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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江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股东及其实控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2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股东及其实控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 年 10 月2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公司将向控股子公司尚和(上海)海洋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和海工”)合计提供总额不超过1.5亿元的借款并签署《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不超过 24 个月,借款利率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近日,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股东南通零一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一重工”)及其实控人郑文俊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函》,此连带责任保证已经零一重工股东会表决通过,保证内容如下:

南通零一重工有限公司(保证人1)、郑文俊(保证人2;二人共同出现时以下简称“保证人”)自愿为尚和海工在《借款协议》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特立本担保函,向公司保证下列各项:

1、保证责任范围:保证人保证债务人完全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及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而应向公司支付的借款本金、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公司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保证责任期间:两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本保证为连带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独立的,本保证的效力不受借款协议效力的影响,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保证人对债务人因借款协议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4、本担保书生效后,主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更改或补充,包括同意债务人延期履行,不论是否征得保证人的书面或口头同意,保证人均继续根据本担保书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

5、保证在债务人付清或由保证人代为付清本担保书项下的所有款项前,不向债务人追偿。

6、保证人同意,在接到公司通知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时,本担保书继续有效,受让人享有与公司同等的权利,而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7、本担保书受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8、本担保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9、以上连带保证责任由保证人1和保证人2共同承担,公司作为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尚和海工提供借款为其正常经营所需,尚和海工少数股东零一重工及其实际控制人郑文俊共同为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其相关资产情况,零一重工及郑文俊具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能力,此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发展需要,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1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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