度,韵达股份快递业务量突破百亿级达100.3亿件,增速连续4年运行在40%以上高位,市场份额达15.8%,排名行业第二,在快件时效、人均效能、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等快递企业核心运营管理方面具备充分的管理经验、人才和资源。根据已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自本次发行结束日起,福杉投资有权按照《公司法》及甲方《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一名非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相关股东权利,合理参与公司治理,协助公司进行决策,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保障公司利益最大化,维护全体股东权益。
(四)福杉投资具有较好的诚信记录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福杉投资及其控股股东韵达股份均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福杉投资所属韵达股份作为快递行业的龙头企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将结合自身品牌地位、市场资源、渠道网络、核心技术、成本管控
等战略性资源促进上市公司的市场拓展及销售业绩提升。此外,各方还将充分发挥在各自产品、服务经验、品牌价值及业内资源等相关优势,在市场拓展、网络优化和集中采购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共同提升市场占有率,进一步凸显规模效应,达到降本增效、提升市场竞争力的双赢效果,最终实现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及品牌价值的提升。
二、请申请人补充披露韵达股份以其全资子公司福衫投资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公司股份而未直接认购的原因,是否影响福衫投资在约定时限内持续向公司引入战略资源,若福衫资本股权发生变动、韵达股份不再控股,福衫资本如何确保将韵达股份市场拓展、网络优化、集中采购等战略性资源引入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中,韵达股份基于内部业务管理安排以全资子公司福杉投资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公司股份,主要系由于韵达股份在内部业务管理安排中系快递业务经营主体,历史过往的投资业务均系以福杉投资作为主体以自有资金进行产业链上下游的投资布局,如2018年5月投资浙江驿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布局菜鸟驿站项目,提升物流网络末端运作效率和服务的多样性;2020年4月投资杭州溪鸟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布局菜鸟乡村项目,推动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升级等,实现快递下乡和农产品上行,与韵达股份自身战略发展具有高度业务协同。因此,前述内部业务管理安排不会影响福衫投资在约定时限内持续向公司引入战略资源,且韵达股份已出具《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为进一步明确本公司与德邦股份的战略合作安排,本公司特作如下承诺:
1. 本公司将依据与德邦股份、福杉投资于2020年5月23日签订的《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杉投资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战略合作协议》”),积极推进与德邦股份战略合作关系,按照《战略合作协议》的约定将战略合作资源引入德邦股份;
2. 本公司将促使福杉投资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德邦股份股票;
3. 本公司承诺在《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的有效期内,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转让福杉投资的控股权,维持对于福杉投资的控制;
4. 在《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的有效期内,无论本公司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德邦股份的股票,本公司均将严格遵守《战略合作协议》的约定,遵循双方建立的长期战略合作机制,将市场拓展、网络优化、集中采购等战略性资源引入德邦股份。”
综上,韵达股份已明确承诺,在《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的有效期内,无论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德邦股份的股票,均将在约定时限内持续将韵达股份市场拓展、网络优化、集中采购等战略性资源引入上市公司。
三、请申请人结合战略合作的具体内容和方式,说明福衫资本为申请人带来战略性资源是否存在不确定性、是否就强化引入战略资源、保障战略资源持续引入作出具体安排、现有合作方式是否导致申请人的资源通过福衫资本反向输送给韵达股份以及引入福衫资本作为战略投资者的必要性
(一)德邦股份与韵达股份开展多维度战略合作将持续强化引入战略资源
基于各方已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上市公司与韵达股份将在市场开拓、网络优化及集中采购等方面积极探索和商定切实可行的战略合作方案并全面推进落实,强化上市公司市场及渠道等战略资源的持续引入,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具体如下:
1、市场拓展
(1)联合拓展客户综合性物流需求
基于德邦股份在大件快递、零担等业务方面的优势经验,对于韵达股份客户中存在大件快递、零担等综合性服务需求而不能独立满足客户产品需求时,在价格、服务等相关条件同等的前提下,韵达股份将优先推荐客户使用德邦股份相关产品,或优先选择与德邦股份共同合作开发该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对应的快递、零担、供应链等多产品的一体化服务,实现末端客户共享。对于此类客户,双方将按照各自的资源贡献及具体客户协议约定,分配对应比例的收益。在客户联合开发模式下,一来韵达基于对自身服务客户需求了解,具有清晰的客户画像,能够根据德邦需求精准匹配并推荐客户,增加客户转化的成功
率,也提升了德邦开发客户的效率;二来通过联合拓展市场以满足各类客户的综合性物流需求,也增加了客户的粘性,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经测算上述可导入客户综合性物流需求规模约为100亿元,参考德邦股份约5%水平的历史客户开发成功率,保守预计可为德邦股份带来每年约5亿元的收入规模增长。由于韵达提供的客户具有其精准性,减少了大量无效拜访环节,开发成功率理论上高于德邦原历史客户开发成功率。
双方基于上述合作方式积极开展相关试点工作,如由双方联合拓展的某奶粉企业供应链项目于2020年9月4日试点发货,截至2020年9月26日已累计发货10,072票;双方合作试点的空运次日达轻小件产品,2020年9月18日已完成第一批天津、上海、青岛三个城市的试点推行。
(2)末端渠道互通延伸销售网络覆盖
当前行业政策鼓励快递企业加强农村地区网络建设,推进“农户+电商+快递”发展模式。韵达股份基于自身市场规模及加盟制业务模式具备国际国内广泛覆盖的渠道网络,相较德邦股份当前的末端渠道更为下沉且覆盖范围更广。后续合作中韵达股份将向德邦股份开放末端网点韵达快递超市的系统接口,结合德邦股份渠道覆盖需求将末端网点进行互通,预计约有3,000余个末端网点可逐步实现对接,能够提升德邦的网络覆盖密度,延伸德邦股份的销售网络覆盖深度及广度。
双方末端网点已试点IT系统对接,截至2020年9月28日累计试点门店354家;此外,双方积极推进快递柜末端对接,初步筛选了17个枢纽中心推行进一步的合作试点。
2、网络优化
(1)合作开发分拨中心富余资源
韵达股份深入实施 “物业自持”战略,具备丰富的自有场站定制化建设经验及优质区位场站资源储备。优质区位场站系快递行业核心战略资源之一,可持续优化快递网络调度及分拨中转效率,而定制化建设场站的效率提升效应也更为明显,主要系对于市场上普遍提供的标准化场地,快递企业在租赁后需投入大量人力及物力进行适用性改造,并结合过程中的运营情况持续调试改进,而定制化建设场站在建设阶段便已根据用户需求及快件特性进行了设计配置,因此也是快递物流企业竞相追逐的行业战略资源。韵达股份将基于现阶段建成、在建及拟建的优质区位场站特征,结合德邦股份网络布局优化的资源需求及自身丰富的定制化场站建设经验,向德邦股份开放富余场站资源的开发使用,相较于租赁市场标准化场地,使用韵达股份提供的定制化场地资源预计可为德邦股份提升特定场站近80件/人/日的业务处理量即约15%水平的运营效率。
(2)运力资源精细化管理支持
韵达股份具有快递行业领先的运力规模及运精细化管理能力,并依托其科技创新能力及超大规模的公路运输市场成立了“优配”车货匹配平台,已累计实现认证用户超过5万家,运力数超过10万个,能够有效降低运能成本。韵达股份聚焦持续投入IT大数据建设,积累了大量的车线转运的规划数据和场景,在转运中心、干线运输、大数据决策、智慧服务、网络末端等核心功能区深入进行信息化、数据化、智慧化建设和升级,在全网全链路实现一体式、数智化管理管控,并依托自身大数据路由算法对于200个核心城市近4万条路径进行实时规划,在同步纳入串点、核心分拨辐射、运输频次等路径规划因素后大数据路由算法将实时规划几十万种路径方案的比对调度,使得韵达股份运输成本实现3%-15%比例的优化。韵达股份立足发展于快递业务,包裹业务量持续领先行业,在IT建设中也积累了大量经验,并在包裹处理及路由系统等方面摸索出了具备行业前瞻性的解决方案,而这些解决方案同样适用于大件快递细分场景。韵达股份将派出资深团队进驻德邦股份运力管理现场对于特定线路的运力成本优化需求开展专项分析,并基于韵达股份的大数据分析算法对于德邦股份的处理系统及路由系统进行二次开发,提供深度学习的算法技术支持。德邦股份深耕大件快递,虽然部分包裹的体积重量等与韵达股份存在一定差异,但快
递行业各类处理场景的核心还是依托高效的IT系统及逆行大量条码信息流的分析管理,提升大批次包裹处理能力及运筹规划能力,因此韵达股份基于数据及经验积累对于德邦股份处理系统及路由系统的二次开发将显著提升德邦股份的包裹处理及路由分析算法能力。基于车队人力成本管理、车辆精细化定制、单双驾灵活模式、不对称空仓货量填仓、外请运力调度等方面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并对于相关解决方案落实的实施效果进行持续跟踪,在不影响各自货源线路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为德邦股份提供运力资源精细化管理支持。预计可为德邦股份带来每年约1.8亿元相关成本的下降,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 | 子项目 | 成本优化(万元) | 测算过程 |
车队人力成本管理 | - | 7,500.00 | 通过结合韵达股份的车队人力管理经验及大数据路由算法的二次开发进行人力资源运用情况分析,初步测算可优化车队人力安排约1,168人,保守预计节降约7,500.00万元成本 |
车辆精细化定制 | 国产替代效应 | 703.20 | 根据韵达股份团队初步算法分析,通过采用国产替代进口产品,在800km以内线路推动国产车、扩大货柜净空,假设每年度推广112台,单台节降5.4万/年,在特定线路中的长干线挂车采用国产胎替代进口可降低轮胎成本8.2万/月,国产替代改装全年可为德邦股份合计节降约703.20万元 |
短干线精细化运营 | 3,981.60 | 通过在200F以上对发短干线40条线路进行大柜运行等精细化管理运营,将节降8.3万/条/月,预计德邦股份全年可合计节降约3,981.60万元成本 | |
单双驾灵活模式 | - | 2,076.00 | 通过对于600km以内线路调整为灵活单驾模式预计可优化单驾线路301条,节降约2,076万元成本 |
不对称货量填仓 | 3,888.00 | 德邦股份每日干线空仓量约为3万方,以韵达股份渠道团队1.2%销售比例及均价300元/方价格测算,一年360天共可实现约3,888万元的成本节降 | |
合计 | 18,148.80 |
3、集中采购
双方在车辆、油料及外请车运力采购等方面存在同类采购需求,但在快递物流行业,优质供应商通常系公司长期培育形成的稳定战略资源,其优惠价格折扣均为各大快递物流企业的核心商业机密,系奠定成本竞争优势的重要基础。双方联合采购的效益体现为两方面,一方面双方共同扩大采购规模,提升议价能力来降低采购的单位成本,另一方面双方将深度共享采购车辆、分拣设备等选型的技术,提升车辆、设备的使用效率。因此,基于本次深入战略合作的前提,针对各细项装备和材料双方将联合分析优质供应商资源并组织集中采购,由韵达股份向德邦股份导入核心供应商资源及优惠价格,实现规模化集采降低单位成本的同时,在车辆、分拣设备的选型上,韵达股份积累了更丰富的选型经验,可以帮助德邦股份选择更优的产品,例如,在快递运输车辆的选型上,针对不同货物结构,定制化车厢/车轴数、针对运输距离的长短,选择进口品牌或国产品牌,从而实现单位运输成本最优,进而增强上市公司长期盈利能力。预计韵达股份向德邦股份导入的优质供应商及优惠价格折扣在牵引车辆、零件耗材等方面可使得上市公司获得关键零配件平均约15%—18%水平的价格降幅,每年可为德邦股份实现约2,500万元的成本下降。
综上,德邦股份将通过上述合作方式在市场拓展、网络优化及集中采购等方面强化引入韵达股份的战略性资源,持续保障上市公司股东利益,且对于前述战略性资源合作内容及结果韵达股份已作出相关承诺,确保相关资源的持续引入。
(二)现有合作方式不会导致德邦股份资源通过福衫投资反向输送给韵达股份
上述合作方式中德邦股份在通过具体合作方式获取韵达股份各项战略性资源时,均将以市场公允价格通过协议约定结算,不存在德邦股份相关资源通过福杉投资反向输送给韵达股份的情形;韵达股份在上述合作中,通过向德邦股份导入客户综合性物流服务需求等战略性资源,其自身对于客户的综合性需求响应能力也将进一步加强,预计通过供应链客户的联合开发可实现新增每日单量6,000余单,带来每年约300万元-500余万元的收入增加,且通过联合采购
的规模提升相关单位成本也将有所下降,预计相关采购综合成本下降约1%,可为韵达股份带来每年约100万元的成本下降。对于韵达股份在与德邦股份合作开展业务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继续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的定价原则进行,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整体而言,现有合作方式下韵达股份取得的收入增加及成本节约规模均小于德邦股份所取得的战略资源规模,现有合作方式不会导致德邦股份资源通过福衫投资反向输送给韵达股份。
(三)引入福杉投资作为战略投资者具有必要性
1、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凸显“马太效应”
快递行业由于电商红利的逐步消退竞争越发激烈,行业的规模效应壁垒及标准化服务水平线持续抬升。头部企业受益于规模效应及优质资源具有更低的边际成本,从而进一步提升市场占有率,凸显强者愈强的“马太效应”。德邦股份虽然基于自身零担运输基因深耕大件快递细分市场具备一定先发优势,但伴随各类平台型企业持续对快递物流领域的渗透接入,德邦股份需要快速实现市场拓展与产能扩张,以进一步巩固自身在大件快递市场的龙头地位及规模壁垒。
2、稀缺战略性资源导入需基于深度股权合作
内生发展所带来的市场拓展与产能扩张进程相对缓慢,而通过快递行业的核心资源导入可实现公司市场规模的快速发展。德邦股份与福杉投资、韵达股份在上述战略合作中,各方系基于股权合作为基础在销售渠道、网络资源、供应商储备等方面均通过信息共享开展实质性合作,韵达股份将自身的末端网点、中转场地等核心物理资源及大数据路由算法等核心科技资源向德邦股份进行了充分导入,对于快递行业而言,末端网点及中转场地等物理性资源决定了运输网络的运营基础及覆盖规模,而大数据路由算法及成本管控经验则直接决定了快递企业的运营效率及成本优势。因此,韵达股份拟引入的战略性资源均为其领先于行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相较于传统业务合作对于双方信息公开程
度、业务资源共享程度等要求更高,在当前快递行业市场竞争格局中双方共同打造快递、快运、供应链等全系列物流产品的综合服务能力,提升服务密度并增强双方的市场竞争力。
3、龙头企业合作实现降本增效及品牌提升
公司引入韵达股份下属福杉投资作为战略投资者,将助力公司发展,符合双方长远利益。物流行业以全方位降本增效为核心竞争力,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双方将充分发挥在各自产品、服务经验、品牌价值及业内资源等相关优势,在市场拓展、网络优化和集中采购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共同提升市场占有率,进一步凸显规模效应;同时实现双方优势互补,达到降本增效、提升市场竞争力的双赢效果,最终实现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及品牌价值的提升。
四、结合发行对象福衫资本的情况,说明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福杉投资符合第七条所规定的“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9.2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8.62元/股。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当仅派发现金股利时,按如下公式调整:PA1=PA0-DA
(2)当仅送红股、配股或转增股本时,按如下公式调整:PA1=PA0/(1+EA)
(3)当派发现金股利同时送红股、配股或转增股本时,按如下公式调整:
PA1=(PA0-DA)/(1+EA)
其中:
PA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
PA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DA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EA 为每股送红股、配股或转增股本数。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进行政策调整的,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综上,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及定价依据符合《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五、请申请人披露福衫投资认购股份的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
根据福杉投资出具的承诺函,福杉投资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的情形、不存在结构化安排或直接或间接使用德邦股份或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福杉投资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存在德邦股份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福杉投资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认购的股份为其真实持有,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代持股权情形;福杉投资用于支付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款项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六、是否明确发行对象认购股票数量或者数量区间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根据《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福杉投资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66,739,130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份的3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案协商确定。
七、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反馈问题,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查阅了本次发行的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协议、战略合作协议、承诺函等相关文件以及申请人的相关会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等;与申请人控股股东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交流,了解了申请人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原因、战略合作的具体内容和方式以及申请人的未来发展规划。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引入的战略投资者符合《监管问答》“一、关于战略投资者的基本要求”,构成《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定的“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具备重要战略性资源,与发行人存在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预计将长期持有发行人较大比例股份,并将委派董事参与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战略投资者还将为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市场、渠道、品牌等战略性资源,大幅促进上市公司市场拓展,推动实现上市公司销售业绩大幅提升;韵达股份基于内部业务管理安排以其全资子公司福衫投资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公司股份,并已明确承诺在《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的有效期内,无论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德邦股份的股票,均将在约定时限内持续将韵达股份市场拓展、网络优化、集中采购等战略性资源引入上市公司;德邦股份与福杉投资、韵达股份已就强化引入战略资源、保障战略资源持续引入作出具体安排,福衫投资为德邦股份带来战略性资源具备必要性且不存在不确定性,现有合作方式不会导致德邦股份的资源通过福衫投资反向输送给韵达股份;福衫投资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福杉投资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或间接使用德邦股份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德邦股份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本次发行明确了发行对象认购股票数量,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引入的战略投资者符合《监管问答》“一、关于战略投资者的基本要求”,构成《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规定的“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具备重要战略性资源,与发行人存在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预计将长期持有发行人较大比例股份,并将委派董事参与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具有良好
的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战略投资者还将为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市场、渠道、品牌等战略性资源,大幅促进上市公司市场拓展,推动实现上市公司销售业绩大幅提升;韵达股份基于内部业务管理安排以其全资子公司福衫投资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公司股份,并已明确承诺在《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的有效期内,无论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德邦股份的股票,均将在约定时限内持续将韵达股份市场拓展、网络优化、集中采购等战略性资源引入上市公司;德邦股份与福杉投资、韵达股份已就强化引入战略资源、保障战略资源持续引入作出具体安排,福衫投资为德邦股份带来战略性资源具备必要性且不存在不确定性,现有合作方式不会导致德邦股份的资源通过福衫投资反向输送给韵达股份;福衫投资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福杉投资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或间接使用德邦股份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德邦股份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本次发行明确了发行对象认购股票数量,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问题二
请申请人披露:(1)对照《再融资业务问题解答》关于同业竞争的监管要求披露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从事与申请人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与申请人构成同业竞争,解决同业竞争的时间进度安排,拟采取的解决措施;(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做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是否存在违反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形,是否损害申请人利益;(3)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同业竞争。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对照《再融资业务问题解答》关于同业竞争的监管要求披露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从事与申请人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与申请人构成同业竞争,解决同业竞争的时间进度安排,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快递、快运、仓储及供应链业务,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德邦控股,实际控制人为崔维星。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德邦控股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德邦控股控制的其他企业共计13家,根据其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及工商登记情况,前述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成立时间 | 控制 关系 | 经营范围 |
1 | 德鑫保理 | 20,000 | 2018-02-05 | 德邦控股全资子公司 | 一般经营项目是:保付代理(非银行金融类);从事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业务及其他限制项目);创业投资业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2 | 宁波德敦 | 100 | 2019-10-30 | 德邦控股全资 | 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成立时间 | 控制 关系 | 经营范围 |
子公司 | 经营活动) | ||||
3 | 星光小贷 | 18,000 | 2016-03-16 | 德邦控股全资子公司 | 小额贷款业务(具体经营项目以金融管理部门核发批文为准)。 |
4 | 天津德基 | 200,000 | 2019-03-06 | 德邦控股全资子公司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5 | 宁波德旭 | 100 | 2020-10-25 | 星光小贷为其执行事务合伙人 | 企业管理咨询。 |
6 | 宁波德宋 | 5,000 | 2019-08-01 | 天津德基全资子公司 | 一般项目: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7 | 宁波德卫 | 5,000 | 2019-08-01 | 天津德基全资子公司 | 一般项目: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8 | 宁波德周 | 5,000 | 2019-08-01 | 天津德基全资子公司 | 一般项目: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9 | 宁波德隋 | 5,000 | 2019-08-01 | 天津德基全资子公司 | 一般项目: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10 | 成都德基 | 10,000 | 2019-03-20 | 天津德基全资子公司 | 供应链管理服务;建筑工程;物业管理;房屋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
11 | 泉州德基 | 5,000 | 2019-10-12 | 宁波德周全资 | 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成立时间 | 控制 关系 | 经营范围 |
子公司 | 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12 | 重庆德基 | 7,000 | 2019-09-23 | 宁波德隋全资子公司 | 仓储服务;物业管理及咨询服务;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3 | 大连德邦物管 | 5,000 | 2020-01-13 | 宁波德宋全资子公司 | 许可项目:仓储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注:天津德基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处于工商备案过程中。
1、对于发行人主营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德邦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快递、快运、仓储及供应链业务。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德邦控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开展快递、快运、仓储及供应链业务。除控股股东德邦控股下属4家子公司成都德基、泉州德基 、重庆德基及大连德邦物管外,其他9家子公司经营范围不存在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成都德基、泉州德基 、重庆德基及大连德邦物管4家子公司经营范围虽包含“供应链管理服务及仓储服务”,但前述4家公司自设立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并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其设立目的主要系德邦控股用于依法获取土地并开展产业园开发建设业务,4家公司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2019年 | 2020年1-6月 | ||||||
总资产 | 净资产 | 营业 收入 | 净利润 | 总资产 | 净资产 | 营业 收入 | 净利润 | |
成都德基 | 9,942.15 | 9,932.15 | - | -67.85 | 10,548.84 | 9,893.74 | - | -38.42 |
泉州德基 | 4,977.80 | 4,977.80 | - | -22.20 | 4,977.78 | 4,977.78 | - | -0.02 |
重庆德基 | 6,999.96 | 6,989.96 | - | -10.05 | 8,649.18 | 6,963.18 | - | -26.78 |
大连德邦物管 | - | - | - | - | 2,106.17 | 1,706.09 | - | -1.06 |
注:泉州德基2019年10月成立;大连德邦物管2020年1月成立,截至2019年末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亦未运营。因此,对于发行人主营业务,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亦已出具相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详见本题回复之“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做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是否存在违反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形,是否损害申请人利益”之“(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先前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其亦不存在违反先前承诺的情况。
2、对于发行人其他业务(产业园业务及保理业务),公司控股股东德邦控股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并已出具相关承诺避免潜在同业竞争
(1) 产业园业务
对于产业园业务,2019年起,公司控股股东德邦控股陆续成立子公司并开展产业园开发建设业务。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德邦控股下属的成都德基、重庆德基以及大连德邦物管已分别在成都双流区、重庆江津综保区、大连保税区汽车产业园区各取得一宗土地并拟建设物流产业园。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实际开展相关产业园业务。因此,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对于产业园业务,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历史上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况。
2020年6月,基于业务拓展及协同发展的考虑,发行人拟设立产业园子公司并逐步开始开展产业园相关业务,包括产业园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等,而发行人控股股东未来将不再从事产业园业务。针对上述三处已取得土地并拟开工建设的产业园,德邦控股下属相关子公司成都德基、重庆德基、大连德邦物管作为资产持有方及建设主体,仅负责产业园的投资及报建、筹建等建设工作,产业园建成后,成都德基、重庆德基、大连德邦物管均不会对已建成的产业园进行运营与管理。同时,为了进一步避免与发行人在产业园业务的潜在同业竞争,德邦控股和实际控制人于2020年6月均已出具承诺,明确拟采取的措施及时间进度安排:第一,成都德基、重庆德基、大连德邦物管将在各自建设的产业园完成竣工验收后9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等方式将产业园交由发行人或
其下属子公司运营与管理,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有权代理决定前述产业园的经营方针及投资计划并向其推荐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策前述产业园未来经营决策及人事管理,托管期间内,托管资产所产生的的利润或者亏损由德邦控股享有,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将收取一定的托管费用,双方未来将通过托管协议进一步确定托管细节安排,避免就产业园业务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第二,在五年内,按照合法程序,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收购、股权转让等有效措施,将已建成后的产业园注入德邦股份或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以避免就产业园业务与德邦股份的同业竞争;第三,成都德基、重庆德基、大连德邦物管与发行人将以一般商业性原则及市场上公平的条款及价格进行前述交易,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德邦股份必要的审议程序,不会损害德邦股份及德邦股份股东的利益。第四,德邦控股及实际控制人未来将不从事可能与德邦股份及其子公司经营的产业园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因此,对于产业园业务,发行人控股股东未来不存在与发行人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关承诺进一步避免对于产业园业务的潜在同业竞争。德邦控股和实际控制人于2020年6月出具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本人)郑重声明,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中,除成都德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德基”)、重庆德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德基”)、大连德邦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德邦”)已分别在成都双流区、重庆江津综保区、大连保税区汽车产业园区各取得一宗土地并拟建设物流产业园外,本公司控制的除德邦股份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未涉及产业园业务。
(2)成都德基、重庆德基、大连德邦仅在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已取得的地块上负责产业园的投资及报建、筹建等建设工作,产业园建成后,成都德基、重庆德基、大连德邦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德邦股份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均不会对已建成的产业园进行运营与管理,成都德基、重庆德基、大连德邦将在各自建设的产业园完成竣工验收后9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等方式将产业园交由德邦股份或其下属子公司运营与管理,避免就产业园业务与德邦股份产生同业竞
争。成都德基、重庆德基、大连德邦与德邦股份将以一般商业性原则及市场上公平的条款及价格进行前述交易,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德邦股份必要的审议程序,不会损害德邦股份及德邦股份股东的利益。
(3)成都德基、重庆德基、大连德邦将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五年内,按照合法程序,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收购、股权转让等有效措施,将已建成后的产业园注入德邦股份或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以解决就产业园业务与德邦股份的同业竞争。
(4)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除德邦股份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未来将不从事可能与德邦股份及其子公司经营的产业园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5)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除德邦股份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德邦股份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及时予以赔偿。
(6)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公司(本人)作为德邦股份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2)保理业务
对于保理业务,2019年8月,上市公司受让控股股东德邦控股全资子公司德鑫保理所持有的德易保理全部股权,股权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下属保理业务开展主体为德易保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下属德鑫保理自前述交易完成后,未新增开展保理业务,仅现有存量客户逐步还款清退,待还款清退之后,德鑫保理将注销。同时,德鑫保理已于2019年8月承诺,德鑫保理将不会再新开展与标的公司德易保理现有保理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发行人控股股东德邦于2020年8月承诺,德鑫保理不再新签订保理合同且不再以任何方式开展保理业务。除德鑫保理外,公司控股股东德邦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崔维星先生没有投资其他可能与德易保理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因此,对于保理业务,控股股东报告期内不存在与发行人竞争,未来亦不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崔维星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德邦控股及其控制的企业
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崔维星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编号 | 企业名称 | 控制关系 | 经营范围 |
1 | 宁波维德 | 崔维星持有该公司99%的股权,并任其执行董事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 | 宁波宣德 | 崔维星持有该公司99%的股权,并任其执行董事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
3 | 宁波德邦成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宁波维德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崔维星通过控制宁波维德控制该有限合伙 |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
4 | 宁波德邦成长二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宁波维德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崔维星通过控制宁波维德控制该有限合伙 |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
5 | 宁波德邦成长三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宁波宣德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崔维星通过控制宁波宣徳控制该有限合伙企业 |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6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邦长青四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宁波宣德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崔维星通过控制宁波宣徳控制该有限合伙企业 |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快递、快运、仓储及供应链业务。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崔维星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开展快递、快运、仓储及供应链业务,经营范围亦不存在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因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情况。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为进一步避免潜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关承诺,明确拟采取的措施及时间进度安排。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做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是否存在违反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形,是否损害申请人利益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先前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其履行情
况对于避免同业竞争相关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德邦控股、实际控制人崔维星于2015年3月10日,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与发行人签署《避免同业竞争协议》,并分别出具承诺,德邦控股出具承诺具体如下:
“1、本公司郑重声明,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它企业未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直接持有或通过他人代持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等)从事与德邦物流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也未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业务上的帮助。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它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直接持有或通过他人代持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等)从事可能与德邦物流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业务上的帮助,不会在任何可能与德邦物流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产生同业竞争的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德邦物流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3、如德邦物流及其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它企业将不与德邦物流及其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德邦物流及其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它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德邦物流及其子公司的竞争:A、停止与德邦物流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B、将相竞争的业务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纳入到德邦物流及其子公司来经营;C、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它企业有任何从事、参与可能与德邦物流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活动的商业机会,本公司应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德邦物流,在通知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德邦物流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按照不差于提供给本公司或任何独立第三方的条件给予德邦物流。
5、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
偿由此给德邦物流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6、本承诺函在本公司作为德邦物流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实际控制人崔维星先生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郑重声明,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直接持有或通过他人代持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等)从事与德邦物流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也未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业务上的帮助,未在任何与德邦物流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产生同业竞争的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直接持有或通过他人代持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等)从事可能与德邦物流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业务上的帮助,不会在任何可能与德邦物流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产生同业竞争的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保证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保证本人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德邦物流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3、如德邦物流及其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将不与德邦物流及其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德邦物流及其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德邦物流的竞争:A、停止与德邦物流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B、将相竞争的业务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纳入到德邦物流及其子公司来经营;C、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有任何从事、参与可能与德邦物流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活动的商业机会,本人应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德邦物流,在通知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德邦物流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按照不差于提供给本人或任何独立第三方的条件给予德邦物流。
5、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德邦物流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6、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德邦物流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如本题回复之“一、对照《再融资业务问题解答》关于同业竞争的监管要求披露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从事与申请人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与申请人构成同业竞争,解决同业竞争的时间进度安排,拟采取的解决措施”详述:
对于发行人主营业务快递、快运、仓储及供应链业务,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开展相同或相似业务,不存在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情况;
对于发行人其他业务包括产业园业务及保理业务等,报告期内,由于发行人相关业务的拓展,产业园业务及保理业务由控股股东转移至发行人经营。转移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情况,转移后,为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已新增出具相关承诺,明确解决措施及时间进度安排,并承诺不在从事相同业务。因此,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前述承诺及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的情况。
(二)针对产业园业务及保理业务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为进一步避免产业园业务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德邦控股和实际控制人崔维星于2020年6月出具承诺,相关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本人)郑重声明,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中,除成都德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德基”)、重庆德基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德基”)、大连德邦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德邦”)已分别在成都双流区、重庆江津综保区、大连保税区汽车产业园区各取得一宗土地并拟建设物流产业园外,本公司控制的除德邦股份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未涉及产业园业务。
(2)成都德基、重庆德基、大连德邦仅在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已取得的地
块上负责产业园的投资及报建、筹建等建设工作,产业园建成后,成都德基、重庆德基、大连德邦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德邦股份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均不会对已建成的产业园进行运营与管理,成都德基、重庆德基、大连德邦将在各自建设的产业园完成竣工验收后90个工作日内通过托管等方式将产业园交由德邦股份或其下属子公司运营与管理,避免就产业园业务与德邦股份产生同业竞争。成都德基、重庆德基、大连德邦与德邦股份将以一般商业性原则及市场上公平的条款及价格进行前述交易,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德邦股份必要的审议程序,不会损害德邦股份及德邦股份股东的利益。
(3)成都德基、重庆德基、大连德邦将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五年内,按照合法程序,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收购、股权转让等有效措施,将已建成后的产业园注入德邦股份或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以解决就产业园业务与德邦股份的同业竞争。
(4)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除德邦股份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未来将不从事可能与德邦股份及其子公司经营的产业园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5)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除德邦股份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德邦股份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及时予以赔偿。
(6)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公司(本人)作为德邦股份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为进一步避免保理业务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德邦控股于2020年8月出具承诺,相关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郑重承诺,本公司将敦促德鑫保理除继续履行在2019年7月31日(德邦股份收购德易保理股权的基准日)前已签订的保理合同外,不再新签订任何保理合同,不再以任何方式开展新的保理业务,不会再新开展与德易保理现有保理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2、本公司郑重承诺,自2019年7月31日起,德鑫保理未再签订新的保理合同,未再以任何方式开展新的保理业务,未再新开展与德易保理现有保理业
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3、本公司或德易保理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德邦股份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及时予以赔偿。
4、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公司作为德邦股份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上述承诺自签订之日起处于正常履行当中,相关主体不存在违反承诺内容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先前同业竞争承诺及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新增同业竞争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转运中心智能设备升级项目和IT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本次非公开募投项目围绕发行人主营业务开展,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控股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因此,前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并未新增发行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使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同业竞争关系,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形。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反馈问题,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了控股股东德邦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崔维星出具的相关承诺函、德邦控股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及营业执照以及本次募投项目的立项批复等审批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德邦控股、实际控制人崔维星及其下属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就进一步避免产业园业务的潜在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德邦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崔维星已出具承诺明确解决措施及时间进度安排;控股股东德邦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崔维星所出具的相关避免同
业竞争承诺正常履行,不存在违反先前承诺及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同业竞争;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已就前述相关情况按照《再融资业务问题解答》的披露要求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报告》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中进行披露。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德邦控股、实际控制人崔维星及其下属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就进一步避免产业园业务的潜在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德邦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崔维星已出具承诺明确解决措施及时间进度安排;控股股东德邦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崔维星所出具的相关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正常履行,不存在违反先前承诺及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同业竞争;发行人及发行人律师已就前述相关情况按照《再融资业务问题解答》的披露要求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中进行披露。
问题三
请申请人披露2019年公司收购德鑫保理所持德易保理100%的股权履行审议程序、披露义务的情况,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2019 年公司收购德鑫保理所持德易保理 100% 的股权履行审议程序
2019年8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德易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以3,640.20万元的价格受让德鑫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持有的德易保理全部股权,关联董事崔维星、崔维刚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容诚对德易保理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19年8月14日出具编号为会审字[2019]7054号《审计报告》。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以2019年7月31日为基准日对德邦控股股权转让涉及的德易保理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资产评估,并于2019年8月15日出具编号为大学评估评报字[2019]960012号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邦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德易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德易保理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3,640.20万元,评估增值49.14万元,增值率1.37%。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德邦控股旗下子公司德鑫保理,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关联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金额、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上市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交易类别相关的累计交易金额均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即20,136.29万元(未经重述数据),因此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至股东大会批准。此外,本次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
二、披露义务的情况
2019年8月21日,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了《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37)、《关于收购德易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8)、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德易保理资产评估报告,公司履行了该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义务。
三、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情况
在上述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决议中,关联董事崔维星、崔维刚回避表决,该事项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本次收购构成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的运营和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助于公司业务协同,增强公司的竞争力。本次关联交易定价方式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业务协同,提高公司业务水平和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交易在各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本次关联交易定价方式合理、公允,符合市场规则,体现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本次交易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收购德易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反馈问题,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了德邦股份收购德易保理交易协议、董事会决议材料、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材料、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材料等,同时查阅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履行审批程序,并查阅公司关于上述交易的公告情况。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19年公司收购德鑫保理所持德易保理100%股权的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交易审议、表决程序及信息披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2019年公司收购德鑫保理所持德易保理100%股权的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交易审议、表决程序及信息披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问题四请申请人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申请人产生较大影响、标的金额1万元以上的的诉讼或仲裁的有关情况,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新发生诉讼或仲裁事项,是否涉及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等方面,前述诉讼或仲裁事项是否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包含其并表子公司,下同)在报告期内发生或虽在2017年1月1日前发生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标的金额1万元以上的诉讼或仲裁的有关情况
(一)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的且标的金额1万元以上的诉讼或仲裁的有关情况
1、基本情况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以立案时间为标准,下同)的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的统计情况如下:
发行人诉讼地位 | 案件数量(起) |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的案件进度 | 立案年份 | 标的金额(单位:万元) | 判决金额(单位:万元) |
原告 (申请人) | 439 | 已决 | 2017年 | 6,153.31 | 3,775.53 |
2018年 | 9,905.91 | 5,627.22 | |||
2019年 | 3,464.69 | 2,294.46 | |||
2020年1-6月 | 665.63 | 112.74 | |||
202 | 未决 | 2017年 | 960.08 | - | |
2018年 | 1,541.62 | - | |||
2019年 | 19,750.88 | - |
发行人诉讼地位 | 案件数量(起) |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的案件进度 | 立案年份 | 标的金额(单位:万元) | 判决金额(单位:万元) |
2020年1-6月 | 2,407.51 | - | |||
被告 (被申请人) | 1,624 | 已决 | 2017年 | 11,288.39 | 2,226.75 |
2018年 | 8,777.34 | 3,162.51 | |||
2019年 | 9,758.42 | 2,383.87 | |||
2020年1-6月 | 1,202.70 | 566.97 | |||
350 | 未决 | 2017年 | 416.54 | - | |
2018年 | 557.85 | - | |||
2019年 | 3,821.88 | - | |||
2020年1-6月 | 2,980.46 | - | |||
第三人 | 8 | - | - | - | - |
6 | - | - | - | - |
注:2019年,因被告丰圣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圣资产”)严重违反与德邦基业签订的编号为【FSRC-WJ11H-075】的第6期《丰圣-融驰稳健11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编号为【FSRC-WJ11H-062】的第7期《丰圣-融驰稳健11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以下合称为“《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管理人义务,德邦基业于2019年8月起诉丰圣资产(以下简称“案件一”),要求被告返还上述合同项下的认购本金合计160,000,000.00元并向德邦基业赔偿违约损失约1,613,150.69元(暂定)。同时,因上海上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上科”)、自然人章勇未履行为保障基金合同的履行而签订的编号为【SKFSR11-ZR-20180329】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编号为【SKFS-ZY-20180329】的《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编号为【SKFS-BZ-20180329】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德邦基业另案起诉上海上科、自然人章勇(以下简称“案件二”),要求其履行前述协议项下的回购及担保义务。鉴于案件二的相关协议均为案件一协议的从协议,均为担保案件一所涉协议的履行,因所涉主体及法律关系不同,德邦基业将丰圣资产及上海上科、自然人章勇作为不同的被告进行另案起诉,故案件一与案件二诉讼标的金额合并计算。
2. 尚未结案案件的具体情况
截至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作为原告及被告的未决诉讼标的金额合计32,713.36万元,占发行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6月30日归母净资产的比重分别为8.07%及7.83%,主要包括理财产品纠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房屋租赁纠纷等;发行人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标
的金额合计7,872.52万元,占发行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6月30日归母净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94%及1.89%,主要包括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房屋租赁纠纷等,该等纠纷为快递、物流企业运营过程中较常见的纠纷类型,主要诉讼请求为金钱给付。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上表所列示的发行人尚未结案的案件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案件共计552起,其中发行人作为原告(申请人)202起,涉案标的金额合计24,660.10万元,作为被告(被申请人)350起,涉案标的金额合计7,578.85万元,按照标的金额进一步分类情况如下:
申请人诉讼 (仲裁)地位及立案年份 | 标的金额1万元-50万元(包含本数) | 标的金额50万元-100万元(包含本数) | 标的金额100万元(不包含本数)以上 | ||||
案件数量(起) | 标的金额合计 (万元) | 案件数量(起) | 标的金额合计 (万元) | 案件数量(起) | 标的金额合计 (万元) | ||
原告 (申请人) | 2017年 | 2 | 9.31 | - | - | 1 | 950.77 |
2018年 | 8 | 52.20 | 1 | 60.00 | 2 | 1,429.43 | |
2019年 | 78 | 727.52 | 7 | 445.27 | 6 | 18,578.09 | |
2020年1-6月 | 88 | 869.85 | 4 | 308.39 | 5 | 1,229.28 | |
小计 | 176 | 1,658.87 | 12 | 813.66 | 14 | 22,187.57 | |
被告 (被申请人) | 2017年 | 30 | 247.87 | 2 | 168.67 | - | - |
2018年 | 41 | 346.71 | 3 | 211.13 | - | - | |
2019年 | 109 | 1,070.00 | 9 | 624.00 | 7 | 1,930.00 | |
2020年1-6月 | 136 | 1,278.25 | 7 | 487.17 | 6 | 1,215.03 | |
小计 | 316 | 2,942.84 | 21 | 1,490.98 | 13 | 3,145.03 | |
合计 | 492 | 4,601.70 | 33 | 2,304.64 | 24 | 25,332.60 |
上述案件中,发行人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标的金额100万元以上且尚未结案的13起诉讼仲裁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案件进展情况 | 案件 名称 | 案由 | 诉讼(仲裁)地位 | 标的额 | 诉讼请求或仲裁申请 | 事实与理由 | 判决、裁定或裁决结果 |
1 | 二审准备开庭 | 太平洋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其他纠纷 | 被告 | 1,007,885.47 |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人民币979257.6元及利息9229.5元。利息从2018年4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8年7月11日,实际支付的利息应计算至被告付清上述费用给原告之日止。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公估费损失19398.37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判决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 诉讼理由:案外人厦门象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委托被告将一批发动机及配件由哈尔滨运往大连并就其运输货物向原告投保货运险。2018年1月25日,上述货物于运输途中因车辆(车牌号黑BF2089,黑L9390挂)驻车燃油取暖器处起火,导致本案货物受损。被告作为本案货物承运人依法应就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已按保单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理赔款人民币979257.6元,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 上诉理由:一审法院未就原审原告代位求偿权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查明,且对原审原告是否已赔付保险金、保险金的具体金额认定不清,因此上诉请求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 一审判决:1、被告吉林省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支付赔偿款项人民币679257.60元。2、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发行人现已上诉。 |
2 | 二审准备开庭 | 吉安达运输合同纠纷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被告 | 1,026,383.00 | 诉讼请求:1、被告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运费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两倍计算,暂计至2019年12月2日为26,38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0)粤7101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于2019年9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和欠条无效;2、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受其胁迫向被上诉人支付的200万元;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 诉讼理由:第三人欠原告运费3,000,000元,该债务于2019年9月1日经协议依法转让给被告承担。被告于2019年9月1日出具欠条,同意代第三人偿还欠原告的上述债务,并承诺于2019年9月2日11点前及时将欠款3,000,000元支付给原告,如逾期,承诺承担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双倍的违约金。之后,被告于2019年9月2日还款2,000,000元,尚有1,000,000元未支付。遂起诉。 上诉理由: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不构成胁迫,认定有误,遂上诉。 | 一审判决:被告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吉安达货运有限公司支付运费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两倍计算)。 发行人现已上诉。 |
3 | 仲裁中止审理、等待中院 | 曹澜旭劳动争议 | 劳动纠纷 | 被告 | 1,066,496.3 | 诉讼、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99000元(19年2月1日至19年6月15日);2、被申请人支付19年3月16日至6月 | 诉讼、仲裁理由:2019年3月16日,被告以原告泄露公司机密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该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遂起诉。 | 上海市青浦区仲裁委及一审判决均驳回原告/申请人全部仲裁/诉讼请求。曹澜旭上诉至上海 |
序号 | 案件进展情况 | 案件 名称 | 案由 | 诉讼(仲裁)地位 | 标的额 | 诉讼请求或仲裁申请 | 事实与理由 | 判决、裁定或裁决结果 |
二审审理 | 15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66000元;3、被申请人撤销2019年3月16日作出的违纪处理公告,并支付赔偿金735232元;4、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2019年五天年假工资11000元;5、被申请人支付17年4月16日至19年4月15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11264.3元;6、被申请人支付17年4月16日至19年4月15日工作日加班工资44000元;7、被申请人出具解除证明等办理退工手续;8、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退保手续);9、被申请人赔偿未办理退工导致申请人无法正常就业的实际损失;10、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共同责任。 |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在该案仲裁请求等均与申请人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诉讼请求存在重大关联,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对本案处理具有重大影响,依法应中止审理本案,因此决定:中止深劳人仲按【2020】2075号、深劳人仲案【2020】7529号案件的审理。 暂未收到二审开庭通知。 | ||||||
4 | 一审准备开庭 | 舒建华等4人交通事故纠纷 | 交通事故 | 被告 | 1,300,970.00 | 1、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曹光平、长沙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湖北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共同向四原告舒健华(李国军配偶)、罗素兰(李国军母亲)、李兴池(李国军之子)和李正好(李国军之女)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300970元;2、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2019年11月18日02时45分,被告曾光平接到长沙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调度员的指示(挪柜),将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停放路边,李国军驾驶电动三轮车与停放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相撞,造成李国军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交警认定李国军承担主要责任,曾广平承担次要责任,多次协商赔偿未果,遂起诉。 | -- |
5 | 二审准备开庭 | 尹育红交通事故纠纷 | 交通事故 | 被告 | 1,334,540.40 | 诉讼请求:1、被告刘海林、被告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区分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尹育红1334540.0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支付);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204民初630号民事 | 诉讼理由:2018年6月12日20时25分,刘海林驾驶粤FCZ977轻型仓栅式货车沿韶关市南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南天豪庭前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方向在人行横道内横过马路的行人尹育红发生碰撞,造成尹育红受伤的交通事故。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海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尹育红不承担事故责任。 上诉理由:一审法院未正确认定本案工作任 | 一审判决:1、被告刘海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675720.04元给原告尹育红;2、驳回原告尹育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刘海林现已上诉。 |
序号 | 案件进展情况 | 案件 名称 | 案由 | 诉讼(仲裁)地位 | 标的额 | 诉讼请求或仲裁申请 | 事实与理由 | 判决、裁定或裁决结果 |
判决书,依法判决由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尹育红的赔偿责任,上诉人刘海林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 务的具体内容,机械片面适用法律,有违公正原则。 | |||||||
6 | 对方上诉 | 梁英伦劳动争议 | 劳动纠纷 | 被告 | 1,606,419.07 | 仲裁请求:1、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即该案仲裁期间被申请人、诉讼一审原告及二审被上诉人,简称“被告”)支付截止2019年8月12日之前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595623.51元;2、被告支付2016年12月10日至2019年9月5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70000元;3、被告支付2016年12月10日至2019年9月5日住院护理费460000元;4、被告支付2016年12月10日至2018年10月2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09452.50元;5、按5585.40元每月标准从2018年11月8日开始一直支付生活护理费;6、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1343元;7、按8378.10元每月标准从2018年11月8日开始一直支付伤残津贴;8、被告支付交通费20000元。 诉讼请求:1、诉讼原告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仅需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58625元;2、诉讼费由诉讼被告承担。 上诉请求:1、撤销盐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粤0308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结果)的第二判项(内容:诉讼原告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梁英伦2016年12月10日至2018年10月26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58625元),改判被上诉人支付2016年12月10日至2018年10月26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152,679.90元;2、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 仲裁理由:仲裁申请人于2016年9月12日入职,2016年12月10日,仲裁申请人在广州因日常工作受伤,2017年5月10日被认定为工伤,2018年11月8日被认定为一级伤残,停工留薪期自2016年12月10日至2018年10月26日,一级护理,配备辅助器具为轮椅和气垫床。仲裁申请人受伤后一直昏迷,医疗费均为自费,被申请人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有承担一部分。申请人受伤后未能享受工伤待遇,申请人一直要求被申请人配合办理,但多次沟通被申请人均不配合,申请人已无力承担巨额费用。遂申请仲裁。 诉讼理由:对仲裁结果中关于被告在受伤前平均工资认定数额存在异议,遂起诉。 上诉理由:上诉人(原审被告)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的平均工资应参照2015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6753元进行计算,遂上诉。 | 仲裁裁决:1、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仲裁申请人2016年12月10日至2018年10月26日期间住院护理费250631.10元;2、支付2016年12月10日至2018年10月26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152679.90元;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判决:1、原告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梁英伦2016年12月10日至2018年10月26日期间住院护理费人民币250631.1元;2、原告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梁英伦2016年12月10日至2018年10月26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58625元。 对方现已上诉。 |
序号 | 案件进展情况 | 案件 名称 | 案由 | 诉讼(仲裁)地位 | 标的额 | 诉讼请求或仲裁申请 | 事实与理由 | 判决、裁定或裁决结果 |
7 | 一审准备开庭 | 珠海启世机械设备运输合同纠纷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被告 | 1,706,545.29 | 1、被告1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设备损失1629040.29元;2、判令被告1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处理残损设备产生的杂费77505元;3、判令被告1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以上述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产生的利息;4、判令被告2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港湾大道分公司就被告1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 原告珠海启世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1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在2018年7月20日签订《物流运输合同》,约定由被告提供货物承运服务,违约条款中约定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损坏,被告按照货物实际损失赔偿,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委托被告1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将一台设备运输至成都,同时原告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投保了国内货物运输保险。2018年9月1日,被告2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港湾大道分公司承载上述设备的车辆冀FN2000发生火灾,导致原告货物受损。人保公司核定后,以原告设备不含税价4456896.55扣除31.7%的毛利润、保单约定的10%免赔额、残值,最终赔付原告1945800元。鉴于资金压力,原告与人保公司达成和解,但人保公司扣除的毛利润及原告生产受损设备产生的成本以及保险公司扣除的免赔额合计1629040.29元均为原告的实际损失,及因此事故产生的保管费、鉴定费等费用77505元也是原告的实际损失,保险公司未能偿付,应当由被告赔偿,因此提起诉讼。 | -- |
8 | 一审准备开庭 | 朱安兰、张祖兰和张保明交通事故纠纷 | 交通事故 | 被告 | 2,057,916.00 |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章卫华、被告二浙江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玉环开发区分公司、被告三浙江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和第三人玉环市第二人民医院按责任比例支付原告医疗费325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1456元、误工费33456元、交通费4000元、死亡赔偿金11114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90495元、丧葬费33216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财产损失800元,以上费用合计2057916元;2、判令被告三浙江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就被告二浙江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玉环开发区分公司应赔偿原告朱安 | 诉讼理由:2019年8月06日18时37分许,驾驶三轮电动车的章卫华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的张登权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被告一章卫华负主要责任。当日,张登权被送至玉环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伤情被诊断为:1、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2、左腓骨上段骨折;3、左小腿软组织挫伤;4、左前臂软组织撕脱伤,在2019年8月13日10时28分突发心跳呼吸骤停,经过抢救于2019年8月13日13时10分宣布抢救无效死亡。张登权的死亡经玉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为:左侧腓骨骨折术后引起的急性肺动脉栓塞致急性循环呼吸障碍而猝死。后 | -- |
序号 | 案件进展情况 | 案件 名称 | 案由 | 诉讼(仲裁)地位 | 标的额 | 诉讼请求或仲裁申请 | 事实与理由 | 判决、裁定或裁决结果 |
兰、张祖兰和张保明的全部费用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一章卫华、被告二浙江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玉环开发区分公司、被告三浙江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和第三人玉环市第二人民医院承担。 | 经台州市医学会医学鉴定:第三人玉环市第二人民医院在对患者张登权的诊疗过程中,诊疗行为存在部分过失,该过失与患者死亡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医方承担轻微责任。该事故肇事三轮车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二浙江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玉环开发区分公司,且该车辆司机章卫华是在工作中与张登权发生交通事故。除此之外,被告二浙江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玉环开发区分公司是被告三浙江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故被告三应对被告二应支付原告全部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9 | 二审准备开庭 | 卡行运输合同纠纷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被告 | 2,672,682.80 | 诉讼请求:原告杭州卡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人民币2,515,952.17元、逾期利息(自2019年6月1日起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5万元、律师费6万元。 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8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决;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诉讼理由:2019年5月15人,第三人上海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卡行公司”)与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公司”)签订《运输合作框架协议》和《德邦共拼平台货物运输合同》,上海卡行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德邦公司一直拖延支付运输款项。后上海卡行公司将对德邦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2019年6月至11月,德邦公司共拖欠运输款项2,515,952.17元,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故诉诸法院。 上诉理由:1、原审法院对“2019年4月起,被上诉人德邦公司与原审第三人浙江全矗通物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关系”的认定,存在错误;2、原审法院对“原审第三人上海卡行公司与被上诉人德邦公司之间的合同未履行,上海卡行对德邦公司不享有债权”的认定,存在错误。 |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杭州卡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原告已上诉 |
10 | 一审准备开庭 | 段久妍劳动争议 | 劳动纠纷 | 被告 | 3,839,717.86 |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武汉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段久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3496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3月工资2635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2月欠发的工资18714.18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2月扣除的工资 | 诉讼理由:原告段久妍于2009年8月4日与被告武汉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并正式入职,原告工作岗位逐步由普通岗位升至管理岗位,期间被派驻至江西、江苏、上海等地。2017年4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5月11日,申请人被任命为上海事业部总裁,在工作期 | -- |
序号 | 案件进展情况 | 案件 名称 | 案由 | 诉讼(仲裁)地位 | 标的额 | 诉讼请求或仲裁申请 | 事实与理由 | 判决、裁定或裁决结果 |
6000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长期激励228776.85元;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5月14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获取分享奖励219382.61元; 7、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9年8月4日至2019年3月31日工作日加班工资2137075元;8、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9年8月4日至2019年3月31日未休双休日加班工资634823元;9、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9年8月4日至2019年3月31日未休年假加班工资96919.5元;10、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9年8月4日至2019年3月31日未休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4538元。10、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未发福利补贴共计5173.88元。 | 间,被告武汉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强制给原告段久妍调岗为资深标准推进专员,单方面降低原告的薪资报酬,并取消原告的年终奖励,对此,原告明确表示拒绝并要求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和年终奖励,但均未果。因被告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未能提供劳动条件,原告于2019年3月31日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合同。 | |||||||
11 | 仲裁准备开庭 | 朱军、王晓露等23人劳动争议 | 劳动纠纷 | 被告 | 4,025,829.00 | 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年休假工资。 | 各申请人申请仲裁理由包括:因发行人要求申请人驾驶存在安全隐患车辆行驶、未能按期足额缴纳申请人社保,未按约定安排年假休息等原因而要求解除与发行人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 -- |
12 | 二审中止审理 | 贵州贞丰县何连买卖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 4,504,848.00 | 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何奕渊、何富光、周青峰和成都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温江分公司共同支付原告何连货款4504848元,并按6%的年利率从2015年12月9日支付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上诉请求:1、上诉人何连请求撤销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何连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何奕渊、何富光、周青峰和成都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温江分公司承担。 | 诉讼理由:被告何富光与被告何奕渊系父子关系,与被告周青峰系夫妻关系。被告何奕渊与原告何连之间长期存在利益往来,2015年,被告何奕渊、何富光向原告何连购买总价4504848元白酒,委托被告成都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温江分公司托运,货到付款,物流告知收货人已经签收货物,但原告何连迟迟未收到被告支付的货款。被告何奕渊、何富光称未收到其向原告何连购买的白酒。 上诉理由:1、上诉人何连与被上诉人之间有买卖华葛系列瓶装白酒的买卖合意;2、上诉人已经完成货物交付,卖方义务已经履行完毕;3、一审判决认定的结果,与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且有违常理;4、一审 |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何连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因作为本案依据的另案尚未审理完结) |
序号 | 案件进展情况 | 案件 名称 | 案由 | 诉讼(仲裁)地位 | 标的额 | 诉讼请求或仲裁申请 | 事实与理由 | 判决、裁定或裁决结果 |
判决程序违法。 | ||||||||
13 | 一审准备开庭 | 成都温江何连运输合同纠纷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被告 | 5,300,000.00 | 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成都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温江分公司和成都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何连赔偿货物损失4504848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11月9日起,以45048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为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 诉讼理由:2015年1月9日原告何连委托被告成都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温江分公司托运5094件瓶装酒,价值4504848元,收货人为周青峰、何奕渊,付款方式为到付。后原告与周青峰、何奕渊就是否收到货物发生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案外人周青峰、何奕渊坚称自己未收到货物,而被告成都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温江分公司和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始终未能提供原始收货凭证证明原告指定的收货人确已收货的事实,导致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以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收货事实而驳回了原告要求案外人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并指出原告主张被告成都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温江分公司因存在运输过错而承担责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 -- |
(二)发行人在2017年前发生的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标的金额1万元以上的诉讼或仲裁的有关情况
发行人在报告期外发生的(即2017年1月1日前发生)、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日尚未结案的案件共计33起,标的金额合计391.47万元,不存在单笔标的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未决案件。该等尚未结案的案件所涉及的判决总金额占发行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比例不足0.1%,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申请人有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案件。
二、发行人自2020年7月1日至今新增发生的、标的金额1万元以上的诉讼或仲裁的有关情况
申请人自2020年7月1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之具日新增发生的、标的金额1万元以上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共22起,涉案标的金额(已决按照判决金额计算)合计434.75万元,占发行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比例约为
0.1%,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其中:发行人诉讼(仲裁)地位为原告(申请人)的案件共计4起,均系未决案件,标的金额合计169.25万元;发行人诉讼(仲裁)地位为被告(被申请人)的未决案件共计17起,标的金额共计263.00万元;发行人诉讼地位为被告的已决案件1起,标的金额3.77万元元,调解确认赔偿金额2.50万元。
前述案件中,仅有1起诉讼标的金额为100万元以上的未决案件,发行人的诉讼地位为被告,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原告田晗因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起诉被告郑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满村分公司、郑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原告与买家于2020年3月29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销售商品,并约定“于2020年4月10日前将第一批产品邮寄买家提供的地址,2020年4月11日前若没有收到第一批货物,则视为原告违约,此合同终止”等内容,2020年3月31日原告委托被告运输第一批商品到加拿大并办理海关出口货物报关等事宜,约定费用共计1.90万元,一周内到达原告指定目的地,原告于当时交付货物并支付了费用。后被告未按时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因被告的违约导致原告的商品购销合同被终止,造成原告实际损失14.90万元、逾期利益损失90.00万元及差旅
费、律师费等各项损失。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实际损失15.06万元,逾期利益损失90.00万元,共计105.06万元;诉讼费被告承担。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中。
综上所述,发行人自2020年7月1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之具日新增发生的、标的金额1万元以上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共22起,其中未决案件21起,已决1起,涉案标的金额(已决按照判决金额计算)合计434.75万元,占发行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比例约为0.1%,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发行人已就单笔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诉讼进行披露。
三、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至今的诉讼、仲裁案件涉及申请人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的情况
经核查,申请人自2017年1月1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仅有1起涉及商标的案件、1起涉及专利的案件,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均已审结。除上述两起案件外,不存在其他涉及申请人核心专利、商标、技术等方案。
四、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至今的诉讼、仲裁案件不存在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首先,经核查,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至今的尚未结案的诉讼、仲裁案件主要包括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房屋租赁纠纷等,该等纠纷为快递、物流企业运营过程中较常见的纠纷类型,主要诉讼请求均为金钱给付。经梳理申请人历史诉讼情况,诉讼标的金额与判决金额一般会存在一定差异,经统计:报告期内,发行人作为原告的已决诉讼情况,判决金额占涉案标的金额的比例为58.50%;发行人作为被告的已决诉讼情况,判决金额占涉案标的金额的比例为26.88%。根据前述论述,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自2017年至今发生的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标的金额合计32,671.19万元,其中发行人作为被告的合计涉案标的金额7,841.84万元,发行人作为原告的合计涉案标的金额24,829.35万元,极端情况下判决申请人作为被告按照诉讼标的金额进行全额赔付或作为原告不能获得任何赔偿,涉案标的合计金额占发行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6月30日净资产总额比重分
别为8.07%及7.83%,均不足10%,不会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其次,发行人上述未决诉讼不涉及发行人核心专利、商标、技术等,亦不会对发行人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及未来发展造成重大影响。发行人的上述未决案件不涉及申请人的募投项目,不会对申请人的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再次,发行人前述未决诉讼中,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德邦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上科科技投资公司、章勇、丰圣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理财产品的未决诉讼标的单笔金额较大,具体情况及其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分析如下:
2018年7月,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宁波德邦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1.6亿元自有资金认购丰圣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圣资产”)管理的丰圣—融驰稳健11号私募基金第6期及第7期份额。根据《丰圣-融驰稳健11号私募基金投向公告》,该基金投资于上海上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上科”)持有的上海复旦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科技园”)的股权收益权,上海上科承诺按约定期限溢价回购该股权收益权,同时以其持有的复旦科技园股权作为质押物,上海上科法定代表人章勇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20年5月25日,因上海上科资金流动性紧张,未能如期履行股权收益权回购义务,导致宁波基业1.6亿投资资金存在延期兑付风险,该基金份额尚未赎回。
在理财产品发生延期兑付后,为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2019年7月,公司对丰圣资产、上海上科提起诉讼,向法院提交了购买理财的资金流水、协议等证据,并通过上海市金融法院冻结上海上科持有的复旦复华(股票代码600624)股份,冻结上海上科旗下账户、房地产、车辆等资产,上述冻结资产扣除抵(质)押部分优先受偿权利对应的债权后,公司为第一顺位受偿人。目前该案件仍在审理,尚未判决。于2020年6月30日,公司管理层结合案件主办律师的意见,以及与上海上科、丰圣的沟通情况,判断该笔理财在短期内存在收回风险,因此从谨慎性考虑,对该笔理财计提了8,000.00万元减
值。该笔诉讼涉及标的资产金额1.6亿元,占发行人最近一期净资产的比重为
3.83%,不足10%;计提改笔减值后,发行人2020年1-6月净利润为15,440.11万元,较去年同期的10,549.70万元仍增长46.36%,因此,该笔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最后,就发行人关于诉讼及仲裁事项的信息披露,根据上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规则,发行人作为原告及被告的、2020年6月30日之前12个月内发生的未决诉讼、仲裁案件共计387起,标的金额合计为26,022.22万元,占发行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6月30日净资产总额比重分别6.42%及6.23%,均不足10%。此外,发行人已于2019年7月发布专项公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逾期的公告》(2019-032),并在定期报告中就相关事项进行披露,充分提示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相关投资风险。综上所述,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至日的上述诉讼、仲裁案件不存在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五、请说明截至2020年6月30日预计负债计提的依据及充分性
(一)预计负债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的预计负债均为对于德邦股份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所进行计提。按诉讼案件类型列示的预计负债情况如下:
类型 | 预计负债金额(元) | 占比 |
交通事故 | 670.40 | 41.84% |
货物运输纠纷 | 577.10 | 36.02% |
劳动关系纠纷 | 143.87 | 8.98% |
房屋租赁纠纷 | 65.98 | 4.12% |
其他 | 144.80 | 9.04% |
合计 | 1,602.15 | 100.00% |
(1)交通事故形成的预计负债为公司在执行货物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需预计赔偿的金额;(2)货物运输纠纷形成的预计负债为公司承运客户货物过程中,因公司责任致使货物发生毁损而需预计赔偿的金额;
(3)劳动关系纠纷形成的预计负债为公司与被雇佣方发生劳务报酬纠纷而需预计赔偿的金额;(4)房屋租赁纠纷形成的预计负债为公司经营租赁关系中发生违约而需预计赔偿的金额;(5)其他形成的预计负债主要为保险公司代为支付公司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货物损失金额后,向公司主张的赔偿,以及公司预计需支付的未结算运费、网络服务费等负债。
(二)预计负债的计提依据
德邦股份各类型未决诉讼所计提预计负债的依据如下:
交通事故相关未决诉讼所计提的预计负债按照交警等执法机关认定的责任以及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预估需要赔偿的伤残或伤亡赔偿金额、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并扣除保险公司承担的金额;
货物运输纠纷相关未决诉讼所计提的预计负债在保价的情况下,按照货物保价金额计提;若货物未保价,则按照货物实际损失情况,参考货物生产成本、市场价格等确定计提金额;
劳动关系纠纷相关未决诉讼所计提的预计负债按照合同关系的合规性、未结算的劳务报酬等情况,确定需要赔偿的金额;
房屋租赁纠纷相关未决诉讼所计提的预计负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及标准,确定需要赔偿的金额;
其他预计负债为按照公司在诉讼中的责任、保险公司代偿情况、实际未结算的交易金额情况确定计提金额。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未决诉讼以及相应预计负债具体如下: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被申请人 | 案件类型 | 立案日期 | 诉讼金额(万元) | 预计负债计提依据 | 截至目前审核进展 | 裁判金额(万元) |
永德县梅子箐云边茶叶专业合作社 | 昆明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昆明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9年6月4日 | 69.20 | 按照货物实际损失金额计提 | 结案 | 3.00 |
福建双松溪县双众服装加工厂众服装有限公司 | 福建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南平明顺物流有限公司、福建双众服装有限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9年6月3日 | 51.66 | 按照客户实际货物损失情况预估 | 我方上诉 | 53.00 |
田章良 | 郑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2019年7月31日 | 8.82 | 按照未发放的离职工资计提 | 一审已判决 | 0.19 |
韩杉 | 德邦(上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耿栓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 交通事故 | 2020年3月24日 | 5.09 | 按照事故中的责任及法律有关的人身损害赔偿标注的规定预估计提金额 | 结案 | 4.32 |
深圳市宇天科技有限公司 |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9年2月16日 | 7.07 | 按照实际货物的损失金额计提 | 结案 | - |
赵焕植 | 拉萨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9年11月27日 | 12.44 | 按照实际货物的损失金额计提 | 二审准备开庭 | 12.44 |
艾广收/李平 | 吉林省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交通事故 | 2020年3月25日 | 27.93 | 公司在事故中全责,按照法律规定预估赔偿金额 | 结案 | 15.93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吉林省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其他纠纷 | 2019年2月18日 | 100.79 | 按照实际货物的损失金额计提 | 二审已开庭 | 67.93 |
宋文强 | 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2020年3月20日 | 9.72 | 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欠付劳动报酬的情况,无需赔偿 | 一审准备开庭 | - |
蔡景常 | 缪振容、福建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福鼎分公司、广州市锐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交通事故 | 2020年4月21日 | 24.95 | 公司在事故中承担全责,按照法律有关的人身损害赔偿标注的规定预估计提金额 | 我方上诉 | 24.60 |
肖鑫 | 南昌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赣州开发区潭口镇分公司、黄河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9年6月28日 | 90.17 | 公司已返还预存运费,欠款事实不成立,客户存在恶意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客户诉讼 | 二审准备开庭 | - |
陈春 | 广西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钦州环城路分公司、周翔 | 交通事故 | 2020年5月27日 | 13.83 | 公司在事故中承担全责,按照法律有关的人身损害赔偿标注的规定预估计提金额 | 结案 | 6.33 |
沈蓉芬 | 王金涛、杭州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交通事故 | 2020年3月4日 | 8.39 | 公司在事故中承担全责,原告诉讼金额符合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按照诉讼金额计提 | 结案 | 7.20 |
杭州哈智机器人有限公司 | 杭州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德邦杭州萧山区所前营业部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9年8月2日 | 19.82 | 公司责任致使货物损失,且客户已经足额保价,按照诉讼标的金额计提 | 结案 | 19.81 |
丁龙海 | 杭州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9年12月11日 | 12.00 | 按照货物实际损失金额计提 | 二审已开庭 | 3.04 |
林文彪 | 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2020年5月7日 | 7.81 | 法院可能不认可旷工,而需要补发工资 | 对方上诉 | 0.63 |
孟凡勇、田中利、杨文第、杨二妮、杨国栋、杨辉辉、杨汝攀 | 山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齐河第一分公司 | 劳动纠纷 | 2020年3月20日 | 18.90 | 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欠付劳动报酬的情况,无需赔偿 | 结案 | - |
章立健 | 广东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2019年7月12日 | 9.34 | 按照工资差额计提 | 结案 | 0.27 |
王素香 | 仝振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 交通事故 | 2019年8月7日 | 26.44 | 公司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按照法律有关的人身损害赔偿标注的规定预估计提金额 | 结案 | 12.66 |
陈华锋 | 宁波博雅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江门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2020年5月7日 | 28.53 | 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谨慎性原则,估计补偿金额 | 结案 | - |
顾冲 | 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2018年4月25日 | 22.39 | 按照需要补发的工资差额计提 | 结案 | 15.03 |
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 湖北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松滋分公司、内蒙古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9年9月25日 | 6.62 | 按照实际货物的损失金额计提 | 二审准备开庭 | 6.62 |
史根成 | 胡兵涛郑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2019年7月1日 | 7.79 | 按照工资差额计提 | 我方上诉 | 7.88 |
李秀红 | 段得美、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交通事故 | 2019年8月26日 | 14.63 | 公司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按照法律有关的人身损害赔偿标注的规定预估计提金额 | 一审已判决 | 0.26 |
夏冬梅 |
交通事故 | 2020年6月5日 | 19.60 | 公司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按照法律有关的人身损害赔偿标注的规定预估计提金额 | 一审已判决 | 7.46 | ||
赵玉梅 | 马俊浩、郑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禹州第二分公司 | 交通事故 | 2020年5月7日 | 11.60 | 公司在事故中承担全责,按照法律有关的人身损害赔偿标注的规定预估计提金额 | 结案 | 6.73 |
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南京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0年5月14日 | 7.38 | 按调解结果计提 | 结案 | 0.40 |
朱伟伟 | 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南京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2020年3月12日 | 18.69 | 劳务外包员工工伤诉讼请求,公司谨慎性角度,按连带责任 | 一审已判决 | - |
计提 | |||||||
黄文德 | 宁波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2019年7月12日 | 47.00 | 按照劳务报酬差额计提 | 结案 | 3.63 |
赵忙 | 张凯、郑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 | 交通事故 | 2020年5月20日 | 7.20 | 公司在事故中承担全责,按照法律有关的人身损害赔偿标注的规定预估计提金额 | 结案 | 6.22 |
许洪金 | 雷德才、福建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交通事故 | 2020年5月18日 | 16.11 | 公司在事故中承担全责,按照法律有关的人身损害赔偿标注的规定预估计提金额 | 结案 | 13.56 |
刘立军司 | 方浩、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 | 交通事故 | 2019年8月5日 | 19.61 | 公司在事故中承担全责,按照法律有关的人身损害赔偿标注的规定预估计提金额 | 结案 | 8.87 |
青岛现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青岛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9年9月7日 | 7.83 | 按照货物成本价计提 | 对方上诉 | 0.30 |
福建省惠安雕艺文创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福建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福建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惠安螺阳分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9年12月23日 | 6.80 | 按照货物成本价计提 | 结案 | 0.60 |
张斌 |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9年6月21日 | 9.30 | 按照货物实际损失金额计提 | 我方上诉 | 9.30 |
王进龙 | 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2019年9月29日 | 7.04 | 按照预计和解的金额计提 | 结案 | 5.00 |
卢营昌 | 张城东、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李正根、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 交通事故 | 2019年1月10日 | 23.16 | 公司在事故中承担全责,按照法律有关的人身损害赔偿标注的规定预估计提金额 | 结案 | 0.50 |
上海歆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 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年8月30日 | 43.88 | 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及公司产生的房屋占用费 | 一审已判决 | 45.78 |
上海润衡流体技术有限公司 | 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9年8月13日 | 13.05 | 按照货物实际损失金额计提 | 二审已开庭 | 1.13 |
苏海博 |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2020年5月12日 | 19.20 | 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按照谨慎性原则计提 | 结案 | - |
信自裕(上海机械)有限公司 | 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9年11月11日 | 8.96 | 按照货物实际损失金额计提 | 对方上诉 | 0.30 |
尹育红 | 刘海林、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区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 | 交通事故 | 2019年4月1日 | 133.45 | 公司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按照法律有关的人身损害赔偿 | 结案 | - |
标注的规定预估计提金额 | |||||||
朱黄帅 | 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2020年5月29日 | 27.11 | 公司判断法院不支持对员工车险的扣款,因此按照预计赔偿金额计提 | 对方已起诉 | 0.26 |
叶建明 |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0年3月26日 | 6.64 | 公司责任致使货物损失,按照诉讼金额全额计提 | 结案 | - |
深圳市良通源科技有限公司 | 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9年9月9日 | 9.10 | 按照货物实际损失金额计提 | 对方上诉 | 0.04 |
石家庄石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 石家庄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腾飞物流有限公司、曹详琴、石家庄安邦物流有限公司、李国均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9年9月27日 | 50.38 | 公司责任致使货物损失,按照诉讼金额全额计提 | 二审已判决 | 50.38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中心支公司 | 梁鑑棠、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东莞市永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其他纠纷 | 2020年4月29日 | 5.92 | 公司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按照诉讼金额计提 | 结案 | - |
谷展龙 | 深圳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江苏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2020年6月5日 | 9.21 | 原告针对工伤赔偿的待遇诉求合理,按照诉讼金额计提 | 结案 | 8.70 |
魏于法 | 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2020年6月17日 | 7.02 | 合同解除程序不合规,原告诉求合理,按照诉讼金额全额计提 | 结案 | 2.00 |
泰安市泰山区盛世精典相册厂 | 山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泰安第三分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0年5月22日 | 9.91 | 按照货物实际损失金额计提 | 结案 | 10.03 |
唐有来 | 河北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年8月23日 | 14.67 | 按照房屋占用的时间及合同约定计费标准计提 | 结案 | 5.18 |
赵瑞永 | 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2019年5月28日 | 26.45 | 合同解除程序不合规,按照预计赔偿金额计提 | 二审已开庭 | 7.26 |
张龙 | 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2020年3月11日 | 14.85 | 按照劳务报酬差额计提 | 仲裁已裁决 | 1.23 |
王洪涛 | 山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威海环区海滨北路分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0年3月20日 | 10.60 | 按照前期和客户调解协商的金额 | 结案 | 8.66 |
永嘉县电磁阀厂 | 温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永嘉瓯北分公司、温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7年6月30日 | 7.61 | 按照货物实际损失金额计提 | 结案 | 5.56 |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秀荣达家 | 乌鲁木齐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0年6月10日 | 5.56 | 按照货物实际损失金额计提 | 结案 | 3.50 |
居生活馆 | |||||||
深圳康体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 德邦(芜湖)运输有限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9年9月9日 | 36.18 | 按照货物实际损失金额计提 | 结案 | - |
赵薇 | 武汉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江岸区黄石路分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9年9月18日 | 23.44 | 按照实际货物的损失金额计提 | 结案 | 0.67 |
西安灭菌消毒设备制造公司 | 西安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丈八三路分公司、西安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0年4月28日 | 9.00 | 按照货物实际损失金额计提 | 二审准备开庭 | 9.20 |
张体华 | 黄仕田、湖北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孝感毛城镇分公司、郑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淮阳分公司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9年5月8日 | 10.89 | 按照实际货物的损失金额计提 | 二审准备开庭 | - |
李训广 | 陈锋、南京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睢宁孙西分公司 | 交通事故 | 2020年5月28日 | 10.95 | 按照和解协议金额计提 | 结案 | 6.34 |
白冰霜 | 郑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0年5月12日 | 11.20 | 按照和客户的线下协商金额 | 结案 | 5.13 |
张江龙 | 青岛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2020年3月25日 | 6.70 | 法院可能认定公司属于降低工资支持经济补偿金 | 对方已起诉 | 2.05 |
同泽材料科技镇江有限公司 | 南京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南京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句容市白兔镇分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0年4月22日 | 6.10 | 客户包装问题,公司无责 | 结案 | - |
袁运动 | 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2019年4月10日 | 26.41 | 按照发生工伤后的伤残补助金计提 | 结案 | 13.50 |
薛桂刚 |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事故 | 2019年9月23日 | 20.32 | 公司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按照法律有关的人身损害赔偿标注的规定预估计提金额 | 结案 | 17.21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 德邦(广东)运输有限公司 吴全谋 | 其他纠纷 | 2020年4月24日 | 50.06 | 公司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已经代偿,因此按照保险公司代偿金额计提 | 结案 | 50.06 |
胡勋华 | 熊相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交通事故 | 2019年9月9日 | 16.69 | 公司在事故中承担全责,对方赔偿金额符合法定标准,公司以诉讼金额扣除保险公司承担的金额作为计提依据 | 结案 | 5.08 |
李伟 | 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交通事故 | 2020年4月28日 | 17.64 | 公司在事故中无过错,依据谨慎性原则计提 | 结案 | - |
田庆江 | 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2020年5月21日 | 18.68 | 按照预计需要支付的工伤补助 | 结案 | 12.14 |
金额计提 | |||||||
李道昆 | 济南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2020年6月16日 | 10.24 | 法院可能认定解除程序不合理要求支付补偿金 | 对方上诉 | - |
杜玉妹 | 徐新文、田振海、刘林林、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 交通事故 | 2020年6月1日 | 18.25 | 公司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按照法律有关的人身损害赔偿标注的规定预估计提金额 | 我方上诉 | 12.88 |
那福兴, | 沈阳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北二西路分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0年6月10日 | 10.54 | 按照货物实际损失金额计提 | 结案 | - |
海南速韵达物流有限公司 | 海口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纠纷 | 2019年8月9日 | 25.61 | 按照未结算运费金额计提 | 结案 | 20.87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 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其他纠纷 | 2019年6月12日 | 6.55 | 按照未结算的网络服务费计提 | 结案 | 6.28 |
陈军磊 | 武汉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2019年3月19日 | 67.00 | 按照未发放的工资差额计提 | 二审已判决 | 4.19 |
左琴芬 | 赵敬龙,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陈涛、常州苏腾装工程有限公司、樊攀、蒋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交通事故 | 2019年11月18日 | 10.17 | 公司在事故中无过错,无需赔偿 | 结案 | - |
中油易能通能源(舟山)有限公司 |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纠纷 | 2019年11月1日 | 9.01 | 按照未支付油费及违约金计提 | 结案 | 3.00 |
孙西民 | 王浩、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事故 | 2019年11月11日 | 7.66 | 交通事故中承担全责,按诉讼金额全额计提 | 一审准备开庭 | - |
广州荟俪捷进出口有限公司 | 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白云区新科村分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0年4月4日 | 71.47 | 公司责任致使货物损失,按照诉讼金额全额计提 | 一审准备开庭 | - |
张美 | 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人:重庆芃扬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高邮分公司 | 其他纠纷 | 2019年9月11日 | 89.20 | 货物销售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公司为运输服务供应商,无过错责任,预计无需赔偿 | 一审已开庭 | - |
兰曦明 |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0年3月27日 | 8.74 | 按照实际货物的损失金额计提 | 一审准备开庭 | - |
王栋 | 山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博兴第三分公司 | 劳动纠纷 | 2020年5月9日 | 5.07 | 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欠付劳动报酬的情况,无需赔偿 | 仲裁准备开庭 | - |
李革 | 成都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文光路分公司、成都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0年5月20日 | 5.20 | 按照实际货物的损失金额计提 | 一审准备开庭 | - |
李颖媛 | 大连星光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西岗区分公司、大连星光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赵致利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0年4月26日 | 70.04 | 公司责任致使货物损失,按照诉讼金额全额计提 | 一审准备开庭 | - |
何钨辉 |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中山东升宏昌分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0年4月11日 | 13.00 | 公司责任致使货物损失,按照报价金额计提 | 一审准备开庭 | - |
郑向连 | 姚剑锋、莞市德邦货运有限公司寮步横坑营业部、东莞市德邦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事故 | 2020年6月2日 | 26.89 | 公司在事故中承担全责,按照法律有关的人身损害赔偿标注的规定预估计提金额 | 一审准备开庭 | - |
王伟龙 |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易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2020年6月23日 | 5.46 | 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欠付劳动报酬的情况,无需赔偿 | 一审准备开庭 | - |
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0年6月2日 | 13.00 | 按照客户保价金额计提 | 一审准备开庭 | - |
黄梅珍 | 广州市德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 交通事故 | 2019年9月24日 | 12.49 | 公司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按照法律有关的人身损害赔偿标注的规定预估计提金额 | 一审准备开庭 | - |
黄光喜/黄双全/黄双贵黄双凤 | 梁光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小河区支公司贵阳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交通事故 | 2020年3月4日 | 32.49 | 公司在事故中承担全责,原告诉讼金额符合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按照诉讼金额计提 | 一审准备开庭 | - |
哈尔滨市道里区佳利来旅店 | 哈尔滨德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年8月22日 | 22.92 | 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计提 | 一审准备开庭 | - |
王素琴 | 杭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年8月6日 | 48.43 | 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计提 | 一审已开庭 | - |
李金群 | 何敬昌、詹高峰、张孝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支公司 | 交通事故 | 2020年6月28日 | 75.38 | 公司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非保险部分费用由公司承担,据此计提 | 一审已开庭 | - |
赵科 | 太原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 | 劳动纠纷 | 2019年4月3日 | 7.14 | 按照需要补发的工资差额计提 | 仲裁准备开庭 | - |
曹澜旭 | 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2020年6月11日 | 106.65 | 不存在欠付劳务报酬,因此无需赔付 | 中止审理 | - |
公安玲海服饰有限公司 | 湖北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荆州市公安县分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0年6月10日 | 25.76 | 公司责任致使货物损失,认可货物损失金额,但不认可客户主张的衍生经济损失,因此按 | 一审准备开庭 | - |
货物损失金额计提 | |||||||
胡顺 | 南昌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南昌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0年6月17日 | 6.06 | 按照实际货物的损失金额计提 | 一审准备开庭 | - |
牟艳华 | 兰州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0年3月10日 | 12.10 | 按照运输货物的进货价计提 | 一审准备开庭 | - |
张磊 | 山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临沂第六分公司、山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临沂第十二分公司 第三人:王苏真、张成玲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0年4月1日 | 14.70 | 按照保价金额计提 | 一审准备开庭 | - |
李家闯 | 覃铿、广西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广西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 交通事故 | 2020年5月14日 | 7.93 | 按照诉讼前双方的和解协议金额计提 | 一审已开庭 | - |
丁启美 |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0年4月24日 | 12.04 | 按照合同约定赔偿 | 一审准备开庭 | - |
宁波市科瑞石化设备有限公司 | 宁波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镇海分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9年1月18日 | 71.01 | 按照鉴定机构鉴定的实际货损金额计提 | 一审已开庭 | - |
陈建生 | 福建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0年4月22日 | 6.09 | 公司责任致使货物丢失,按照货物价值计提 | 一审已开庭 | - |
刘雏辉 | 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三乡平南分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0年5月7日 | 7.16 | 按照预计承担的维修费计提 | 一审已开庭 | - |
胡志华 | 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南昌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浮梁县分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0年6月11日 | 29.92 | 按照货物实际损失金额计提 | 一审准备开庭 | - |
夏忠良 | 上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交通事故 | 2020年5月11日 | 52.58 | 原告车辆撞上违章停靠的公司车辆,双方责任相当,因此按照诉讼金额的一半计提 | 一审已开庭 | - |
上海责帮汽车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0年4月24日 | 24.50 | 按照货物实际损失金额计提 | 一审已开庭 | - |
沈宝福 | 薛乐乐、上海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交通事故 | 2020年3月3日 | 25.60 | 公司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按照法律有关的人身损害赔偿标注的规定预估计提金额 | 一审准备开庭 | - |
黄社姣,唐志雅 | 周振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长沙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邵阳双清区建设南路分公司 | 交通事故 | 2019年1月28日 | 8.65 | 公司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按照法律有关的人身损害赔偿标注的规定预估计提金额 | 一审准备开庭 | - |
广东中科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0年5月19日 | 20.00 | 按照货物实际损失金额计提 | 一审准备开庭 | - |
陈休勇 | 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2020年4月20日 | 16.13 | 员工发生工伤,公司未申请工伤保险,存在过失责任,因此按诉讼金额计提 | 一审已开庭 | - |
杨小蓉 |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9年10月8日 | 12.13 | 按照货物实际损失金额计提 | 一审准备开庭 | - |
吴夕珍 | 李清、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田支公司 | 交通事故 | 2020年3月27日 | 190.52 | 按照当地司法实践和法定标准预提(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 | 一审已开庭 | - |
顾叶权 | 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 劳动纠纷 | 2020年6月24日 | 17.10 | 法院可能认定解除程序不合规要求支付补偿金 | 仲裁已开庭 | - |
江苏精正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第三人:上海同霖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港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0年5月28日 | 19.74 | 按照货物实际损失金额计提 | 一审已开庭 | - |
任龙 | 江苏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苏州桃源分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0年5月18日 | 6.97 | 公司责任致使货物损失,按照诉讼金额全额计提 | 一审已开庭 | - |
朱安兰(张登权配偶)、张祖兰(张登权母亲)、张保明(张登权儿子) | 章卫华、浙江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玉环开发区分公司、浙江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第三人:玉环市第二人民医院 | 交通事故 | 2020年5月13日 | 205.79 | 公司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间接致使人员伤亡,按照法律有关的人身损害赔偿标注的规定预估计提金额 | 一审已开庭 | - |
冯菁文 | 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交通事故 | 2020年6月24日 | 5.00 | 公司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按照法律有关的人身损害赔偿标注的规定预估计提金额 | 一审准备开庭 | - |
谢剑周 | 昆明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昆明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文山卧龙分公司、母昌淼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0年4月24日 | 10.00 | 公司责任致使货损,按照诉讼金额计提 | 一审准备开庭 | - |
武汉泓邑甜言蜜语商贸有限公司 | 武汉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0年5月12日 | 20.60 | 公司方面举证多收运费为5万元,因此按该金额计提 | 一审准备开庭 | - |
蔺华涛 | 崔杰、西安志成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交通事故 | 2020年4月27日 | 6.43 | 公司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按照法律有关的人身损害赔偿标注的规定预估计提金额 | 一审准备开庭 | - |
丁礼华 | 成都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2020年5月15日 | 11.52 | 法院可能支持年休假工资及疫情期间工资 | 一审准备开庭 | -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 吴长海、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 交通事故 | 2020年4月15日 | 13.16 | 公司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已经代偿,因此按照保险公司代偿金额计提 | 一审已开庭 | - |
宜宾副强运输有限公司 | 四川柯瑞马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袁飞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9年12月4日 | 48.02 | 公司已支付运费,客户恶意诉讼,因此不计提 | 一审准备开庭 | - |
何德春 | 张楚君、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交通事故 | 2020年5月12日 | 28.01 | 公司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按照法律有关的人身损害赔偿标注的规定预估计提金额 | 一审准备开庭 | - |
陈志向 | 昆明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0年5月20日 | 15.00 | 按照货物的市价计提 | 一审准备开庭 | - |
江西省萍乡市医药公司 | 江西沧海药业有限公司、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漳州金峰开发区分公司、徐江荣 | 其他纠纷 | 2019年5月30日 | 45.88 | 公司不认可衍生的经济损失,认可货损价值,按货损价值计提 | 一审准备开庭 | - |
张远芳 | 崔金库、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交通事故 | 2019年7月5日 | 33.75 | 公司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按照法律有关的人身损害赔偿标注的规定预估计提金额 | 一审已开庭 | - |
胡廷栋 | 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劳动纠纷 | 2020年6月22日 | 15.38 | 法院可能认定解除程序不合理要求支付赔偿金 | 一审准备开庭 | - |
珠海启世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广东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港湾大道分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19年10月14日 | 170.65 | 公司责任致使货物损失,公司以货物价值扣除保险公司承担的金额作为计提依据 | 一审准备开庭 | - |
许基伟 | 北京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大兴第五分公司 | 劳动纠纷 | 2020年5月13日 | 6.00 | 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欠付劳动报酬的情况,无需赔偿 | 一审准备开庭 | - |
舒建华、罗素兰、李兴池、李正好 | 曾广平、长沙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赤湾东方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交通事故 | 2020年6月10日 | 130.10 | 公司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按照法律有关的人身损害赔偿标注的规定预估计提金额 | 一审准备开庭 | - |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南涌迅发汽车修配厂 | 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 | 其他纠纷 | 2020年6月23日 | 20.45 | 按照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计提 | 一审已开庭 | - |
临沂旭徽置业有限公司 | 青岛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2020年6月4日 | 10.13 | 按照保价金额计提 | 一审准备开庭 | - |
(三)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2020年6月30日的预计负债对应的未决诉讼,根据期后裁决情况(含一审或二审判决、仲裁、调解或和解),分类情况如下:
类型 | 预计负债金额(万元) | 占比 |
期后裁决预计负债 | 702.30 | 43.83% |
期后未决预计负债 | 899.85 | 56.17% |
合计 | 1602.15 | 100.00% |
德邦股份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预计负债已经充分计提,具体分析如下:
(1)期后裁决的预计负债
对于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预计负债,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期后裁决的裁定金额为651.16万元,低于截至2020年6月30日计提的预计负债金额
702.30万元,由此可见公司预计负债计提充分。
(2)未决预计负债
1)部分预计负债计提金额与诉讼金额相近
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预计负债中,预计负债的计提金额与诉讼金额相差2万元以内的金额为280.57万元,对应诉讼事项的诉讼金额为285.81万元,差异仅为5.24万元。由于裁决金额一般不会超过原告诉讼金额,可见公司预计负债的估计具有谨慎性,计提较充分。2)无须计提预计负债的未决诉讼事项
案件名称 | 诉讼要求 | 诉讼金额 (万元) | 公司未计提理由 |
高邮张美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要求公司作为被告追加人(第三人)承担被告人售假的连带责任 | 89.20 | 公司作为独立运输责任人,无责任和义务识别货物销售方货物的真假伪劣,因此在本案中无过错 |
四川眉山副强运输合同纠纷 | 要求公司支付拖欠运费金额 | 48.02 | 公司已支付运费,对方恶意诉讼 |
王栋、王伟龙等4人劳务纠纷 | 要求公司支付劳务报酬 | 123.17 | 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合规,亦未存在拖欠劳务报酬的行为,从公司过往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诉讼案件结果来看,公司赔偿情况较少,因 |
此不予计提 | |||
合计 | 260.39 |
针对上述诉讼,公司基于事实情况,公司在诉讼中的过错和赔偿的可能性较小,未计提预计负债的理由充分、合理。3)剩余尚未裁决的预计负债计提情况公司按照不同的诉讼事项类型,结合不同的标准和情况进行计提,计提方法和依据充分,以下为通过结合对期后裁决的预计负债的分析,进一步说明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
类型 | 期后裁决诉讼 | 期后未决诉讼 | 比例差异(③=②-①) | ||||
诉讼金额(万元) | 裁决金额(万元) | 裁决占诉讼金额比例(①) | 诉讼金额(万元) | 预计负债金额(万元) | 预计负债占诉讼金额比例(②) | ||
货物运输纠纷 | 529.44 | 211.98 | 40.04% | 500.18 | 216.53 | 43.29% | 3.25% |
交通事故 | 446.02 | 156.13 | 35.01% | 789.05 | 355.9 | 45.10% | 10.09% |
其他 | 665.64 | 283.05 | 42.52% | 168.38 | 46.86 | 27.83% | -14.69% |
合计 | 1,641.10 | 651.16 | 39.68% | 1,457.61 | 619.28 | 42.49% | 2.81% |
期后裁决的预计负债对应未决诉讼中,裁决金额仅占诉讼金额约40%。而公司针对截至目前的未决诉讼,计提的预计负债金额占诉讼金额比例大部分高于期后裁决诉讼中裁决金额占比,可见计提比例充分。
综上所述,公司预计负债计提依据合理,计提金额充分。
六、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反馈问题,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情况统计表》、相关案件的起诉书、答辩状等相关诉讼资料,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所在地法院官网进行适当核查。
针对预计负债计提充分性,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会计师的核查过程:1、与管理层和法务部访谈,了解公司诉讼产生的原因;2、结合诉讼材料、交易协议、事故认定书等原始资料,复核公司预计负债的计提方法和计提依据;3、结合期后诉讼的裁决情况、支付情况,复核公司预计负债的充分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报告期内诉讼、仲裁案件相关情况及2020年7月1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新增诉讼或仲裁事项情况;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涉及发行人核心专利、商标、技术的情况,相关诉讼或仲裁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募投项目实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公司预计负债计提依据合理,计提金额充分。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已披露报告期内诉讼、仲裁案件相关情况及2020年7月1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新增诉讼或仲裁事项情况;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涉及发行人核心专利、商标、技术的情况,相关诉讼或仲裁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募投项目实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师认为:公司预计负债计提依据合理,计提金额充分。
问题五
请申请人披露:(1)报告期内发生的处罚金额1万元以上、受到有权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况,包括违法主体、违法事实、法律定性处罚情况、整改情况。
(2)相关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否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违法主体是公司并表子公司的,该子公司是否对申请人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产生重要影响,并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违法行为重大性证明及中介机构就该事项进行走访访谈的记录(如有)。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处罚金额1万元以上、受到有权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计220个,其中56个为重要子公司(即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占比超过5%的具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164个为非重要子公司(即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占比不超过5%的不具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处罚原因 | 被处罚数量(个) | 被处罚金额(万元) |
关于邮政方面 | 125 | 560.18 |
关于公安方面 | 24 | 41.50 |
关于交通、道路运输方面 | 20 | 73.40 |
关于安全监督方面 | 18 | 78.10 |
关于市场监督方面 | 17 | 95.50 |
关于消防方面 | 13 | 22.00 |
关于税务方面 | 3 | 7.75 |
合计 | 220 | 878.44 |
其中,发行人重要子公司报告期内1万元以上的56笔行政处罚基本情况,包括有关违法主体、执法单位、处罚时间、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违法事实、执法依据、开具证明和整改情况等具体情况如下:
编号 | 违法 主体 | 执法单位 | 处罚时间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罚款 金额 | 是否开具证明及整改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1 | 北京德邦 |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 2017.10.10 | 京邮(东)处〔2017〕85号 | 未按要求维护、保养和检测安全设备,导致安检机出现运行故障 |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1万元 | 是,已开具证明,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北京市邮政管理局于2020年1月13日出具的《证明》认为北京德邦及其分支机构自2016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在北京未因违反邮政行业法律法规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
2 | 北京德邦 |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 2018.11.21 | 京邮(东)处〔2018〕42号 | 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分拣作业,存在抛扔快件的行为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万元 | ||
3 | 北京德邦通州分公司 | 北京市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 | 2019.10.16 | 通(消)行罚决字[2019]300051号 | 消防栓被遮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 1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4 | 上海精准德邦 |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03.07 | 沪监管青处(2018)第292017001764号 | 在食品广告中发布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用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 10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5 | 上海精准德邦杨思分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 | 2019.08.28 | 沪市监浦处字〔2019〕第152019002183号 | 变更经营场所后未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 | 5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编号 | 违法 主体 | 执法单位 | 处罚时间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罚款 金额 | 是否开具证明及整改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理局 |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
6 | 上海精准德邦浦东惠南分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消防救援支队 | 2020.01.15 | 沪浦(消)行罚字〔2020〕2017号 |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5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7 | 上海精准德邦钱桥分公司 | 上海市邮政管理局 | 2018.08.30 | 沪邮(奉)处〔2018〕10号 | 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三项制度”执行不严格、协议客户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台账不健全等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在上海邮政管理局下发文件要求整改后仍未按时整改。 |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未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 | 2万元 | 是,已开具证明,已整改 | 否,上海市邮政管理局于2019年1月7日出具的《证明》认为上海精准德邦自2016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因违反国家及地方邮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
8 | 上海精准德邦 | 上海市邮政管理局 | 2020.03.31 | 沪邮(宝)处〔2020〕3 号 | 发现问题快件未及时做好记录并妥善处理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5万元 | 是,已开具证明,已整改 | 否,上海市邮政管理局于2020年7月5日出具《证明》,认为上海精准德邦自2020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日,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因违反国家及地方邮政管 |
编号 | 违法 主体 | 执法单位 | 处罚时间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罚款 金额 | 是否开具证明及整改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 |||||||||
9 | 上海德邦 |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03.13 | 青市监案处字(2018)第290201720077号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规定造成一般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 20万元 | 是,已具开证明,已整改 | 否,执法单位出具证明,认为该事故为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不属于较大和特别较大事故,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10 | 上海德邦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 2019.05.21 | 沪税稽二罚[2019]521号 | 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补缴税款115,090元,罚款57,545元 | 是,已开具证明,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违法行为轻微,执法单位按最低罚款金额处罚,并出具《税务情况证明》,说明该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
11 | 德邦(上海)运输杭州分公司 |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 | 2020.01.08 | 钱塘应急罚〔2019〕事003号 | 未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22万元 | 是,已开具证明,已整改 |
12 | 德邦(上海)运输 | 上海市宝山区消防支队 | 2020.03.19 | 沪宝(大)应急消行罚决字〔2020〕100003号 | 堆场现场未设置灭火器,未将其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5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编号 | 违法 主体 | 执法单位 | 处罚时间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罚款 金额 | 是否开具证明及整改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13 | 德邦(上海)运输昆明分公司 |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04.10 | 景市监罚〔2018〕105号 | 安排本单位驾驶员陈柱权运输无合法来源货物 | 《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知是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而提供运输、仓储、广告等服务,有违法所得的,有查获地市场监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无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14 | 德邦(上海)运输苏州分公司 | 苏州市相城区运输管理处 | 2018.08.16 | 相交道罚字〔2018〕0597号 |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15 | 德邦(上海)运输天津分公司 | 天津市宁河区应急管理局 | 2020.03.03 | 津宁应急罚〔2020〕安-001号 | 安全出口被货物堵塞,未保持畅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1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16 | 德邦(上海)运输深圳分公司 |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 2020.06.29 | 深交罚决字第ZD0003132号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中和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 1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编号 | 违法 主体 | 执法单位 | 处罚时间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罚款 金额 | 是否开具证明及整改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
17 | 德邦(上海)运输深圳分公司 |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 2020.06.22 | 深交罚决字第ZD0003128号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 | 《中和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1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18 | 德邦(上海)运输深圳分公司 |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 2020.06.22 | 深交罚决字第ZD0003127号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 《中和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1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19 | 德邦(上海)运输广州分公司 | 禹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8.07.01 | 禹综执罚字[2018]第0110072号 |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使用无效的道路运输证,即无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20 | 广东德邦阳东工业大道分公司 | 阳江市邮政管理局 | 2018.09.11 | 阳江邮处〔2018〕2号 |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开封验视) | 《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 | 10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编号 | 违法 主体 | 执法单位 | 处罚时间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罚款 金额 | 是否开具证明及整改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 |||||||||
21 | 广东德邦 | 清远市邮政管理局 | 2019.03.15 | -- | 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按规定备案 | 《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 3万元 | 是,已开具证明,已整改 | 否,执法单位出具的证明,认为广东德邦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按期缴纳了罚款并迅速整改完毕,未造成严重后果,认定广东德邦的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该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
22 | 广东德邦 | 肇庆市邮政管理局 | 2018.10.10 | -- | 委托未经许可企业经营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3万元 | 是,已开具证明,已整改 | 否,执法单位出具的证明,认为广东德邦能及时纠正,对用户未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认定该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该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
23 | 广东德邦白云区黄石分公司 | 广州白云区应急管理局 | 2019.05.10 | 穗云应急罚(2019)F021号 | 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2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24 | 德邦(广东)运 | 广州市增城区交通运 | 2018.05.04 | 粤穗增交罚〔2018〕ZC20180426001 |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带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 | 3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编号 | 违法 主体 | 执法单位 | 处罚时间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罚款 金额 | 是否开具证明及整改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输 | 输局 | 号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且执法单位按最低罚款金额处罚。 | ||||
25 | 深圳德邦景田分部 | 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 | 2019.08.13 | 深福应急罚〔2019〕D216号 | 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和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分别罚款2万元、1万元,合计罚款3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26 | 深圳德邦 | 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 | 2017.09.22 | 深公盐行罚决字〔2017〕00663号 | 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4)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 2万元 | 是,已开具证明,已整改 | 否,执法单位出具证明,认为深圳德邦的违法行为已及时纠正,未造成严 |
编号 | 违法 主体 | 执法单位 | 处罚时间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罚款 金额 | 是否开具证明及整改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所得:……(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 重后果,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
27 | 深圳德邦福田华发北路营业部 | 深圳市福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17.11.08 | (深福)安监罚〔2017〕61号 |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深圳市福田区安监局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营场所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的明显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识、应急照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分别罚款1万元、1万元,合计罚款2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28 | 深圳德邦民治大道营业部 | 深圳市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18.05.18 | (深龙华)安监罚〔2018〕409号 | 未将2018年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2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29 | 深圳德邦南山蛇口营 | 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生 | 2017.11.15 | (深南)安监罚〔2017〕194号 | 营业部未按规定上报2017年第三季度事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 | 1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编号 | 违法 主体 | 执法单位 | 处罚时间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罚款 金额 | 是否开具证明及整改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业部 | 产监督管理局 | 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 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 | ||||||
30 | 深圳德邦龙华华南国际物流园营业部 | 深圳市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18.05.18 | (深龙华)安监罚〔2018〕408号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配电箱1处)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1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31 | 深圳德邦景田分部 | 深圳市福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18.12.13 | (深福)安监罚〔2018〕D561号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缺日常培训);未按照规定配备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1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32 | 天津德邦北辰金风里分公司 | 天津市邮政管理局 | 2018.09.04 | 津邮处〔2018〕2-1号 | 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未落实对客户身份查验 | 《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 12万元 | 是,已开具证明,已整改 | 否,天津市邮政管理局于2020年1月9日出具《无重大违法行为证明》,认为天津德邦在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2日期间,无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
编号 | 违法 主体 | 执法单位 | 处罚时间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罚款 金额 | 是否开具证明及整改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33 | 天津德邦 | 天津市邮政管理局 | 2017.06.05 | 津邮(二分)处〔2017〕5-1号 | 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 10万元 | ||
34 | 天津德邦 | 秦皇岛市抚宁区运输管理站 | 2017.02.21 | (抚运罚[2017]00418号) |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2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根据处罚发生地《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冀政办字〔2015〕177号)的第七条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
35 | 天津德邦 | 秦皇岛市抚宁区运输管理站 | 2017.02.21 | (抚运罚[2017]00419号) |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根据处罚发生地《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冀政办字〔2015〕177号)的第七条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1万元以上的罚款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
编号 | 违法 主体 | 执法单位 | 处罚时间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罚款 金额 | 是否开具证明及整改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36 | 江苏德邦苏州高新区分公司 | 苏州市邮政管理局 | 2019.08.09 | 苏州邮处〔2019〕34号 | 未进行开封验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 10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执法单位按最低罚款金额处罚。 |
37 | 江苏德邦吴江运东大道分公司 | 苏州市邮政管理局 | 2019.01.24 | 苏州邮处〔2018〕46号 | 违反有关禁限寄规定收寄快件 | 《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 10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执法单位按最低罚款金额处罚。 |
38 | 江苏德邦相城区元和分公司 | 苏州市邮政管理局 | 2018.10.29 | 苏州邮处〔2018〕17号 | 业务员在收取快件时,使用自己身份证进行实名信息录入,未对寄件客户进行身份查验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 10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执法单位按最低罚款金额处罚。 |
39 | 江苏德邦常州汤庄分公司 |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05.22 | 常高新市监案〔2018〕10022号 | 使用未经登记注册且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 5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40 | 江苏德邦 | 盐城市邮政管理局 | 2019.03.27 | 盐邮处〔2019〕4号 | 安全设备使用不合符国家或行业标准 |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 | 1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编号 | 违法 主体 | 执法单位 | 处罚时间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罚款 金额 | 是否开具证明及整改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
41 | 江苏德邦常州横林分公司 | 常州市邮政管理局 | 2017.10.22 | 常州邮处〔2017〕79号 | 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或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1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42 | 江苏德邦常州天宁分公司 | 常州市邮政管理局 | 2017.10.28 | 常州邮处〔2017〕85号 | 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或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1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43 | 江苏德邦昆山金阳东路分公司 | 昆山是公安消防大队 | 2018.6.20 | 苏昆公(消)行罚决字〔2018〕0275号 | 承租的仓库内办公室防火门损坏,部分防火窗缺失,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1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44 | 江苏德邦昆山开发区分公司 | 苏州市邮政管理局 | 2019.05.23 | 苏州邮处〔2019〕31号 | 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教育不到位,使其不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或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1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45 | 山东德邦聊城经济开 | 聊城市邮政管理局 | 2018.06.05 | 聊邮处〔2018〕14-1号 | 未实行寄递客户身份信息登记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 | 25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编号 | 违法 主体 | 执法单位 | 处罚时间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罚款 金额 | 是否开具证明及整改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发区分公司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 ||||||||
46 | 山东德邦荣成黎明南路分公司 | 威海市邮政管理局 | 2018.10.10 | 威邮处〔2018〕23-1号 | 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 | 《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 15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47 | 山东德邦 | 潍坊市邮政管理局 | 2019.10.28 | 潍邮处〔2019〕35-1号 | 未依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 10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执法单位按最低罚款金额处罚。 |
48 | 山东德邦 | 潍坊市邮政管理局 | 2017.09.04 | 潍邮处〔2017〕35-1号 | 未实行寄递客户身份信息登记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 10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执法单位按最低罚款金额处罚。 |
49 | 山东德邦日照五莲分公司 | 日照市邮政管理局 | 2017.12.26 | 日照邮处〔2017〕37号 | 未配备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 | 1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编号 | 违法 主体 | 执法单位 | 处罚时间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罚款 金额 | 是否开具证明及整改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
50 | 山东德邦宁津分公司 | 德州市邮政管理局 | 2019.03.25 | 德邮处〔2019〕9号 | 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1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51 | 山东德邦夏津分公司 | 德州市邮政管理局 | 2019.05.14 | 德州邮处〔2019〕22号 | 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 《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1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52 | 山东德邦 | 潍坊市邮政管理局 | 2019.10.24 | 潍邮处〔2019〕32号 | 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 《快递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 1万元 | 是,已开具证明,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山东省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于2020年3月6日出具的《证明》,认为山东德邦曾因设立程戈庄天赫超市、箭口靓装洗化等快递末端网点未在开办之日起20日内备案而被处罚1万元罚款,山东德邦已缴纳罚款并整改完毕,未造成严重后果,认定该 |
编号 | 违法 主体 | 执法单位 | 处罚时间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罚款 金额 | 是否开具证明及整改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该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 |||||||||
53 | 山东德邦临沂第九分公司 | 临沂市邮政管理局 | 2019.11.25 | 临沂邮处〔2019〕75号 | 违规收寄不能确定安全性的物品;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分别罚款3万元、5万元,合计罚款8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54 | 山东德邦 | 泰安市邮政管理局 | 2017.10.27 | 泰安邮处〔2017〕25号 |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或者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书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55 | 山东德邦威海初村镇分公司 | 威海市邮政管理局 | 2018.06.19 | -- | 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或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1万元 | 否,已整改 | 否,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编号 | 违法 主体 | 执法单位 | 处罚时间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罚款 金额 | 是否开具证明及整改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
56 | 石家庄德邦保定南市区分公司 | 保定市邮政管理局 | 2018.10.22 | 保定邮处〔2018〕42号 | 未按规定分拣作业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2.5万元 | 是,已开具证明,已整改 | 否,保定市邮政管理局于2020年1月9日出具《证明》,证明石家庄德邦保定市南区分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也未因违反国家及地方快递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收到重大行政处罚。 |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亦不存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行政处罚
(一)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如前披露,发行人及重要子公司报告期内1万元以上处罚均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此外,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统计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执法单位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住所地经营相关工商、税务、邮政、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前述相关违法行为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二)是否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情形
1、环境污染方面
如前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处罚金额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中不存在环境污染相关行政处罚。
2、重大人员伤亡方面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条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安全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具体情况如下: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造成3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为一般事故。”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等级的划分,发行人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中涉及人员伤亡的,均为一般安全事故,即“造成
3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安全事故,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涉及重大人员伤亡的违法行为。
3、社会影响恶劣方面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违法行为主要涉及邮政运输、交通及道路运输、市场监督及消防、税务等,如前所述,发行人及重要子公司报告期内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涉及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综上所述,发行人报告期发生的相关违法行为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
(三)是否对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经核查,发行人及并表子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罚款总金额为878.44万元,合计金额占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的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0.04%、0.04%、0.03%及
0.08%,占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重分别为1.61%、1.25%、2.71%及5.69%,占比较低,不会对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反馈问题,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统计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及执法单位出具的证明,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邮政管理局官网、应急管理部门官网等有关重要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相关行政处罚及合规证明出具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及重要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相关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相关行政处罚及合规证明出具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及重要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导致严重
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相关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问题六
请申请人披露报告期内董事、高管变动的情况,是否存在董事高管重大变化的情形,如否,请详细说明具体说明变动原因、不构成重大变化的理由,前述人员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人员变动与公司业绩大幅变动是否存在直接关系,未来公司稳定管理层的具体安排。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高管变动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及原因如下: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的变化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的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如下:
报告期内董事变动情况 | ||||
变动 情形 | 变动时间 | 变动前人员 | 具体变动情况 | 变动原因 |
独立董事任期满六年 | 2018年2月7日 | 崔维星、崔维刚、施鲲翔、赵怀英、刘峰、郭振忠、倪玮 | 退出:刘峰 新增:毛付根 | 刘峰因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已满六年,无法继续连任公司独立董事,经发行人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聘请毛付根为公司独立董事 |
2020年6月8日 | 崔维星、崔维刚、田民芽、Luis Maria Ceniga Imaz 、毛付根、倪玮、任建标 | 退出:倪玮 新增:俞卫锋 | 倪玮因连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已满六年,无法继续连任公司独立董事,经发行人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聘请俞卫锋为公司独立董事 | |
换届选举 | 2018年8月7日 | 崔维星、崔维刚、施鲲翔、赵怀英、毛付根、郭振忠、倪玮 | 原董事留任:崔维星、崔维刚、毛付根、倪玮 到期不再担任董事:施鲲翔、赵怀英、郭振忠 新增董事:黄华波、韩永彦、任建标 | 因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改选。 |
报告期内董事变动情况 | ||||
变动 情形 | 变动时间 | 变动前人员 | 具体变动情况 | 变动原因 |
因个人原因辞职 | 2019年3月18日、2019年5月21日 | 崔维星、崔维刚、黄华波、韩永彦、毛付根、倪玮、任建标 | 退出:韩永彦、黄华波 新增:田民芽、Luis Maria Ceniga Imaz | 韩永彦、黄华波因个人原因分别于2019年3月18日、2019年5月21日向发行人董事会提出辞去董事职务,经发行人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补选田民芽、Luis Maria Ceniga Imaz为公司董事 |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报告期内,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如下:
报告期内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 ||||
变动情形 | 变动时间 | 变动前人员 | 具体变动 情况 | 变动原因 |
原高级管理人员因个人及健康原因辞职 | 2017年1月16日 | 崔维星、崔维刚、钟智龙、姚晓舟、刘建青、单剑林、薛大鹏、韩永彦、郑荣国、李浩、林志彬、李建雄、黄华波、汤先保 | 退出:薛大鹏 | 薛大鹏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其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
2018年3月7日 | 崔维星、崔维刚、钟智龙、姚晓舟、刘建青、单剑林、韩永彦、郑荣国、李浩、林志彬、李建雄、黄华波、汤先保 | 退出:郑荣国 | 郑荣国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其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 |
2019年3月4日 | 崔维星、崔维刚、韩永彦、黄华波、单剑林、汤先保、田民芽 | 退出:黄华波 | 黄华波因健康原因提出辞职申请,其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 |
2019年3月18日 | 崔维星、崔维刚、韩永彦、单剑林、汤先保、田民芽 | 退出:韩永彦 | 韩永彦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其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 |
2019年4月10日 2019年4月29日 | 崔维星、崔维刚、单剑林、汤先保、田民芽 | 退出:单剑林 变动:汤先保 新增:缪衍 | 单剑林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其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职务。经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汤先保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汤先保因工作职责调整,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聘任缪衍 |
报告期内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 ||||
变动情形 | 变动时间 | 变动前人员 | 具体变动 情况 | 变动原因 |
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 ||||
换届选举 | 2018年8月14日 | 崔维星、崔维刚、钟智龙、姚晓舟、刘建青、单剑林、韩永彦、李浩、林志彬、李建雄、黄华波、汤先保 | 原高级管理人员留任:崔维星、崔维刚、韩永彦、黄华波、单剑林、汤先保 到期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钟智龙、姚晓舟、刘建青、李浩、林志彬、李建雄 | 因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进行改选 |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充实和加强经营管理团队力量内部晋升高级管理人员 | 2018年12月14日 | 崔维星、崔维刚、韩永彦、黄华波、单剑林、汤先保 | 新增:田民芽 |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经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田民芽为公司副总经理 |
2020年4月29日 | 崔维星、崔维刚、汤先保、田民芽、缪衍 | 新增:黄华波、钟智龙、刘毕 |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经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黄华波、钟智龙、刘毕为公司副总经理 |
除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之外,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其他变动。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董事高管重大变化的情形
(一)具体变动原因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原因主要为独立董事任期满六年无法继续担任独立董事职务、因个人原因辞职、届满换届选举或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充实和加强经营管理团队力量需求内部晋升所致。
(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人员变动与公司业绩大幅变动是否存在直接关系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未影响发行人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及日常经营管理,亦未对其经营发展的持续性及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公司业绩变动的原因为2019年三季度运输成本和合伙人派送成本增速高于收入增速,导致了公
司同期业绩同比大幅下滑,上述业绩变化系成本变动客观原因所致,与报告期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无必要关联。
三、未来公司稳定管理层的具体安排
公司于2020年5月公告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拟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改变原有相对单一、现金主导的薪酬激励体系,建立以业绩实现为基本要求,以长期发展为基本目标,以股权兑付部分薪酬激励为基本方式的薪酬激励体系,在适度激励的同时,增强业绩约束力、行为约束力和留任约束力,实现对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并重,引导核心中高层员工平衡短期利益和公司长期发展。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反馈问题,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文件及专项委员会相关文件及公告文件,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主要由于个人健康原因辞职、届满离任、个人原因辞任等原因,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未影响发行人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及日常经营管理,亦未对其经营发展的持续性及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前述人员变动与公司业绩大幅变动不存在直接关系,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重大变化;公司已通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措施稳定管理层。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主要由于个人健康原因辞职、届满离任、个人原因辞任等原因,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未影响发行人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及日常经营管理,亦未对其经营发展的持续性及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前述人员变动与公司业绩大幅变动不存在直接关系,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重大变化;公司已通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措施稳定管理层。
问题七
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 6.14 亿元用于转运中心智能设备升级项目和 IT 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以募集资金投入;(2)项目建设进展资金投入情况,是否会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投入金额,项目建成后运营及服务模式。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以募集资金投入
(一)转运中心智能设备升级项目
1、设备升级项目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及测算过程
公司本次转运中心智能设备升级项目测算系根据历史经营情况、中转场地自动化改造规划、传统设备更新替换、充分发挥公司分拣优势、提升网络效率而做出的。基于前述业务发展设备需求,并结合可比同类产品的历史采购单价测算确定项目投资数额。
2、设备升级项目投资明细
单位:万元
序号 | 设备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 金额 | 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 |
1 | 半自动矩阵分拣设备 | 36,875.00 | 26,550.00 | 是 |
2 | 全自动小件分拣设备 | 11,700.00 | 9,900.00 | 是 |
3 | 全自动大件分拣设备 | 36,575.00 | 13,965.00 | 是 |
合计 | 85,150.00 | 50,415.00 |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转运中心智能设备升级项目用于半自动矩阵分拣设备、全自动小件分拣设备及全自动大件分拣设备的采购,均属于资本性支出。募集资金具体投资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设备名称 | 单价 | 募集资金拟投入设备数量 | 募集资金 投入 |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
半自动矩阵分拣设备 | 295/套 | 30 | 30 | 30 | 26,500.00 |
全自动小件分拣设备 | 450/套 | 4 | 8 | 10 | 9,900.00 |
全自动大件分拣设备 | 133/套 | 35 | 35 | 35 | 13,965.00 |
合计 | 50,415.00 |
(二)IT 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
1、系统建设项目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及测算过程
公司本次IT 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测算系根据公司SAP管理系统、BI数据库等信息化系统的搭建规划以及硬件设备的更新替换等确认需求数量,基于公司现有同类产品的单价及市场可比价格假定采购单价测算确定项目投资数额。
2、系统建设项目投资明细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 金额 | 是否属于资本性 支出 |
1 | 硬件设备 | 13,528.00 | 10,985.00 | 是 |
2 | 项目开发实施费用 | 63,800.00 | - | 否 |
合计 | 77,328.00 | 10,985.00 |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IT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用于硬件设备采购,均属于资本性支出。募集资金具体投资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设备名称 | 型号 | 单价 | 募集资金拟投入设备数量 | 募集资金投入 |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
机架式服务器 | MySQL_A1 | 11.35 | 5 | 5 | 5 | 10,985.00 |
机架式服务器 | MySQL_B2 | 14.01 | 10 | 10 | 10 | |
机架式服务器 | MySQL_B3 | 10.39 | 12 | 10 | 10 | |
机架式服务器 | MySQL_虚拟化 | 8.59 | 10 | 10 | 10 | |
机架式服务器 | Oralce | 7.04 | 10 | 10 | 11 | |
机架式服务器 | 大数据A2 | 5.56 | 50 | 100 | 120 | |
机架式服务器 | 高性能存储_A | 3.8 | 8 | 15 | 20 | |
机架式服务器 | 缓存队列_A1 | 6.7 | 8 | 10 | 14 |
设备名称 | 型号 | 单价 | 募集资金拟投入设备数量 | 募集资金投入 |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
机架式服务器 | 虚拟化_A | 7.32 | 60 | 60 | 94 | |
机架式服务器 | 虚拟化_B | 4.79 | 20 | 20 | 35 | |
机架式服务器 | 虚拟化 | 5.09 | 10 | 10 | 10 | |
机架式服务器 | 银企前置机 | 1.39 | 10 | 10 | 10 | |
机架式服务器 | 银企FTP | 1.5 | 3 | 3 | 3 | |
机架式服务器 | 银企数据库 | 1.7 | 5 | 5 | 5 | |
云服务 | 华为云、菜鸟云 | 1 | 400 | 700 | 700 | |
核心交换机 | Cisco N77-7702 | 1.56 | 20 | 20 | 20 | |
万兆光口交换机 | Cisco N9K-C92160YC-X | 3.7 | 25 | 25 | 20 | |
千兆电口交换机 | H3C LS-5560X-54C-EI | 0.5 | 40 | 40 | 40 | |
万兆光口交换机 | H3C LS-6520-52QF-EI | 0.9 | 30 | 30 | 30 | |
40G光口交换机 | H3C LS-10504 | 3.5 | 15 | 10 | 15 | |
负载均衡 | F5-BIG-LTM-I2600 | 12.5 | 15 | 10 | 11 | |
负载均衡 | F5-BIG-LTM-I4600 | 24.7 | 15 | 10 | 10 | |
防火墙 | Cisco firepower 4110 | 30 | 20 | 20 | 20 |
二、项目建设进展资金投入情况,是否会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投入金额,项目建成后运营及服务模式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展及资金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金额 | 董事会决议日后已投入金额 | 项目建设进展 |
转运中心智能设备升级项目 | 85,150.00 | 50,415.00 | 901.45 | 7,024.10 | 部分项目采购合同已签署 |
IT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 | 77,328.00 | 10,985.00 | 375.26 | 1,229.05 | 部分设备采购合同已签署 |
合计 | 162,478.00 | 61,400.00 | 1,276.71 | 8,253.15 |
本次拟投入募集资金61,400.00万元,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项目尚需投入金额与董事会决议日后已投入金额合计大于本次拟投入项目的募集资金,公司不存在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投入金额的情形。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转运中心智能设备升级项目将通过“钢平台架高”等核心举措,实现多层立体布局,上层操作可上分拣的小件,下层操作零担大件,有效提升场内流通效率和场地承载能力。此外,全自动大件分拣线及小件分拣线技术,将极大地提升公司运营效率、降低破损率并降低人工成本;IT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将服务于智慧收派产品及后端管理,致力提高客户体验。基于收入、效率、品质等多维度大数据分析手段,帮助一线管理者实时监控部门业务运行情况,防范风险;通过快递员轨迹系统,借助百度鹰眼及自研大数据平台,分钟级展示快递员实时轨迹,能够给管理者提供实时位置、轨迹回放、滞留预警等数据,并基于历史轨迹分析,区分快递员是否按照排班的区域进行作业,计算快递员在区域内的移动公里数,智能识别偷懒人员,为一线管理人员提供快递员管控抓手;通过对“在途、到达、出车、派送、订单、揽收、开单”七个环节的全链路实时监控,及时对异常环节进行预警等,提升内部管理效率与消费者体验。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反馈问题,保荐机构了解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相关行业的基本情况、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划等外部环境因素;查阅并获取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内部业务及采购规划、财务支出情况等相关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已披露,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测算依据及测算过程合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的部分均属于资本性支出,各项目建设进展顺利,公司不存在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投入金额的情形。
问题八2019年申请人应收账款余额同比增加近3亿元,增幅超过同期营业收入增幅,但坏账准备余额同期下降。请申请人:(1)结合2019年期末销售情况及相关信用政策分析说明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2)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坏账计提标准、结果是否合理充分,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回复:
一、结合2019年期末销售情况及相关信用政策分析说明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2019年末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2019年12月31日与2018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账龄分布如下:
单位:万元
账龄 | 2019/12/31 | 2018/12/31 | 变动金额 | 变动比例(%)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0-3个月 | 163,023.83 | 96.46 | 132,997.26 | 94.87 | 30,026.57 | 22.58 |
3个月以上 | 5,987.98 | 3.54 | 7,189.62 | 5.13 | -1,201.64 | -16.71 |
合计 | 169,011.81 | 100.00 | 140,186.88 | 100.00 | 28,824.93 | 20.56 |
公司2019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较2018年12月31日上升28,824.93万元,同比增加20.56%,从上表中可看出主要系账龄分布在0-3个月的应收账款增加所致,主要系由于公司的应收账款月结方式主要包括单月结和双月结模式,而公司2019年度第四季度赊销金额较2018年度第四季度增加42,849.63万元,同比上升10.54%导致,赊销金额的增加主要是由于:
1、公司经营规模增长导致总体赊销金额增加
2019年第四季度,公司营业收入为747,481.01万元,同比增加50,055.82万元,同比上升7.18%,在公司的应收账款主要为单月结和双月结的模式下,2019年第四季度的营业收入的增长带动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同步提升。
2、月结客户增加导致赊销金额
自大件快递业务的上线以来,公司持续专注于构建大件配称体系,通过对各环节的不断建设及优化满足中高端市场多元化的大件运输需求,公司大件业务逐步获得市场的许可,大件运输品牌知名度不断提升导致大客户数量不断增加,月结客户数量在2019年12月31日达到160,307个,同比增加32,089个,对应增加的应收账款余额为29,073.31万元,月结客户的增加导致赊销金额的增加。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的月结客户及其应收账款余额情况如下:
付款方式 | 项目 | 2019年第四季度/ 2019年12月31日 | 2018年第四季度/2018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增长率 | 金额 | ||
月结 | 销售金额(万元) | 420,415.94 | 14.31% | 367,771.07 |
客户数量(个) | 160,307 | 25.03% | 128,218 | |
应收账款余额(万元) | 168,575.40 | 20.84% | 139,502.09 |
(二)公司未改变月结客户准入门槛,不存在改变月结客户信用政策的情形
根据核查,2019年度,公司月结客户准入门槛与2018年一致,如月结准入客户仍为上月消费满600元以上的客户,因此公司不存在改变月结客户信用政策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月结门槛 | 600元 | 600元 |
双月结门槛 | ||
其中:整车 | 20万元 | 20万元 |
零担 | 10万元 | 10万元 |
快递 | 10万元 | 10万元 |
快运 | 15万元 | 15万元 |
二、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坏账计提标准、结果是否合理充分,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一)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69,011.81万元,截至
2020年8月17日已经完成回款162,959.22万元。截至2020年8月17日,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金额 |
应收账款原值 | 169,011.81 |
期后回款金额 | 162,959.22 |
期后回收比例 | 96.42% |
(二)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同行业公司针对2020年6月30日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顺丰控股 | 申通快递 | 韵达股份 | 圆通速递 | 德邦物流 |
应收账款原值 | 1,327,483.79 | 113,417.48 | 87,236.52 | 134,320.15 | 154,102.98 |
坏账准备 | 7,430.07 | 6,187.59 | 5,198.17 | 3,190.32 | 2,394.65 |
计提比例 | 0.56% | 5.46% | 5.96% | 2.38% | 1.55% |
一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 | 1.63% | 1.96% | 6.23% | 7.37% | 1.28% |
注:不包含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名称 |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 ||||
韵达股份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年以上 | |
5% | 20% | 50% | 100% | ||
申通快递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年以上 | |
5% | 20% | 50% | 100% | 100% | |
德邦物流 | 3个月以内 | 4-6个月 | 7-12个月 | 1-2年 | 2年以上 |
1% | 5% | 20% | 50% | 100% |
注:顺丰控股和圆通速递未公告2020年本年度的账龄组合坏账准备计提政策
同行业公司针对2019年末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顺丰控股 | 申通快递 | 韵达股份 | 圆通速递 | 德邦物流 |
应收账款原值 | 1,211,353.20 | 91,429.14 | 72,233.71 | 121,416.50 | 167,166.20 |
坏账准备 | 6,898.92 | 5,146.89 | 4,007.90 | 1,837.36 | 2,352.29 |
计提比例 | 0.57% | 5.63% | 5.55% | 1.51% | 1.41% |
一年以上应收账款占比 | 0.87% | 2.43% | 3.60% | 6.39% | 1.15% |
注:不包含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名称 |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 ||||
韵达股份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年以上 | |
5% | 20% | 50% | 100% | ||
申通快递 | 3个月以内 | 4个月-12个月 | 1-2年 | 2-3年 | 3年以上 |
5% | 5% | 20% | 50% | 100% | |
德邦物流 | 3个月以内 | 4-6个月 | 7-12个月 | 1-2年 | 2年以上 |
1% | 5% | 20% | 50% | 100% |
注:顺丰控股和圆通速递未公告2019年度的账龄组合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介于顺丰和加盟制快递公司之间。虽然公司与顺丰同以直营模式为主,但顺丰的商务件规模远高于公司,而商务件平均结算周期短于其他物件,因此顺丰的坏账比例相对较低;加盟制快递公司的客户为加盟网点,与直营模式的终端客户不同,账期上存在差异,因此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比例较高,相应的坏账计提比例较高。如上表所示,公司根据业务特点设定坏账计提政策,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相比更为稳健。
截至2020年7月15日,公司2019年末应收账款核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金额 |
应收账款原值 | 169,011.81 |
坏账准备 | 4,104.11 |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 2.43% |
应收账款核销金额 | 2,873.45 |
应收账款核销比率 | 1.70% |
由上表可见,公司期后应收账款核销比率为1.70%,低于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应收账款回收情况良好。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反馈问题,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会计师的核查过程:通过检查客户合同、访谈公司的业务部门人员,确认了客户信用政策的真实性和适用性;针
对2019年末应收账款执行了函证程序,对销售额和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进行函证,确认销售额以及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核查了客户期后回款情况,抽查了主要客户的回款银行回单,验证了回款金额的准确性以及回款单位和客户单位的一致性。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销售金额和应收账款余额准确,2019年度应收账款同比增加主要系公司推广大件快递业务,提升业务品质,促进业务增长,致使对月结客户的销售额和应收账款增加。公司应收账款期后回款良好。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更为稳健,应收账款核销比率低于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师认为:公司销售金额和应收账款余额准确,2019年度应收账款同比增加主要系公司推广大件快递业务,提升业务品质,促进业务增长,致使对月结客户的销售额和应收账款增加。公司应收账款期后回款良好。公司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更为稳健,应收账款核销比率低于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问题九
最近两年一期申请人快递快运及其他业务毛利率均出现了较大幅度下降,最近一年一期业绩大幅下滑,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3,677.87万元和-16,296.72万元。请申请人:(1)结合合伙人网点、运力、中转场建设等成本投入的具体情况分析说明快递及快运毛利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最近一年一期扣非归母净利润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不利因素是否会导致申请人业绩亏损,如何应对;(2)根据申请文件,公司快运业务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快递业务显著低于同行平均水平。请申请人就运输内容、业务模式及客户类型等详细解释上述差异形成的原因及合理性;(3)报告期各年度申请人存在大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及委托投资或管理收益,对公司经营业绩贡献大。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委托投资或管理收益形成的具体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结合合伙人网点、运力、中转场建设等成本投入的具体情况分析说明快递及快运毛利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最近一年一期扣非归母净利润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不利因素是否会导致申请人业绩亏损,如何应对
(一)快递及快运毛利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的快递及快运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毛利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增长(%) | 金额 | 增长(%) | ||
快递及快运收入 | 1,130,465.09 | -3.12% | 2,541,286.55 | 12.43% | 2,260,350.58 |
快递及快运成本 | 1,002,762.61 | -4.00% | 2,288,521.66 | 17.94% | 1,940,455.90 |
快递及快运毛利率 | 11.30% | 上升0.81个百分点 | 9.95% | 减少4.21个百分点 | 14.15% |
公司2020年1-6月毛利率同比略有上升,相对稳定,公司受疫情影响,收入有所下降,但公司在复工后,业务恢复正常,收入逐步增加,动态路由技术的应用、高速免费政策以及燃油集采等降本措施降低了公司的运输成本,致使毛利率同比上升;2019年毛利率下降的原因是公司为了强化业务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客户体验、促进业务增长,在运力、人力、固定资产等方面加大了资源投入,导致营业成本的增幅大于营业收入的增幅。
公司主要成本要素对毛利率变动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增长(%) | 占比(%) | 金额 | 增长(%)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人工成本 | 499,209.64 | -2.48% | 47.56 | 1,125,570.80 | 15.93 | 48.21 | 970,923.49 | 49.09 |
运费 | 313,925.90 | -11.30% | 29.41 | 787,837.84 | 21.87 | 33.74 | 646,461.96 | 32.68 |
房租费 | 74,246.89 | 4.39% | 8.24 | 146,100.52 | 13.06 | 6.26 | 129,229.11 | 6.53 |
折旧摊销 | 44,663.40 | 24.89% | 5.22 | 73,145.57 | 17.96 | 3.13 | 62,010.76 | 3.14 |
其他 | 102,843.59 | 10.88% | 9.56 | 202,215.51 | 19.46 | 8.66 | 169,279.51 | 8.56 |
营业成本 | 1,034,889.42 | -2.87% | 100.00 | 2,334,870.24 | 18.05 | 100.00 | 1,977,904.84 | 100.00 |
营业收入 | 1,161,820.32 | -2.30% | 2,592,210.13 | 12.58 | 2,302,579.79 |
1、人工成本
2020年1-6月的人工成本同比下降了2.48%,与收入下降幅度相当,主要原因是疫情对收入产生不利影响,致使人工投入下降。2019年度的人工成本同比增幅高于营业收入增幅,原因是快递业务规模增加的影响,快递业务收入占快递及快运总收入比例从2018年度的50.42%上升至2019年度的57.72%。相较于快运业务,快递业务对派送时效的要求更高,因此公司调整派送提成方案、增加末端人员布局,快递一线月平均从业人数同比增加10.21%,导致人工成本上升;同时消费市场下沉,乡镇快递件量的逐步增加也导致了人工成本的上升。
2、运费
公司运费主要为外请车运力采购费用、自有车的路桥费、自有车的燃油费,外请车运力采购费用占运费总额的比例在60%至65%之间,自有车的路桥费和燃油费合计数占运费总额的比例约25%,因此运费的变动主要与外请车运力采购费用、自有车的路桥费、自有车的燃油费的变动相关。
2020年1-6月运费同比下降幅度大于收入主要因为1)自有车路桥费同比下降幅度为31.30%,远高于收入下降幅度,除受业务规模下降影响外,主要系疫情期间高速免费政策以及自有车数量的影响,公司在2019年下半年提升自有车运力,自有车数量增加比例为19.36%;2)自有车燃油费同比下降幅度为
13.16%,高于收入下降幅度,除受业务规模下降影响外,主要系公司继续加大柴油集采规模,提高议价空间,降低采购价格,公司采购油价同比下降
13.54%;3)动态路由技术的应用保障干支线路快速灵活地调整,提升车货匹配度与车辆装载率的同时有效缩短全链路时长,降低运输成本。
2019年运费同比增幅高于收入主要因为外请运力采购费用同比增加
21.33%,高于收入增幅。外请车运力采购费用大幅增加的原因为快递业务发展的影响。相较于公司传统的快运业务,快递业务对时效的要求更高。公司为提高快递业务影响力及服务质量,发车频率有所增加,使得公司的时效兑现率从2018年度的68.25%上升至2019年度的78.94%,时效兑现率提高导致装载率有所下降,重量角度测算的装载率从2018年度的65.98%降至2019年度的
60.84%。随着快递业务货量占比逐步提高,快递业务收入占比从2018年度的
50.42%上升至2019年度的57.72%,快递业务由于时效性的要求提高了运费成本。
3、房租费
营业成本中房租费主要包括营业网点的房租费和分拨中心的房租费,其中营业网点是指公司的直营网点,不包含合伙人网点,合伙人网点为加盟网点,合伙人网点使用公司的品牌、系统,负责揽货和派件,并与公司进行结算,属于公司的客户和供应商,因此公司不需要对合伙人网点进行投入。2020年1-6月房租费同比增长4.39%,主要原因是随着公司快递业务规模的发展,增加了快递分拨中心的投入,分拨中心面积由2019年初的201万平方米增加至2020年6月末的211万平方米,月均面积增幅4.86%,且公司在疫情期间,并未关闭分拨场地,以便复工后,快速支持业务运营。
2019年房租费同比增幅与收入相当,公司在2018年和2019年已基本实现全国地级、区级城市的全覆盖,乡镇覆盖率均超过90%。公司网点数量可以支持业务的发展,因此公司放缓了网点的扩张速度,公司直营网点月均数量同比增幅为8.73%;随着公司快递业务规模的增加,公司逐步增加了快递分拨中心的投入,分拨中心面积由2018年初的172万平方米增加至2019年末的210万平方米。
4、折旧摊销
2020年1-6月折旧摊销费同比增长24.89%,与收入呈反向变动,主要原因是2019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原值15.88亿中的12.20亿元为2019年下半年度增加,该部分资产摊销的折旧致使2020年1-6月的折旧费用同比大幅增加。
2019年折旧摊销费同比增幅高于收入主要原因是1)公司为了提高时效,在增加外请运力采购之外,还增加了自有车辆的增加,以提升自有运力,2019年度车辆增加2,105辆,原值金额8亿元;2)快递业务量的快速增长对中转场的运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提升转运效率和分拣品质,公司对中转场设备进行了升级改造,2019年全年分拣设备增加投入6.17 亿。
经核查,2020年1-6月,公司的营业收入受疫情影响发生小幅下滑,但随
着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恢复,公司顺利复工,业务规模持续增加,且因动态路由技术的运用、高速免费等政策的支持、燃油集采等降本增效措施的开展,公司毛利率同比略有上升;2019年毛利率同比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公司为了提升中转效率、业务时效和客户体验,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在自有运力、外请运力、末端派送、分拣设备上增加了投入。
(二)最近一年一期扣非归母净利润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不利因素是否会导致申请人业绩亏损,如何应对;
1、公司2020年1-6月扣非归母净利润情况:
公司2020年1-6月实现的归母净利润为1.54亿元,同比增长46.42%,实现的扣非归母净利润为0.59亿元,同比增长5,673.46%,公司业绩同比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毛利率上升引起,毛利率变动分析详见本反馈意见回复之“问题9/
(1)结合合伙人网点、运力、中转场建设等成本投入的具体情况分析说明快递及快运毛利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2、公司2020年1-3月、2019年度扣非归母净利润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2020年1-3月、2019年度及其上年同期扣非净利润及主要项目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 | 2018年 | 同比 增减(%) | 2020年1-3月 | 2019年1-3月 | 同比 增减(%)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32,363.21 | 70,087.28 | -53.82 | -9,243.01 | -4,908.36 | -88.3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3,677.87 | 45,642.46 | -91.94 | -16,296.72 | -7,244.74 | -124.95 |
非经常性损益 | 28,685.34 | 24,444.82 | 17.35 | 7,053.70 | 2,336.38 | 201.91 |
营业收入 | 2,592,210.13 | 2,302,579.79 | 12.58 | 451,808.06 | 547,648.36 | -17.50 |
营业成本 | 2,334,870.24 | 1,977,904.84 | 18.05 | 423,026.69 | 500,716.56 | -15.52 |
综合毛利率% | 9.93 | 14.10 | -4.17 | 6.37 | 8.57 | -2.20 |
期间费用合计(管理/研发/销售/财务费用) | 243,605.99 | 256,973.01 | -5.20 | 47,566.12 | 56,282.56 | -15.49 |
期间费用率(%) | 9.40 | 11.16 | -1.76 | 10.53 | 10.28 | 0.25 |
由上表可见,公司2020年1-3月、2019年度扣非归母净利润大幅下降,影响因素主要包括:营业成本增加导致毛利率下降以及疫情影响;2020年1-3月期间费用率与上年同期较为接近,2019年期间费用率较上年同期小幅下降,对扣非归母净利润下降的影响并不显著。故以下主要围绕营业成本增加、毛利率下降以及新冠疫情对物流行业的普遍影响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1)产品结构调整影响了公司整体毛利
公司2020年1-3月、2019年度及其上年同期快递、快运业务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结构比如下:
项目 | 2019年(%) | 2018年(%) | 同比增减(%) | 2020年1-3月(%) | 2019年1-3月(%) | 同比增减(%) |
快递 | 56.58 | 49.50 | 7.08 | 56.13 | 54.91 | 1.21 |
快运 | 41.45 | 48.67 | -7.21 | 41.84 | 42.69 | -0.85 |
合计 | 98.04 | 98.17 | -0.13 | 97.97 | 97.60 | 0.37 |
公司营业收入主要由快递和快运业务组成,2020年1-3月、2019年度两大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分别为98.04%(2019年)、97.97(2020年1-3月)。其中,快运业务为公司成熟业务,拥有行业领先的网络布局、市场渠道、精益管理模式和运营模式,增速及毛利率较为稳定;快递业务为公司新业务,目前尚处于成长期,收入及票数增速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但规模效应并不显著,毛利率水平较低,因此快递收入占总收入结构比的增加在短期内使公司整体毛利率呈现下滑趋势。
(2)运输、分拣、派送等环节加大资源投入致使营运成本上涨
公司2018年开始正式全面发力大件快递市场并取得良好成效,2018年快递收入较上年同比增长64.5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比增长45.29%。2019年,为充分发挥品牌优势,在提升战略业务大件快递核心竞争力的同时保持快运业务的稳步发展,公司优化资源配置,加大收、转、运、派各环节资源投入,使得营运成本增幅大于收入增幅,导致公
司扣非归母净利润及利润率下滑,人力成本、运输成本、折旧摊销等成本的变动对毛利率及利润的影响参见本反馈意见回复之“问题9/(1)结合合伙人网点、运力、中转场建设等成本投入的具体情况分析说明快递及快运毛利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3)新冠疫情对快递行业的普遍影响
2020年一季度新冠肺炎疫情对各行各业均产生显著影响,以下为同行业公司2020年一季报公开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公司 | 2020年 1-3月 | 2019年 1-3月 | 增减金额 | 同比增减(%) | |
营业收入 | 德邦股份 | 451,808.06 | 547,648.36 | -95,840.30 | -17.50 | |
韵达股份 | 562,462.33 | 668,459.96 | -105,997.63 | -15.86 | ||
申通快递 | 357,296.24 | 450,695.77 | -93,399.53 | -20.72 | ||
圆通速递 | 553,423.83 | 644,445.35 | -91,021.52 | -14.12 | ||
营业成本 | 德邦股份 | 423,026.69 | 500,716.56 | -77,689.87 | -15.52 | |
韵达股份 | 494,592.01 | 564,256.60 | -69,664.59 | -12.35 | ||
申通快递 | 339,847.09 | 384,603.77 | -44,756.68 | -11.64 | ||
圆通速递 | 495,424.38 | 566,396.62 | -70,972.24 | -12.53 | ||
综合毛利率% | 德邦股份 | 6.37 | 8.57 | — | -2.20 | |
韵达股份 | 12.07 | 15.59 | — | -3.52 | ||
申通快递 | 4.88 | 14.66 | — | -9.78 | ||
圆通速递 | 10.48 | 12.11 | — | -1.63 | ||
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 德邦股份 | -16,296.72 | -7,244.74 | -9,051.98 | -124.95 | |
韵达股份 | 25,982.57 | 49,985.10 | -24,002.53 | -48.02 | ||
申通快递 | 2,248.02 | 37,201.77 | -34,953.74 | -93.96 | ||
圆通速递 | 23426.61 | 35,678.73 | -12,252.12 | -34.34 |
由上表可见,同行业公司无论从营业收入、综合毛利率还是扣非归母净利润的角度看,均出现明显下滑,德邦股份公司2020年1-3月扣非归母净利润下降幅度较大主要受业务量下降的影响,营业成本中部分固定成本如长期资产折旧、场地房租及人员基本工资并未受疫情影响而下降,导致营业成本降幅不及营业收入降幅,进而导致扣非归母净利润的下降。
物流行业受益于网购与到家业务的旺盛需求,成为最早从疫情中恢复的行
业之一,国家邮政局于4月24日发布的关于2020年一季度行业经济运行情况的通报显示,邮政快递行业一季度业务增速虽较上年同期大幅收窄,但增幅呈现逐月提升态势,公司从2020年2月积极组织复工,至3月已实现全面复工,当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55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14.75%。毛利率从2020年第一季度的6.37%上升至2020年第二季度的13.82%,2020年1-6月累计实现净利润为1.54亿元,扣非归母净利润0.59亿元,由此可见,疫情影响的不利因素已逐步消除,公司实现转亏为盈。
二、根据申请文件,公司快运业务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快递业务显著低于同行平均水平。请申请人就运输内容、业务模式及客户类型等详细解释上述差异形成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公司快运业务显著高于同行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与运输内容、业务模式及客户类型等原因相关,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快运业务的毛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 | 2017年 |
收入(万元) | 444,579.00 | 1,074,577.31 | 1,120,610.55 | 1,299,378.28 |
成本(万元) | 385,543.65 | 920,198.86 | 906,987.11 | 1,070,180.69 |
毛利率 | 13.28% | 14.37% | 19.06% | 17.64% |
报告期内,公司快运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7.64%、19.06%、14.37%和
13.28%,2018年同比上升1.42个百分点、2019年同比下降4.70个百分点、2020年1-6月同比降低10.95%。快运业务作为公司传统业务报告期内业务规模有所下降,主要系随着业务的不断成熟,行业内竞争愈加激烈,2019年公司对人力、运力等资源的战略性投入,使得毛利率有所下降。
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比较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
快运业务 | 澳洋顺昌 | 11.64% | 12.66% | 18.81% | 24.01% |
中国外运 | 5.73% | 5.44% | 7.17% | 7.59% | |
中储股份 | 2.97% | 3.16% | 3.78% | 2.48% | |
恒通股份 | 4.55% | 2.13% | 3.19% | 6.50% |
平均 | 6.22% | 5.85% | 8.24% | 10.15% |
公司快运业务 | 13.28% | 14.37% | 19.06% | 17.64% |
公司快运业务毛利率较同行业可比公司高,主要由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业务对象多以大客户为主,与公司业务模式和客户类型差异较大,因此,其毛利率水平与公司的毛利率并不具备完全的可比性,具体分析如下:
1、运输内容及业务模式
上述可比公司中,澳洋顺昌主要从事LED芯片业务、锂电池及金属物流配送,中国外运主要从事国际航空货运代理和国内货运物流,中储股份主要从事贸易及物流业务,恒通股份主要从事LNG能源销售及货运运输,虽然均涉及物流业务,但其物流业务多是为核心业务配套或收入占比相对较低。德邦股份主营业务为快递、快运、仓储与供应链、跨境等综合性物流服务,其物流业务更具专业性和质量保证,配送物品的个性化需求更高,因此相对品牌溢价以及运输费用也更高。
2、客户类型
澳洋顺昌的客户主要为LED照明企业以及知名电动工具企业,中国外运的客户主要为轮胎、汽车、电子、医药、快消品和类快消品的企业,中储股份的客户主要为具有大宗商品、期货等需求的企业,恒通股份的客户主要为LNG终端的燃气公司、加气站等,以上可比公司的主要客户均为进行批量采购的大型客户,而德邦股份快运业务的客户较为分散,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收入占当期收入约2%,客户类型以日常消费品生产制造企业为主。因此,德邦股份的快运业务由于运输产品品种更多,运输需求更多样,时效更高,因此产品议价能力更强,毛利率相对更高。
(二)快递业务显著低于同行平均水平,与运输内容、业务模式及客户类型等原因相关,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快递业务的毛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 | 2017年 |
收入(万元) | 685,886.09 | 1,466,709.24 | 1,139,740.04 | 692,833.75 |
成本(万元) | 617,218.97 | 1,368,322.79 | 1,033,468.79 | 655,049.98 |
毛利率 | 10.01% | 6.71% | 9.32% | 5.45% |
报告期内,公司快递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45%、9.32%、6.71%和10.01%,2018年同比上升3.87个百分点,2019年同比下降2.62个百分点,2020年1-6月同比上升2.73个百分点。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比较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
快递业务 | 顺丰控股 | 18.65% | 17.42% | 17.92% | 20.07% |
圆通速递 | 11.63% | 12.01% | 13.22% | 11.73% | |
韵达股份 | 10.25% | 13.15% | 28.02% | 28.98% | |
申通快递 | 4.29% | 10.48% | 16.24% | 18.45% | |
平均 | 11.21% | 13.27% | 18.85% | 19.81% | |
公司快递业务 | 10.01% | 6.71% | 9.32% | 5.45% |
1、运输内容及业务模式
对于运输内容,对于四家同行业可比快递公司主要业务为小件快递,德邦股份以“大件快递”切入,主要提供单件重量3kg以上货物快递服务,大件快递商品具有价值高、破损率高、操作难、服务链条长等特点,对收、转、运、派各环节操作要求更高,客户愿意为此付出更高价格。
对于业务模式,圆通速递、韵达股份和申通快递均以加盟模式为主,终端网点由加盟商完成,毛利率相对较高。顺丰控股虽以直营模式为主,但主营业务为快递速运服务,单票货物较轻,单价相对较高,其毛利率水平高于公司。
2、客户类型
同行业可比快递公司中,韵达股份、申通快递、圆通速递的客户主要为小B端客户以及C端客户,顺丰控股的客户主要为商务件客户,德邦股份快递业务的主要客户为B端客户。
公司快递业务毛利率较快运业务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低,主要是由于公司的快递业务于2013年11月上线,虽然快递业务量及收入规模迅速增长,但由于快递业务尚处于发展扩张阶段,人员、快递网点及中转场建设等成本投入较大,同时尚未形成一定的规模效应,与同行业公司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同
时,由于同行业可比快递公司已发展比较稳定,毛利率波动相对较小。
综上所述,德邦股份快运业务毛利率相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较高主要是由于德邦股份的快运业务由于运输产品品种更多,运输需求更多样,时效更高,因此产品议价能力更强,毛利率相对更高,而同行业可比公司专注于大客户服务,物流服务仅为其主营业务的配套服务,因此毛利率较低;德邦股份快递业务由于上线时间较短,虽然快递业务量及收入规模迅速增长,但由于快递业务尚处于发展扩张阶段,人员、快递网点及中转场建设等成本投入较大,同时尚未形成一定的规模效应,因此毛利率水平较发展已较为成熟的同行业可比公司更低。
三、报告期各年度申请人存在大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及委托投资或管理收益,对公司经营业绩贡献大。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委托投资或管理收益形成的具体情况
(一)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1)政府补助明细情况
报告期内,政府补助情况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财政返还 | 4,330.29 | 10,726.47 | 9,395.19 | 9,343.53 |
增值税即征即退 | 415.62 | 931.41 | 599.96 | 216.79 |
自主品牌建立扶持资金 | 313.41 | 95.00 | 126.80 | |
行业补贴与奖励 | 3,372.97 | 3,450.49 | 2,085.86 | 1,259.68 |
就业及实习补贴 | 1,868.79 | 1,019.91 | 2,022.62 | 1,880.57 |
职工职业培训补贴 | 430.20 | 0.96 | 294.16 | 485.42 |
企业发展奖励资金 | 176.58 | 3,242.14 | 3,796.39 | 1,688.27 |
其他补助与补贴 | 364.26 | 1,015.88 | 705.54 | 475.86 |
税收减免 | 6,713.33 | 9,210.32 | ||
信息化技术改造奖励资金 | 243.50 | |||
合计 | 17,672.04 | 29,910.99 | 18,994.72 | 15,720.42 |
如上表所述,公司在报告期内收到的政府补助主要为财政返还、行业补贴与奖励、就业补贴以及以及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扣除等。
(2)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公司的政府补助会计政策如下:
政府补助的确认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①公司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②公司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的计量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①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期限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用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③政府补助退回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时,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存在相关递延收益余额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政策,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具体分类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政府补助 | 17,672.04 | 29,910.99 | 18,994.72 | 15,720.42 |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 16,846.97 | 29,249.30 | 18,826.43 | 15,459.57 |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摊销金额 | 825.07 | 661.69 | 168.29 | 260.85 |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六条规定,“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助”;第七条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第八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第九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根据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文件以及申请政府补助的相关材料,公司在报告期确认的相关政府补助均已满足政府补助确认的条件,且补助均已收到,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
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公司确认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以前年度取得补助时已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在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计入其他收益,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①获取并复核公司与政府补助相关的会计政策,检查报告期内公司对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
②获取并复核公司的政府补助明细表、各项政府补助项目相关批准文件及资金划拨单据,检查相关政府补助是否满足所附条件。
(二)委托投资或管理收益形成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理财收益及利润总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理财收益 | 1,789.55 | 6,277.68 | 10,244.30 | 8,223.87 |
利润总额 | 15,440.11 | 41,368.09 | 89,744.52 | 70,219.21 |
理财收益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11.59% | 15.18% | 11.41% | 11.71% |
报告期内,公司委托投资或管理的收益均是通过购买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按照理财产品的分类可分为非固定期限理财产品以及固定期限的理财产品。
(1)非固定期限理财产品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非固定期限理财的收益 | 1,684.43 | 3,243.62 | 2,779.51 | 396.02 |
上表为报告期内公司购买银行T+0等非固定期限理财取得的收益,非固定期限理财产品灵活性较高,可随时赎回,公司平均投资期限小于30天,收益率相对较低,年化收益率在2%至4%之间。
(2)固定期限理财产品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固定期限理财的收益 | 105.12 | 3,034.06 | 7,464.79 | 7,827.85 |
固定期限理财产品主要为银行、信托、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的理财产品,公司购买期限范围在1个月至1年,年化收益率为2%至
8.8%。
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对理财收益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①获取公司理财产品协议,复核公司对于理财产品的分类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②获取并复核公司理财产品台帐,检查台帐记录信息是否与协议信息一致,台帐记录收益数据是否与财务数据一致;
③获取理财产品相关资金划拨单据,核对理财购入、赎回、收益信息;重新测算公司理财产品预计收益金额,与账面收益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反馈问题,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会计师的核查过程:访谈了公司管理层,了解了业绩下滑的原因,并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等财务数据和相关业务数据执行了检查、函证、分析等核查程序,对营业成本中主要项目的变动与成本投入情况及收入的匹配性进行检查。主要核查情况如下:
1、将人员数量与花名册、社保清单进行核对,将人工成本与人员数量进行匹配性分析,未发现异常;
2、运费分为自有车辆运费和外请车运费,针对自有车辆运费,将油费、路桥费与业务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并进行抽样检查,未发现异常。针对外请车运费,将外请车财务数据与业务台账数据进行对比,并与业务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抽样检查外请车合同、发票、付款单据,未发现异常;
3、房租费主要是营业网点和分拨中心的租赁费,将房租费和营业网点数量、分拨中心面积进行比较分析,并抽取各年新增金额较大的租赁合同进行检
查,未发现异常;
4、折旧摊销费主要是车辆折旧和营业网点装修费摊销,检查了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和装修费摊销计算表,并抽样检查各年新增固定资产和装修费入账时间和入账金额,未发现异常。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最近一年一期扣非归母净利润主要受产品结构调整、加大资源投入力度以及新冠疫情的影响大幅下降,但随着公司快递业务规模效益逐渐凸显、毛利率稳步上升,以及收、转、运、派各环节效率的逐步提高,可使公司在保证服务品质的前提下拥有更大的价格调整空间,从而更灵活地应对行业竞争。新冠疫情虽然对公司2020年一季度业务造成了一定影响,但物流行业属于保障民生和支持其他行业发展的行业,公司积极组织复工,业务规模逐步提升,公司业绩已实现盈利。经核查,德邦股份快运业务毛利率相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较高主要是由于运输产品品种更多,运输需求更多样,时效更高,因此产品议价能力更强,毛利率相对更高,而同行业可比公司专注于大客户服务,物流服务仅为其主营业务的配套服务,因此毛利率较低。德邦股份快递业务由于上线时间较短,虽然快递业务量及收入规模迅速增长,但由于快递业务尚处于发展扩张阶段,人员、快递网点及中转场建设等成本投入较大,同时尚未形成一定的规模效应,因此毛利率水平较发展已较为成熟的同行业可比公司更低。公司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委托投资或管理收益是由理财收益形成的,理财收益是真实的、准确的。
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师认为:公司最近一年一期扣非归母净利润主要受产品结构调整、加大资源投入力度以及新冠疫情的影响大幅下降,但随着公司快递业务规模效益逐渐凸显、毛利率稳步上升,以及收、转、运、派各环节效率的逐步提高,可使公司在保证服务品质的前提下拥有更大的价格调整空间,从而更灵活地应对行业竞争。新冠疫情虽然对公司2020年一季度业务造成了一定影响,但物流行业属于保障民生和支持其他行业发展的行业,公司积极组织复工,业务规模逐步提升,公司业绩已实现盈利。经核查,德邦股份快运业务毛利率相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较高主要是由于运输产品品种更多,运输需求更多样,时效更高,因此产品议价能力更强,毛利率相对更高,而同行业可比公司专注于大客户服务,物流服务仅为其主营业务的配套服务,因此毛利率较低。
德邦股份快递业务由于上线时间较短,虽然快递业务量及收入规模迅速增长,但由于快递业务尚处于发展扩张阶段,人员、快递网点及中转场建设等成本投入较大,同时尚未形成一定的规模效应,因此毛利率水平较发展已较为成熟的同行业可比公司更低。公司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委托投资或管理收益是由理财收益形成的,理财收益是真实的、准确的。
问题十最近三年申请人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71,490.88万元、120,189.69万元和193,440.26万元,分别占当期负债总额的20.72%、28.66%和38.52%。应付账款余额主要是应付运力采购款及货款,设备款和装修工程款。请申请人:(1)结合报告期内外请车运力数量、外请车运力采购价格、结算方式等分析说明运力采购款及货款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自有运力使用情况分析说明采购情况与当期货量是否匹配;(2)劳务外包的具体情况,报告期内的应付款具体金额;(3)报告期内前五大应付账款方基本情况、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回复:
一、结合报告期内外请车运力数量、外请车运力采购价格、结算方式等分析说明运力采购款及货款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自有运力使用情况分析说明采购情况与当期货量是否匹配
(一)应付运力采购款大幅增加的合理性分析
项目 | 2020年1-6月/2020-6-30 | 2019年度/2019-12-31 | 2018年度/2018-12-31 | 2017年度/2017-12-31 | |||
数额 | 增幅 | 数额 | 增幅 | 数额 | 增幅 | 数额 | |
外请车运力 趟次 | 353,049.00 | -15.95% | 924,969.00 | 28.63% | 719,097.00 | 22.31% | 587,941.00 |
外请车采购金额(万元) | 170,430.32 | -13.81% | 433,979.72 | 30.53% | 332,466.61 | -10.22% | 370,326.43 |
外请车货量 (万吨公里) | 352,751.38 | -16.36% | 920,318.97 | 20.23% | 765,495.91 | -13.33% | 883,253.41 |
外请车运力单价(元/吨公里) | 0.48 | 4.26% | 0.47 | 8.57% | 0.43 | 3.59% | 0.42 |
期末应付外请车运力采购款 (万元) | 54,876.48 | 11.31% | 70,277.86 | 25.55% | 55,978.21 | 65.77% | 33,769.49 |
注:外请车运力包括短途、干线、整车外请车,其中短途外请车主要为临时外请车,占外请车运力采购总额约15%,短途外请车结算周期较短,一般在外请车完成运输后即进行结算,短途外请车对应付账款的变动影响较小;因此上述分析数据中不含短途外请车相关数据。
(1)外请车运力数量对应付账款的影响
2020年6月末应付账款余额变动趋势与外请车外请车运力趟次(采购数量)、外请车货量相反,主要原因是公司主要依靠外请车的整车业务启动整车拼车产品,并在2020年5月和6月增加整车拼车业务的外请车需求量大幅增加,相关请车需求同比增幅超过60%,整车运力采购价格高于其他外请车,综合致使余额增加。
2019年应付账款余额变动趋势与外请车运力趟次(采购数量)、外请车货量一致,即因当期业务规模增加,以及快递业务在产品结构中的上升对时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致使公司增加了外请车运力投入。
2018年应付账款余额同比增幅远大于外请车运力采购数量及外请车货量,主要原因是调整了外请车供应商的结算周期。外请车运力趟次增加主要是由于快递业务发展,发车频次增加;外请车货量降低主要原因是公司当期对盈利水平较低的整车业务进行战略性规模缩减调整。
(2)外请车运力采购价格对应付账款的影响
2020年6月末应付账款余额变动趋势与外请车运力单价一致,主要原因是采购价格较高的整车业务占比上升,整车运力采购成本占总体外请车成本比例增加9.81个百分点,公司在2020年加大了对整车业务的整车拼车业务的推广,并注重整车的时效和品质,因此整车采购价格高于其他外请车。
2019年应付账款余额变动趋势与外请车运力单价一致,2019年度外请车运力单价同比增加主要因为重量口径计量的装载率下降。2019年度公司通过提升时效,增加客户体验,增强竞争力,但时效提升通过增加发车频次实现,进而致使以重量口径计算的装载率下降,从2018年度的65.98%降至2019年度的
60.84%。
2018年应付账款余额变动趋势与外请车运力单价一致,2018年度外请车运力单价同比增加主要因为2018年度柴油市场价格上升,柴油价格同比增幅为
16.23%,外请车运力供应商根据油价调整了运力报价。
(3)外请车运力结算方式对应付账款的影响
公司在2018年5月调整了外请车结算方式,加强了对外请车结算周期和付款申请的管控,在2018年5月之前,主要外请车供应商结算周期为月结和周
结,其中月结方式具体为在次月对账上月运费后即结算上月运费,因此应付账款余额主要为当月外请车采购运费金额;2018年5月开始,公司将主要外请车供应商结算周期调整为15天至30天,2019年调整为30天,且起算时点从对账日开始计算,即公司与供应商在次月对账,然后按照结算周期进行结算,因此应付账款余额主要为上月部分及当月外请车采购运费金额;根据信用期调整情况,分析2020年6月末、2019年末、2018年年末应付外请车运力采购余额与当期最后两个月的外请车采购运费金额的匹配性,2017年末应付外请车运力采购余额与当年12月的外请车采购运费金额的匹配性: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采购金额(万元) | 77,752.21 | 93,873.78 | 85,683.68 | 26,307.45 |
期末余额(万元) | 54,876.48 | 70,277.86 | 55,978.21 | 33,769.49 |
期末余额占采购金额比例 | 70.58% | 74.86% | 65.33% | 128.36% |
由上表可见,2020年6月末、2019年、2018年年末余额主要来源于当期最后两个月的采购金额,2017年期末余额主要来自当年度12月的采购金额,公司调整结算周期之后,对应付账款余额的变动具有显著影响。
(二)结合自有运力使用情况分析说明采购情况与当期货量的匹配性
自有运力成本中与货量相关的支出主要为路桥费、燃油费等,上述费用与外请车采购支出统称为运费,以下就运费与货量进行匹配性分析: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增幅 | 金额 | 增幅 | 金额 | 增幅 | 金额 | |
运费 (万元) | 313,925.90 | -11.30% | 787,837.84 | 21.87% | 646,461.96 | -2.30% | 661,670.95 |
货量 (万吨公里) | 544,089.26 | -7.27% | 1,287,779.42 | 14.33% | 1,126,336.84 | -10.08% | 1,252,575.37 |
2020年1-6月运费降幅大于货量主要原因是自有车路桥费、油费下降以及动态路由技术的运用,自有车路桥费在疫情期间因高速免费政策下降,油费因公司加大集采比例下降,动态路由技术的应用,提高了车货匹配率和装载率,有效缩短全链路时长。
2019年度运费增幅高于货量主要原因是快递业务发展的影响,快递业务收
入结构占比从49.50%上升至56.58%。相较于公司传统的快运业务,快递业务对时效的要求更高。公司为提高快递业务影响力及服务质量,发车频率有所增加,使得公司的时效兑现率从2018年度的68.25%上升至2019年度的78.94%,时效兑现率提高导致装载率有所下降,重量角度测算的装载率从2018年度的
65.98%降至2019年度的60.84%。
2018年运费和货量均呈下降情况主要原因是公司对盈利水平较低的整车业务进行了战略调整,整车业务收入同比下降66.02%,运费降幅小于货量的主要是快递业务发展的影响,快递业务收入结构占比从34.05%上升至49.50%,快递业务对时效要求更高,在运力投入上增加,以保证业务时效。
二、劳务外包的具体情况,报告期内的应付款具体金额
物流行业仍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市场对物流行业服务需求的层次还不高,仍集中在传统仓储、运输和配送等基本服务上;随着快递业务的增长,公司对人员的需求量也在持续增加,但同时需要考虑物流行业的灵活用工需求,如6.18、双十一、双十二等电商节用工需求量较其他时点高,因此公司从满足业务发展需求、灵活用工降低人员成本方面考虑,选择将部分非核心业务(收派、理货等)交予外包公司执行,公司在报告期内使用劳务外包人员的数量逐年增加,从2018年初的1.7万人增加至2020年6月末的5万人,符合行业特点和公司的业务规模变动趋势。
(一)报告期内劳务外包供应商基本信息如下:
2017年度
供应商名称 | 统一社会代码 | 成立日期 | 法人 | 经营范围 |
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 913213923141049457 | 2014-10-9 | 余再东 | 劳务外包、劳务工程外包、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代发工资;货物仓储、搬运、装卸;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企业生产线管理;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人力资源数据处理;劳务派遣;物业管理;家政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除证券,期货及商品中介);职业中介服务;收派件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
供应商名称 | 统一社会代码 | 成立日期 | 法人 | 经营范围 |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慈溪易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91330282MA291Q793D | 2017-6-14 | 黄伟 | 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仓储服务;;物业服务;保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正东外包服务(常熟)有限公司 | 91320581MA1MQ4MP6U | 2016-7-19 | 徐宝贵 | 以服务外包的方式从事企业管理、生产管理、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会务服务管理、国内运输代理;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人力中介、劳务派遣除外),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招聘,人才推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宁波市仕优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 91330201MA291GK64D | 2017-6-5 | 彭伟 | 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电子行业企业生产线管理;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人力资源软件服务;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企业管理;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人力资源业务流程外包;普通货物仓储、包装、搬运、装卸服务;自主选择经营其他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91310120598155612K | 2012-6-19 | 张东进 | 人工装卸服务,打包服务,健康咨询,劳务派遣,保险咨询,电信业务,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化学品),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供应链管理,物流装备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年度
供应商名称 | 统一社会代码 | 成立日期 | 法人 | 经营范围 |
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 913213923141049457 | 2014-10-9 | 余再东 | 劳务外包、劳务工程外包、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代发工资;货物仓储、搬运、装卸;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企业 |
供应商名称 | 统一社会代码 | 成立日期 | 法人 | 经营范围 |
生产线管理;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人力资源数据处理;劳务派遣;物业管理;家政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除证券,期货及商品中介);职业中介服务;收派件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 91330482MA28BXNH34 | 2017-3-21 | 张卫国 | 劳动力外包服务、劳务派遣、建筑工程劳务外包;道路货物运输,货物仓储、搬运、卸装、物流辅助服务、包装服务;保洁服务、档案管理、收派件服务(不含邮政及快递业务)、社会保障事物代理、代发工资、人才招聘、人才推荐、人才供求信息收集整理储存发布、招聘流程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海宁博瑞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91330481MA28ARW42J | 2016-11-22 | 朱耀 | 职业介绍;以服务外包的方式从事企业管理、生产流程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会务服务、保洁服务、物业管理;以服务外包的方式从事电子设备的包装、组装及园林绿化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施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 |
宁波市仕优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 91330201MA291GK64D | 2017-6-5 | 彭伟 | 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电子行业企业生产线管理;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人力资源软件服务;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企业管理;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人力资源业务流程外包;普通货物仓储、包装、搬运、装卸服务;自主选择经营其他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正东外包服务(常熟)有限公司 | 91320581MA1MQ4MP6U | 2016-7-19 | 徐宝贵 | 以服务外包的方式从事企业管理、生产管理、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会务服务管理、国内运输代理;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人力中介、劳务派遣除外),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人才供求信息 |
供应商名称 | 统一社会代码 | 成立日期 | 法人 | 经营范围 |
的收集、整理、存储、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招聘,人才推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欧孚网络科技(宁波)有限公司 | 91330201MA282TAU7N | 2016-10-25 | 万年冬 | 人才中介服务;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物流配送服务;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企业管理、生产流程管理、为企业提供项目管理服务;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电子设备、机电设备、汽车配件的包装、组装、检测服务;保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装卸、搬运服务;劳务外包;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91310120598155612K | 2012-6-19 | 张东进 | 人工装卸服务,打包服务,健康咨询,劳务派遣,保险咨询,电信业务,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化学品),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供应链管理,物流装备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上海佩仁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安徽宿州分公司 | 91341300MA2RHKW06J | 2018-2-27 | 汪世权 | 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生产流程;以服务外包的方式从事电子产品、汽车配件、机械设备(除特种设备)的制造、加工;产品外发加工的外包代理;以服务外包方式承接人事外包相关业务;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汽车配件、电子产品的设计、研发;第三方物流服务(不得从事运输);货物装卸、打包服务(除危险品及专项规定);建筑劳务分包;会务服务;保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上海龙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913101185774830357 | 2011-7-4 | 杨善标 | 企业管理咨询,搬运装卸服务,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保洁服务,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业业务除外),劳务派遣,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生产流程、生产工段、企业运营管理、企业 |
供应商名称 | 统一社会代码 | 成立日期 | 法人 | 经营范围 |
信息服务、企业应用管理,人才推荐,人才招聘,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发布和咨询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慈溪易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91330282MA291Q793D | 2017-6-14 | 黄伟 | 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仓储服务;;物业服务;保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年度
供应商名称 | 统一社会代码 | 成立日期 | 法人 | 经营范围 |
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 91330482MA28BXNH34 | 2017-3-21 | 张卫国 | 劳动力外包服务、劳务派遣、建筑工程劳务外包;道路货物运输,货物仓储、搬运、卸装、物流辅助服务、包装服务;保洁服务、档案管理、收派件服务(不含邮政及快递业务)、社会保障事物代理、代发工资、人才招聘、人才推荐、人才供求信息收集整理储存发布、招聘流程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宁波市仕优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 91330201MA291GK64D | 2017-6-5 | 彭伟 | 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电子行业企业生产线管理;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人力资源软件服务;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企业管理;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人力资源业务流程外包;普通货物仓储、包装、搬运、装卸服务;自主选择经营其他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广州南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91440101MA5AUCEQ3P | 2018-5-8 | 张玉慧 | 企业形象策划服务;广告业;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包装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人力资源外包;业务流程外包;劳务承揽;接受委托从事劳务外包服务;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职能 |
供应商名称 | 统一社会代码 | 成立日期 | 法人 | 经营范围 |
管理服务和项目管理服务以及人力资源服务和管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为医务人员提供医疗执业、职业发展等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组织医务人员在合法的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服务(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慈溪易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91330282MA291Q793D | 2017-6-14 | 黄伟 | 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仓储服务;;物业服务;保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慈溪易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91330282MA2AHGT941 | 2018-3-12 | 黄伟 | 文化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仓储服务;从事互联网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旅游信息咨询(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物业服务;保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上海佩仁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 91310113320760893J | 2014/10/27 | 张东进 | 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生产流程;以服务外包的方式从事电子产品、汽车配件、机械设备(除特种设备)的制造、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产品外发加工的外包代理;以服务外包方式承接人事外包相关业务;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汽车配件、电子产品的设计、研发;光电元器件的组装、包装、检测服务(除认证)等 |
上海龙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913101185774830357 | 2011-7-4 | 杨善标 | 企业管理咨询,搬运装卸服务,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保洁服务,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业业务除外),劳务派遣,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生产流程、生产工段、企业运营管理、企业信息服务、企业应用管理,人才推荐,人才招聘,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发布和咨询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
供应商名称 | 统一社会代码 | 成立日期 | 法人 | 经营范围 |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江西龙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91360825MA388PL13B | 2018-11-22 | 邹杰 |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限期限至2022年03月25日);为企业提供鉴证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为制造企业提供加工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会议展览服务;企业形象设计;系统内职(员)工培训;人才咨询;企业营销策划;财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博悦人才服务(宁波)有限公司 | 91330201MA282XR19W | 2016-11-15 | 徐学爱 | 劳务派遣业务(在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内经营);人才中介服务;代办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手续;以服务外包形式从事企业生产线管理;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项目管理服务;自主选择经营其他一般经营项目 |
欧孚网络科技(宁波)有限公司 | 91330201MA282TAU7N | 2016-10-25 | 万年冬 | 人才中介服务;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物流配送服务;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企业管理、生产流程管理、为企业提供项目管理服务;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电子设备、机电设备、汽车配件的包装、组装、检测服务;保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装卸、搬运服务;劳务外包;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海宁博瑞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91330481MA28ARW42J | 2016-11-22 | 朱耀 | 职业介绍;以服务外包的方式从事企业管理、生产流程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会务服务、保洁服务、物业管理;以服务外包的方式从事电子设备的包装、组装及园林绿化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施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 |
江苏省博尔捷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913201187455804177 | 2003-1-27 | 赵长辉 | 人才资源管理咨询服务;劳务派遣;人才培训;劳务服务(含信息咨询、职业指导服务、组织招聘洽谈会);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人力资源外包;人事代理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代理;货物包装、仓储、分拣、配送、装卸服务; |
供应商名称 | 统一社会代码 | 成立日期 | 法人 | 经营范围 |
第三方物流服务(不得从事运输);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东营正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 91370500MA3QNW4UX3 | 2019-10-8 | 万年冬 | 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培训(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劳务派遣(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人才中介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广东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91440101677783051E | 2008/7/30 | 黄敏华 | 健康管理咨询服务(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心理咨询除外,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母婴月子生活咨询服务;翻译服务;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工商登记代理服务;摄影服务;为公民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其它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沟通联系、境外安排、签证申请及相关的服务;业务流程外包等 |
广州市特思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91440101331403189T | 2015-2-7 | 孙文彬 | 职业中介服务;劳务派遣服务;人才招聘;人才资源开发与管理咨询;人才租赁;人事代理;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人才推荐;人才测评;人才培训;人才择业咨询指导;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人才引进;大学生就业推荐;劳动保障事务咨询服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复印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物流代理服务;仓储代理服务;单位后勤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除外);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市场调研服务;人力资源外包;业务流程外包;劳务承揽;接受委托从事 |
供应商名称 | 统一社会代码 | 成立日期 | 法人 | 经营范围 |
劳务外包服务;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职能管理服务和项目管理服务以及人力资源服务和管理;装卸搬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点仕(泉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91350581MA32GJ8B4E | 2019-2-19 | 朱蓓蓓 | 企业运营管理、后勤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物业管理;道路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无车承运);物流信息咨询;货物包装、装卸、配送服务;货物仓储服务(危险品除外);家政服务;劳务派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苏州悦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91320581MA1MMQQ729 | 2016/6/14 | 缪珽 | 人力资源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代理服务;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境外劳务合作经营(不含港澳台地区);高端人才引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登记代理服务;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及网络维护;以外包形式从事项目管理;物业管理及服务;车辆管理;酒店管理;家政服务、保洁服务;电力信息技术服务等 |
宿州佩速达物流有限公司 | 91341300MA2TRM6U8N | 2019-6-3 | 吴佳洋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普通货物仓储服务,货运代理(除危险品),物流信息咨询,交通运输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品信息咨询,供应链管理,装卸搬运,代驾服务,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的开发、设计、技术咨询、销售及维修,软件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江西龙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91360825576146969F | 2011-7-6 | 沈妹芳 | 以服务外包方式提供装卸搬运、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仓储服务及其它物流辅助服务;为建筑、通信、水务企业提供工程勘察勘探及研发和技术服务;为企业提供鉴证咨询服务、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为制造企业提供加工服务;为国内企业提供劳务派遣 |
供应商名称 | 统一社会代码 | 成立日期 | 法人 | 经营范围 |
服务(有效期至2019年9月5日),人力资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年1-6月
供应商 名称 | 统一社会代码 | 成立日期 | 法人 | 经营范围 |
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 91330482MA28BXNH34 | 2017/3/21 | 张卫国 | 劳动力外包服务、劳务派遣、建筑工程劳务外包;道路货物运输,货物仓储、搬运、卸装、物流辅助服务、包装服务;保洁服务、档案管理、收派件服务(不含邮政及快递业务)、社会保障事物代理、代发工资、人才招聘、人才推荐、人才供求信息收集整理储存发布、招聘流程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上海龙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913101185774830357 | 2011/7/4 | 杨善标 | 企业管理咨询,搬运装卸服务,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保洁服务,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业业务除外),劳务派遣,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生产流程、生产工段、企业运营管理、企业信息服务、企业应用管理,人才推荐,人才招聘,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发布和咨询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91440106751975845D | 2003/7/21 | 张华 | 人力资源培训;移动电信业务代理服务;软件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生活清洗、消毒服务;保安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工程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物流代理服务;仓储代理服务;包装服务;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电子设备工程安装服务;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物业管理;广告业;业务流程外包;建筑物排水系统安装服务;人力资源外包等; |
正东企业 | 91310108324346964B | 2014/12/31 | 刘鹤君 | 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企业管理、 |
供应商 名称 | 统一社会代码 | 成立日期 | 法人 | 经营范围 |
管理服务外包(上海)有限公司 | 生产流程,市场营销策划,会务服务,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保洁服务(除家政服务,除中介),物业管理,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电子设备的包装、组装、检测服务(除认证)(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园林绿化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工程类项目凭许可资质经营),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人才中介、劳务派遣除外)等 | |||
慈溪易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91330282MA2AHGT941 | 2018/3/12 | 黄伟 | 文化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仓储服务;从事互联网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旅游信息咨询(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物业服务;保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宁波博雅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 913302045775456704 | 2011/7/26 | 徐学爱 | 劳务派遣(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食品的批发、零售;人才中介服务(以上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设计及策划;会务会展服务;软件设计开发;电气自动化工程施工;网络信息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家庭服务;物业服务;园林绿化;汽车配件、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办公用品的批发、零售;国内货运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搬运装卸服务;代办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手续;以服务外包形式从事企业生产线管理,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项目管理服务。 |
苏州悦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91320581MA1MMQQ729 | 2016/6/14 | 缪珽 | 人力资源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代理服务;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境外劳务合作经营(不含港澳台地区);高端人才引进;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登记代理服务;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及网络维护;以外包形式从事项目管理;物业管理及服务;车辆管理;酒店管理;家政服务、保洁服务;电力信息技术服务等 |
供应商 名称 | 统一社会代码 | 成立日期 | 法人 | 经营范围 |
广东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91440101677783051E | 2008/7/30 | 黄敏华 | 健康管理咨询服务(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心理咨询除外,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母婴月子生活咨询服务;翻译服务;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工商登记代理服务;摄影服务;为公民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其它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沟通联系、境外安排、签证申请及相关的服务;业务流程外包等 |
江西闪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91361102MA393L9U78 | 2020/1/3 | 杨杰 |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从事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人才咨询服务;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企业管理服务;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生产流程、生产工段、工厂运营管理;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电子产品、塑料制品的包装、检测服务;企业营销策划;财务信息咨询服务;公关活动策划;承办展览展示、会务会展服务等 |
广州市特思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91440101331403189T | 2015/2/7 | 孙文彬 | 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力资源测评;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培训;市场营销策划服务;仓储代理服务;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物流代理服务;广告业;工商咨询服务;翻译服务;工商登记代理服务;装卸搬运;单位后勤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除外);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人力资源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等 |
点仕(泉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91350581MA32GJ8B4E | 2019/2/19 | 朱蓓蓓 | 企业运营管理、后勤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物业管理;道路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无车承运);物流信息咨询;货物包装、装卸、配送服务;货物仓储服务(危险品除 |
供应商 名称 | 统一社会代码 | 成立日期 | 法人 | 经营范围 |
外);家政服务;劳务派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上海佩仁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 91310113320760893J | 2014/10/27 | 张东进 | 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生产流程;以服务外包的方式从事电子产品、汽车配件、机械设备(除特种设备)的制造、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产品外发加工的外包代理;以服务外包方式承接人事外包相关业务;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汽车配件、电子产品的设计、研发;光电元器件的组装、包装、检测服务(除认证)等 |
宿州佩速达物流有限公司 | 91341300MA2TRM6U8N | 2019/6/3 | 吴佳洋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普通货物仓储服务,货运代理(除危险品),物流信息咨询,交通运输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品信息咨询,供应链管理,装卸搬运,代驾服务,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的开发、设计、技术咨询、销售及维修,软件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慈溪易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91330282MA291Q793D | 2017/6/14 | 黄伟 | 文化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仓储服务;从事互联网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旅游信息咨询(不得从事旅游社业务);票务代理服务;日用百货、文教办公用品的批发和零售;教育信息咨询;文化交流活动策划;会务服务;档案管理服务;法律咨询服务(不含诉讼代理);物业服务;保洁服务。 |
经核查报告期内供应商工商信息,未发现经营范围等存在异常情况的劳务外包供应商。
(二)报告期内劳务外包人员数量如下:
项目 | 2020年 1-6月 | 2019 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外包人员从事工作类型 |
月度平均劳务外包人员数量(名) | 52,300.00 | 28,983.00 | 12,949.00 | 12,732.00 | 快递员、分拣员、司机等 |
经核查报告期内劳务外包人员主要从事工作类型工作类型为快递员、分拣
员及司机等非核心业务岗位,未发现从事异常工作类型的劳务外包情况。
(三)报告期劳务外包供应商应付余额明细如下:
截至2017年12月31日
单位:元
供应商名称 | 应付账款余额 |
正东外包服务(常熟)有限公司 | 34,842,156.71 |
慈溪易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2,012,792.71 |
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 13,965,228.87 |
宁波市仕优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 14,957,569.29 |
上海佩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9,435,107.89 |
合计 | 85,212,855.47 |
截至2018年12月31日
单位:元
供应商名称 | 应付账款余额 |
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 8,321,026.32 |
江苏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 7,777,223.29 |
上海龙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6,497,919.69 |
慈溪易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8,377,379.48 |
欧孚网络科技(宁波)有限公司 | 25,841,574.46 |
宁波市仕优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 15,708,922.64 |
上海佩仁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 5,583,215.23 |
合计 | 78,107,261.11 |
截至2019年12月31日
单位:元
供应商名称 | 应付账款余额 |
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 89,188,232.97 |
慈溪易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2,323,186.96 |
点仕(泉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1,563,875.16 |
广东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8,306,625.56 |
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71,161,235.77 |
广州市特思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4,671,371.04 |
江苏省博尔捷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921,141.59 |
供应商名称 | 应付账款余额 |
宁波博雅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 22,814,089.23 |
上海龙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68,489,531.53 |
上海佩仁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 4,325,125.79 |
苏州悦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4,839,900.44 |
宿州佩速达物流有限公司 | 721,415.13 |
正东企业管理服务外包(上海)有限公司 | 52,542,487.00 |
合计 | 343,868,218.17 |
截至2020年6月30日
单位:元
供应商名称 | 应付账款余额 |
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 95,597,604.73 |
上海龙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83,332,909.05 |
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63,964,448.79 |
正东企业管理服务外包(上海)有限公司 | 51,176,265.73 |
慈溪易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8,163,509.51 |
宁波博雅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 16,285,336.00 |
苏州悦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13,535,650.50 |
广东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7,166,480.97 |
江西闪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6,639,889.29 |
广州市特思德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 5,260,511.76 |
点仕(泉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3,984,899.94 |
上海佩仁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 3,166,395.99 |
合计 | 368,273,902.26 |
注:慈溪易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数据中包含其关联公司慈溪易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数据。
三、报告期内前五大应付账款方基本情况、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报告期内,公司各年度前五大应付账款方及采购金额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主要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应付账款余额 | 应付账款占比(%) |
2020年1-6月 | 1 | 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 劳务外包 | 42,292.41 | 9,559.76 | 5.33 |
期间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主要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 | 应付账款余额 | 应付账款占比(%) |
2 | 鄱阳县旺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外请运力 | 26,330.01 | 9,546.37 | 5.32 | |
3 | 上海龙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劳务外包 | 34,886.20 | 8,333.29 | 4.64 | |
4 | 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劳务外包 | 30,740.12 | 6,396.44 | 3.56 | |
5 | 北京乐卡车联科技有限公司 | 外请运力 | 34,509.72 | 6,197.79 | 3.45 | |
合计 | 168,758.46 | 40,033.66 | 22.31 | |||
2019年度 | 1 | 东莞市永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营运车辆 | 19,228.95 | 10,371.92 | 5.36 |
2 | 南京福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外请运力 | 166,563.08 | 15,439.55 | 7.98 | |
3 | 北京乐卡车联科技有限公司 | 外请运力 | 57,713.89 | 8,787.17 | 4.54 | |
4 | 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 劳务外包 | 48,076.14 | 8,918.82 | 4.61 | |
5 | 广州南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劳务外包 | 23,848.08 | 7,116.12 | 3.68 | |
合计 | 315,775.60 | 50,633.59 | 26.18 | |||
2018年度 | 1 | 南京福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外请运力 | 145,966.31 | 14082.34 | 11.72 |
2 | 北京乐卡车联科技有限公司 | 外请运力 | 19,386.29 | 2994.06 | 2.49 | |
3 | 上海华英陕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营运车辆 | 8,338.57 | 2880.37 | 2.4 | |
4 | 昆山世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分拣设备 | 6,283.41 | 2114.79 | 1.76 | |
5 | 欧孚网络科技(宁波)有限公司 | 劳务外包 | 31,226.94 | 2584.16 | 2.15 | |
合计 | 211,201.52 | 24,655.72 | 20.52 | |||
2017年度 | 1 | 上海邮政科学研究院 | 分拣设备 | 2,334.00 | 1415.38 | 1.98 |
2 | 湖北路歌物流有限公司 | 外请运力 | 117,776.29 | 5201.71 | 7.28 | |
3 | 南京福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外请运力 | 105,695.88 | 4875.76 | 6.82 | |
4 | 领悦外包服务(常熟)有限公司 | 劳务外包 | 9,857.93 | 3484.22 | 4.87 | |
5 | 宁波市仕优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 劳务外包 | 4,283.98 | 1495.76 | 2.09 | |
合计 | 239,948.08 | 16,472.83 | 23.04 |
注:上表中鄱阳县旺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数据包含其关联公司:广州旺来智能物流有限公司、鄱阳县宾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鄱阳县旺顺物流有限公司、鄱阳县旺来物流有限公司、鄱阳县萍友物流有限公司数据;上表中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数据包含其关联公司广州仕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数据。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的具体情况如下:
(1)东莞市永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东莞市永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0/8/23 |
注册资本 | 1100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东莞市寮步镇富竹山村莞樟路华南工业城 |
经营范围 | 代理机动车辆险、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有效许可经营);二类机动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销售:东风雪铁龙品牌汽车、力帆微车品牌汽车、商用车、机电设备、罐装润滑油、汽车装饰用品、汽车配件;代办机动车业务;汽车信息咨询。 |
主要股东 | 广东永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与德邦股份公司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不存在 |
(2)南京福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南京福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3/10/12 |
注册资本 | 7500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一号楼B区2楼 |
经营范围 | 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增值电信业务(须取得许可或批准后方可经营);网络信息技术研发、技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通讯工程设计、安装、施工;货运代理信息咨询服务、物流代理信息咨询;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无车承运。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股东 | 单丹丹 、苏州钟鼎四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与德邦股份公司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不存在 |
(3)北京乐卡车联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北京乐卡车联科技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6/4/6 |
注册资本 | 308.1269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南里4号院[8-3]9幢一层102室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电子产品、汽车零配件、润滑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货运代理;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08月20日)。(该企业原为内资企业,于2018年5月24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普通货运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股东 | 丛纹弨、HH LK HK Holdings Limited |
与德邦股份公司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不存在 |
(4)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3/21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漕兑路89号801室 |
经营范围 | 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计算机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软件开发、信息安全技术支持管理服务、数据处理服务和储存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信息服务业务,客户关系管理;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企业生产线管理,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项目管理服务;劳动力外包服务、劳务派遣、建筑工程劳务外包等 |
主要股东 | 余再东、上海邦芒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与德邦股份公司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不存在 |
(5)广州南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3/7/21 |
注册资本 | 2422.1478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2101-2116单元(本住所限写字楼功能)(不可作厂房使用) |
经营范围 | 人力资源培训;移动电信业务代理服务;软件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生活清洗、消毒服务;保安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工程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物流代理服务;仓储代理服务;包装服务;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电子设备工程安装服务;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物业管理;广告业;业务流程外包;建筑物排水系统安装服务;人力资源外包等; |
主要股东 | 广东仕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州邦达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与德邦股份公司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不存在 |
(6)上海华英陕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上海华英陕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5/5/31 |
注册资本 | 500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路1699号 |
经营范围 | 二类机动车维修(大中型货车维修);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汽车配件、金属材料、润滑油、摩托车及配件、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普通机械设备、日用百货批兼零;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股东 | 山东时代天成投资有限公司 |
与德邦股份公司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不存在 |
(7)昆山世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昆山世度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1/12/7 |
注册资本 | 3688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巴城镇石牌立基路770号 |
经营范围 | 自动化输送设备、仓储设备及机械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加工、安装、维修、销售;工装夹具、电子材料、刀具的销售;专机的研发、销售;软件的研发、设计、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股东 | 曾胜步、苏本杰 |
与德邦股份公司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不存在 |
(8)欧孚网络科技(宁波)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欧孚网络科技(宁波)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6/10/25 |
注册资本 | 200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国际发展大厦601-12室 |
经营范围 | 软件开发及相关咨询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信息数据处理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人才中介服务;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物流 |
配送服务;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企业管理、生产流程管理、为企业提供项目管理服务;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电子设备、机电设备、汽车配件的包装、组装、检测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会务服务;物业服务;保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装卸、搬运服务;劳务外包等 | |
主要股东 | 正东企业管理服务外包(上海)有限公司 |
与德邦股份公司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不存在 |
(9)上海邮政科学研究院
公司名称 | 上海邮政科学研究院 |
成立日期 | 2002/11/18 |
注册资本 | 5557.5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185号 |
经营范围 | 自控设备、计算机及网络系统、光机电一体化、通讯、通信专业的技术服务、开发、培训、转让及咨询;邮政通信发展战略研究,邮政业务经营研究;网络运行研究;邮政产品的研究、制造(限分支)、生产(限分支)、销售、安装,信息工程及其它计算机网络工程的施工;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提供机电加工(限分支),机电设备维修;开展产品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等 |
主要股东 |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
与德邦股份公司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不存在 |
(10)湖北路歌物流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湖北路歌物流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4/11/3 |
注册资本 | 1200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北桥工业园平章大道6号 |
经营范围 | 普通货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化品以及国家专项审批的项目);货运代理、物流信息咨询(不含互联网信息咨询)、普通货物装卸搬运服务;网络货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除外);汽车修理、汽车饰品及汽车配件的销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等 |
主要股东 | 合肥维天运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与德邦股份公司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不存在 |
(11)领悦外包服务(常熟)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领悦外包服务(常熟)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6/7/19 |
注册资本 | 200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贤士路88号1幢320 |
经营范围 | 以服务外包的方式从事企业管理、生产管理、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会务服务管理、国内运输代理;园林绿化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工程类项目凭许可资质经营),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人力中介、劳务派遣除外),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储、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招聘,人才推荐。 |
主要股东 | 领悦人力资源(上海)有限公司 |
与德邦股份公司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不存在 |
(12)宁波市仕优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宁波市仕优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6/5 |
注册资本 | 200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保税区高新商用房A1-304-1室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人力资源软件服务;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企业管理;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人力资源业务流程外包;叉车租赁;普通货物仓储、包装、搬运、装卸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物业服务;保洁服务;物流辅助业务流程外包;以服务外包方式对外提供企业生产线管理服务等 |
主要股东 | 彭治容、陈贵友 |
与德邦股份公司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不存在 |
(13)鄱阳县旺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鄱阳县旺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3/9/12 |
注册资本 | 500万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北纬一路2号地 |
经营范围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股东 | 吴洋、吴善祥 |
与德邦股份公司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不存在 |
(14)上海龙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称 | 上海龙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1/7/4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青浦区清河湾路1200号902室、903室、904室、905室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职业中介活动;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快递服务。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搬运装卸服务,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保洁服务,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生产流程、生产工段、企业运营管理、企业信息服务、企业应用管理等 |
主要股东 | 杨善标、朱惠 |
与德邦股份公司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不存在 |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反馈问题,保荐机构执行的主要核查程序:1、访谈了公司管理层人员及采购等业务部门,了解业务及相应的政策变化;2、将应付账款、运费等财务数据与货量等业务数据进行匹配性分析;3、抽样检查合同、付款流程及单据;4、获取劳务外包业务相关的合同、发票单据及付款资金单据,检查劳务外包业务是否真实发生、入账金额是否准确;5、对报告期劳务外包应付账款明细进行函证,检查劳务外包业务是否真实发生,入账金额是否准确、完整;6、对各期前五大应付账款供应商执行了函证财务信息及关联关系、检查合同、发票、付款单据、查询工商信息确认关联关系情况等核查程序。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应付运力采购款及货款大幅增加的原因主要是结算周期的调整以及快递业务规模增加的影响所致,增长具有合理性,采购金额与货量具有匹配性。公司劳务外包业务及数据是真实的、准确的。公司各期前五大应付账款数据是真实的、准确的,对应的供应商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问题十一
报告期内申请人存在参股多家有限合伙企业情形。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1)各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目的、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分配机制、持有份额等情况,截至目前实际投资项目,与申请人主业的联系,申请人对上述有限合伙企业未形成控制的原因及合理性,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以及相关会计计量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2)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情形;
(3)申请人2019年收购德易保理公司100%股权,形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对类金融业务的投入情况,最近三年一期商业保理公司收入、利润情况及与上市公司的占比,并对照业务问答分析说明是否符合推进条件,结合保理业务具体经营内容、服务对象、盈利来源,进一步说明上述业务对象与公司主营业务客户是否具有对应关系,是否存在为其他企业提供保理业务的情形,是否属于行业发展所需。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回复:
一、各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目的、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分配机制、持有份额等情况,截至目前实际投资项目,与申请人主业的联系,申请人对上述有限合伙企业未形成控制的原因及合理性,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以及相关会计计量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一)各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目的、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分配机制、持有份额、截至目前实际投资项目、与申请人主业的联系等情况
报告期内,德邦股份参股及控股公司中,有限合伙企业一共有5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共有2家,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合伙企业名称 | 出资金额 | 出资比例 | 出资时间 |
有限合伙企业 |
序号 | 合伙企业名称 | 出资金额 | 出资比例 | 出资时间 |
1 | 珠海高瓴翔远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0,000 | 8.795% | 2015年12月 |
2 | 宁波德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509 | 29.3794% | 2015年9月 |
3 | 芜湖歌斐景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5,000 | 1.6359% | 2016年12月 |
4 | 宁波钟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0 | 9.99% | 2017年3月 |
5 | 宁波德念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1 | 100% | 2019年11月 |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6 | 宁波德邦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5,000 | 100% | 2014年12月 |
7 | 宁波诚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000 | 100% | 2016年5月 |
其中,宁波德念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上市公司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平台。其他6家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公司的情况如下:
1、珠海高瓴翔远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高瓴翔远”)
德邦股份子公司宁波德邦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出资10,000万元入伙珠海高瓴翔远,出资比例8.795%。
(1)设立目的
珠海高瓴翔远设立目的主要为向高瓴天成基金认缴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并通过高瓴天成基金进行项目投资业务,对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进行投资,投资领域为交通运输、信息科技、企业服务等领域。
珠海高瓴翔远的出资人情况如下:
名称 | 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河南省弘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 20,000.00 | 17.59% |
徐伟 | 19,000.00 | 16.71% |
宁波德邦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00 | 8.80% |
名称 | 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嘉兴盈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900.00 | 6.95% |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7,700.00 | 6.77% |
王东辉 | 7,500.00 | 6.60% |
陈国红 | 5,000.00 | 4.40% |
杜鸿飞 | 5,000.00 | 4.40% |
黄婉琦 | 5,000.00 | 4.40% |
昆山创新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5,000.00 | 4.40% |
张铁林 | 3,000.00 | 2.64% |
北京合意朋辉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 | 3,000.00 | 2.64% |
张彤 | 2,500.00 | 2.20% |
嘉兴盈甄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100.00 | 1.85% |
王志强 | 2,000.00 | 1.76% |
曹挺 | 2,000.00 | 1.76% |
王海燕 | 2,000.00 | 1.76% |
河北国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000.00 | 1.76% |
淡肖宁 | 1,000.00 | 0.88% |
牟骐 | 1,000.00 | 0.88% |
崔维星 | 1,000.00 | 0.88% |
珠海高瓴天合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00 | 0.00% |
高瓴天成基金的出资人情况如下:
名称 | 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珠海高瓴翔远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13,700.00 | 26.47% |
上海歌斐鹏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60,000.00 | 13.97%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60,000.00 | 13.97%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50,000.00 | 11.64% |
杭州华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2,000.00 | 7.45% |
宁波远吉福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000.00 | 6.98% |
珠海高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2,400.00 | 5.22%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招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00.00 | 2.33% |
名称 | 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深圳嘉道功程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10,000.00 | 2.33% |
珠海高瓴卓远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6,810.00 | 1.59% |
穆德骏 | 5,000.00 | 1.16% |
北京华瑞星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5,000.00 | 1.16% |
宁波美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00.00 | 1.16% |
珠海高瓴天成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4,295.05 | 1.00% |
昆山兴华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4,100.00 | 0.95% |
西藏祥毓和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4,000.00 | 0.93% |
张建富 | 3,000.00 | 0.70% |
陈虹 | 2,000.00 | 0.47% |
刘松岩 | 1,200.00 | 0.28% |
宋柏茂 | 1,000.00 | 0.23% |
(2)投资决策机制
珠海高瓴翔远将以其届时扣除合伙费用等预留后的可用投资资金余额为限向高瓴天成基金认缴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并通过高瓴天成基金进行项目投资业务。高瓴翔远的投资决策仅通过高瓴天成基金进行,不直接进行项目公司投资活动。对于高瓴天成基金的决策机制,其普通合伙人珠海高瓴天成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关键人士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合伙企业所有对外投资业务、投后管理重大事项及投资退出等相关重大事宜,均需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投资决策委员会每人有一票表决权,每个提交表决的项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同意方可通过,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对投资立项、投资决策和已投资项目退出决策拥有一票否决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成员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与德邦股份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1 | 张磊 | 高瓴资本集团合伙人 | 否 |
2 | 易清清 | 高瓴资本集团合伙人 | 否 |
3 | 李良 | 高瓴资本集团合伙人 | 否 |
4 | 曹伟 | 高瓴资本集团合伙人 | 否 |
5 | 马翠芳 | 高瓴资本集团合伙人 | 否 |
德邦股份的子公司宁波德邦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珠海高瓴翔远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参与投资决策,也无派出或者存在具有关联关系的投决会委员。
(3)收益或亏损分配机制
1)投资收入的分配
以合伙企业扣除合伙费用预留后的全部可用投资资金将投资于高瓴天成基金且高瓴天成基金对于合伙企业投资收入的依法可分配资金在做出合理预留(为支付合伙费用、偿还债务和其他义务所做必要拨备)后,应按照合伙人的投资成本比例进行分配。如存在合伙企业非通过高瓴天成基金进行投资的情况,全体合伙人应按照届时有效的高瓴天成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相应修改合伙协议的收入、收益分配安排,以取得与有限合伙人直接作为高瓴天成基金有限合伙人应遵守收入、收益分配(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合伙人取得收益分成)相关安排实质一致的效果。
2)现金收入的分配
普通合伙人可根据本协议约定在其认为适当时间将临时投资收入可分配部分按照产生该笔临时投资收入所对应实缴出资分摊比例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经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也可直接冲抵该合伙人已分担或将要分担的合伙费用,上述冲抵视同分配。
因违约合伙人逾期缴付出资而向合伙企业支付的滞纳金、违约金,计为合伙企业的其他收入,在守约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在违约合伙人违约时的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配。
合伙企业收到的其他收入或者利益,本协议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相关约定处理,未明确约定的按照届时守约合伙人在产生该笔收入所对应实缴出资中的分摊比例或者普通合伙人基于善意、合理原则确定的其他分配原则分享和分配。
3)非现金收入的分配根据确定的价值按照投资收入及现金收入的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
(4)截至目前实际投资项目、与申请人主业的联系
珠海高瓴翔远通过高瓴天成基金主要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主营业务 | 与公司业务联系 | 投资时间 | 总投资成本(万元) | 持股比例 |
满帮集团 | 打造互联网平台,提供车货匹配、综合物流等服务 | 协助上市公司获得充足运力资源 | 2015年8月 | 7,207 | 1.85% |
作为行业的资深参与者和引领者,高瓴资本在物流运输、信息科技领域有非常宽广的产业布局,曾投资于包括蜀海供应链、啦啦快送、满帮集团、京东物流、中通、普洛斯GLP、货拉拉、爱鲜蜂、中通快递等多个公司,有利于德邦股份利用高瓴资本的协同资源,提升上市公司的技术力量以及核心竞争力。
同时,高瓴资本在消费零售、企业服务等领域均有深入的产业布局,形成其“生态圈”,德邦股份投资于珠海高瓴翔远也是进入其生态圈的举措之一,后续有利于德邦股份与其投资的企业建立业务合作关系,使得公司获得潜在新客户和业务机会。
2、宁波德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卡投资”)
德邦股份子公司宁波德邦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出资2,509万元入伙德卡投资,出资比例29.3794%。
(1)设立目的
本合伙企业仅用于投资上海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德卡投资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2)投资决策机制
德卡投资的普通合伙人为上海鼎迎投资管理中心,上海鼎迎投资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运营,包括对投资目标实施调查、分析、设计交易结构和谈判,对被投资公司进行监控、管理等。全体合伙人兹此一致同意,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上海鼎迎投资管理中心有权根据善意原则和商业判断对合伙事务作出决定。
德邦股份的子公司宁波德邦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德卡投资的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在此指定并任命普通合伙人作为其代理人,根据适用法律和相关监管机关的要求,签署、交付和报送为实现合伙目的及为本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从事投资及其他活动所必须的任何文书、文件或证明,以及普通合伙人认为与本合伙企业业务正常运作有关的所有必要的其它法律文书。德邦股份及其子公司宁波德邦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参与投资决策事务。
(3)收益或亏损分配机制
德卡投资的利润和亏损根据各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额占所有有限合伙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担。此外,普通合伙人可依情况,将各有限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支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视为该等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以确定其应分配的利润和应分担的亏损。
(4)截至目前实际投资项目、与申请人主业的联系
德卡投资截至目前实际投资项目为上海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德邦股份通过德卡投资持有其1.23%股权。上海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为中小物流企业提供服务的交易网络平台,德邦股份通过德卡投资参股上海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切入物流运力平台领域,获得更为丰富的运力供应,帮助物流业务的发展。
3、芜湖歌斐景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歌斐景泽”)
德邦股份子公司宁波德邦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出资5,000万元入伙歌斐景泽,出资比例1.6359%。
(1)设立目的
德邦股份子公司宁波德邦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设立歌斐景泽的目的为出于战略整合的考虑,方便寻找行业内优秀标的进行投资,同时通过投资纽带增加公司的获客机会。歌斐景泽的出资人情况如下:
名称 | 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芜湖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17,350.00 | 38.39%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00 | 16.36% |
广州国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30,000.00 | 9.82% |
深圳市盈达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5,000.00 | 8.18% |
冬瑞芹 | 20,000.00 | 6.54%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15,000.00 | 4.91% |
内蒙古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00 | 3.27% |
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00 | 3.27% |
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0 | 3.27% |
冬青 | 5,000.00 | 1.64% |
付合理 | 5,000.00 | 1.64% |
宁波德邦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5,000.00 | 1.64% |
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700.00 | 0.88% |
芜湖歌斐旭彬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600.00 | 0.20% |
(2)投资决策机制
歌斐景泽的普通合伙人为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歌斐景泽的合伙事务由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有权利决策、执行歌斐景泽投资及其他业务。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斐资产”)投决会委员库名单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与德邦股份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1 | 汪静波 | 诺亚集团董事会局主席 | 否 |
2 | 殷哲 | 歌斐资产CEO | 否 |
3 | 彭静 | 歌斐资产首席产品官 | 否 |
4 | 刘亦浩 | 歌斐资产私募股权业务董事总经理 | 否 |
5 | 郭峰 | 歌斐资产产品中心董事总经理 | 否 |
6 | 曾纯 | 歌斐资产基金管理和投后部董事总经理 | 否 |
7 | 饶智 | 歌斐资产行业投资部董事总经理 | 否 |
8 | 谭文清 | 以诺董事长(专家委员会) | 否 |
9 | 叶钢 | 歌斐资产行业投资部高级投资董事 | 否 |
宁波德邦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本有限合伙的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本有限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本有限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德邦股份及其宁波德邦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参与投资决策事务。
(3)收益或亏损分配机制
歌斐景泽的可分配现金收入在扣除预计费用后,按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比例及如下分配步骤进行分配:
1)第一轮分配:首先按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均收回等于其实缴出资额的金额;
2)第二轮分配:如经过第一轮分配后,本有限合伙企业仍有可分配的现金收入,则按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第一轮及第二轮累计分配所得金额之和使得其各自实缴出资额按现金流计算的年度内部收益率(IRR)达到8%之金额;
3)第三轮分配:如经过第二轮分配后,本有限合伙企业仍有剩余可分配的金额的,则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直至普通合伙人本轮取得的分配金额达到全体合伙人收回实缴出资额后从本有限合伙企业取得分配金额(包括第二轮分配和第三轮分配的金额之和)的20%;
4)第四轮分配:如经过上述各轮分配后仍有剩余可分配金额的,则其中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80%按认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截至目前实际投资项目、与申请人主业的联系
歌斐景泽系作为母基金投资了钟鼎人民币四期基金(苏州钟鼎四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梅花人民币四期基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梅花扬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钟鼎资本、梅花创投为行业内投资物流及供应链行业的领先机构,通过钟鼎资本、梅花创投对物流业务领域内具有良好增长潜力及战略价值的目标企业进行投资,帮助上市公司借助协同作用巩固现有的行业地位和竞争优势。钟鼎人民币四期基金以及梅花人民币四期基金主要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主营业务 | 与公司业务联系 |
钟鼎人民币四期基金投资项目 | ||
福佑在线 | 物流运输平台服务 | 拓展运力资源渠道,有助于上市公司获得稳定运力 |
震坤行 | 工业用品采购平台及智能仓储物流 | 为上市公司引入客户资源,与上市公司仓储物流服务协作 |
汇通天下 | 公路物流的物联网平台 | 获取产业链中的物联网技术,提高上市公司公路物流效率与安全性 |
中谷物流 | 内贸集装箱航运 | 有助于上市公司获得集装箱航运物流资源的渠道 |
纵腾网络 | 跨境物流服务 | 有助于上市公司提供跨境物流服务渠道 |
广州天元 | 生产物流快递包装材料 | 有助于上市公司获得优质稳定的快递包装材料供应渠道 |
梅花人民币四期基金投资项目 | ||
叮咚传送 | 同城物流配送 | 为上市公司引入客户资源,与上市公司物流配送服务协作 |
乐卡车联 | 干线物流车联网云服务 | 获取产业链中的车联网技术,提升上市公司运行效率 |
公司通过投资歌斐景泽,能够增加获客渠道,通过投资纽带进一步拓展公司在零售(包括电商)、生物医药、装备制造、信息科技等领域的客户资源,与产业链上下游公司、潜在领域的客户进行深度合作,提升上市公司资源优势以及有利于开拓不同领域的市场,提高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
4、宁波钟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钟德投资”)
德邦股份子公司宁波德邦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出资500万元入伙钟德投资,出资比例9.99%。
(1)设立目的
钟德投资设立的目的为投资上海云量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钟德投资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2)投资决策机制
钟德投资原则上仅投资上海云量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完成首个投资项目后,如果拟投资其他项目,需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且全体合伙人应当就该等其他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包括投资决策机制、各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比例和利润分配等事项进行协商,并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对协议作必要的补充或修订。
(3)收益或亏损分配机制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根据各合伙人向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此外普通合伙人可依情况,将各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支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视为该等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以确定其应分配的利润和应分担的亏损。
(4)截至目前实际投资项目、与申请人主业的联系
截至目前实际投资项目为上海云量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德邦股份通过钟德投资持有4.90%股权。上海云量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致力于为中高端客户提供专业的全程供应链管理和供应链金融服务,专注于高端消费品、零配件、新零售等供应链复杂度较高的行业,德邦股份通过钟德投资参股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切入物流细分供应链领域,与物流主业形成资源互补与业务协同。
5、宁波德邦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德邦基业”)
宁波德邦基业成立于2014年12月,主要从事投资管理及投资咨询业务,是发行人对于产业链上下游投资的平台。发行人直接持有宁波德邦基业100%股权。
宁波德邦基业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公司名称 | 投资 金额 | 投资比例 | 主营业务 | 与公司业务联系 |
1 | 宁波德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509.00 | 29.3794% | 投资上海卡行天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拓展运力资源渠道,有助于上市公司获得稳定运力 |
2 | 成都纵连展会物流有限公司 | 2,400.00 | 20.00% | 展会物流服务 | 有助于拓展公司展会客户资源 |
3 | 山东中一乐邦物流有限公司 | 200.00 | 20.00% | 电商产业园运营、电商仓储物流 | 为公司提供中转场地选择 |
4 | 上海能运物流有限公司 | 5,776.00 | 12.40% | 汽车入场物流 | 有助于拓展公司汽车入场物流客户资源 |
5 | 杭州佳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0 | 11.40% |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 | 帮助上市公司取得跨境物流服务渠道 |
6 | 宁波钟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0.00 | 9.9900% | 投资上海云量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云量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仓库管理及物流配送 | 与上市公司进行物流、仓储的业务协同 |
7 | 珠海高瓴翔远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0,000.00 | 8.7950% | 投资领域为交通运输、信息科技、企业服务等 | 协助上市公司寻找产业优秀并购标的 |
8 | 北京易代储科技有限公司 | 2,000.00 | 4.3939% | 仓储租赁服务 | 与上市公司进行仓储业务协同 |
9 | 生生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4,367.00 | 8.76% | 医药冷链运输服务 | 与上市公司进行冷链运输业务协同 |
10 | 北京乐卡车联科 | 489.00 | 3.3589% | 物流运输平 | 拓展运力资源渠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投资 金额 | 投资比例 | 主营业务 | 与公司业务联系 |
技有限公司 | 台服务 | 道,有助于上市公司获得稳定运力 | |||
11 |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850.00 | 2.26% | 生产物流快递包装材料 | 有助于上市公司获得优质稳定的快递包装材料供应渠道 |
12 | 芜湖歌斐景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5,000.00 | 1.6359% | 作为母基金投资了物流运输相关基金 | 协助上市公司寻找产业优秀并购标的 |
13 | 广州物通天下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 950.00 | 18.81% |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 | 有助于为公司提供稳定运力 |
14 | 明通重型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6,010.00 | 20.00% | 重型物流运输及精密仪器物流运输服务 | 有助于拓展公司重型物流客户资源 |
15 | 上海木蚁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 2,400.00 | 15.00% | 物流自动化柔性搬运方案提供商 | 提高公司转运中心自动化水平,提升操作效率 |
宁波德邦基业的对外投资主要围绕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目的是与物流运输行业内优秀标的进行业务协作,提升上市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与市场份额。
6、宁波诚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诚佑”)
宁波诚佑成立于2016年5月,主要从事投资管理及投资咨询业务,是发行人对于产业链上下游投资的平台。发行人直接持有宁波诚佑100%股权。
宁波诚佑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投资金额 | 投资比例 | 主营业务 | 与公司业务联系 |
1 | 南京福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7,500.00 | 7.50% | 物流运输平台服务 | 拓展运力资源渠道,有助于上市公司获得稳定运力 |
南京福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国内物流运输平台,上市公司投资南京福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切入物流运输平台服务,以获得更为优质的运力资源。
宁波诚佑于2017年减少南京福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投资,原因系南京福佑设立了VIE架构,ForU Worldwide Inc.通过协议控制方式控制了南京福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诚佑对南京福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投资转为香港德邦对ForU Worldwide Inc.的投资。
(二)参股的有限合伙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属于尚待培育的新兴细分物流领域,未形成控制有利于减小上市公司投资风险,具有合理性
上市公司参股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目的是为寻找物流领域内具有良好增长潜力及战略价值的目标企业进行投资,进行新兴技术以及细分领域提前布局,后续开展业务合作。由于大部分新兴企业盈利能力尚待培育与发展、风险较高,小比例参股有限合伙企业有助于企业减小投资风险。同时,申请人对上述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比例为与其他合伙人的商业谈判结果,最终投资金额与价格、协商情况相关。因此上市公司对上述有限合伙企业未形成控制具有合理性。
(三)参股的有限合伙企业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以及相关会计计量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关于控制的定义为“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对于参股的有限合伙企业,上市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债务承担责任,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根据《珠海高瓴天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宁波德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芜湖歌斐景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宁波钟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上市公司不参与管理或控制投资业务,对投资业务无表决权,并且无法单独决定投资决策。因此不具有控制权,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德邦股份参股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出于行业战略布局的考虑,其投资的项目主要围绕有利于上市公司业务发展的原则展开。上述有限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企业属于尚待培育的新兴细分物流领域,未形成控制有利
于减小上市公司投资风险,具有合理性,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以及相关会计计量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情形;
(一)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认定标准
1、财务性投资的认定标准
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2020年2月修订)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根据证监会2020年6月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财务性投资定义如下:
(1)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
(2)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3)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不包括对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期限较长指的是,投资期限或预计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以及虽未超过一年但长期滚存。
(4)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2、类金融业务的认定标准
根据证监会2020年6月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类金融定义如下:
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
(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
公司于2020年5月2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决议”)。自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19年11月23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序号 | 财务性投资等情形 | 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是否存在新增投入 |
1 | 类金融 | 存在保理业务,但与公司业务紧密相关,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对保理业务的投资已经全部收回 |
2 | 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 不存在 |
3 | 拆借资金 | 不存在 |
4 | 委托贷款 | 不存在 |
5 | 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 | 不存在 |
6 | 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 不存在,公司存在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情形 |
7 | 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 不存在 |
1、类金融
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19年11月23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主要通过德易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易保理”)开展商业保理业务。2019年8月20日,公司以3,640.20万元的价格受让德鑫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持有的德易保理全部股权,德易保理主要业务为对上市公司供应商提供应收账款的保理。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0年5月23日)前六个月起至今,申请人未向德易保理追加资本金或为德易保理提供担保,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0年5月23日)前六个月起至今,申请人向德易保理提供借款累计发生额17,067.00万元,截至本次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对于以上申请人对德易保理的借款已全部偿还,上市公司未新增类金融业务资金投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金额 |
1 | 自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19年11月23日)至今的借款金额 | 17,067.00 |
2 | 针对以上借款德易保理至今偿还申请人的本金金额 | 17,067.00 |
3 |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的未还款本金金额 | 0 |
除上述情况外,截止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申请人不存在其他投资类金融业务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拟投资类金融业务的安排。同时,发行人保理业务均为上市公司供应商及客户的保理,其中主要为向供应商提供的保理业务,主要为以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所形成的应收账款为基础,为供应商提供资金支持,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有利于降低供应商的融资成本,服务实体经济,且同行业上市公司中,韵达股份等均开展类似业务,符合业态所需及行业惯例。
综上,上市公司保理业务属于类金融业务范畴,但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0年5月23日)前六个月起至今上市公司通过借款投入类金融业务资金均已收回,且保理业务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业态所需及行业惯例。
2、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19年11月23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况。
3、拆借资金
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19年11月23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对非并表范围主体的拆借资金的情况。
4、委托贷款
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19年11月23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对非并表范围主体的委托贷款的情况。
5、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
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19年11月23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的情况。
6、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自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19年11月23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存在使用暂时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公司根据每日资金充裕情况,购买的可随时赎回的非固定期银行理财,主要为银行T+0理财产品,主要投向存款、货币基金、债券等高流动性的资产,因此其整体呈现风险低、流动性高、收益率波动小的特征。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均为T+0品类的银行理财,均已赎回,详细情况如下:
银行 | 产品名称 | 收益率范围 | 产品 类型 | 累计购买 金额(万元) | 累计购买 次数 | 平均单次 金额(万元) | 平均持有 期限(天) |
工商银行 | 701 | 2.85% | T+0 | 20,000.00 | 2 | 10,000.00 | 6.00 |
工商银行 | XTL1901 | 2.65%-2.90% | T+0 | 71,000.00 | 12 | 5,916.67 | 33.92 |
农业银行 | 安心快线利滚利 | 2.70% | T+0 | 15,000.00 | 1 | 15,000.00 | 4.00 |
农业银行 | 安心快线天利滚利第2期 | 2.60% | T+0 | 40,000.00 | 2 | 20,000.00 | 2.00 |
华夏银行 | 步步增盈安心版 | 3%-3.65% | T+0 | 26,000.00 | 5 | 5,200.00 | 43.00 |
上海农商 | 福通日鑫H14001期 | 3.10% | T+0 | 30,000.00 | 3 | 10,000.00 | 18.67 |
光大银行 | 光银现金A | 2.90%-3.18% | T+0 | 46,097.00 | 18 | 2,560.94 | 23.17 |
厦门国际 | 结构性存款 | 3.15%-3.35% | T+0 | 40,020.00 | 11 | 3,638.18 | 29.00 |
兴业银行 | 金雪球-优先3号 | 2.6%-3.3% | T+0 | 7,000.00 | 4 | 1,750.00 | 73.00 |
建设银行 | 乾元恒赢 | 2.90% | T+0 | 33,000.00 | 8 | 4,125.00 | 14.25 |
建设银行 | 乾元-日日增利 | 2.82%-3.00% | T+0 | 76,700.00 | 23 | 3,334.78 | 9.30 |
中国银行 | 日积月累 | 2.40%-3.00% | T+0 | 320,500.00 | 27 | 11,870.37 | 8.07 |
平安银行 | 天天盈 | 3.00% | T+0 | 148,000.00 | 23 | 6,434.78 | 16.57 |
民生银行 | 天天增利 | 2.87% | T+0 | 5,000.00 | 2 | 2,500.00 | 17.00 |
浦发银行 | 天添利进取1号 | 3.06% | T+0 | 62,900.00 | 11 | 5,718.18 | 12.55 |
浦发银行 | 天添利普惠计划 | 3.14% | T+0 | 6,000.00 | 3 | 2,000.00 | 18.00 |
兴业银行 | 添利快线 | 3.02%-3.40% | T+0 | 118,850.00 | 12 | 9,904.17 | 38.25 |
广发银行 | 薪满意足·天天薪 | 2.75% | T+0 | 38,000.00 | 4 | 9,500.00 | 2.75 |
民生银行 | 增增日上 | 2.65%-3.65% | T+0 | 77,000.00 | 18 | 4,277.78 | 59.56 |
工商银行 | 添利宝TLB1801 | 2.70%-3.10% | T+0 | 276,159.00 | 159 | 1,736.85 | 13.50 |
稠州银行 | 如意天添利 | 4.00% | T+0 | 323,488.29 | 61 | 5,303.09 | 12.11 |
中国工商银行 | 添利宝 | 2.70-3.20% | T+0 | 30,137.00 | 49 | 615.04 | 13.29 |
以上相关理财产品均为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银行理财产品,不属于“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7、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19年11月23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投资金融业务的情况。
(三)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情形
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情形。
按照会计准则,可能核算财务性投资的科目如下,具体逐一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最近一期末账面金额 | 占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比重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8,000.00 | 1.84%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 |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他应收款 | 25,288.72 | 5.83% |
其他流动资产 | 86,770.02 | 20.00% |
持有至到期投资 | - | - |
长期应收款 | - | - |
长期股权投资 | 18,182.68 | 4.19%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40,641.58 | 9.37%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11,029.64 | 2.54%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11,941.46 | 2.75% |
应收保理款 | 36,928.74 | 8.51% |
1、交易性金融资产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均系短期理财产品,主要为新准则前的“其他流动资产”中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根据新准则重新定义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管理人 | 产品名称 | 截至2020年9月30日金额(万元) | 收益率 | 投资期限 |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
丰圣财 | 稳健11号-7 | 5,000.00 | 8% | 一年 | 是 |
富 | 期 | ||||
丰圣财富 | 稳健11号-6期 | 3,000.00 | 8% | 一年 | 是 |
上述短期理财投资均为本次发行董事会前6个月以前购买,期限不超过1年,属于财务性投资,该投资占当期归属母公司净资产比例为1.84%,未超过30%。
2、其他应收款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为押金及保证金、其他往来款、备用金及职员借支等,均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9月30日 | 占比 |
其他应收款 | 25,221.39 | 99.73% |
其中:备用金及职员借支 | 291.99 | 1.15% |
押金及保证金 | 20,764.93 | 82.11% |
其他往来款 | 5,436.78 | 21.50% |
减:坏账准备 | 1,272.31 | 5.03% |
应收利息 | 67.33 | 0.27% |
合计 | 25,288.72 | 100.00% |
3、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主要为定期存款、短期理财产品、增值税借方余额重分类以及预缴所得税,均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9月30日 | 占比 |
定期存款 | 15,113.53 | 17.42% |
增值税借方余额重分类 | 70,001.84 | 80.68% |
预缴所得税 | 1,654.64 | 1.91% |
合计 | 86,770.02 | 100.00% |
其他流动资产中的定期存款为计划于2020年10月赎回的大额存单,收益率为3.90%,属于具有确定利率的、以获取本金及按本金确定的利息的定期存款,并且期限短于一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定义如下: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终止确认、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或减值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因此上市公司的此笔定期存款属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在其他流动资产列报。
4、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9月30日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
上海能运物流有限公司 | 5,786.93 | 12.40% | 汽车入场物流 | 否 |
明通重型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6,494.01 | 20.00% | 重型物流运输及精密仪器物流运输服务 | 否 |
成都纵连展会物流有限公司 | 2,485.53 | 20.00% | 展会物流服务 | 否 |
山东中一乐邦物流有限公司 | 197.10 | 20.00% | 电商产业园运营,电商仓储物流 | 否 |
广州物通天下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 912.24 | 18.81% |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 | 否 |
上海木蚁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 2,306.86 | 15.00% | 物流自动化柔性搬运方案提供商 | 否 |
合计 | 18,182.68 |
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为对联营企业上海能运物流有限公司、明通重型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纵连展会物流有限公司、山东中一乐邦物流有限公司、广州物通天下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木蚁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上述企业均系物流细分区域或细分领域投资标的,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高度相关,
并在运力保障、线路调度等方面能够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优势,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5、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9月30日 | 股权比例 | 主营业务 |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20,500.00 | 5.00% | 航空货运、 机场货站服务 | 否 |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977.00 | 2.26% | 生产物流快递包装材料 | 否 |
杭州佳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0 | 11.40% | 国际货运代理服务 | 否 |
北京乐卡车联科技有限公司 | 488.66 | 3.3589% | 物流运输平台服务 | 否 |
北京易代储科技有限公司 | 2,000.00 | 4.3939% | 仓储租赁服务 | 否 |
生生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4,366.96 | 8.76% | 医药冷链运输服务 | 否 |
ForU Worldwide Inc. | 2,808.95 | 2.50% | 福佑在线海外运营主体,物流运输平台服务 | 否 |
宁波钟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0.00 | 9.99% | 投资上海云量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云量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仓库管理及物流配送 | 是 |
合计 | 40,641.58 |
宁波钟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目的为投资上海云量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子供应链”),量子供应链主营业务为仓储管理、物流配送、进出口及保税服务以及供应链金融服务。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投资钟德投资的金融为500.00万元,属于财务性投资,该投资占当期归属母公司净资产比例为0.12%,未超过30%。
除此以外,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主要系公司对于产业链上下游业务经营环节开展的战略投资布局,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高度相关,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6、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账面价值 |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
珠海高瓴翔远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6,259.50 | 是 |
芜湖歌斐景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4,770.15 | 是 |
合计 | 11,029.64 |
珠海高瓴翔远主要投资于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投资领域为交通运输、信息科技、企业服务等领域等领域,投资标的包括满帮集团等业内领先的无车承运人。高瓴资集团是国内领先的投资机构,对于物流运输领域具有广泛的布局。德邦股份通过投资其管理的基金切入“高瓴资本生态圈”,有利于获得更多业务协同机会以及获取行业内前沿技术。
歌斐景泽系作为母基金投资了钟鼎人民币四期基金(苏州钟鼎四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梅花人民币四期基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梅花扬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钟鼎资本、梅花创投为行业内投资物流及供应链行业的领先机构,通过钟鼎资本、梅花创投对物流业务领域内具有良好增长潜力及战略价值的目标企业进行投资,帮助上市公司借助协同作用巩固现有的行业地位和竞争优势。
公司目前正在拓展供应链服务并优化干线运输能力,逐步完善其业务体系,其投资珠海高瓴翔远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芜湖歌斐景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是出于业务开拓及战略布局的考虑,寻找行业内优秀标的进行投资。
德邦股份属于大件快递及领域龙头企业,分别于2015年12月和2016年12月投资了上述基金,不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6个月内。上述非流动金融
资产均为本次发行董事会前6个月以前投资,属于财务性投资,该投资占当期归属母公司净资产比例为2.54%,未超过30%。
7、应收保理款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应收保理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9月30日 |
应收保理款 | 36,962.69 |
减:坏账准备 | 33.95 |
合计 | 36,928.74 |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应收保理款为子公司德易保理应收保理款36,928.742万元,属于财务性投资,该投资占当期归属母公司净资产比例为
8.51%,未超过30%。发行人保理业务系为上市公司供应商提供应收账款的保理,其定位为以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所形成的应收账款为基础,为供应商提供资金支持,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有利于降低供应商的融资成本,服务实体经济,且同行业上市公司顺丰控股及韵达股份等均开展类似业务,符合业态所需及行业惯例。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财务性投资金额56,458.38万元,占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比重为13.01%,低于《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规定的30%。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财务性投资金额 | 占归属母公司净资产比重 |
交易性金融资产: -稳健11号-7期 -稳健11号-6期 | 8,000.00 | 1.84%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宁波钟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0.00 | 0.12%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珠海高瓴翔远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芜湖歌斐景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1,029.64 | 2.54% |
应收保理款 | 36,928.74 | 8.51% |
合计 | 56,458.38 | 13.01% |
综上所述,公司财务性投资合计为56,458.38万元,占归属母公司净资产比重合计13.01%,不超过30%,因此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情形。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
三、申请人2019年收购德易保理公司100%股权,形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对类金融业务的投入情况,最近三年一期商业保理公司收入、利润情况及与上市公司的占比,并对照业务问答分析说明是否符合推进条件,结合保理业务具体经营内容、服务对象、盈利来源,进一步说明上述业务对象与公司主营业务客户是否具有对应关系,是否存在为其他企业提供保理业务的情形,是否属于行业发展所需
(一)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新增类金融业务的投入,最近三年一期商业保理公司收入、利润情况占上市公司的比例较小
2019年8月20日,公司以3,640.20万元的价格受让德鑫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持有的德易保理全部股权,德易保理主要业务为对上市公司供应商提供应收账款的保理。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19年11月23日)起至今,申请人未向德易保理追加资本金或为德易保理提供担保,借款金额已全部得到偿还。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0年5月23日)前六个月起至今,申请人未向德易保理追加资本金或为德易保理提供担保,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0年5月23日)前六个月起至今,申请人向德易保理提供借款累计发生额17,067.00万元,截至本次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对于以上借款德易保理已全部偿还,上市公司未新增类金融业务资金投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金额 |
1 | 自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19年11月23日)至今的借款金额 | 17,067.00 |
2 | 针对以上借款德易保理至今已偿还申请人本金金额 | 17,067.00 |
3 |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的未还款本金金额 | 0 |
除上述情况外,截止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申请人不存在其他投资类金融业务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拟投资类金融业务的安排。
最近三年一期,德易保理属于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期间内,其收入、利润情况以及与上市公司的占比如下:
项目 | 2020年1-9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金额 | 占上市公司比例 | 金额 | 占上市公司比例 | 金额 | 占上市公司比例 | 金额 | 占上市公司比例 | |
营业收入 | 2,452.11 | 0.13% | 2,522.00 | 0.10% | 47.57 | 0.00% | 2,365.96 | 0.12% |
营业利润 | 962.16 | 2.67% | 1,138.78 | 2.75% | 46.57 | 0.05% | 2,078.78 | 2.94% |
净利润 | 938.78 | 3.17% | 893.74 | 2.76% | 46.57 | 0.07% | 1,559.08 | 2.85% |
注:2017年4月,发行人向上海晨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晨光”)转让了德易保理100%股权;2018年8月,晨光向德邦控股转让德易保理100%股权2019年8月20日;公司以3,640.20万元的价格受让德鑫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持有的德易保理全部股权。因此2017年仅有1-4月,2018年仅有8-12月的营业收入以及归属母公司净利润计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综上,德易保理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19年11月23日)起至今不存在新增类金融业务资金投入,最近三年一期,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比重分别为0.12%、0.00%、0.10%和0.13%,营业利润占上市公司比重为
2.94%、0.05%、2.75%和2.67%,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比重为2.85%、0.07%、
2.76%和3.17%,占比均较小,未达到30%,占比较小。
(二)德邦股份的类金融业务情况符合推进再融资推进条件
1、类金融业务监管要求
根据证监会2020年6月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发行人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对于虽包括类金融业务,但类金融业务收入、利润占比均低于30%,且符合下列条件后可推进审核工作:
(1)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类金融业务的金额(包含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2)公司承诺在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36个月内,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
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业态所需、行业发展惯例及产业政策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供应链金融,暂不纳入类金融计算口径。
2、德邦股份类金融业务符合推进审核工作的条件
(1)德易保理与德邦股份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业态所需
德易保理成立于2015年12月9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人民币。2019年8月20日,公司以3,640.20万元的价格受让德鑫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持有的德易保理全部股权,目前德易保理为德邦股份全资子公司。
德易保理的业务主要为上市公司供应商提供应收账款的商业保理,其定位为以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所形成的应收账款为基础,为供应商提供资金支持,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有利于降低供应商的融资成本,服务实体经济。
综上,德易保理开展或者未来拟开展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业态所需,有利于降低公司及其公司客户和供应商的融资成本、服务实体经济。
(2)申请人不会将募投金额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
公司本次拟非公开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61,400.00万元(含61,4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将拟全部用于转运中心智能设备升级项目和IT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未将募集资金直接用于类金融业务,未来也不会将募集资金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
(3)申请人类金融业务收入、利润均占比低于30%
德易保理的营业收入与净利润占上市公司的比重较小,最近三年一期,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比重分别为0.12%、0.00%、0.10%和0.13%,营业利润占上
市公司比重为2.94%、0.05%、2.75%和2.67%,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比重为
2.85%、0.07%、2.76%和3.17%,占比均较小,未达到30%。
(4)申请人不存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新投入和拟投入类金融业务的金额
2019年8月20日,公司以3,640.20万元的价格受让德鑫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持有的德易保理全部股权,德易保理主要业务为对上市公司供应商提供应收账款的保理。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19年11月23日)起至今,申请人未向德易保理追加资本金或为德易保理提供担保,以借款形式投入了部分资金,新增借款金额已全部得到偿还。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0年5月23日)前六个月起至今,申请人未向德易保理追加资本金或为德易保理提供担保,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2020年5月23日)前六个月起至今,申请人向德易保理提供借款累计发生额17,067.00万元,截至本次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对于以上借款德易保理已全部偿还,上市公司未新增类金融业务资金投入。
除上述情况外,截止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申请人不存在其他投资类金融业务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拟投资类金融业务的安排。
(5)公司承诺在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36个月内,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
2020年6月23日,公司出具承诺:
“1、本公司不会将募集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本公司保理业务;如本公司在本承诺函出具后开展其他类金融业务,本公开展其他类金融业务亦同样遵循前述承诺。
2、本公司承诺在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36个月内,不再新增对保理业务或其他类金融业务(如有)的资金投入(包含增资、借款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权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综上,德邦股份的类金融业务主要为德易保理的商业保理业务,德易保理与德邦股份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业态所需、行业发展惯例。申请人不会将募投金额变相用于类金融业务,且类金融业务收入、利润均占比低于30%,申请人不存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至本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出具之日新投入和拟投入类金融业务的金额,并承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36个月内不再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所以发行人情况符合再融资推进审核工作的条件。
(三)保理业务对象主要为上市公司供应商,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密切关系,有助于上市公司为客户提供更好服务,属于行业发展所需
德易保理成立于2015年12月9日,主要为上市公司及子公司的供应商提供商业保理业务,盈利来源为收取的保理手续费及融资利息。
德易保理目前保理业务客户中绝大部分为公司运力、车辆、包装材料等供应商,也存在少量公司客户。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19年11月23日)至今,德易保理发生保理业务共计89个客户,其中属于德邦股份的供应商为88个,属于德邦股份的客户为1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19年11月23日)至今,德易保理总计借款发生额的金额约11.71亿,截止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以上借款尚未还款金额为3.24亿元。统计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类型 | 客户名称 | 风控措施 | 董事会前6个月后至今借款金额 | 董事会前6个月后至今借款尚未还款金额 |
德邦股份供应商 | |||||
1 | 营运设备供应商 | 昆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 德邦股份回款 | 17,697 | 5,471 |
2 | 外请车类供应商 | 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德邦股份回款 | 472 | 25 |
序号 | 客户类型 | 客户名称 | 风控措施 | 董事会前6个月后至今借款金额 | 董事会前6个月后至今借款尚未还款金额 |
3 | 外请车类供应商 | 广州**智能物流有限公司 | 德邦股份回款 | 19,668 | 6,243 |
4 | 外请车类供应商 | 东莞市**物流有限公司 | 德邦股份回款 | 261 | 27 |
5 | 外请车类供应商 | 天津**畅通物流有限公司 | 德邦股份回款 | 328.5 | 30 |
6 | 外请车类供应商 | 河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德邦股份回款 | 890 | 57 |
7 | 外请车类供应商 | 青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德邦股份回款 | 455 | 69 |
8 | 外请车类供应商 | 德惠市**物流有限公司 | 德邦股份回款 | 6,403 | 986 |
9 | 外请车类供应商 | 白山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德邦股份回款 | 125.5 | 18 |
10 | 外请车类供应商 | 合肥天**运有限公司 | 德邦股份回款 | 560 | 12 |
11 | 外请车类供应商 | 德惠市鹏**物流有限公司 | 德邦股份回款 | 446 | 60 |
12 | 外请车类供应商 | 甘肃**物流有限公司 | 德邦股份回款 | 754 | 53 |
13 | 外请车类供应商 | 广州**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 | 德邦股份回款 | 2,453 | 389 |
14 | 外请车类供应商 | 江阴市**吉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 德邦股份回款 | 2,280 | 187 |
15 | 外请车类供应商 | 苏州中**物流有限公司 | 德邦股份回款 | 370.5 | - |
16 | 外请车类供应商 | 苏州说到**运输有限公司 | 德邦股份回款 | 849 | 217 |
17 | 外请车类供应商 | 济南**物流有限公司 | 德邦股份回款 | 534 | 119 |
18 | 人力供应商 | 镇江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德邦股份回款 | 214 | 64 |
19 | 燃油供应商 | 宁波江北**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 | 德邦股份回款 | 970 | 78 |
20 | 工程供应商 | 陕西**永盛集团有限公司 | 德邦股份回款 | 440 | 75 |
21 | 租赁房屋出租方 | 中山市**顺物流有限公司 | 德邦股份回款 | 30 | 21 |
22 | 租赁房屋出租方 | 钟*彬 | 德邦股份回款 | 42 | 6 |
序号 | 客户类型 | 客户名称 | 风控措施 | 董事会前6个月后至今借款金额 | 董事会前6个月后至今借款尚未还款金额 |
23 | 车辆供应商 | 东莞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德邦股份回款 | 4,861 | 3,465 |
24 | 车辆供应商 | 上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德邦股份回款 | 17,620 | 5,450 |
25 | 车辆供应商 | **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 德邦股份回款 | 3,510 | 2,080 |
26 | 包装材料供应商 | 杭州**金宇包装有限公司 | 德邦股份回款 | 470 | 35 |
27 | 班车供应商 | 上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德邦股份回款 | 197.3 | 46 |
28 | 德邦股份参股公司;德邦股份跨境业务代理商 | 杭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使用公司股权质押 | 1,000 | - |
29 | 车辆等供应商 | 其他60家供应商客户 | 德邦股份回款 | 31,691.7 | 7,159 |
德邦股份客户 | |||||
30 | 德邦股份仓储客户 | 宁波**科技有限公司 | 自主回款 | 1,500 | - |
德易保理业务开展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具体原因如下:
1、促进物流业务发展,增强业务粘性
德易保理的类金融服务与德邦股份的物流运输服务的开展具有紧密的关系,其服务的对象为与上市公司合作紧密的供应商和客户。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有助于增加供应商业务粘性,为合作历史较久的产业链供应商提供增值性服务,是获得稀缺资源的前提、增进合作关系的重要方式,有助于上市公司促进物流服务发展,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服务。对于不同类型的供应商,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的必要性如下:
(1)运力、车辆的供应商
为了提高资产运转效率,公司向第三方采购运力以及车辆,大规模使用外请车辆补充运力。由于快递行业具有较强的季节性,三、四季度为业务旺季,相应运力需求在旺季与淡季存在明显差距,灵活的车辆调配资源是快递行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为了保证公司在高峰期与低谷期均能保证有弹性的用车需求,德邦股份需要与第三方运力、车辆的供应商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通过德易保理提供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帮助供应商解决回款问题以及短期的资金需求,能够保证德邦股份获得更为充沛与灵活的运力选择,保证运力的时效性以及品质,也有利于维持德邦股份物流服务的效率与品质。
(2)公司租赁场所的供应商
德邦股份的全部经营房产均为租赁性质,中转场等核心经营场所对于所租赁场地的交通区位、配套设施等更具有较高的要求,市场上满足公司运营要求的场地资源是较为稀缺的;同时由于公司设施设备大部分为中转系统,德邦股份搬迁场地的成本较高,也对经营具有一定不利影响。由此,稳定的租赁场所是德邦股份持续经营的保障。
通过德易保理提供应收账款保理服务,供应商获得更快回款从而倾向于与德邦股份进行长期合作,有利于德邦股份获得完全满足公司运营要求的稀缺运营场地,保持场地稳定性以及减少因场地搬迁造成的器械搬迁成本与破损成本,有利于业务持续稳定展开。
(3)公司包装材料、工程施工的供应商
德邦股份专注于大件快递,对于快递产品的包装以及业务相关的工程施工相对于行业可比公司更具特殊化,公司稳定经营需要稳定的材料与工程供应商。德邦股份通过保理服务与供应商形成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稳定的供应商更有利于德邦股份定制化需求的满足,同时减少因供应商频繁更迭造成的服务品质波动。
由于快运业务与大件快递业务对设备、场地等更具有定制化的需求,搬迁及更换的成本较高,与供应商保持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成本与效率最优化,有利于增强物流运输业务的核心竞争力。
2、有利于增强德邦股份对上下游的把控能力
德邦快递作为国内大件快递龙头企业,需要保证其服务的及时性、稳定性,与各供应商、客户建立稳固的合作关系、具备对生产资源把控力对于生产经营极为重要。通过德易保理向供应商、客户提供保理服务,增强上市公司对
供应商、客户的把控能力,巩固德邦股份与供应商、客户合作关系,保证供应商的正常稳定供货以及获得更为优质的经营资源,增强供应链的稳定性。
3、对供应商、客户的调查与了解更为深入,提前防范潜在风险德易保理开展保理业务需要取得较为完善的背景调查资料,有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了解供应商、客户的实力以及发展情况,加深对供应商、客户了解,有助于提前发现潜在风险,保持经营的稳定性。
4、打造互利共生的商业生态系统
德邦股份的供应体系相对分散,存在部分中小规模企业的资金实力与融资能力相对较弱。德易保理针对德邦股份的供应商、客户提供商业保理服务,有助于供应商、客户更短时间取得回款、取得更好的资金流动性,同时上市公司取得更低的付款资金成本。通过德易保理的业务,德邦股份与供应商形成稳固的合作关系,打造互利共生的商业生态系统,有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德易保理开展业务对象为德邦股份供应商以及客户。德易保理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物流运输主业存在较强的关联性,保理业务主要作为增值性服务提高供应商及客户的粘性,有利于形成互利共生的商业生态系统,更好为上市公司的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符合行业发展的需求。
综上所述,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上市公司不存在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投入。并且最近三年一期商业保理公司收入、利润情况及与上市公司的占比较小,上市公司符合审核推进条件。德易保理的保理业务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密切关系,有助于上市公司为客户提供更好服务,符合同行业公司发展情况以及上市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为其他企业提供保理业务的情形。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反馈问题,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会计师对于各有限合伙企业情况的核查过程:1、访谈了管理层、公司投资部门,了解投资目的、与投资有关的内控制度、投后管理情况等;2、检查了与投资有关的审批流程、文件、投资协议、银行支付凭证等;3、复核公司会计核算政策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账务核算是否准确;4、结合投资标的工商信息、官方网站信息、行业分析信息、投后管理情况报告书,复核公司对投资标的公允价值计量的准确性以及业务协同
性的核查;对于保理业务情况的核查过程:1、执行访谈程序,了解收购的原因、保理业务内控制度、业务开展情况;2、执行了贷前审批、贷后管理等重点环节的内控测试程序;3、获取保理业务台账,与账面、合同进行对比,并分析保理客户与公司的业务关系;4、对保理业务执行函证、复核保理业务收入、成本费用计算的准确性。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德邦股份参股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出于行业战略整合的考虑,其投资的项目与上市公司主业相关,有利于上市公司主业的发展。由于投资项目尚处于发展期,对其未形成控制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投资风险,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以及相关会计计量符合会计准则要求。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情形。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投入。最近三年一期商业保理公司收入、利润情况及与上市公司的占比较小,上市公司符合业务问答中的审核推进条件,保理业务对象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密切关系,有助于上市公司为客户提供更好服务,属于行业发展所需。不存在为发行人业务体系外其他企业提供保理业务的情形。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德邦股份参股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出于行业战略整合的考虑,其投资的项目与上市公司主业相关,有利于上市公司主业的发展。由于投资项目尚处于发展期,对其未形成控制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投资风险,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以及相关会计计量符合会计准则要求。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情形。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新增对类金融业务的投入。最近三年一期商业保理公司收入、利润情况及与上市公司的占比较小,上市公司符合业务问答中的审核推进条件,保理业务对象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密切关系,有助于上市公司为客户提供更好服务,属于行业发展所需。不存在为发行人业务体系外其他企业提供保理业务的情形。
问题十二
申请人子公司宁波德邦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1.6亿元自有资金认购丰圣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丰圣—融驰稳健11号私募基金第6期及第7期份额,到期后未兑付,截至2020年5月亦未回购。申请人未对该笔理财计提减值。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丰圣—融驰稳健11号私募基金第6期及第7期是否存在其他认购方,两期基金份额总额,上海上科是否存在其他兑付义务,结合前述情况分析说明未计提减值的合理性;(2)申请人报告期内持续存在大额理财产品,请补充说明截至最近一期理财产品持有的金额、产品名称及类型,是否存在其他无法兑付的风险;(3)结合账面货币资金理财产品持有情况、现金流及类金融业务情况分析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及规模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回复:
一、丰圣—融驰稳健11号私募基金第6期及第7期是否存在其他认购方,两期基金份额总额,上海上科是否存在其他兑付义务,结合前述情况分析说明未计提减值的合理性
(一)丰圣—融驰稳健11号私募基金第6期及第7期是否存在其他认购方,两期基金份额总额,上海上科是否存在其他兑付义务
2018年7月,德邦股份控股子公司宁波德邦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1.6亿元自有资金认购丰圣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圣资产”)管理的丰圣—融驰稳健11号私募基金第6期及第7期份额,该基金投资于上海上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上科”)持有的上海复旦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收益权,到期日为2019年7月。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该基金份额尚未赎回。
丰圣—融驰稳健11号私募基金第6期及第7期份额分别为10,000.00万元和6,000.00万元,由德邦股份控股子公司宁波德邦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除上述16,000.00万元以外,上海上科还需兑付的基金份额为17,870.00万元。
(二)结合前述情况分析说明未计提减值的合理性
在理财产品发生延期兑付后,公司高度重视并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积极督促基金担保方、债务人尽快履行回购义务。为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2019年7月,公司对丰圣资产、上海上科提起诉讼,向法院提交了购买理财的资金流水、协议等证据,并通过上海市金融法院冻结上海上科持有的复旦复华(股票代码600624)股权,冻结上海上科旗下账户、房地产、车辆等资产,上述冻结资产扣除抵(质)押部分优先受偿权利对应的债权后,公司为第一顺位受偿人。保全资产价值中流动性较强的银行存款及上市公司股票扣除已抵(质)押部分的金额后,剩余价值共计3.57亿元。2019年末,公司对该理财产品进行减值测试,综合考虑已经保全的资产和诉讼情况等因素,公司判断预计未来可收回金额足以覆盖理财金额16,000.00万元,因此未对此笔理财计提减值。根据2020年10月9日公司公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逾期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58号),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74民初2841号、(2019)沪74民初2842号、(2019)沪74民初1296号,一审判决中上海金融法院支持宁波基业对丰圣资产2个案件的部分诉讼请求,驳回宁波基业对上海上科的诉讼请求。以上3个案件是否上诉以及上诉后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对该笔理财确认了8,000.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相应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已计入公司2020年半年度合并利润表
二、申请人报告期内持续存在大额理财产品,请补充说明截至最近一期理财产品持有的金额、产品名称及类型,是否存在其他无法兑付的风险
2020年1-6月,公司购买的理财均系T+0类的短期理财产品,收益低,风险相对较小,截至2020年6月30日,除上述16,000.00万元,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已经全部收回,不存在其他无法兑付的风险。
三、结合账面货币资金理财产品持有情况、现金流及类金融业务情况分析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及规模的合理性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分析
1、账面货币资金、理财产品持有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的账面货币资金和理财产品分别为212,692.00万元和0万元。
2、类金融业务情况
除保理业务资本金以外,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上市公司对其保理业务不存在通过借款等各种方式投入资金到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3、公司现金流情况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发行人经营性现金流情况(剔除类金融保利业务后)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科目 | 2017年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 1-6月 |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2,216,566.18 | 2,462,771.35 | 2,754,801.21 | 1,248,236.16 |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 2,072,737.87 | 2,304,432.10 | 2,664,300.32 | 1,183,213.69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43,828.31 | 158,339.25 | 90,500.89 | 65,022.46 |
从上表可以看出,公司2017年-2019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相对较高;2020年1-6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业务受到一定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及未来资本性开支投入较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难以满足项目需要;同时,考虑到本次募投项目周期相对较长,需由长期资金来源与之匹配,以避免资金期限错配风险,因此,本次股权融资适合公司发展战略并能使公司保持稳定资本结构。
4、公司未来资本性开支需求较大
目前快递及快运行业正处于行业加速整合的阶段,公司未来计划在车辆、转运中心、IT系统等方面进行持续性资本性投入有助于为继续扩大市场份额和影响力奠定良好基础,并使公司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加强,进而提升品牌形象,扩大市场份额,保障和提升公司的利润水平,保持公司可持续发展,巩固和提升行业地位,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回报。
根据公司的2019年年度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仅在经营租赁方面涉及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合计212,792.62万元,资产负债表日后三年内合计付款金额189,787.46万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的账面货币资金212,692.00万元,考虑未来车辆购置、转运中心升级和IT系统的持续建设,公司的账面资金尚不足以支持未来公司的资本性开支计划。
单位:万元
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 | 2019年12月31日 |
资产负债表日后第1年 | 105,683.61 |
资产负债表日后第2年 | 57,501.73 |
资产负债表日后第3年 | 26,602.12 |
以后年度 | 23,005.16 |
合 计 | 212,792.62 |
综上,公司目前账面现金金额相对较小,现金流受到疫情影响,在公司未来资本性开支需求较大的情况下,本次募集资金具备较强合理性。
(二)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分析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投项目主要为转运中心智能设备升级项目和IT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募集资金投入以上项目的必要性如下:
1、扩充业务处理能力,满足未来市场需求
近年来,在物流行业整体稳健增长的同时,国民消费电商化进程加速促使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快速增长,随着电商的逐步成熟和快递行业的迅猛发展,高价值、体积大、非标准化外形的商品迎来发展机遇。公司自开展快递业务以来聚焦大件快递市场,快递业务收入增速高于行业均值,整体业务量增长迅猛,也对公司各业务环节的处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其中,转运中心的分流集散及运输中转效率直接影响公司运营网络的整体业务处理能力。因此,结合公司业务需求规划,本次转运中心智能设备升级项目拟投入全自动大件分拣设备、全自动小件分拣设备等对部分业务处理量较大的核心中转场进行改造升级,提升转运中心的业务处理能力以应对未来持续增长的网络中转需求。
2、自动化分拣效率提升,奠定长期竞争力
伴随快递行业整体服务规模的发展,市场消费者对于快递服务的品质要求
也在持续提升,其中快递运输的时效性及破损率对于客户体验便尤为重要。转运中心智能设备的升级改造将大幅提升公司自动化水平及分拣效率,公司可通过信息化系统平台统一调控作业,整体处理效率显著提升。此外,智能设备升级改造后,可视化的流程品质把控在降低破损率的同时,相较于传统人工分拣的业务稳定性也将得到显著提升,促进整体运输网络的高效运转,进而使得公司的服务品质和客户体验持续提升优化,巩固公司市场地位并奠定长期竞争力。
3、人力成本优化,提升公司整体效益
快递行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当前作业操作仍以人工操作为主,并根据业务峰值规模通过增加班次来提高处理能力。而伴随我国劳动力成本的增长趋势,公司近年来转运中心人工成本持续增加。此外,受“六一八”、“双十一”、“双十二”等各大电商促销活动的叠加影响,在电商促销高峰期需大量增加人员班次以应对业务量激增,使得相关人工成本投入进一步增加。因此,转运中心智能设备的升级改造将有效提升转运中心人员操作效能,推动分拣业务环节的自动化转型以降低人力需求,进而优化公司人力成本结构,实现整体效益的提升。
4、打造前瞻性信息平台促进业务高速发展
公司作为国内领先的综合物流供应商,截至2019年末共有网点28,725个,服务网络已基本实现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的全覆盖,并基于货量增长及路由规划持续增加运力投入,业务规模高速发展。因此,基于公司未来增长目标及战略布局,需要根据运营经验以及业务发展要求对信息系统进行持续的完善和升级,通过智慧赋能、精益管理,打造与公司战略目标相匹配、具备前瞻性的信息系统平台。
5、智慧物流服务全面优化客户体验
当前市场竞争环境聚焦于客户体验,而信息系统升级完善后的智慧物流可以有效提升客户体验。公司将构建“智慧末端”、“智慧车队”和“智慧场站”大数据模型,以科技推动传统运营模式向智慧物流转型,未来公司将保持在信息技术方向投入,持续对智慧收派、电子面单、智能语音等模块进行升级
更新,为客户提供精确货物轨迹,实时展现快递员位置、预计到达时间等信息,实现客户与快递员之间的有效沟通,推动全面智慧化物流服务升级,促进客户服务效率和体验的提升。
6、数字化转型提升整体管理效率
公司坚持不断完善基础应用系统,提升企业竞争力和业务系统的敏捷性,并通过应用人工智能及大数据技术对公司全链路核心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对收派两端、支干线运输、枢纽承载进行实时数据展现,结合资源预警、风险预判等多角度管控举措,辅助管理人员快速识别问题与应对,提升决策与问题解决效率。因此,基于公司长期战略规划,未来仍将持续推动整体数字化转型,充分提升信息化管理效率,巩固公司市场地位及核心竞争力。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反馈问题,保荐机构的核查过程:1、审阅理财购买合同、公司决策资料;2、核对相关诉讼资料,访谈法务部人员及诉讼律师;3、查阅、分析理财减值及公允价值计算合理性;4、访谈公司的管理层关于未来经营规划以及资本性开支情况;5、了解与理财投资有关的内控制度及执行内控测试。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丰圣—融驰稳健11号私募基金第6期及第7期不存在除德邦股份以外的其他认购方,上海上科虽然存在其他兑付义务,但德邦股份已经及时冻结了足额资产,并作为第一受偿人,相关冻结金额远超理财投资金额,因此未计提减值具备合理性;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除持有上述理财以外,不存在其他理财,不存在其他无法兑付的风险。公司目前账面现金金额相对较小,现金流受到疫情影响,在公司未来资本性开支需求较大的情况下,本次募集资金具备较强合理性和必要性。
(此页无正文,为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之盖章页)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孔少锋 杨彦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