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作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美”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文件的要求,对贝斯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78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030万股,并于2019年11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首次公开发行前的9,085万股增至12,115万股。从公司上市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进行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12,115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9,08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99%。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包括:嘉兴保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保航”)、苏州东方汇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方汇富”)、上海焦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焦点”)、宁波君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安控股”)、陈锦棣、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亨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亨实投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勤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勤美投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优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优盟创业投资”)、新余联润二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润投资”)等9名股东。
(一)嘉兴保航、君安控股、陈锦棣、亨实投资、勤美投资、优盟创业投资和联润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1、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1)公司股东嘉兴保航、君安控股、陈锦棣、亨实投资、勤美投资、优盟创业投资、联润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2)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汪新宇承诺:
本人在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贝斯美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贝斯美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贝斯美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不低于发行价。
本人在贝斯美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贝斯美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嘉兴保航作为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之一,其承诺:
(1)减持条件
本企业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2)减持数量及方式
本企业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可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50%。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减持期限
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上述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除上述承诺外,无后续追加与股份限售、减持相关的承诺。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股东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为上述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11月17日(星期二)。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31,552,77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6.04%;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25,138,56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0.75%。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9名,其中8名法人股东,1名自然人股东。
(四)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形。
(五)本次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 | 备注 |
1 | 嘉兴保航 | 12,335,000 | 12,335,000 | 6,167,500 | 注1 |
2 | 东方汇富 | 3,900,000 | 3,900,000 | 3,900,000 | |
3 | 上海焦点 | 3,420,000 | 3,420,000 | 3,420,000 | |
4 | 君安控股 | 3,289,474 | 3,289,474 | 3,042,763 | 注2 |
5 | 陈锦棣 | 3,015,351 | 3,015,351 | 3,015,351 | |
6 | 亨实投资 | 2,192,982 | 2,192,982 | 2,192,982 | |
7 | 勤美投资 | 2,084,182 | 2,084,182 | 2,084,182 | |
8 | 优盟创业投资 | 1,096,491 | 1,096,491 | 1,096,491 | |
9 | 联润投资 | 219,298 | 219,298 | 219,298 | |
合计 | 31,552,778 | 31,552,778 | 25,138,567 |
注1:嘉兴保航持有公司股份12,335,000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2,335,000股,无股份质押冻结情况,且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本企业在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可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总计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50%”。综上所述,嘉兴保航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6,167,500股。
注2:君安控股持有公司股份3,289,474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289,474股,无股份质押冻结情况。公司的监事汪新宇持有君安控股10%的股权,且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本人在贝斯美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贝斯美股份总数的25%”。综上所述,君安控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042,763股,可流通股计算过程如下表所示。
持股股东 |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股) | 姓名 | 在君安控股的持股比例 | 通过君安控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股) |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股)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比例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股) |
君安控股 | 3,289,474 | 汪新宇 | 10% | 328,947 | 328,947 | 25% | 82,236 |
柯德君 | 90% | 2,960,527 | 2,960,527 | 100% | 2,960,527 | ||
合计 | 3,289,474 | 3,289,474 | - | 3,042,763 |
(六)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持股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其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邱勇 汪家胜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