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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聚德:董事会第八届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2

证券代码:002186 证券简称:全聚德 公告编号:2020-55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八届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第八届十四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0年11月4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2020年11月11日下午4:00以现场方式召开。

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超过全体董事会成员半数的董事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白凡先生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各位董事审议并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法治建设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其中《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主要增加了审计委员会有关公司法治建设相关条款内容;《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主要修订了人员组成、议事规则等部分条款,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全文刊登于2020年10月27日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由于公司增补吕守升先生、张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增加了推进公司法治建设、指导公司合规管理的职能,公司董事会对四个专门委员会委员组成进行了相应调整: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公司加强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在内部设立总法律顾问岗位。根据总法律顾问任职相关条件,董事会聘任唐颖女士任公司总法律顾问职务。唐颖,女,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经济法学士,具备国有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中共党员,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证券法律部部长。

三、备查文件

公司董事会第八届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特此公告。附件:《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案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案《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案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委员会委员组成
战略委员会(5位)白凡(主任委员)、张黎、卢长才、郭芳、周延龙
审计委员会(3位)浦军(主任委员)、李建伟、卢长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位)吕守升(主任委员)、李建伟、周健
提名委员会(3位)张黎(主任委员)、吕守升、周延龙

附件:

一、《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案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法治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推进公司法治建设,指导公司法律合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审计室。决议的落实由审计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的协调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内控审计部。决议的落实由内控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的协调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与公司法律事务制度体系建设,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法律事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职责,审议、确定公司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 (七)监督、评价公司法治建设工作情况;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以下方面的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材料; (七)其他相关事宜第十条 内控审计部、法律事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以下方面的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内控审计部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材料; (七)其他相关事宜。 法律事务部提供的相关资料: (一)公司法治建设工作报告; (二)审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要求审计室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要求内控审计部、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案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三、《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案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四、《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案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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