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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安基因: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购报告书暨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申请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3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暨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申请

财务顾问报告

财务顾问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财务顾问承诺

(一)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收购人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已对收购人申报文件进行核查,确信申报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就本次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五)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

(六)与收购人已订立持续督导协议。

目 录

目 录 ...... 1

释 义 ...... 2

第一节 财务顾问声明 ...... 3

第二节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4

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 ...... 4

二、本次收购的目的 ...... 4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收购实力、管理能力及资信情况 ...... 4四、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 ...... 7

五、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控制结构的核查 ...... 8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收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 ...... 10

七、本次收购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 10

八、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性的安排 ...... 11

九、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 11

十、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的核查 ...... 13

十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 15

十二、对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 16

十三、上市公司关联方存在的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股东占用资金和担保问题) ...... 18

十四、对收购人符合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理由的核查 ...... 18

十五、第三方聘请情况说明 ...... 19

十六、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 19

附件: ...... 21

释 义

上市公司、达安基因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030
收购人、广州金控集团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生物工程公司、一致行动人广州生物工程中心有限公司
生物工程中心广州生物工程中心
中大控股广州中大控股有限公司
广州科创委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广州市科学技术局的前身
广州市科技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由原广州科创委与原广州市外国专家局的整合组建
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广州市国资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交易、本次收购广州市科技局将下属生物工程中心(含其持有的达安基因15%股份)整体划拨至广州金控集团新设成立的全资子公司生物工程公司,导致广州金控集团间接持有达安基因的股份合计达到31.63%
万联证券、财务顾问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暨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申请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1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喜、审计机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人民币元

敬请注意: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财务顾问声明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广州金控集团委托,担任本次收购财务顾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据交易涉及各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本财务顾问经过审慎调查,出具本报告。本次收购涉及各方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本财务顾问是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收购的基础上,发表财务顾问意见,旨在就本次收购做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并在此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就本次收购所发表的有关意见是完全独立地进行的。

(二)有关资料提供方已对本财务顾问做出承诺,对其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材料、文件或口头证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报告书失实或产生误导的重大遗漏。

(三)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四)本财务顾问并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书也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发表任何意见与评价。

(五)本报告书不构成对达安基因任何投资建议,对于投资者根据本报告书所做出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与本次收购相关的收购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摘要、董事会公告、法律意见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六)本报告书仅供广州金控集团及生物工程公司本次收购事宜使用。未经本财务顾问书面同意,本报告书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任何第三方使用。

第二节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对收购人介绍、收购决定及目的、收购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六个月内买卖达安基因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收购人的财务资料等内容进行了披露。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经承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的认真核查以及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所披露事实的查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据此,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编制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次收购的目的

本次收购是广州市人民政府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大背景下,为推动旗下相关国有资产的整合、提高国有资产流动性,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进行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收购人广州金控集团作为上市公司所在地综合实业强大的金融服务类非上市公司,本次权益变动有利于整合双方资源,提高经营效率。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目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收购实力、管理能力及资信情况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的所有必备证明文件,本财务顾问对收购人的实力、从事的主要业务、持续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诚信情况进行核查。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中石化大厦B座26层2601-2624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注册资本776827.6472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7354980N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日期2006年12月15日
经营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企业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
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广州市人民政府持股100%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中石化大厦B座26层2601-2624号房
邮政编码510620
联系电话020-38081160

广州金控集团是广州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金融控股集团,广州市人民政府直接持有广州金控集团100%的股权,系广州金控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广州生物工程中心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广州生物工程中心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34号301房
法定代表人薛哲强
注册资本1,000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1RGK27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9年11月18日
经营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科技成果鉴定服务;科技项目评估服务;科技项目代理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生物技术开发服务;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生物技术转让服务;生物技术推广服务;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为留学人员提供创业、投资项目的信息咨询服务;房屋租赁;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企业自有资金投资。
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34号301房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电话020-87568623

生物工程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18日,成立尚不足一个会计年度,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收购人已于《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了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情况、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最近五年是否受过处罚及其诉讼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以及持股5%以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并且已经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出具相关声明。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

根据广州市政府党组会议决策同意,广州市科学技术管理局将下属广州生物工程中心(含所持有的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15.00%股份)整体划拨至广州金控集团新设成立的全资子公司生物工程公司,导致收购人广州金控集团通过中大控股及生物工程公司累计间接持有达安基因31.63%股份。

经核查,本次收购系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不涉及交易对价,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

(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收购人广州金控集团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运作,公司治理结构较为健全,并能得到良好的执行;一致行动人生物工程公司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较为完备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管理层团队由原生物工程中心成员及广州金控集团选派人员共同组建,拥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及生物技术领域市场经验,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有较为深入的理解,具备较强的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知悉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做出了承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规范化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同时,财务顾问也将承担起持续督导的责任,督促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协助其规范化运作和管理上市公司。

(五)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除按相关承诺书履行义务外,不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5年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经核查,收购人广州金控集团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且到期不能清偿的情形;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收购人已于《收购报告书》中完整披露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上述诉讼或仲裁未对收购人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一致行动人生物工程公司系由广州金控集团新设的全资子公司,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5年内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四、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

本次收购过程中,本财务顾问已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本财务顾问将及时督促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五、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控制结构的核查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直接持有广州金控集团100%的股权,系广州金控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广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穗财经〔2020〕7号)相关要求,2020年7月1日起广州金控集团划归广州市财政局管理,广州市财政局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收购人广州金控集团、一致行动人生物工程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不存在其他未予披露的控制关系。

(二)本次收购前后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广州金控集团已于2020年6月30日与中山大学签订《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通过取得中大控股100%的股权而间接持有达安基因

16.63%股份,上述无偿划转已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相关程序及国有产权调拨程序,尚未完成工商过户登记。上述无偿划转完成后,收购人广州金控集团将通过中大控股间接持有达安基因145,869,997股股份,占达安基因股份总额的16.63%,达安基因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系图如下: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广州金控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生物工程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达安基因合计277,443,065股股份,占达安基因本次交易完成后股份总额的31.63%。本次收购完成后,达安基因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系图如下:

六、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收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经核查,本次收购以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方式进行,不涉及交易对价,因此本次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问题。

七、本次收购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一)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2018年12月28日达安基因公告,广州市政府党组会议同意将广州生物工程中心(含所持有的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15.00%股权)整体划拨至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6日,广州金控集团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接收广州生物工程中心相关工作的议案》,同意按照国有资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接收广州生物工程中心。

2019年10月10日,广州金控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召开会议,同意设立全资子公司广州生物工程中心有限公司,作为承接广州生物工程中心净资产、人员、在办项目和未结业务的法人主体。

2019年10月31日,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广州市财政局联合批复同意《广州生物工程中心转企改制方案》,生物工程中心实施转企改制,由广州金控集团设立全资子公司广州生物工程中心有限公司作为接收生物工程中心全部资产、负债及人员的法人主体。

2020年7月30日,生物工程中心与广州金控集团、生物工程公司签订了《资产无偿划转协议》。

2020年9月3日,广州市财政局出具《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科学技术局无偿调拨广州生物工程中心资产的函》(附国有资产调拨通知书及调拨明细表),同意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将广州生物工程中心资产总额(含其所持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15%股权)、负债总额及净资产整体无偿调拨至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生物工程中心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5日,广州金控集团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2020〕435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广州金控集团收购中大控股等两家公司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可从即日起实施集中。

(二)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除生物工程公司尚需就本次无偿划转办理过户登记及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外,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除生物工程公司尚需就本次无偿划转办理过户登记及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外,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

八、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性的安排

在过渡期间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达安基因的员工、资产、业务、组织结构和分红政策等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也无修改达安基因公司章程的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作出不利于保持达安基因的业务稳定和发展,或不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安排或计划。

九、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达安基因主营业务或者对达安基因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因业务发展和公司战略需要进行必要的业务整合或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达安基因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

划,或达安基因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今后发生资产购买或置换资产的事项,将按照证券交易所以及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未与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如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关调整,或者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调整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无对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若未来拟进行上市公司章程修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会保证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并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修改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无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进行修改的计划。若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保证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性,并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若未来拟进行相关分红政策调整,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无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大范围调整的计划。若未来拟推进该等事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十、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的核查

(一)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收购完成前,上市公司是一家以分子诊断技术为主导的,集临床检验试剂和仪器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全国连锁医学独立实验室临床检验服务为一体的生物医药高科技企业,主要从事荧光PCR检测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以及荧光PCR检测试剂盒的生产和销售。收购人广州金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业务范围主要涉及金融领域,一致行动人生物工程公司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变,收购人广州金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本次收购后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及未来可能的同业竞争问题,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收购人广州金控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公司确认,截至本函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本函之目的,不包括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目前没有以任何形式参与或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公司现有或未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他受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经营或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3、凡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商业机会可参与、经营或从事可能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或其计划开展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应于发现该商业机会后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将上述商业机会提供给上市公司。”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完成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未来可能新增的同业竞争,收购人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如上述承诺得到切实履行,将有利于避免上市公司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二)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最近24个月内,收购人广州金控集团的子公司广州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子公司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生的交易情况如下:

合同签订时间甲方乙方委托事项担保期限担保费用
2019.12.18广州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甲方对乙方银行贷款1000万元提供担保1年20万元
2020.4.30广州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安易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甲方对乙方银行贷款1000万元提供担保1年20万元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最近24个月内,收购人广州金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预计上市公司与广州金控集团之间不会因本次交易新增重大关联交易。如广州金控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新的关联交易,则该等交易将在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同时上市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收购人广州金控集团出具了《关于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就避免与上市公司产生关联交易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2、本公司将尽可能地避免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署协议,

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因本公司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本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完成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本次收购完成后,为避免未来可能新增的关联交易,收购人已出具了《关于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将保持相互间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上市公司仍将有独立经营能力。

为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收购人广州金控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将继续按照A股上市公司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履行法定义务,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保证上市公司在资产、机构、业务、财务、人员等方面保持独立性。”

“本公司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为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出具了承诺,该承诺的落实将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经营独立性,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

十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交易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资产交易合计金额

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交易的情形。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和安排。

(五)对收购标的权利限制及收购价款之外其他补偿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本次收购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不存在在收购标的上设定其他权利以及在收购价款之外作出其他补偿安排的情形。

十二、对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收购相关协议签署日(2020年7月30日)前六个月至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2020年11月9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达安基因股票的情况。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幕消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情况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各相关自然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收购相关协议签署日(2020年7月30日)前六个月至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2020年11月9日),一致行动人生物工程公司的个别人员存在买卖达安基因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1、程贯平(生物工程公司董事)

程贯平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股;元/股

交易时间买入数量买入价格区间卖出数量卖出价格区间
2020年4月2,20017.57-27.191,50024.39-27.37
2020年5月50022.63-23.011,20022.95-24.41

2、施镜燕(生物工程公司监事)

单位:股;元/股

交易时间买入数量买入价格区间卖出数量卖出价格区间
2020年2月1,00015.6-15.66--
2020年4月--1,00026.33
2020年5月70022.58-24.14--
2020年6月--77026.78

3、施镜燕(生物工程公司监事)之配偶袁耀飞

单位:股;元/股

交易时间买入数量买入价格区间卖出数量卖出价格区间
2020年2月6,40014.7-15.67--
2020年3月3,10014.74-15.42--
2020年4月--9,50026
2020年5月2,70022.57-24.24--
2020年6月2,20022.16-22.945,39027

程贯平、施镜燕、袁耀飞已就其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分别出具了书面声明,表示:未参与本次收购事宜的筹划与决策过程;做出上述交易行为时,不知悉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内幕信息;上述交易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及本人投资理念所做出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在本次资产无偿划转协议签署日(2020年7月30日)前六个月至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2020年11月9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达安基因股票的情况。

(三)收购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项目人员前六个月买卖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在本次收购相关协议签署日(2020年7月30日)前六个月至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2020年11月9日),万联证券自营账户及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未曾持有和买卖达安基因股票的行为,亦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达安基因股票或操纵达安基因股票等禁止交易的行为;收购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项目人员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十三、上市公司关联方存在的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股东占用资金和担保问题)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达安基因资金占用的情形,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十四、对收购人符合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理由的核查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本次收购系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情形,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十五、第三方聘请情况说明

万联证券在本次财务顾问业务中不存在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个人的情形。收购人除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本次收购依法需要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十六、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本财务顾问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对本次收购的相关情况、收购人的主体资格、从事的主要业务、持续经营状况、收购实力和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为本次收购履行的必要授权和批准程序、收购人对上市公司经营的后续计划、相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等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取得合法、有效,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达安基因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暨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申请之财务顾问报告》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罗钦城

投资银行部门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杨德林

内核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朱晓昱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陈志宏 龚瑜

财务顾问协办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刘益光 刘惠子 王梦媛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名称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达安基因证券代码002030
收购人名称或姓名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生物工程中心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是否变化是 ? 否?
收购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 协议收购 □ 要约收购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收购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
方案简介广州市科技局将下属生物工程中心(含其持有的达安基因15%股份)整体划拨至广州金控集团新设成立的全资子公司生物工程公司,导致广州金控集团将间接持有达安基因的股份合计达到31.63%。
序号核查事项核查意见备注与说明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核查
1.1收购人身份(收购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填写1.1.1-1.1.6,如为自然人则直接填写1.2.1-1.2.6)
1.1.1收购人披露的注册地、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与注册登记的情况是否相符
1.1.2收购人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括投资关系及各层之间的股权关系结构图,及收购人披露的最终控制人(即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是否清晰,资料完整,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1.1.3收购人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资料完整,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1.1.4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下同)的身份证明文件
上述人员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
1.1.5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开设证券账户(注明账户号码)广州金控集团:B881303992 0800059239 B882079478 0800367563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不适用
是否披露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1.1.6收购人所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及控制方式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收购人采用非股权方式实施控制的,应说明具体控制方式)
1.2收购人身份(收购人如为自然人)不适用
1.2.1收购人披露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通讯方式(包括联系电话)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不适用
1.2.2是否已核查收购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文件不适用
上述人员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不适用
1.2.3是否已核查收购人最近5年的职业和职务不适用
是否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不适用
1.2.4收购人与最近5年历次任职的单位是否不存在产权关系不适用
1.2.5收购人披露的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核心业务、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不适用
1.2.6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开设证券账户(注明账户号码)不适用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不适用
是否披露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不适用
1.3收购人的诚信记录
1.3.1收购人是否具有银行、海关、税务、环保、工商、社保、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无违规证明
1.3.2如收购人设立未满3年,是否提供了银行、海关、税务、环保、工商、社保、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的无违规证明不适用
1.3.3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是否未被采取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是否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广州金控集团董事长李舫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广州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除上述情形外,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内未被采取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1.3.4收购人是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诉讼或者仲裁的结果
1.3.5收购人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被收购人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是否不存在因规范运作问题受到证监会、交易所或者有关部门的立案调查或处罚等问题
1.3.6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纳税情况未发现收购人违反国家有关纳税规定的情况
1.3.7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其他违规失信记录,如被海关、国土资源、环保等其他监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未发现收购人有违规失信情况
1.4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1.4.1收购人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1.4.2收购人是否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1.5收购人为多人的,收购人是否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存在关系不适用
收购人是否说明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内容、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不适用
1.6收购人是否接受了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
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熟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收购目的
2.1本次收购的战略考虑
2.1.1收购人本次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属于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收购
2.1.2收购人本次收购是否属于产业性收购
是否属于金融性收购
2.1.3收购人本次收购后是否自行经营
是否维持原经营团队经营
2.2收购人是否如实披露其收购目的
2.3收购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2.4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否已披露其做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具体时间
三、收购人的实力
3.1履约能力
3.1.1以现金支付的,根据收购人过往的财务资料及业务、资产、收入、现金流的最新情况,说明收购人是否具备足额支付能力不适用
3.1.2收购人是否如实披露相关支付安排不适用
3.1.2.1除收购协议约定的支付款项外,收购人还需要支付其他费用或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如解决原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的占用、职工安置等,应说明收购人是否具备履行附加义务的能力不适用
3.1.2.2如以员工安置费、补偿费抵扣收购价款的,收购人是否已提出员工安置计划不适用
相关安排是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适用
3.1.2.3如存在以资产抵扣收购价款或者在收购的同时进行资产重组安排的,收购人及交易对方是否已履行相关程序并签署相关协议不适用
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相关资产的权属及定价公允性不适用
3.1.3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做出其他相关承诺的,是否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
3.1.4收购人是否不存在就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其母公司股份进行质押或者对上市公司的阶段性控制作出特殊安排的情况;如有,应在备注中说明
3.2收购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3.2.1收购人是否具有3年以上持续经营记录
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3.2.2收购人资产负债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
是否不存在债务拖欠到期不还的情况
如收购人有大额应付账款的,应说明是否影响本次收购的支付能力不适用
3.2.3收购人如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公司,通过核查其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业务和资产情况,说明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不适用
3.2.4如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无实业管理经验的,是否已核查该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来源不适用
是否不存在受他人委托进行收购的问题不适用
3.3收购人的经营管理能力
3.3.1基于收购人自身的业务发展情况及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和能力,是否足以保证上市公司在被收购后保持正常运营
3.3.2收购人所从事的业务、资产规模、财务状况是否不存在影响收购人正常经营管理被收购公司的不利情形
3.3.3收购人属于跨行业收购的,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四、收购资金来源及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4.1收购资金是否不是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或者不是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获得资金的情况不适用
4.2如收购资金来源于借贷,是否已核查借贷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借贷方、借贷数额、利息、借贷期限、担保及其他重要条款、偿付本息的计划(如无此计划,也须做出说明)不适用
4.3收购人是否计划改变上市公司的分配政策
4.4收购人的财务资料收购人完整财务报告及审计意见作为收购报告书附件可上网披露,但须在收购报告书中注明
4.4.1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在收购报告书正文中是否已披露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
4.4.2收购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是否已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注明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
4.4.3会计师是否说明公司前两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
与最近一年是否一致
如不一致,是否做出相应的调整不适用
4.4.4如截至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收购人的财务状况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变动的,收购人是否已提供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并予以说明不适用
4.4.5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是否已比照上述规定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不适用
4.4.6收购人为上市公司的,是否已说明刊登其年报的报刊名称及时间不适用
收购人为境外投资者的,是否提供依据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不适用
4.4.7收购人因业务规模巨大、下属子公司繁多等原因难以按要求提供财务资料的,财务顾问是否就其具体情况进行核查不适用
收购人无法按规定提供财务材料的原因是否属实不适用
收购人是否具备收购实力
收购人是否不存在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意图
五、不同收购方式及特殊收购主体的关注要点
5.1协议收购及其过渡期间的行为规范不适用
5.1.1协议收购的双方是否对自协议签署到股权过户期间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控制权作出过渡性安排不适用
5.1.2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不适用
如改选,收购人推荐的董事是否未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不适用
5.1.3被收购公司是否拟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适用
是否拟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不适用
5.1.4被收购公司是否未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与其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不适用
5.1.5是否已对过渡期间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进行核查不适用
是否可以确认在分期付款或者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不存在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和信用为其收购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不适用
5.2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定向发行)
5.2.1是否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定向发行决议的3日内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不适用
5.2.2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是否披露非现金资产的最近2年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资产评估报告不适用
5.2.3非现金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经营独立性不适用
5.3国有股行政划转、变更或国有单位合并
5.3.1是否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所有批准
5.3.2是否在上市公司所在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3日内履行披露义务不适用
5.4司法裁决
5.4.1申请执行人(收购人)是否在收到裁定之日起3日内履行披露义务不适用
5.4.2上市公司此前是否就股份公开拍卖或仲裁的情况予以披露不适用
5.5采取继承、赠与等其他方式,是否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不适用
5.6管理层及员工收购
5.6.1本次管理层收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不适用
5.6.2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最近24个月内是否与管理层和其近亲属及其所任职的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存在资金、业务往来不适用
是否不存在资金占用、担保行为及其他利益输送行为不适用
5.6.3如还款资金来源于上市公司奖励基金的,奖励基金的提取是否已经过适当的批准程序不适用
5.6.4管理层及员工通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是否已核查不适用
5.6.4.1所涉及的人员范围、数量、各自的持股比例及分配原则不适用
5.6.4.2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股本结构、组织架构、内部的管理和决策程序不适用
5.6.4.3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章程、股东协议、类似法律文件的主要内容,关于控制权的其他特殊安排不适用
5.6.5如包括员工持股的,是否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适用
5.6.6以员工安置费、补偿费作为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的,经核查,是否已取得员工的同意不适用
是否已经有关部门批准不适用
是否已全面披露员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况不适用
5.6.7是否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分红解决其收购资金来源不适用
是否披露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不适用
5.6.8是否披露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不适用
股权是否未质押给贷款人不适用
5.7外资收购(注意:外资收购不仅审查5.9,也要按全部要求核查。其中有无法提供的,要附加说明以详细陈述原因)
5.7.1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符合商务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2005年第28号令规定的资格条件不适用
5.7.2外资收购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适用
5.7.3外资收购是否不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事项并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适用
5.7.4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能力不适用
5.7.5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作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声明不适用
5.7.6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有在华机构、代表人并符合1.1.1的要求不适用
5.7.7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能够提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件不适用
5.7.8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否已依法履行披露义务不适用
5.7.9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不适用
5.7.10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是否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不适用
5.8间接收购(控股股东改制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5.8.1如涉及控股股东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是否已核查向控股股东出资的新股东的实力、资金来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出资到位情况不适用
5.8.2如控股股东因其股份向多人转让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是否已核查影响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各方股东的实力、资金来源、相互之间的关系和后续计划及相关安排、公司章程的修改、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的变化或可能发生的变化等问题;并在备注中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不适用
5.8.3如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以股权资产作为对控股股东的出资的,是否已核查其他相关出资方的实力、资金来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资金和人员往来情况,并在备注中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不适用
5.8.4如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控股股东改制的,应当结合改制的方式,核查改制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影响,并在备注中说明不适用
5.9一致行动
5.9.1本次收购是否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一致性动人
5.9.2
不适用
5.9.3收购人是否未通过没有产权关系的第三方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或者与其他股东就共同控制被收购公司达成一致行动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默契及其他一致行动安排不适用
5.9.4如多个投资者参与控股股东改制的,应当核查参与改制的各投资者之间是否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不适用
改制后的公司章程是否未就控制权做出特殊安排不适用
六、收购程序
6.1本次收购是否已经收购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类似机构批准
6.2收购人本次收购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报批或者备案本次收购经广州市政府党组会议决策同意
6.3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6.4收购人为完成本次收购是否不存在需履行的其他程序生物工程公司尚需就本次无偿划转办理过户登记及国有产权变更登记。
6.5上市公司收购人是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收购的后续计划及相关承诺
7.1是否已核查收购人的收购目的与后续计划的相符性
7.2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内是否拟就上市公司经营范围、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
7.3
该重组计划是否可实施不适用
7.4是否不会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7.5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7.6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7.7是否拟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如有,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八、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8.1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
8.1.1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做到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8.1.2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8.1.3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持续的关联交易;如不独立(例如对收购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严重依赖),在备注中简要说明相关情况及拟采取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8.2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如有,在备注中简要说明为避免或消除同业竞争拟采取的措施
8.3针对收购人存在的其他特别问题,分析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不适用
九、申请豁免的特别要求 (适用于收购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按一般程序(非简易程序)豁免的情形)
9.1本次增持方案是否已经取得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除生物工程公司尚需就本次无偿划转办理过户登记及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外,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
9.2申请人做出的各项承诺是否已提供必要的保证
9.3申请豁免的事项和理由是否充分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9.4申请豁免的理由
9.4.1是否为实际控制人之下不同主体间的转让不适用
9.4.2申请人认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特别要求不适用
9.4.2.1申请人是否已承诺3年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不适用
9.4.2.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否已同意申请人免于发出要约不适用
9.4.3挽救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而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不适用
9.4.3.1申请人是否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资产重组方案不适用
9.4.3.2申请人是否具备重组的实力不适用
9.4.3.3方案的实施是否可以保证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不适用
9.4.3.4方案是否已经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不适用
9.4.3.5申请人是否已承诺3年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不适用
十、要约收购的特别要求 (在要约收购情况下,除按本表要求对收购人及其收购行为进行核查外,还须核查以下内容)
10.1收购人如须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是否具备相应的收购实力不适用
10.2收购人以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而发出的全面要约,是否就公司退市后剩余股东的保护作出适当安排不适用
10.3披露的要约收购方案,包括要约收购价格、约定条件、要约收购的期限、要约收购的资金安排等,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不适用
10.4支付手段为现金的,是否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不适用
10.5支付手段为证券不适用
10.5.1是否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不适用
10.5.2收购人如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在收购完成后,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是否不少于1个月不适用
10.5.3收购人如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是否将用以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不适用
10.5.4收购人如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是否提供现金方式供投资者选择不适用
是否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和程序安排不适用
十一、其他事项
11.1收购人(包括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各成员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是否未与下列当事人发生以下交易如存在相关情形,应予以说明
如有发生,是否已披露
11.1.1是否未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进行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资产交易(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11.1.2是否未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11.1.3是否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11.1.4是否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11.2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况
11.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关承诺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未对本次收购构成影响不适用
11.4经对收购人(包括一致行动人)、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为本次收购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及执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证券账户予以核查,上述人员是否不存在有在本次收购前6个月内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行为
11.5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原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由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等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如存在,在备注中予以说明不适用
11.6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权属是否清晰,不存在抵押、司法冻结等情况
11.7被收购上市公司是否设置了反收购条款
如设置了某些条款,是否披露了该等条款对收购人的收购行为构成障碍不适用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1、本次收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收购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要求。 3、收购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熟悉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了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4、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继续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以及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独立经营运转系统,收购人与达安基因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和组织结构上完全独立,因此,本次收购对于达安基因的独立经营能力并无实质性影响。 5、收购人本次收购完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条件,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达安基因股份。

(本页无正文,为《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罗钦城

投资银行部门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杨德林

内核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朱晓昱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陈志宏 龚瑜

财务顾问协办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刘益光 刘惠子 王梦媛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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