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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孚高科: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3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2日以现场会议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亦不存在《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所述的下列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目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人员,均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或雇佣关系。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除1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其的限制性股票15,000股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一致。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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