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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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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所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所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本金8800万元及利息等债务

? 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清偿情况,公司已经确认投资亏损7,115.87万元,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无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年11月8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庞大集团”)发行“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简称“16庞大03债券”)。公司购买了该债券并与保证人庞庆华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庞庆华对16庞大03债券项下的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2月,庞大集团未按照约定的兑付日兑付债券本息,已构成违约。经公司多次协商及催收,庞大集团仍未支付债券本息及违约金等费用,保证人庞庆华也未承担保证责任。为维护公司自身权益,2019年9月,公司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二中院”)起诉保证人庞庆华,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公司支付债券本金人民币88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债务,北京二中院受理了该案。

因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唐山中院”)受理了对庞大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追加庞大集团为第三人,并于2019年11

月作出《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唐山中院审理。上述情况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及定期报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20年11月11日,公司收到唐山中院送达的(2020)冀0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唐山中院认为公司主张庞庆华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不服判决,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在庞大集团破产重整过程中,公司作为债权人依法进行了债权申报,并根据唐山中院裁定批准的《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进行了清偿。公司据此已经确认投资亏损7,115.87万元,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无影响。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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