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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营口新港矿石码头有限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3

暨关联交易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分析,在事前知晓并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后对公司及营口新港矿石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港矿石”)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构成公司关联交易,但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已依法回避,亦未委托其他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就本次交易事项,公司聘请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评估机构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交易项下的资产进行了评估,该评估机构及经办人员与公司、新港矿石及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均无关联关系,具有独立性,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四、本次交易价格已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为依据,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及新港矿石进行本次交易。(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营口新港矿石码头有限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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