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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孚高科: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3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202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0月22日,公司在公司官网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提出的异议。

3、2020年10月29日,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0年10月29日,公司在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于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的基础上,出具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载明公司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5、2020年10月29日,公司收到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无锡市国资委”)《关于威孚高科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锡国资考〔2020〕5号),无锡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则同意《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6、2020年11月3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草案》等相关议案。

7、2020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就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对应股票15,000股,根据公司《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602人调整为601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9,596,277股调整为19,581,277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9,555,000股调整为19,540,000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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