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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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2020年10月12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2604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日新能”、“申请人”或“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请人律师”、“律师”)等相关各方根据反馈意见要求对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核查。现就反馈意见中的问题回复如下(以下简称“本回复报告”),请贵会予以审核。说明:
1、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回复报告所用释义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保持一致。
2、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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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目 录 ...... 2
问题一、 ...... 3
问题二、 ...... 7
问题三、 ...... 13
问题四、 ...... 21
问题五、 ...... 31
问题六、 ...... 36
问题七、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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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根据申报文件,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投向连州市宏日盛200MW综合利用光伏电站项目,拟租赁连州市大路边镇大塘村大塘经济合作社、连州市大路边镇大塘村十八间经济合作社、连州市大路边镇大塘村厚冲经济合作社、连州市大路边镇大塘村新村经济合作社、连州市大路边镇东联村三村经济合作社所持有的集体用地,鉴于连州宏日盛200MW综合利用光伏电站项目尚未实质开工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于租赁土地的民主表决程序或相应流转授权,尚在办理中。请申请人说明募投项目用地取得的具体安排、进度,依照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尚需履行的法律手续,目前未能取得募投用地的原因,是否存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情形,是否制定了相应替代措施,是否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回复】
一、募投项目用地的具体安排、进度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投向连州市宏日盛200MW综合利用光伏电站项目,该项目实施地点位于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项目占地面积约323.5333万平方米(折合4,853亩),拟通过租赁连州市大路边镇大塘村的大塘经济合作社、十八间经济合作社、厚冲经济合作社、新村经济合作社,以及连州市大路边镇东联村的三村经济合作社所持有的集体用地等形式取得。因募投项目为光伏电站建设项目,根据行业惯例,建设前工作一般分为如下阶段:①初步选址;②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如采用租赁方式用地);③立项审批/备案;④环境影响评价与批复;⑤勘察、勘测项目用地;⑥确定最终项目用地坐标、面积;⑦履行项目用地的法律手续。
根据目前已经签署的土地租赁合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议、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确认文件、大路边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等材料,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连州宏日盛已基本完成募投用地的勘察、勘测,确定了4,000亩募投用地的坐标,剩余853亩用地的具体坐标正在紧密推进确认中。连州宏日盛已与出租方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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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座落 | 租赁面积(亩) | 租赁期限 | 用途 | 租金 |
1 | 连州宏日盛 | 连州市大路边镇大塘村大塘经济合作社 | 连州市大路边镇大塘村 | 1,000 (注) | 2020.09.01-2040.09.01 | 开发和建设光伏电站项目 | 荒地80元/亩,一般农用地200元/亩;每5年增加5% |
2 | 连州宏日盛 | 连州市大路边镇大塘村十八间经济合作社 | 连州市大路边镇大塘村 | 1,000 (注) | 2020.09.01-2040.09.01 | 开发和建设光伏电站项目 | 荒地80元/亩,一般农用地200元/亩;每5年增加5% |
3 | 连州宏日盛 | 连州市大路边镇大塘村厚冲经济合作社 | 连州市大路边镇大塘村 | 1,000 (注) | 2020.09.01-2040.09.01 | 开发和建设光伏电站项目 | 荒地80元/亩,一般农用地200元/亩;每5年增加5% |
4 | 连州宏日盛 | 连州市大路边镇大塘村新村经济合作社 | 连州市大路边镇大塘村 | 1,000 (注) | 2020.09.01-2040.09.01 | 开发和建设光伏电站项目 | 荒地80元/亩,一般农用地200元/亩;每5年增加5% |
5 | 连州宏日盛 | 连州市大路边镇东联村三村经济合作社 | 连州市大路边镇东联村 | 1,000 (注) | 2020.09.01-2040.09.01 | 开发和建设光伏电站项目 | 荒地80元/亩,一般农用地200元/亩;每5年增加5% |
6 | 连州宏日盛 | 连州市大路边镇东联村易家经济合作社 | 连州市大路边镇东联村 | 1,000 (注) | 2020.09.01-2040.09.01 | 开发和建设光伏电站项目 | 荒地80元/亩,一般农用地200元/亩;每5年增加5% |
7 | 连州宏日盛 | 连州市大路边镇东联村半边铺经济合作社 | 连州市大路边镇东联村 | 800 (注) | 2020.09.01-2040.09.01 | 开发和建设光伏电站项目 | 荒地80元/亩,一般农用地200元/亩;每5年增加5% |
合计 | 6,800 |
注:实际租赁面积以实际交付的土地面积为准。
1、租赁土地的民主表决程序
上述表格中第1-4项,即连州宏日盛向连州市大路边镇大塘村大塘经济合作社、连州市大路边镇大塘村十八间经济合作社、连州市大路边镇大塘村厚冲经济合作社、连州市大路边镇大塘村新村经济合作社租赁的募投用地,已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租赁面积合计4,000亩。
2、租赁合同批准或备案
发行人与出租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合计租赁面积为6,800亩)均已经各村民委员会见证,并报连州市大路边镇人民政府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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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照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尚需履行的法律手续
根据募投项目备案文件,本次募投项目用地面积将不超过323.5333万平方米(折合4,853亩),其中4,000亩募投用地已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表决程序,且租赁合同均已经各村民委员会见证,并报连州市大路边镇人民政府确认。
对于剩余853亩募投用地,连州宏日盛正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第47号)等规定,根据土地性质办理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表决等相关法律手续。
三、未取得募投用地的原因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因剩余853亩用地尚未最终确定用地坐标,连州宏日盛暂未就该等用地取得完备的法律手续,目前正在加紧确认中。
四、是否存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情形,是否制定了相应替代措施,是否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
公司目前已就4,000亩募投用地履行完成相应的法律手续,已达到募投用地的82.42%,连州宏日盛目前正积极推进办理剩余募投用地的法律手续。
同时,根据出租方连州市大路边镇大塘村大塘经济合作社、连州市大路边镇大塘村十八间经济合作社、连州市大路边镇大塘村厚冲经济合作社、连州市大路边镇大塘村新村经济合作社、连州市大路边镇东联村三村经济合作社出具的《关于出租土地的确认与承诺》:
①保证在连州宏日盛实际使用目标土地前(具体以公司通知的时间为准),能够向连州宏日盛交付不少于1,000亩(注:五个经济合作社合计承诺交付面积不少于5,000亩)集体土地;②在连州宏日盛实际使用目标土地前,出租方应就出租该等集体土地事宜取得合法、有效的流转手续、授权文件。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鉴于本次募投项目尚未进行实质建设,公司不存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情形。同时,鉴于连州宏日盛已取得4,000亩项目用地的法律手续,正在加紧办理剩余募投用地的法律手续,同时,出租方也出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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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租土地的确认与承诺》,连州宏日盛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完整手续没有实质性障碍,公司未制定相应的替代措施,部分募投用地目前未履行完备法律手续的,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与拓日新能工作人员访谈,了解募投项目用地取得的具体进展情况;
2、查阅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本次发行股东大会的全套会议文件,募投项目备案、环评批复等文件,土地租赁合同,连州市大路边镇大塘村大塘经济合作社、连州市大路边镇大塘村十八间经济合作社、连州市大路边镇大塘村厚冲经济合作社、连州市大路边镇大塘村新村经济合作社、连州市大路边镇东联村三村经济合作社出具的《关于出租土地的确认与承诺》,连州市大路边镇大塘村大塘经济合作社、连州市大路边镇大塘村十八间经济合作社、连州市大路边镇大塘村厚冲经济合作社、连州市大路边镇大塘村新村经济合作社就租赁募投项目用地事项出具的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确认函,连州市大路边镇人民政府就租赁募投项目用地事项出具的证明。
3、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第47号)等相关法规。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
1、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本次募投项目尚未进行实质建设,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连州宏日盛已基本完成募投用地的勘察、勘测,确定了4,000亩募投用地的坐标,剩余853亩用地的具体坐标正在紧密推进确认中。连州宏日盛已与出租方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已经各村民委员会见证,并报连州市大路边镇人民政府确认。
2、发行人目前已就4,000亩募投用地履行了相应的法律手续,已达到募投用地的82.42%;对于剩余853亩募投用地,连州宏日盛正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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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第47号)等规定,根据土地性质办理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表决等相关法律手续。
3、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因剩余853亩用地尚未最终确定用地坐标,公司暂未就该等用地取得完备的法律手续,目前正在加紧确认中。
4、鉴于本次募投项目尚未进行实质建设,公司不存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情形。连州宏日盛目前正积极推进办理募投用地的法律手续,出租方也出具了《关于出租土地的确认与承诺》,连州宏日盛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完整手续没有实质性障碍,公司未制定相应的替代措施,部分募投用地目前未履行完备法律手续的,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二、请申请人以列表方式披露:(1)最近36个月内受到的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包括违法主体、违法事实、法律定性、处罚情况、整改情况、相关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同时说明违法行为是否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违法主体是公司并表子公司的,该子公司是否对申请人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是否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非公开发行的禁止性情形发表意见。
【回复】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的处罚金额在 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
(一)公司及其子公司受到的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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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主体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法律定性 | 处罚情况 | 整改情况 | 相关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1 | 青海港汇 | 2017.04.28 | 共国土资罚字[2017]25号 | 未经批准占用国有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共和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 | (1)对非法占用土地处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共计12,132元; (2)停止一切修建行为,恢复土地原状。 | (1)青海港汇按时缴纳了罚款; (2)该行政处罚作出后,处罚机关所在的共和县人民政府、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分别出具《关于转报青海港汇共和10兆瓦并网光伏电站项目用地审查情况的请示》《关于青海港汇共和1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的请示》,认为该项目用地符合共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该项目用地方案等,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请求青海省政府审批。 (3)目前,青海港汇正在积极推进办理青海省政府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 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该行政处罚的标准为每平方米3元,为相关事项法定罚款区间的较低值; (2)相关处罚文件未认定为情节严重; (3)青海港汇系由发行人收购而来,该处罚于发行人收购完成之前作出,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且青海港汇亦非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主要来源,上述处罚不应视为发行人存在该等情形;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规定,相关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2 | 海南州汉能 | 2017.04.28 | 共国土资罚字[2017]26号 | 未经批准占用国有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共和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 | (1)对非法占用土地处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共计20,460元; (2)停止一切修建行为,恢复土地原状。 | (1)海南州汉能按时缴纳了罚款; (2)该处罚作出后,处罚机关所在的共和县人民政府、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分别出具《关于转报海南州汉能共和10兆瓦并网光伏电站项目用地审查情况的请示》《关于海南州汉能共和1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的请示》,认为该项目用 | 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该行政处罚的标准为每平方米3元,为相关事项法定罚款区间的较低值; (2)相关处罚文件未认定为情节严重; (3)海南州汉能系由发行人收购而来,该处罚于发行人收购完成之前作出,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且海南州汉能亦非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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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主体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法律定性 | 处罚情况 | 整改情况 | 相关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地符合共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该项目用地方案等,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请求青海省政府审批。 (3)目前,海南州汉能正在积极推进办理青海省政府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 和净利润主要来源,上述处罚不应视为发行人存在该等情形;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规定,相关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
3 | 海南州晶盛 | 2017.04.28 | 共国土资罚字[2017]27号 | 未经批准占用国有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共和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 | (1)对非法占用土地处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共计12,132元; (2)停止一切修建行为,恢复土地原状。 | (1)海南州晶盛按时缴纳了罚款; (2)该处罚作出后,处罚机关所在的共和县人民政府、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分别出具《关于转报海南州晶盛共和10兆瓦并网光伏电站项目用地审查情况的请示》《关于海南州晶盛共和1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的请示》,认为该项目用地符合共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该项目用地方案等,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请求青海省政府审批。 (3)目前,海南州晶盛正在积极推进办理青海省政府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 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该行政处罚的标准为每平方米3元,为相关事项法定罚款区间的较低值; (2)相关处罚文件未认定为情节严重; (3)海南州晶盛系由发行人收购而来,该处罚于发行人收购完成之前作出,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且海南州晶盛亦非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主要来源,上述处罚不应视为发行人存在该等情形;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规定,相关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4 | 德令哈百瑞特 | 2017.07.10 | 德国土罚字[2017]024 | 未经批准占用国有土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的 |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 | 德令哈百瑞特按时缴纳了罚款,正在积极推动补办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 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该行政处罚的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为相关事项法 |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馈意见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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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主体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法律定性 | 处罚情况 | 整改情况 | 相关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号 | 规定,德令哈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等规定进行处罚。 | 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共计39,267元。 | 定罚款区间的较低值; (2)相关处罚文件未认定为情节严重; (3)报告期内,德令哈百瑞特对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均不具有重要影响,且上述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等;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规定,相关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
5 | 共和天城 | 2017.11.15 | 共农牧草监罚[2017]80号 | 未经批准使用草原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共和县草原监理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处以罚款。 | 罚款13,641.21元 | 共和天城按时缴纳了罚款,及时补办了草原使用审批手续。2018年6月4日,共和天城已取得青海省农牧厅核发的《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相关审批手续已办理完毕。 | 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共和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专项证明,该项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6 | 澄城东方 | 2018.10.16 | 渭环辐罚字[2018]5号 | 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渭南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处以罚款。 | 罚款2万元 | 澄城东方按时缴纳了罚款,并重新报批了变更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8年10月19日,该建设项目取得渭南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新环评批复;2018年12月4日,该建设项目通过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专项证明,该项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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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违法行为是否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公司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相关主体已经完成整改,或正在积极推进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根据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共和县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专项证明,并经本保荐机构检索信用中国、天眼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述行为发生地政府网站,以及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thjj.weinan.gov.cn/)、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sthjt.shaanxi.gov.cn)、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http://lcj.qinghai.gov.cn/)、青海省自然资源厅(http://zrzyt.qinghai.gov.cn/)等主管部门网站,上述行政处罚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因此,公司相关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
(三)违法主体是公司并表子公司的,该子公司是否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产生重要影响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修订):“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若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存在相关情形,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报告期内澄城东方、共和天城、青海港汇、海南州汉能、海南州晶盛2018年、2019年、2020年1-6月的净利润占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超过5%,属于《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修订)界定的重要子公司,但基于前述,该等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报告期内,德令哈百瑞特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占公司相应指标均不超过5%,不属于《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修订)界定的重要子公司,同时,基于前述,该等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二、是否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非公开发行的禁止性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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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鉴于上述主体已经足额缴纳了罚款,上述主体已经完成整改,或正在积极推进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根据处罚机关出具的专项证明文件,并经本保荐机构在相关网站检索,结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修订)等规定,因此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非公开发行的禁止性情形。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相关主管部门对发行人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件;
2、查阅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专项证明文件;
3、查阅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报告、2020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发行人子公司财务报表;
4、查询信用中国、天眼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相关行为发生地政府网站,以及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thjj.weinan.gov.cn/)、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sthjt.shaanxi.gov.cn)、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http://lcj.qinghai.gov.cn/)、青海省自然资源厅(http://zrzyt.qinghai.gov.cn/)等主管部门网站。
5、查阅《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修订)等规定,确定发行人的违法行为不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非公开发行的禁止性情形。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上述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
(七)项规定非公开发行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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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请申请人披露:(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票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融资金额、资金具体用途、约定质权实现情形以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重点分析除去上市公司资产情况的清偿能力)等情况;(2)在压力测试情景下尤其是极端市场环境下,结合预警线、平仓线、股价变动情况、股权分散情况等,是否存在较大的强制平仓风险,是否存在因质押平仓导致的股权变动风险;(3)是否制定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回复】
一、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票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融资金额、资金具体用途、约定质权实现情形以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重点分析除去上市公司资产情况的清偿能力)等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票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融资金额、资金具体用途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票质押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 股东名称 | 期末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质押或冻结情况 | ||
股份状态 | 数量 | 质押数占持股数比例 | ||||
1 | 奥欣投资 | 39,229.04 | 31.73 | 质押 | 22,005.00 | 56.09 |
2 | 喀什东方 | 13,449.74 | 10.88 | 质押 | 10,800.00 | 80.30 |
3 | 陈五奎 | 2,708.64 | 2.19 | 质押 | 2,188.00 | 80.78 |
合计 | 55,387.42 | 44.80 | - | 34,993.00 | 63.18 |
1、奥欣投资股票质押情况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奥欣投资累计将持有的拓日新能22,005万股股票予以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1)质押的15,800万股股票为拓日新能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责任、陈述与保证及承诺事项提供质押担保,拓日新能实际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借款3亿元,用于自身及子公司的流动资金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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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2)质押的4,000万股股票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喀什瑞城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责任、陈述与保证及承诺事项提供质押担保,喀什瑞城实际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亿元,用于建设喀什20MW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注:2014年6月11日,奥欣投资将其持有的2,000万股拓日新能股票质押给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7月拓日新能实施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该次权益分派完成后,奥欣投资质押的2,000万股股票变更为4,000万股股票)
(3)质押的2,205万股股票为拓日新能与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委托贷款单项协议》项下全部义务、责任、陈述与保证及承诺事项提供质押担保,拓日新能实际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5,000万元,用于支付货款。
综上,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奥欣投资股票质押均系为拓日新能及其子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拓日新能及其子公司累计借款4.5亿元,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相关的用途。奥欣投资未通过股票质押进行融资用于其他用途。
2、喀什东方股票质押情况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喀什东方累计将持有的10,800万股股票予以质押,为拓日新能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借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责任、陈述与保证及承诺事项提供质押担保,拓日新能实际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借款2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综上,喀什东方股票质押主要系为拓日新能的贷款提供担保,拓日新能累计借款2亿元,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相关的用途。喀什东方未通过股票质押进行融资用于其他用途。
3、陈五奎股票质押情况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陈五奎累计将持有的拓日新能2,188万股股票予以质押,为拓日新能与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委托贷款单项协议》项下全部义务、责任、陈述与保证及承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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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提供质押担保,拓日新能实际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5,000万元,用于支付货款。综上,陈五奎股票质押主要系为拓日新能的贷款提供担保,拓日新能累计借款5,000万元,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相关的用途。陈五奎未通过股票质押进行融资用于其他用途。
(二)约定质权实现情形
1、出质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合同中的约定
根据出质人奥欣投资、喀什东方与质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股票质押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质押物价格波动异常,总市值连续3个交易日不能覆盖被担保债务的130%,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追加其他担保或宣布被担保债务不能覆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若质押物总市值连续3个交易日内不能覆盖被担保债务的120%,则视为出质人违约,构成出质人在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质权人有权同时行使以下一项或多项权利:
(一)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欠付质权人的所有款项立即到期,并要求债务人立即偿还主合同项下欠付质权人的所有款项;
(二)宣布取消债务人进一步申请获得服务的权利;
(三)宣布实施或实现合同项下的质权。
质权的实现是指:一旦发生任何违约事件,质权人即有权以其认为合适方式依法实施或实现本合同项下设定的质权,包括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股票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出质人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中的约定
根据出质人奥欣投资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资金贷款质押合同》,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出质人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的,质权人有权采取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处分出质标的及其项下所有财产和财产权利,并以所得价款受偿。所得价款超出合同担保债权的数额,归出质人所有。
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转让合同项下出质股权的,转让所得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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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如出质标的因股价波动下跌,导致无法满足质权人质押率控制要求时,出质人应及时向质权人补足其他抵质押物。
3、出质人与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中的约定
根据出质人奥欣投资、陈五奎与质权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委托贷款质押合同》,如果质押股票的市值与贷款余额之比低于一定比例,出质人应当于质权人发出通知起5个工作日选择采取以下三种措施中之任意一种,以确保质押物的价值与贷款余额满足比例要求:(1)将合法持有但尚未出质的股票质押给乙方,并配合乙方办理质押登记手续;(2)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3)提前代债务人偿还部分贷款本息。如出质人未按照上述约定补足质押股票或提供其他担保措施或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质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但《委托贷款质押合同》并未就具体的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比例进行约定。
综上,出质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都具体约定了质权实现情形,出质人与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未就质权实现的具体情形(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比例)进行约定。
(三)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财务状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涉及股票质押情形的为奥欣投资、喀什东方及陈五奎。
(1)奥欣投资财务情况
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报告期内奥欣投资主要从事物业租赁等业务。报告期各期,奥欣投资单体报表的财务数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6月末/ 2020年1-6月 | 2019年末/ 2019年度 | 2018年末/ 2018年度 | 2017年末/ 2017年度 | |
扣除长期股权投资的总资产 | 11,600.67 | 13,367.08 | 9,107.19 | 8,043.87 |
扣除长期股权投资的净资产 | 11,373.90 | 13,094.02 | 8,866.13 | 7,81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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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末/ 2020年1-6月 | 2019年末/ 2019年度 | 2018年末/ 2018年度 | 2017年末/ 2017年度 | |
不考虑长期股权投资的资产负债率 | 1.95% | 2.04% | 2.65% | 2.83% |
扣除投资收益的净利润 | 23.07 | 857.00 | -210.62 | -169.66 |
注:2019年、2020年上半年数据未经审计,2017年、2018年财务数据经亚太审计;扣除投资收益的净利润按照以下方法估算:扣除投资收益的净利润=(利润总额-投资收益)×净利润÷利润总额
不考虑奥欣投资对拓日新能的长期股权投资,报告期内,奥欣投资的资产负债率较低,具有一定的净资产规模,报告期各期,净资产分别为7,815.88万元、8,866.13万元、13,094.02万元、11,373.90万元,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2.83%、2.65%、2.04%、1.95%,报告期内整体财务情况良好。
(2)喀什东方财务情况
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报告期内喀什东方主要业务为持有汉中科瑞思100%股权。报告期各期,汉中科瑞思的财务数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6月末/ 2020年1-6月 | 2019年末/ 2019年度 | 2018年末/ 2018年度 | 2017年末/ 2017年度 | |
总资产 | 11,124.19 | 10,450.44 | 7,384.58 | 6,583.91 |
净资产 | 4,679.71 | 4,482.41 | 4,579.70 | 4,167.28 |
净利润 | 79.80 | 494.19 | 412.42 | 139.71 |
资产负债率 | 57.93% | 57.11% | 37.98% | 36.71% |
注:2020年上半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17年-2019年财务数据经汉中四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报告期内,汉中科瑞思经营状况良好,保持了持续的盈利,报告期各期末,汉中科瑞思的净资产分别为4,167.28万元、4,579.70万元、4,482.41万元、4,679.71万元,资产负债率分别为36.71%、37.98%、57.11%、57.93%,资产负债结构及财务状况良好。通过持有汉中科瑞思100%的股权,喀什东方亦保持了良好的财务状况。
(3)陈五奎财务情况
陈五奎为发行人董事长,2017年、2018年、2019年在发行人领取的薪酬分别为87.72万元、91.92万元、85.53万元。除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持有发行人股票外,陈五奎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粉莉、陈琛的直接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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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直接持股比例 | 间接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 |
深圳市奥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500 | 100% | - |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房地产信息资讯、企业管理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不含生产加工);物业租赁;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 |
喀什东方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1,000 | 100% | - | 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
新余鑫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50 | 40% | - | 企业投资与管理(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保险业务)、资产管理、项目投资策划、会议会展服务 |
如前所述,奥欣投资、喀什东方经营情况较好;新余鑫能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未有其他对外投资。综上,奥欣投资、喀什东方、陈五奎均具有较好的财务状况。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清偿能力
如前所述,奥欣投资、喀什东方、陈五奎的股票质押主要是为拓日新能及其子公司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未将质押借款用于其他用途,同时,奥欣投资、喀什东方、陈五奎均保持了较好的财务状况。
此外,截至目前,奥欣投资、喀什东方、陈五奎尚持有一定规模的未质押的拓日新能股票,分别为17,224.04万股、2,649.74万股、520.64万股。在极端情况下,奥欣投资、喀什东方、陈五奎可以通过增加质押物的形式保持足够的覆盖率,避免平仓和违约风险。
在拓日新能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的情形下,奥欣投资、喀什东方、陈五奎暂不涉及需要清偿通过股票质押的方式的贷款的情形。报告期内,拓日新能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清偿能力,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1-6月/ 2020年6月末 | 2019年度/ 2019年末 | 2018年度/ 2018年末 | 2017年度/ 2017年末 | |
营业总收入 | 63,791.32 | 105,389.19 | 112,074.46 | 151,486.20 |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9,343.50 | 7,794.23 | 8,891.24 | 16,316.39 |
总资产 | 653,045.84 | 627,301.82 | 633,274.61 | 575,011.68 |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权益 | 305,398.52 | 296,135.83 | 288,327.19 | 283,35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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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6月/ 2020年6月末 | 2019年度/ 2019年末 | 2018年度/ 2018年末 | 2017年度/ 2017年末 | |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 8,835.85 | 32,716.86 | 6,792.29 | 4,547.89 |
资产负债率(%) | 53.23 | 52.79 | 54.47 | 50.72 |
二、在压力测试情景下尤其是极端市场环境下,结合预警线、平仓线、股价变动情况、股权分散情况等,是否存在较大的强制平仓风险,是否存在因质押平仓导致的股权变动风险报告期内股票质押质权人共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1、出质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的股权质押相关情形
出质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约定的质权实现的情形主要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质押物价格波动异常,总市值连续3个交易日不能覆盖被担保债务的130%,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追加其他担保或宣布被担保债务不能覆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若质押物总市值连续3个交易日内不能覆盖被担保债务的120%,则视为出质人违约,构成出质人在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整体而言,质押物对于借款的覆盖率较好:
单位:万元
质押人 | 借款金额 | 质押股票(万股) | 按2020年以来最低收盘价2.74元/股计算 | 按2020年11月6日收盘价4.73元/股计算 | ||
市值 | 覆盖率 | 市值 | 覆盖率 | |||
奥欣投资 | 8,000 | 4,550 | 12,467.00 | 155.84% | 21,521.50 | 269.02% |
奥欣投资 | 7,000 | 3,600 | 9,864.00 | 140.91% | 17,028.00 | 243.26% |
奥欣投资 | 15,000 | 7,650 | 20,961.00 | 139.74% | 36,184.50 | 241.23% |
喀什东方 | 10,000 | 6,000 | 16,440.00 | 164.40% | 28,380.00 | 283.80% |
喀什东方 | 10,000 | 4,800 | 13,152.00 | 131.52% | 22,704.00 | 227.04% |
2、出质人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相关情形
出质人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约定的质权实现的情形主要为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出质人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如前所述,借款主体拓日新能及其子公司、出质人在报告期内均保持了较好的财务状况,预计不会出现无法按照约定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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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质人与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相关情形
出质人与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未对质权实现情形下的质押股票的市值与贷款余额之具体比例进行约定。整体而言,质押物对于借款的覆盖率较好:
单位:万元
质押人 | 借款金额 | 质押股票(万股) | 按2020年以来最低收盘价2.74元每股计算 | 按2020年11月6日收盘价4.73元/股计算 | ||
市值 | 覆盖率 | 市值 | 覆盖率 | |||
奥欣投资 | 5,000 | 2,205 | 6,041.70 | 120.83% | 10,429.65 | 208.59% |
陈五奎 | 5,000 | 2,188 | 5,995.12 | 119.90% | 10,349.24 | 206.98% |
综上,发行人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质押股权被强制平仓的风险、因质押平仓导致的股权变动风险较小。
三、是否制定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及情况具体如下:
(一)关注拓日新能股价动态
拓日新能董秘办公室将密切关注拓日新能股价动态,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保持密切沟通,提前进行风险预警,必要时根据相关股票质押合同要求及时补充其他质押物。
(二)控股股东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
本次非公开发行中,奥欣投资拟以不低于3,000万元(含本数)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奥欣投资将进一步夯实对于拓日新能的控制权。
综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因股票质押被强制平仓而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较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经制定了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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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票质押合同及对应的借款合同;
2、访谈发行人财务部门工作人员,了解相关股票质押合同对应的借款使用情况。
3、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及对外投资情况、报告期的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及自然人征信报告,了解其财务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票质押均系为拓日新能及其子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拓日新能及其子公司累计借款7亿元,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相关的用途。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通过股票质押进行融资用于其他用途。出质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具体约定了质权实现情形,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未就相关事项进行具体约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保持了较好的财务状况,借款人拓日新能及其子公司具有较好的清偿能力。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质押的股权对于借款的覆盖率较好,发行人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质押股权被强制平仓的风险、因质押平仓导致的股权变动风险较低。
3、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经制定了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
问题四、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 10 亿元,用于综合利用光伏电站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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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3)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合理性及新增产能消化措施;(4)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是否谨慎。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万元(含1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1 | 连州市宏日盛200MW综合利用光伏电站项目 | 80,960.00 | 73,000.00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27,000.00 | 27,000.00 |
合 计 | 107,960.00 | 100,000.00 |
(一)连州市宏日盛200MW综合利用光伏电站项目
连州市宏日盛200MW综合利用光伏电站项目的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和测算过程如下:
项目 | 单价(万元) | 数量 | 投资金额(万元) | 单瓦价格(元/W) |
资本性支出: | ||||
土建及施工 | 8,400.00 | - | 8,400.00 | 0.4200 |
支架 | 5,250.00 | 2 | 10,500.00 | 0.5250 |
组件 | 170.00 | 200 | 34,000.00 | 1.7000 |
线缆 | 6,000.00 | - | 6,000.00 | 0.3000 |
汇流箱 | 0.25 | 2,800 | 700.00 | 0.0350 |
逆变器 | 50.00 | 80 | 4,000.00 | 0.2000 |
箱变35KV | 40.00 | 80 | 3,200.00 | 0.1600 |
开关柜 | 200.00 | 2 | 400.00 | 0.0200 |
消弧线圈 | 60.00 | 2 | 120.00 | 0.0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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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单价(万元) | 数量 | 投资金额(万元) | 单瓦价格(元/W) |
SVG | 140.00 | 2 | 280.00 | 0.0140 |
综自系统 | 480.00 | 2 | 960.00 | 0.0480 |
电气安装 | 1,060.00 | - | 1,060.00 | 0.0530 |
110KV主变压器 | 780.00 | 2 | 1,560.00 | 0.0780 |
110KV构架及设备 | 900.00 | 2 | 360.00 | 0.0180 |
110KV变电站土建 | 130.00 | 2 | 520.00 | 0.0260 |
对侧改造 | 200.00 | - | 200.00 | 0.0100 |
外送线路 | 1,120.00 | - | 1,120.00 | 0.0560 |
小计 | 73,380.00 | 3.6690 | ||
非资本性支出: | ||||
青苗补偿 | 880 | - | 880.00 | 0.0440 |
开发费 | 4000 | - | 4,000.00 | 0.2000 |
差旅业务费 | 700 | - | 700.00 | 0.0350 |
风险费用 | 2000 | - | 2,000.00 | 0.1000 |
小计 | 7,580.00 | 0.3790 | ||
总成本 | 80,960.00 | 4.0480 |
连州市宏日盛200MW综合利用光伏电站项目中,除青苗补偿、开发费、差旅业务费、风险费用外,其余均为资本性支出,即该项目总投资为80,960.00万元,其中资本性支出为73,380.00万元(单瓦价格3.6690元/W**200MW),非资本性支出为7,580.00万元(单瓦价格0.3790元/W*200MW)。本次拟将73,000.00万元募集资金投入该项目,均用于资本性支出。以上投资测算主要参考了《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等文件及当前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进行计算。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项目对比,本次投资的测算处于合理区间,具体如下:
募投项目名称 | 总投资 (万元) | 规模 (MW) | 单位投资 (万元/MW) |
九洲集团(300040.SZ):泰来九洲电气100MW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B项目 | 45,759.87 | 100 | 457.60 |
九洲集团(300040.SZ):泰来九洲电气100MW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 | 42,765.63 | 100 | 427.66 |
东方日升(300118.SZ):内蒙古150M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 | 120,000.00 | 150 | 800.00 |
1-1-24
募投项目名称 | 总投资 (万元) | 规模 (MW) | 单位投资 (万元/MW) |
东方日升(300118.SZ):宁波市宁海县蛇蟠涂99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 70,781.00 | 99 | 714.96 |
东方日升(300118.SZ):池州市80M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 | 60,000.00 | 80 | 750.00 |
晶澳科技(002459.SZ):朝阳县300MW光伏平价上网项目 | 145,400.00 | 300 | 484.67 |
拓日新能:连州市宏日盛200MW综合利用光伏电站项目 | 80,960.00 | 200 | 404.80 |
(二)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拟使用27,000.00万元补充流动资金,占本次募集资金的比例为27%,符合《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之要求。
公司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具有必要性、合理性,符合公司的经营需求:
1、公司电站建设及运营业务需要持续较高的资金投入
近年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张,公司持续加大在国内电站建设和运营等方面的投入,电费收入已经成为公司营业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1-6月,公司电费收入为2.48亿元,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为38.76%,较2019年同期增加17.42%;2019年公司电费收入为4.10亿元,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为
38.86%,较2018年同期增加15.56%。2018年公司电费收入为3.54亿元,占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比例为31.62%,较2017年同期增长42.51%。电站运营能够为公司带来稳定且长效的收益,未来公司仍然将保持对于电站的投资,如2020年6月,公司和中国核能组成的联合体又中标海南州2020-09#地块项目,后续将建设100MW光伏电站。由于电站的建设和维护通常需要较多的固定资产投入,对于流动资金的补充是公司目前业务体量扩张、利润水平增厚的必然要求。具体而言,公司报告期各期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分别为-2.77亿元、-3.86亿元、-1.76亿元、-1.03亿元。
2、行业发展特点对公司的资金实力提出更高要求
近年来,我国光伏行业发展迅速,技术显著提升,成本快速下降,于此同时市场竞争也较为激烈。同时,2018年我国“531新政”倒逼产业技术加速升级和行业走向高质量的发展模式。在此大背景下,光伏企业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研发,以提升生产技术,开发具有高附加值的产品,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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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以适应行业发展趋势。
3、公司的财务费用率较同行业偏高,具有降低资金成本需求
报告期内,公司的财务费用与营业收入的比值远高于同行业,对于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具体如下(公司属于证监会分类中的制造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同行业数据剔除ST公司):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拓日新能 | 8.00% | 10.33% | 8.93% | 4.70% |
同行业平均数 | 1.97% | 1.89% | 1.09% | 1.09% |
同行业中位数 | 0.83% | 0.74% | 0.57% | 0.82% |
综上,公司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具有必要性、合理性。
二、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
(一)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连州市宏日盛200MW综合利用光伏电站项目尚未进行实质建设。项目建设前需履行的前置程序的进行情况如下:
1、项目备案文件
2020年3月4日,连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020-441882-44-03-010727),同意连州市宏日盛200MW综合利用光伏电站项目备案;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清远市连州市大路边镇;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110KV升压站及辅助设施;项目总投资为83,000万元。
2020年7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作出《关于公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0]588号),在2020年拟建平价上网项目信息表中对该项目予以公布。
2、项目环评批复
2020年8月1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连州市宏日盛大路边镇200MW综合利用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清环连州审[2020]19号),同意连州市宏日盛大路边镇200MW综合利用光伏发电项目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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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进行建设。
3、项目用地情况
连州市宏日盛200MW综合利用光伏电站项目占地面积约323.5333万平方米(折合4,853亩),公司拟通过租赁连州市大路边镇大塘村的大塘经济合作社、十八间经济合作社、厚冲经济合作社、新村经济合作社,以及连州市大路边镇东联村的三村经济合作社所持有的集体用地形式取得。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对于募投项目涉及的4,853亩用地,募投实施主体均已与出租方签署土地租赁合同,且其中的4,000亩用地已履行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表决程序,剩余853亩用地的相关程序在紧密推进中。具体情况参见本回复报告之问题一之回复。
(二)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
1、预计进度安排
连州市宏日盛200MW综合利用光伏电站项目的施工建设期为12个月。具体的预计进度安排如下:施工图设计:1个月;主设备招标及采购:4个月;土地平整及基础建设:5个月;结构安装:6个月;设备安装调试:3个月;试运行:1个月。
2、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
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正式启动建设后1年内将项目资金使用完毕。
3、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
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在2020年5月15日以前,公司未向本次募投项目投入资金,因此,连州市宏日盛200MW综合利用光伏电站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
三、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合理性及新增产能消化措施
广东省一直以来是我国的用电大省, 2019年,广东省全社会用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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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5.8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89%,累计用电量位居全国第一,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另一方面,广东省的发电量一直低于用电量,因此广东省一直面临缺电的局面。最近五年来,广东省的发电量及用电量情况如下图所示:
图:2015年-2019年广东省发电量及用电量(单位:亿千瓦时)
因此,广东省一直以来非常重视电力能源的发展。2020年6月22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广东省2020年能耗“双控”工作方案》,提出“(四)进一步调整能源结构。优化能源布局,着力构建多元能源供应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发电调度规定,优先安排风电、光伏、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协调电网公司全额收购省内水电、风电、光伏发电。”2020年7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的通知 》(发改办能源〔2020〕588号)(以下简称“《平价上网通知》”),也对光伏发电的收购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平价上网通知》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关于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0〕17号)要求……请有关项目单位抓紧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开发建设工作,2019年第一批和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须于2020年底前核准(备案)并开工建设,除并网消纳受限原因以外,风电项目须于2022年底前并网,光伏发电项目须于2021年底前并网。……请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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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企业按照平价上网项目有关政策要求,认真落实接网工程建设责任,确保平价上网项目优先发电和全额保障性收购,按项目核准时国家规定的当地燃煤标杆上网电价与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单位签订长期固定电价购售电合同(不少于20年)。请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加强对有关支持政策的督促落实。” 连州市宏日盛200MW综合利用光伏电站项目即为《平价上网通知》所涉及的项目之一。
综上,根据《广东省2020年能耗“双控”工作方案》及《平价上网通知》的要求,电网公司将全额收购本次募投项目的光伏发电,因此本次募投项目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新增产能规模合理,新增产能能够得到很好的消化。
四、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是否谨慎
(一)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
连州市宏日盛200MW综合利用光伏电站项目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具体如下:
1、销售收入:本次募投项目拟建设200MW光伏并网发电系统,预计首年发电量为24,600万度,首年衰减2%,年衰减率为0.7%,电价为0.453元/度计算。
根据NASA统计数据,连州地区的日照年等效利用小时数大约为1,230小时,因此发电量的估计为24,600万度(=200MW×1,230h)。
工信部发布的《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8年本)》规定:“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衰减率首年分别不高于2.5%和3%,后续每年不高于
0.7%,25年内不高于20%”;《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本)》(征求意见稿)规定:“晶硅组件衰减率首年不高于2.5%,后续每年不高于0.6%,25年内不高于17%”。根据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假设,25年的衰减率约为17.20%,与行业标准基本相符,具有合理性。
根据《关于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连州市宏日盛200MW综合利用光伏电站项目所处的III类资源区的上网指导电价为0.49元,公司本次效益预测的电价低于指导电价,考虑了近年来光伏发电电价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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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趋势。报告期内,公司自营电站的平均上网电价分别为0.92元/度、0.88元/度、0.86元/度、0.85元/度,平均电价较高主要由于电站所处的区域上网电价的政策、及并网时间不同。因此,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电价预测具有谨慎性。
2、项目预测期为:建设期1年,生产期25年。光伏组件的寿命通常为25年,因此,项目的预测期具有合理性。
3、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按照固定资产的分类、采用平均年限法进行计算,公司按照本次募投项目的总投资80,960.00万元作为固定资产原值,残值率为0%, 折旧年限为25年,每一年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为3,238.40万元。如前所述,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项目对比,本次投资的测算处于合理区间,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估计具有合理性。
4、其他的年经营成本(包括管理人员工资福利、维修维护、土地租赁费用等)平均约240万/年(按经营成本总数除以25年计算)。
5、税收情况:增值税按照11%计算;所得税按25%计算,享受3免3减半优惠。
公司根据以上假设,采用现金流折现方法,计算出连州市宏日盛200MW综合利用光伏电站项目的投资回报期为11.06年,内部收益率为9.25%。
(二)效益测算是否谨慎
如前所述,连州市宏日盛200MW综合利用光伏电站项目在销售收入等重要假设方面的预测具有合理性。
从项目的平均毛利率来看,计算期内,连州市宏日盛200MW综合利用光伏电站项目的平均发电收入约为9,146万元,平均发电成本约为3,467万元,平均毛利率约为62%。报告期各期,公司电费收入的毛利率分别为62.76%、
61.14%、61.34%、63.58%。因此,连州市宏日盛200MW综合利用光伏电站项目的预计平均毛利率与公司目前的电站项目毛利率处于同一水平,具有合理性。
根据效益预测,和同行业其他项目相比,连州市宏日盛200MW综合利用光伏电站项目的内部收益率处于合理区间,具体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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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投项目名称 | 内部收益率 |
九洲集团(300040.SZ):泰来九洲电气100MW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B项目 | 9.35% |
九洲集团(300040.SZ):泰来九洲电气100MW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 | 10.38% |
东方日升(300118.SZ):内蒙古150M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 | 10.81% |
东方日升(300118.SZ):宁波市宁海县蛇蟠涂99MW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 10.02% |
东方日升(300118.SZ):池州市80M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 | 8.74% |
拓日新能:连州市宏日盛200MW综合利用光伏电站项目 | 9.25% |
综上,公司本次连州市宏日盛200MW综合利用光伏电站项目效益测算谨慎。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主要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并复核了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投资金额安排明细、效益测算明细等;
2、访谈发行人工作人员,了解募投项目具体情况及进展情况;
3、查阅募投项目的备案文件、环评批复文件、土地租赁合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议、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确认文件、大路边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等材料;
4、查阅广东省电力方面相关政策;
5、搜集同行业上市公司披露的可比项目的投资明细及效益预测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连州市宏日盛200MW综合利用光伏电站项目中,除青苗补偿、开发费、差旅业务费、风险费用外,其余均为资本性支出。该项目总投资为80,960.00万元,其中资本性支出为73,380.00万元,非资本性支出为7,580.00万元。本次拟将73,000.00万元募集资金投入该项目,均用于资本性支出。投资金额主要参考了《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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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等文件及当前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进行计算。
2、连州市宏日盛200MW综合利用光伏电站项目尚未进行实质建设,其建设期为12个月。连州市宏日盛200MW综合利用光伏电站项目不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
3、根据《广东省2020年能耗“双控”工作方案》及《平价上网通知》的要求,电网公司将全额收购本次募投项目的光伏发电,因此本次募投项目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新增产能规模合理,新增产能能够得到很好的消化。
4、根据效益预测,连州市宏日盛200MW综合利用光伏电站项目的投资回报期为11.06年,内部收益率为9.25%,和同行业其他项目相比,连州市宏日盛200MW综合利用光伏电站项目的内部收益率处于合理区间。
问题五、请申请人说明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同时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至今,发行人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一)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报告期初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况。
(二)拆借资金
报告期初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拆借资金的情况。
(三)委托贷款
报告期初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委托贷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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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
报告期初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的情况。
(五)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报告期初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购买理财产品、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因此,公司不存在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的情况。
(六)其他权益性投资
1、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6月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2017年末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5.00 | 5.00 | -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 | - | 5.00 | - |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发行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调整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
发行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主要系发行人对德令哈华能拓日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的投资款。
2、长期股权投资
报告期初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系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而形成的对联营企业的股权投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联营企业按照权益法核算,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被投资单位 | 投资金额 | 主营业务 |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 |||
2020年6月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2017年末 | |||
格尔木华能 | 3,920.66 | 3,579.79 | 2,914.56 | 2,508.72 | 光伏电站运营 | 否 |
青海华智 | 651.01 | 631.66 | 615.24 | 580.21 | 光伏电站运营 | 否 |
合计 | 4,571.66 | 4,211.45 | 3,529.80 | 3,088.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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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格尔木华能
发行人通过全资子公司青海拓日间接持有格尔木华能30%股权。格尔木华能的主营业务为集中式太阳能光伏电站运营,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故不属于《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规定的财务性投资。
(2)青海华智
发行人通过全资子公司青海拓日间接持有青海华智20%股权。青海华智的主营业务为集中式太阳能光伏电站运营,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故不属于《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规定的财务性投资。
(七)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报告期初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情况。
(八)类金融业务
报告期初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从事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发行人曾于2014年10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投资设立深圳市拓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议案》,拟设立深圳市拓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日资本”),开展项目投资、资产管理、产业基金、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以及财务顾问等相关业务。拓日资本注册资本为1亿元,实缴资本为1亿元,实缴完成时间为2015年1月14日。发行人通过拓日资本设立了深圳市天加利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加利金融”),经营P2P平台开展相关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天加利金融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实缴资本为1,000万元,实缴完成时间为2015年1月19日。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向拓日资本和天加利金融进行增资、借款等运作,拓日资本和天加利金融在报告期内并未开展类金融业务,并且目前为止也无相关业务的规划。
(九)公司拟实施的其他财务性投资情况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无拟实施的其他财务性投资情况。
综上所述,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财务性投资共计5.00万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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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显著较小,不存在实施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二、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发行人主要从事高效太阳电池、高效光伏组件、多样化便携型太阳能电源及太阳能照明系统、光伏玻璃等产品的研发与生产以及分布式及地面光伏电站的设计、建设及运维等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账面价值 | 属于财务性投资的金额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5.00 | 5.00 |
长期股权投资 | 4,571.66 | 0.00- |
合计 | 4,576.66 | 5.00 |
净资产 | 305,398.52 | |
占净资产的比例 | 1.50% | 0.00% |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为5.00万元,占2020年6月末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0.00%,未超过30%,因此,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三、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的财务性投资总额占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的水平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账面价值 |
财务性投资总额 | 5.00 |
本次募集资金金额 | 100,000.00 |
财务性投资占本次募集资金金额的比例 | 0.01%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305,398.52 |
财务性投资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比例 | 0.00% |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305,398.5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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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100,000.00万元(含本数),公司持有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为5.00万元,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比例为
0.00%,占本次募集资金金额比例仅为0.01%。因此,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远低于本次拟募集资金规模以及公司净资产水平。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万元(含1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连州市宏日盛200MW综合利用光伏电站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未来公司在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发展方向及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和投产后,公司将扩充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实现产业链延伸,推进可再生能源领域布局。项目建设有利于丰富公司的业务结构,有利于公司提高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经营能力,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对实现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的核查程序:
1、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告文件、审计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对外投资协议、付款凭证等资料,对公司报告期期初至今持有的财务性投资情况进行了核查;
2、访谈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了解后续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计划等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报告期初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财务性投资共计5.00万元,金额显著较小,不存在实施类金融业务的情况。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其他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况;
2、截至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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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持有的财务性投资总额(包括类金融业务)远低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发行人净资产,且本次募集资金量系发行人根据现有业务发展情况、发行人未来发展战略等因素确定,本次募集资金量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问题六、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新冠肺炎疫情对未来生产经营及业绩的影响。如存在不利影响,请进行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回复】
一、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绩的影响
(一)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绩的影响
2020年初,全国及全球相继爆发了新冠肺炎疫情。受本次疫情影响,各地政府相继出台并严格落实执行了关于延迟复工、交通管制、限制物流及人流等疫情防控措施,进而对全国多数企业的采购、生产及销售等经营活动产生较大限制,对我国众多行业造成了负面影响。疫情期间,公司全面做好新冠疫情的防控工作,抓紧复工复产,在国际和国内市场同时实现业绩增长。公司2020年1-6月经营业绩与2019年1-6月经营业绩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1-6月 | 变化幅度 |
营业总收入 | 63,791.32 | 44,594.59 | 43.05% |
营业总成本 | 57,316.31 | 41,335.69 | 38.66% |
营业利润 | 5,776.60 | 4,795.86 | 20.45% |
利润总额 | 10,552.86 | 4,855.62 | 117.33% |
净利润 | 9,343.50 | 4,338.64 | 115.36% |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9,343.50 | 4,338.64 | 115.36% |
扣非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3,497.21 | 3,137.50 | 11.46% |
2020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3,791.32万元,同比增长43.0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343.50万元,同比增长115.36%。
2020年上半年公司业绩上升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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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收购昭通茂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后产生的交易收益提升公司业绩,剔除上半年因收购昭通茂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影响,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2,748.45万元,同比增长40.71%;剔除收购昭通茂创产生的非经常性损益4,750.64万元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592.86万元,同比增长
5.86%;
2、公司开拓“一带一路”市场初有成效,出口销售收入及利润同比快速增长,公司生产的光伏组件通过中欧班列源源不断地送往沿线地区,有力地提升在沿线地区的品牌影响力。2020年上半年出口销售收入实现29,241万元,较上年同比增长145.71%;
3、目前电费收入为公司主要的业务之一,电站所处的位置主要为国内偏远地区,受疫情的影响较小,因此上半年发电情况较为理想,电费收入同比增加3,667.77万元,同比增长17.42%。
公司2020年1-6月与2019年1-6月各项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类型 | 2020年1-6月 | 2019年1-6月 | 同比 |
晶体硅太阳能电池芯片及组件 | 27,634.24 | 9,598.50 | 187.90% |
电费收入 | 24,723.26 | 21,055.49 | 17.42% |
光伏太阳能玻璃 | 9,789.48 | 10,982.26 | -10.86% |
工程收入 | - | 1,027.95 | - |
其他光伏产品 | 1,251.30 | 1,584.50 | -21.03% |
其他收入 | 393.04 | 345.89 | - |
合计 | 63,791.32 | 44,594.59 | 43.05% |
由上可见,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光伏太阳能玻璃业务和其他光伏产品业务受到一定影响,2020年上半年分别同比下降10.86%和21.03%。但是,得益于出口到中欧班列沿线地区的组件收入增长,公司2020年上半年晶体硅太阳能电池芯片及组件同比增长187.90%。此外,公司另一主要业务电费收入基本不受疫情影响,电站正常发电上网,随着并网电站规模增长,公司2020年上半年电费收入同比增长17.42%。
因此,整体而言,公司2020年1-6月营业收入保持增长,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绩不具有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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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冠肺炎疫情对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生产经营及业绩的影响同行业可比公司2020年1-6月经营业绩与2019年1-6月经营业绩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营业收入 | |||
公司简称 | 2020年1-6月 | 2019年1-6月 | 同比 |
太阳能 | 235,452.01 | 204,253.75 | 15.27% |
协鑫集成 | 321,506.86 | 508,884.94 | -36.82% |
向日葵 | 15,368.28 | 38,112.92 | -59.68% |
东方日升 | 764,527.40 | 605,585.99 | 26.25% |
天合光能 | 1,254,593.89 | 1,076,363.86 | 16.56% |
隆基股份 | 2,014,128.14 | 1,411,138.15 | 42.73% |
芯能科技 | 23,101.44 | 15,590.14 | 48.18% |
晶科科技 | 173,005.57 | 218,232.29 | -20.72% |
平均 | 600,210.45 | 509,770.25 | 17.74% |
拓日新能 | 63,791.32 | 44,594.59 | 43.05% |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
公司简称 | 2020年1-6月 | 2019年1-6月 | 同比 |
太阳能 | 60,489.28 | 37,750.09 | 60.24% |
协鑫集成 | -20,424.17 | 1,815.83 | -1,224.79% |
向日葵 | 2,108.87 | 295.23 | 614.32% |
东方日升 | 34,520.64 | 48,490.88 | -28.81% |
天合光能 | 49,296.78 | 14,255.41 | 245.81% |
隆基股份 | 411,633.07 | 200,958.78 | 104.83% |
芯能科技 | 5,271.85 | 1,316.37 | 300.49% |
晶科科技 | 21,863.18 | 23,652.48 | -7.56% |
平均 | 70,594.94 | 41,066.88 | 71.90% |
拓日新能 | 9,343.50 | 4,338.64 | 115.36% |
如上表,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协鑫集成、东方日升和晶科科技的业绩同比有所下降,但太阳能、向日葵、天合光能、隆基股份和芯能科技的业绩同比均有所提升,与发行人的情况相近。
1-1-39
二、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及业绩的影响
目前,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各行各业积极开展防疫抗疫工作,随着我国疫情防控措施的全面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复工复产取得重要进展,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
根据公司2020年上半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目前公司复工复产情况,随着疫情的逐步控制,公司认为新冠疫情对公司的负面影响是暂时性的、阶段性的,总体可控,且公司积极响应各级政府号召,采取必要措施应对疫情影响,预计不会对公司全年经营业绩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疫情消除后,公司主要产品的下游市场需求、上游原材料供给均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及业绩不会持续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严格遵守当地政府及监管部门有关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在确保员工健康与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进行。
三、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风险提示
保荐机构已在《尽职调查报告》之“第九章 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之“(二)市场和行业风险”中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进行了风险提示,具体内容如下:
“7、新冠肺炎疫情的风险
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公司全面做好新冠疫情的防控工作,抓紧复工复产,在国际和国内市场同时实现业绩增长。2020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3,791.32万元,同比增长43.0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343.50万元,同比增长115.36%,主要系收购昭通茂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出口到中欧班列沿线地区的组件收入增长以及电费收入基本不受疫情影响等因素。整体而言,公司2020年1-6月营业收入保持增长,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及业绩不具有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公司2020年上半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目前公司复工复产情况,随着疫情的逐步控制,公司认为新冠疫情对公司的负面影响是暂时性的、阶段性的,总体可控,且公司积极响应各级政府号召,采取必要措施应对疫情影响,预计不会对公司全年经营业绩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但若未来新冠疫情发生重大不利
1-1-40
变化或在国内呈现爆发式扩散,则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的核查程序:
1、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等相关公告文件;
2、核查了公司相关防疫防控规定,了解公司为确保生产经营政策运转所采取的具体疫情防控措施;
3、通过网络公开信息持续了解疫情的进展及各项针对性的疫情政策,分析宏观层面、行业层面受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形等。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此次疫情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产生的影响较小,随着国内疫情逐步得到有效控制,公司已实现全面复工复产并有序生产运营,同时受“一带一路”市场需求增长等利好因素驱动,复工复产期间公司销售收入及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保持增长,疫情的负面影响总体可控并将持续减弱。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本次疫情未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及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提示已充分披露。
问题七、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信用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2)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按照是否已纳入补贴清单,逐项说明已并网发电光伏电站三年一期已确认的收入及期末应收账款情况;(4)说明光伏电站并网发电后被纳入补贴清单需要履行的报批程序,相关部门是否对此开展实质性审核;申请人及行业可比公司历史上是否存在项目经申请未被纳入补贴清单的情形;(5)结合现行光伏产业政策,说明尚未纳入补贴清单的光伏电站项目是否存在未来无法纳入或即使纳入但无法全额收到相关电价补贴的风险,相关风险
1-1-41
揭示是否充分;(6)说明光伏发电业务收入确认原则,与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相关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仅对已纳入补贴清单项目进行收入确认,测算对申请人三年一期主要经营指标的具体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回复】
一、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信用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
(一)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按业务类型分类的余额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业务类型 | 2020年6月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2017年末 | ||||
金额 | 变动 比例 | 金额 | 变动 比例 | 金额 | 变动 比例 | 金额 | 变动比例 | |
电费收入 | 98,527.58 | 38.39% | 71,194.58 | 48.06% | 48,083.84 | 52.51% | 31,527.38 | - |
其他业务 | 30,015.48 | -22.05% | 38,506.23 | -26.98% | 52,734.60 | 16.73% | 45,177.02 | - |
合计 | 128,543.06 | 17.18% | 109,700.81 | 8.81% | 100,818.44 | 31.44% | 76,704.40 | - |
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呈现增长趋势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
1、电费收入规模增加
作为公司应收款项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期各期末电费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41.10%、47.69%、64.90%和76.65%,呈现逐年增加趋势,主要是由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并网电站规模的增加,使得报告期各期公司电费收入分别为24,871.52万元、35,443.33万元、40,958.00万元和24,723.26万元,同样呈现增长趋势。相应地,2018年至2020年6月公司电费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呈增长趋势,分别增长52.51%,48.06%和38.39%。电费收入对应的补贴部分发放需要一定时间周期,因此会导致电费收入对应的应收账款随着电费收入同步增加。
1-1-42
2、2018年EPC工程业务增加
公司的其他业务对应应收账款报告期内整体呈下降趋势,其中2018年末相较2017年末增长幅度较大主要原因为2018年公司承接了包括榆林光伏扶贫项目等大型EPC工程项目,该等项目在当年四季度陆续实现并网发电并确认收入,由此形成应收账款,相关款项也陆续在以后年度完成回款,且公司控制EPC工程项目承揽量,因此2018年以来公司其他业务形成的应收账款余额逐年下降。
(二)信用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
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电费收入与光伏组件业务,相关信用政策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业务的信用政策不存在显著差异,具体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简称 | 信用政策 | |
组件业务信用政策 | 电费收入信用政策 | |
太阳能 | 未单独披露或不涉及。 | 发电收入包含脱硫标杆电价和电价补贴,脱硫标杆电价部分一般按月结算。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从可再生能源基金中拨付。已列入补贴清单的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每年一般支付两次。发电收入中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占比一般达到70%,从近期的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结算情况来看,项目从并网后到最终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项目清单并开始回收电价补贴的时间一般为2-3 年左右。 |
协鑫集成 | 国内:2017年账期1~6个月,2018年531光伏新政之前账期1~6个月,7-12月客户先款后货,2019年531光伏新政之后,新签订单的国内客户先款后货;国外:0%~20%的预收账款,账期0~90天。 | 未单独披露或不涉及。 |
东方日升 | 公司销售太阳能电池组件采取的信用政策一般有: 1、款到发货,即发货时收到全部货款; 2、预付款+提货前付至绝大部分比例+一定期限质保期后付尾款; 3、预付款+发货后付清全款; 4、预付款+见提单开立信用证; 5、按项目建设进度付款+一定期限质保期后付尾款; 6、一定期限的账期赊销。 | 未单独披露或不涉及。 |
天合光能 | 对于国外的客户,公司主要根据客户所属国家地区、销售类型等对其进行资信评估,根据资信评估结果批准信用账期,欧 | 在电站销售业务领域无固定的信用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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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称 | 信用政策 | |
组件业务信用政策 | 电费收入信用政策 | |
洲、日本、澳大利亚等地区客户的信用账期不超过 60 天,美国地区客户不超过 90 天,印度、中东和一带一路等新兴市场国家的客户的需使用信用证或 100%预付款交易,东南亚地区客户按照客户具体资信情况给予账期; 对于国内的客户,公司主要根据客户资信特征(国企/民企)、销售类型等对其进行资信评估,根据资信评估结果批准信用账期: 1、国企:信用账期不超过 90 天;如有逾期超过 90 天以上,则停止发货; 2、民企:信用账期不超过 90 天;如有逾期超过 30 天以上,则停止发货。 | ||
隆基股份 | 公司对于长期合作的客户,给予一定账期;对于其他一般客户,一般采用先款后货的结算方式。此外,海外销售主要采用信用证和电汇方式结算。 | 未单独披露或不涉及。 |
芯能科技 | 分布式光伏开发及服务客户的账期通常在6个月内,硅片等光伏产品客户的账期通常在1个月内。 | 未单独披露或不涉及。 |
晶科科技 | 未单独披露或不涉及。 | 光伏电站运营业务: 1、电网公司:基础电费信用期一般为1个月,一般以月为结算周期;国家补贴、省级补贴电费:合同或协议约定由财政资金拨付,电网公司在收到拨付的款项后再转付给企业,因此根据行业惯例,补贴电费无明确约定的信用期; 2、分布式业主:公司根据分布式业主的实际用电量向其发出书面付款申请,载明电量及电费金额;分布式业主在收到上述付款申请后付款,具体结算周期由公司与业主商定,一般于15个工作日内付款。 |
拓日新能 | 签订合同后按照“签合同→交货→签收”方式付款,预付通常为30%,剩余款项在发货前付清或款到发货。 |
注:上述同行业上市公司信息摘录自公开披露信息报告期内公司的信用政策未发生重大改变,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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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一)应收账款账龄情况
公司应收账款按照账龄来看,主要集中在1年以内:
单位:万元、%
账龄 | 2020年 6月末 | 占比 | 2019年末 | 占比 | 2018年末 | 占比 | 2017年末 | 占比 |
1年以内 | 118,270.97 | 92.01 | 99,570.79 | 90.77 | 87,851.56 | 87.14 | 64,549.68 | 84.15 |
1至2年 | 835.77 | 0.65 | 1,890.29 | 1.72 | 9,002.51 | 8.93 | 5,533.80 | 7.21 |
2至3年 | 5,848.16 | 4.55 | 5,600.12 | 5.10 | 812.31 | 0.81 | 4,785.48 | 6.24 |
3至4年 | 200.53 | 0.16 | 666.14 | 0.61 | 1,508.51 | 1.50 | 499.82 | 0.65 |
4至5年 | 576.98 | 0.45 | 346.42 | 0.32 | 405.87 | 0.40 | 681.06 | 0.89 |
5年以上 | 2,810.64 | 2.19 | 1,627.05 | 1.48 | 1,237.68 | 1.23 | 654.57 | 0.85 |
合计 | 128,543.06 | 100.00 | 109,700.81 | 100.00 | 100,818.44 | 100.00 | 76,704.40 | 100.00 |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分布如下:
单位:%
账龄 | 2020年6月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2017年末 | ||||
最大值 | 最小值 | 最大值 | 最小值 | 最大值 | 最小值 | 最大值 | 最小值 | |
1年以内 | 91.99 | 41.84 | 75.56 | 38.89 | 87.94 | 59.37 | 94.07 | 53.71 |
1至2年 | 20.19 | 3.20 | 53.92 | 11.70 | 20.77 | 4.63 | 24.18 | 5.93 |
2至3年 | 24.17 | 2.42 | 8.51 | 2.37 | 15.27 | 0.83 | 15.71 | 0.00 |
3至4年 | 11.36 | 0.03 | 13.02 | 0.00 | 9.96 | 0.00 | 3.80 | 0.00 |
4至5年 | 4.91 | 0.00 | 5.59 | 0.00 | 3.02 | 0.00 | 1.31 | 0.00 |
5年以上 | 1.02 | 0.00 | 1.02 | 0.00 | 2.03 | 0.00 | 1.51 | 0.00 |
注:上述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包括太阳能、协鑫集成、东方日升、天合光能、隆基股份、芯能科技等。晶科科技未披露账龄组合的坏账计提情况,向日葵的坏账计提比例显著高于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均在计算时予以剔除。
从上表可以看出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更具优势,特别是一年以内的账龄占比更高。公司按组合计提的坏账准备如下:
1-1-45
单位:万元、%
账龄 | 2020年6月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2017年末 | ||||
账面 余额 | 坏账 准备 | 账面 余额 | 坏账 准备 | 账面 余额 | 坏账 准备 | 账面 余额 | 坏账 准备 | |
1年以内 | 12,055.87 | 602.79 | 8,100.77 | 405.04 | 15,761.37 | 788.07 | 29,657.97 | 1,482.90 |
1至2年 | 835.77 | 83.58 | 1,890.29 | 189.03 | 9,002.51 | 900.25 | 5,533.80 | 553.38 |
2至3年 | 5,848.16 | 1,754.45 | 5,600.12 | 1,680.04 | 812.31 | 243.69 | 4,785.48 | 1,435.64 |
3至4年 | 200.53 | 100.27 | 666.14 | 333.07 | 1,508.51 | 754.25 | 499.82 | 249.91 |
4至5年 | 576.98 | 461.59 | 346.42 | 277.14 | 405.87 | 324.70 | 681.06 | 544.85 |
5年以上 | 2,810.64 | 2,810.64 | 1,627.05 | 1,627.05 | 1,237.68 | 1,237.68 | 654.57 | 654.57 |
合计 | 22,327.96 | 5,813.31 | 18,230.79 | 4,511.36 | 28,728.25 | 4,248.65 | 41,812.68 | 4,921.25 |
此外,公司将应收供电局、电力公司的电费确定为一个组合,该组合一般不存在预期信用损失,报告期各期末未计提坏账准备,与具有该类业务的上市公司太阳能、珈伟股份、正泰电器、晶科科技相应坏账计提的处理方式一致。
(二)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业务类型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
当期形成应收金额 | 当期回款金额 | 当期形成应收金额 | 当期回款金额 | 当期形成应收金额 | 当期回款金额 | 当期形成应收金额 | 当期回款金额 | |
电费收入 | 27,937.28 | 11,814.83 | 46,282.54 | 22,066.76 | 41,114.26 | 24,664.26 | 29,099.68 | 20,921.00 |
其他业务 | 44,146.91 | 36,805.13 | 72,807.24 | 81,313.92 | 88,892.11 | 52,741.56 | 148,139.17 | 84,035.05 |
合计 | 72,084.19 | 48,619.96 | 119,089.78 | 103,380.68 | 130,006.37 | 77,405.82 | 177,238.85 | 104,956.05 |
注:当期形成应收金额为发行人在各期间相应业务形成的应收账款金额,当期回款金额为发行人在各期间相应业务实际的回款金额。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按业务类型不同期后回款率统计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电费收入回款率 | 42.29% | 47.68% | 59.99% | 71.89% |
其他业务回款率 | 83.37% | 111.68% | 59.33% | 56.73% |
整体回款率 | 67.45% | 86.81% | 59.54% | 59.22% |
注:回款率为当期回款金额/当期形成应收金额。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当期回款金额占到各期形成应收金额的40%以上,电费收入回款率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并且整体回款率较低,主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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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电费收入规模不断扩大且电费补贴部分的回款具有滞后性,使得当期发放的电费补贴金额占当期形成应收金额的比例下降所致。
(三)应收账款核销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对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情况进行评估,预计各类应收账款均能正常回收,因此不存在坏账核销的情况,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核销金额均为0。
(四)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坏账计提比例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
可比公司 | 2020年6月末 | 2019年末 | 2018年末 | 2017年末 |
太阳能 | 2.86 | 3.55 | 2.77 | 2.08 |
协鑫集成 | 11.31 | 7.76 | 7.93 | 3.78 |
东方日升 | 1.31 | 13.59 | 15.82 | 15.25 |
天合光能 | 11.47 | 9.39 | 7.66 | 8.08 |
隆基股份 | 3.18 | 5.29 | 3.32 | 3.15 |
芯能科技 | 8.80 | 8.77 | 6.15 | 5.30 |
晶科科技 | 3.53 | 2.33 | 1.65 | 1.54 |
平均值 | 6.07 | 7.24 | 6.47 | 5.60 |
拓日新能 | 5.72 | 5.56 | 6.19 | 6.42 |
注:上述统计已剔除坏账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存在显著的公司向日葵
由上表可见,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与同行业接近,并且高于太阳能、隆基股份、晶科科技等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三、按照是否已纳入补贴清单,逐项说明已并网发电光伏电站三年一期已确认的收入及期末应收账款情况
(一)已并网发电光伏电站情况
2020年1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为简化目录制管理,国家不再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目录,所有可再生能源项目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填报电价附加申请信息。2020年10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针对上述意见联合发布了《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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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号),对补贴资金有关事项从项目合理利用小时数、项目补贴电量、补贴标准以及加强项目核查等方面进行了补充说明。
2020年3月,财政部办公厅印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6号)(以下简称“6号文”),对纳入首批补贴清单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需满足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光伏项目需为2017年7月底前并网的普通商业电站项目、2019年底之前并网的光伏“领跑者”基地项目、竞价项目和扶贫项目等。此前,三部委已发文公布的1-7批目录内项目,由电网企业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后,直接纳入补贴清单。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公司已纳入补贴清单项目(含已实质完成公示程序的项目)347.67MW,已申请、暂未纳入补贴清单项目116.53MW,暂未申请补贴清单的项目21.00MW,无需申报的项目40.75MW。
1、已纳入补贴清单项目
目前,由电网企业组织发电企业申报可再生能源补贴清单;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最终由电网企业履行补贴清单的公示和公布。具体需要履行的报批程序详见本题回复之“四、说明光伏电站并网发电后被纳入补贴清单需要履行的报批程序,相关部门是否对此开展实质性审核;申请人及行业可比公司历史上是否存在项目经申请未被纳入补贴清单的情形”之“(一)关于报批程序及实质性审核”回复内容。
根据相关规定,补贴清单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电网企业定期分批公布清单。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除已正式公布的项目外,公司所申报的项目中,已完成公示的项目在公示期内均不存在有异议的情形,预计将于近期完成公布,纳入补贴清单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因此,本处已纳入补贴清单的项目中,包括前述已实质完成公示程序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规模(MW) | 上网时间 | 备注 |
1 | 陕西蒲城10MW | 10.00 | 2013年1月 | 金太阳工程,已收到补贴1亿元 |
2 | 新疆喀什一期20MW | 20.00 | 2013年12月 | 已纳入第六批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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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规模(MW) | 上网时间 | 备注 |
3 | 陕西定边50MW | 50.00 | 2013年12月 | |
4 | 新疆岳普湖一期20MW | 20.00 | 2015年5月 | 已纳入第七批名录 |
5 | 陕西定边110MW | 110.00 | 2015年11月 | |
6 | 青海拓日天城20MW | 20.00 | 2016年6月 | 已纳入第八批名录 |
7 | 青海海南飞利科10MW | 10.00 | 2016年6月 | |
8 | 尧头20MW电站 | 20.00 | 2017年6月 | |
9 | 永富53MW电站 | 53.00 | 2018年6月 | |
10 | 昭通茂创30MW电站 | 30.00 | 2016年5月 | 已实质完成公示程序,待最后公布纳入补贴清单 |
11 | 凯翔4.667MW电站 | 4.67 | 2018年6月 | |
合计 | 347.67 | - | - |
2、已申请、暂未纳入补贴清单项目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补贴清单。目前,已申请、暂未纳入补贴清单项目合计116.53MW,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规模(MW) | 上网时间 | 备注 |
1 | 海南港汇10MW电站 | 10.00 | 2017年6月 | 已申请、审核中 |
2 | 海南晶盛10MW电站 | 10.00 | 2017年6月 | 已申请、审核中 |
3 | 海南汉能10MW电站 | 10.00 | 2017年6月 | 已申请、审核中 |
4 | 海北刚察10MW电站 | 10.00 | 2017年6月 | 已申请、审核中 |
6 | 海东创惠20MW电站 | 20.00 | 2017年6月 | 已申请、审核中 |
7 | 叶城20MW电站 | 20.00 | 2018年9月 | 已申请、审核中 |
9 | 凯翔电站 | 15.33 | 2018年6月 | 已申请、审核中 |
11 | 陕西扶贫1.2MW分布式电站 | 1.20 | 2017年6月 | 扶贫电站已申请、审核中 |
12 | 陕西柏门村20MW分布式电站 | 20.00 | 2019年12月 | 竞价电站,已申请,因未全容并网未通过 |
合计 | 116.53 | - | - |
注:陕西柏门村20MW分布式电站补贴申请因尚未实现全额并网被驳回。该电站目前正在推进剩余屋顶所有权人的沟通确认工作。
3、暂未申请项目
公司暂未申请的项目主要包括2017年8月以来并网的分布式电站和竞价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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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合计21.00MW。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规模(MW) | 上网时间 | 备注 |
1 | 青海1MW屋顶电站 | 1.00 | 2018年6月 | 分布式电站,未申请 |
2 | 喀什1MW屋顶电站 | 1.00 | 2017年12月 | 分布式电站,未申请 |
3 | 东方19MW电站 | 19.00 | 2018年6月 | 竞价电站,未申请 |
合计 | 21.00 | - | - |
4、无需申请项目
公司无需申请的项目主要包括境外电站及平价项目电站,合计40.75MW。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规模(MW) | 上网时间 | 备注 |
1 | 德国SZ电站 | 2.50 | 2007年11月 | 境外电站,无补贴,无需申请 |
2 | 德国TP电站 | 0.25 | 2010年12月 | |
境外电站小计 | 2.75 | - | - | |
1 | 陕西安里 | 28.00 | 建设中 | 平价项目,无补贴,无需申请 |
2 | 德令哈 | 10.00 | 建设中 | 平价项目,无补贴,无需申请 |
在建项目小计 | 38.00 | - | - | |
合计 | 40.75 | - | - |
(二)已并网发电光伏电站三年一期已确认的收入情况
公司电费收入所产生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光伏电站项目运营所产生的脱硫电价、补贴电价收入。报告期内,公司不同类型光伏电站项目已确认的收入情况如下:
1、2020年1-6月
单位:万元
项目 | 脱硫电价 | 补贴电价 | 小计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已纳入补贴清单项目 | 5,648.29 | 70.68% | 12,650.71 | 75.61% | 18,299.00 | 74.02% |
已申请、暂未纳入补贴清单项目 | 1,324.62 | 16.58% | 3,298.13 | 19.71% | 4,622.75 | 18.70% |
暂未申请项目 | 582.33 | 7.29% | 782.93 | 4.68% | 1,365.26 | 5.52% |
无需申请项目 | 436.25 | 5.45% | - | - | 436.25 | 1.76% |
电费收入业务合计 | 7,991.49 | 100.00% | 16,731.77 | 100.00% | 24,723.26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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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
单位:万元
项目 | 脱硫电价 | 补贴电价 | 小计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已纳入补贴清单项目 | 9,483.18 | 71.72% | 20,008.20 | 72.13% | 29,491.38 | 72.00% |
已申请、暂未纳入补贴清单项目 | 1,937.87 | 14.66% | 6,342.16 | 22.87% | 8,280.03 | 20.22% |
暂未申请项目 | 963.36 | 7.29% | 1,385.97 | 5.00% | 2,349.33 | 5.74% |
无需申请项目 | 837.26 | 6.33% | - | - | 837.26 | 2.04% |
电费收入合计 | 13,221.67 | 100.00% | 27,736.33 | 100.00% | 40,958.00 | 100.00% |
3、2018年
单位:万元
项目 | 脱硫电价 | 补贴电价 | 小计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已纳入补贴清单项目 | 8,271.10 | 80.80% | 18,843.01 | 74.75% | 27,114.11 | 76.50% |
已申请、暂未纳入补贴清单项目 | 1,038.77 | 10.15% | 6,034.87 | 23.94% | 7,073.64 | 19.96% |
暂未申请项目 | 41.42 | 0.40% | 328.60 | 1.31% | 370.02 | 1.04% |
无需申请项目 | 885.56 | 8.65% | - | - | 885.56 | 2.50% |
电费收入合计 | 10,236.85 | 100.00% | 25,206.48 | 100.00% | 35,443.33 | 100.00% |
4、2017年
单位:万元
项目 | 脱硫电价 | 补贴电价 | 小计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已纳入补贴清单项目 | 6,273.41 | 76.99% | 15,299.01 | 91.48% | 21,572.42 | 86.74% |
已申请、暂未纳入补贴清单项目 | 1,062.09 | 13.03% | 1,424.25 | 8.52% | 2,486.34 | 10.00% |
暂未申请项目 | - | - | - | - | - | - |
无需申请项目 | 812.76 | 9.98% | - | - | 812.76 | 3.26% |
电费收入合计 | 8,148.26 | 100.00% | 16,723.26 | 100.00% | 24,871.52 | 100.00% |
近年来,随着并网装机规模增长,公司电费收入持续提升。国家政策积极引导光伏补贴退坡,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早日实现“平价上网”。总体来说,并网时间越早的项目补贴越高,近年来并网的竞价项目单位补贴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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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下降、平价项目不再需要补贴。
(三)公司并网发电光伏电站项目中,未纳入补贴清单但确认补贴电价收入项目对应的补贴电价收入、归母净利润及占比情况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公司并网发电的光伏电站项目中,未纳入补贴清单但确认补贴电价收入(含已申请、暂未纳入补贴清单项目和暂未申请项目)的收入、归母净利润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未纳入国补目录新能源项目的收入 | 6,424.26 | 11,466.62 | 8,329.22 | 3,299.10 |
占公司营业收入比 | 10.07% | 10.88% | 7.43% | 2.18% |
未纳入国补目录新能源项目的净利润 | 3,095.62 | 6,082.95 | 4,437.62 | 1,228.21 |
占公司归母净利润比 | 33.13% | 78.04% | 49.91% | 7.53% |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调整,加大电站的投建,电费收入的占比逐年增加,因此未纳入补贴清单但确认补贴电价收入的补贴电价收入、净利润及占比均呈现上升趋势。
(四)已并网发电光伏电站期末应收账款情况
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包括脱硫电价和补贴电价两部分。其中,脱硫标杆电价部分一般按月结算,电价补贴部分在项目申报并列入补贴清单后按照国家统一结算进度发放,基本可实现较快回款,账龄较短;补贴电价由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由财政部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总体情况拨付,纳入补贴清单以及补贴电价的拨付周期较长,因此总体回款周期较长。随着并网规模的增长,公司电费收入业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余额相应增加,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电费收入业务的应收账款分别为31,527.38万元、48,083.84万元、71,194.58万元和98,527.58万元,其中应收补贴电价分别为31,221.88万元、47,644.00万元、70,687.71万元和97,016.92万元,为主要构成部分。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电费收入业务应收账款余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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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 | 脱硫电价 | 补贴电价 | 小计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已纳入补贴清单项目 | 782.89 | 51.82% | 71,599.98 | 73.80% | 72,382.87 | 73.46% |
已申请、暂未纳入补贴清单项目 | 600.62 | 39.76% | 22,499.51 | 23.19% | 23,100.13 | 23.45% |
暂未申请项目 | 127.15 | 8.42% | 2,917.43 | 3.01% | 3,044.58 | 3.09% |
无需申请项目 | - | - | - | - | - | - |
电费收入业务合计 | 1,510.66 | 100.00% | 97,016.92 | 100.00% | 98,527.58 | 100.00% |
由上表可见,公司最近一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主要系应收补贴电价。随着相关项目纳入补贴清单,未来公司将陆续取得补贴电价款。公司应收补贴电价款由国家信用保障,预计最终坏账的可能性较低;受补贴电价的拨付周期影响,同行业公司应收补贴电价的总体回款周期均相对较长。
四、说明光伏电站并网发电后被纳入补贴清单需要履行的报批程序, 相关部门是否对此开展实质性审核;申请人及行业可比公司历史上是否存 在项目经申请未被纳入补贴清单的情形
(一)关于报批程序及实质性审核
2020年1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为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稳定发展,对完善现行补贴方式、完善市场配置资源和补贴退坡机制、优化补贴兑付流程及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意见。其中,为简化目录制管理,国家不再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目录,所有可再生能源项目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填报电价附加申请信息。电网企业根据财政部等部门确定的原则,依照项目类型、并网时间、技术水平等条件,确定并定期向全社会公开符合补助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清单,并将清单审核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此前,三部委已发文公布的1-7批目录内项目,由电网企业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后,直接纳入补贴清单。
2020年3月,财政部办公厅印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6号)。该通知提出“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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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审核存量项目信息,分批纳入补贴清单”,并对纳入首批补贴清单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需满足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如:光伏发电项目需于2017年7月底前并网、光伏“领跑者”基地项目和2019年光伏竞价项目并网时间可延长至2019年12月底等。同时,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对纳入补贴清单的审核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发布了《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申报与审核工作有关要求的公告》。具体审核流程如下:
1、项目初审
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等电网企业组织经营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要求申报补贴清单,提交相关资料。为加快工作进度、提供工作效率,支持电网企业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在线受理发电企业申报和初审。
2、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确认
电网企业将初审通过的项目名单提交所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跨省跨区送电项目提交至受理项目核准、备案机关所在地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将确认结果反馈电网企业。
3、项目复核
电网企业将申报项目名单、项目相关资料和确认成果按照本公告要求进行汇总,通过信息平台在线提交至信息中心。信息中心依据 6 号文要求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电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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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补贴清单公示和公布
电网企业按 6 号文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和公布。对于公示后未通过的项目,汇总反馈信息中心复核。复核未通过的项目,不予列入补贴清单。
(二)申请人及行业可比公司历史上是否存在项目经申请未被纳入补贴清单的情形
自2020年相关政策发布以来,公司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申报。在实际的申请、审核中,不同项目提交材料的完备性、各地电网企业及能源主管部门等的审核效率均有所差异,从而导致具体项目的审核时间不同。具体项目的审核过程中,存在相关部门要求公司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的情形,为审核的正常推进程序。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公司所申请的相关项目中,在完成公示环节(公示期为7天)后,由电网企业公布纳入补贴清单;在公示及公布前,相关项目均处于正常审核过程中。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除陕西柏门村20MW分布式电站因尚未实现全额并网补贴申请被驳回外,发行人不存在项目经申请未被纳入补贴清单的情形。
在项目纳入补贴清单的审核过程中,电网企业仅仅在公示和公布环节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补贴项目,由电网企业正式对外发布补贴清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备案。对于存在异议的补贴项目,发电企业应在公示期内向电网企业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电网企业按照审核流程组织对相应项目进行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及时反馈相关企业,对其中符合补贴条件的项目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和各省级电网企业网站予以发布。因此,除公示及公布信息之外,公司一般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同行业可比公司所有申请项目的情况,从而亦无法获悉是否存在项目经申请未被纳入补贴清单的情形。此外,同行业可比公司通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通威股份”)披露的《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告知函的回复》公告显示,通威股份相关项目均处于正常审核过程中,不存在项目经申请未被纳入补贴清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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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合现行光伏产业政策,说明尚未纳入补贴清单的光伏电站项目是否存在未来无法纳入或即使纳入但无法全额收到相关电价补贴的风险,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为规范和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13年7月印发《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在完善电价和补贴政策中明确提出:“上网电价及补贴的执行期限原则上为20年”。
2013年8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光伏发电价格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太阳能资源区,相应制定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高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同时,进一步明确:
“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国家根据光伏发电发展规模、发电成本变化情况等因素,逐步调减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标准,以促进科技进步,降低成本,提高光伏发电市场竞争力。”
2018年5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出台《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以下简称“531新政”)。“531新政”在进一步降低补贴的同时,对需要国家补贴的普通电站和分布式电站建设规模合理控制增量,并要求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加大市场化配置项目力度,所有普通光伏电站均须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确定项目业主,招标确定的价格不得高于降价后的标杆上网电价。“531新政”有利于倒逼行业降本增效,促进行业早日实现“平价上网”,同时也彰显了国家支持光伏新能源长期发展的决心。根据相关媒体报道,“531新政”出台后,国家能源局于2018年7月先后召开两次闭门座谈会,并强调补贴强度保持20年不变。2020年10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针对上述意见联合发布了《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号),从政策层面再次明确了国家补贴原则上持续20年。
2020年1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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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5号)。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该办法要求由电网企业对本办法印发前需补贴的存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进行审核,并纳入补助项目清单。电网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定期公布、及时调整符合补助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助项目清单,并定期将公布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综上,国家已出台相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对光伏电价补贴进行明确规定,目前由各电网企业组织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照相关要求申报补贴清单,并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原则分阶段发布清单。对于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并网光伏项目,未来无法纳入或纳入后无法全额收到相关电价补贴的风险较低。针对相关风险,保荐机构已在《尽职调查报告》“第九章风险因素及其它重要事项调查”之“一、风险因素”补充披露如下:
“(八)关于未来无法纳入或即使纳入但无法全额收到相关电价补贴的风险2020年1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5号)。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该办法要求由电网企业对本办法印发前需补贴的存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进行审核,并纳入补助项目清单。电网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定期公布、及时调整符合补助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助项目清单,并定期将公布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目前,由各电网企业组织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照相关要求申报补贴清单,并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原则分阶段发布清单。截至本尽调报告出具日,公司已申请、暂未纳入补贴清单项目和暂未申请项目的电站137.53MW均在第八批截止时间2017年6月之后,且所有电站均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并网光伏项目。即便如此,仍无法完全排除尚未纳入补贴清单的光伏电站项目未来无法纳入或即使纳入但无法全额收到相关电价补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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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说明光伏发电业务收入确认原则,与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相关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仅对已纳入补贴清单项目进行收入确认,测算对申请人三年一期主要经营指标的具体影响。
(一)光伏发电业务收入确认原则,与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相关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1、光伏发电业务收入确认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06)》规定,2017-2019 年度,公司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确认收入实现: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规定,2020年1-6月,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报告期内,《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准则的变化对公司电费收入业务的收入确认基本无影响。在电费收入业务中,公司的具体收入确认原则为:光伏电站已上网售电,于电网公司确认上网电量时确认收入。
2、补贴电价收入的确认时点、确认依据
(1)确认时点
2013 年 8 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 号),明确:
“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 20 年。”因此,光伏电站的应收补贴电价,自光伏电站并网投运即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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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补贴电价,公司依据发改委电价政策、发改委核准或备案文件、竞价项目公示文件、电价批复文件、与电网公司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等确认,确认依据充分。发改委电价政策、发改委核准或备案文件、竞价项目公示文件为相关补贴项目实施的前提,在项目建设前已发布或取得。光伏电站建成并网发电后,公司根据电网公司确认的上网电量同时确认脱硫电价、补贴电价收入。具体而言,根据不同地区电网公司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依据电网公司出具电量结算单或电表上网电量,按月确认收入。
(2)确认依据
根据财政部 2012 年 12 月印发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电价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公司已依据发改委电价政策、发改委核准或备案文件、电价批复文件、竞价项目公示文件、与电网公司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等确定补贴电价,依据电网公司电量结算单或电表上网电量确定上网电量,从而确认补贴电价收入。
公司并网发电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电网公司,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电能实施控制。公司于电网公司确认上网电量时确认收入,电价包括基本的脱硫电价和并网时点相关政策规定的补贴电价。经电网公司确认后,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并且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收入及应收账款确认条件。
3、与电费收入业务收入较多的上市公司同类业务确认原则基本一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目前明确披露电费收入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的上市公司包括协鑫集成、隆基股份、中环股份、晶澳科技、晶科科技、通威股份的收入确认原则与发行人基本一致,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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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称 | 电费收入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 |
隆基股份 | 在光伏电站已经并网发电,与发电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收入 |
协鑫集成 | 按照光伏电站与电网公司双方确认的结算单,确认收入 |
中环股份 | 电站并网发电,通过电力公司规定的连续无故障运行时间后,依据业务部门提供的送电量单据确认收入 |
晶澳科技 | 光伏电站已经并网发电,取得电网公司结算单时确认收入 |
晶科科技 | 根据合同约定将电力输送至国家电网指定线路,每月月底按照电力公司提供的电费结算单中确认的抄表电量及电价(含电价补贴)确认收入 |
通威股份 | 光伏电站已上网售电,于电网公司确认上网电量时确认收入 |
拓日新能 | 根据合同约定将电力输送至国家电网指定线路,每月月底按照电力公司提供的电费结算单中确认的抄表电量及电价(含电价补贴)确认收入 |
(二)模拟测算
发行人未纳入补贴清单项目(含已申请、暂未纳入补贴清单项目、暂未申请项目)收入及利润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1-6月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未纳入国补目录新能源项目的收入 | 6,424.26 | 11,466.62 | 8,329.22 | 3,299.10 |
公司营业收入 | 63,791.32 | 105,389.19 | 112,074.46 | 151,486.20 |
占比 | 10.07% | 10.88% | 7.43% | 2.18% |
未纳入国补目录新能源项目的净利润 | 3,095.62 | 6,082.95 | 4,437.62 | 1,228.21 |
公司归母净利润 | 9,343.50 | 7,794.23 | 8,891.24 | 16,316.39 |
占比 | 33.13% | 78.04% | 49.91% | 7.53% |
由此可见,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未纳入国补目录新能源项目的收入占各期电费收入比例较低,在11%以下。但是由于公司电费收入相较于其他业务类型毛利率较高,因此未纳入国补目录新能源项目的净利润占当期归母净利润的比例较高。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应收账款余额明细表,销售政策、主要销售合同、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等资料;
2、查阅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检查公司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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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3、通过查阅公开信息、行业报告等,了解与光伏行业、电价补贴相关的政策法规及发展趋势;
4、核查发行人并网光伏电站项目是否已纳入补贴清单、申请情况以及相关部门的审核情况;
5、获取发行人相关并网光伏电站项目的备案文件、购售电合同、电量结算单等,进一步核查电费收入业务的收入确认情况;
6、核查同行业上市公司同类业务的收入确认、应收补贴电价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并与发行人相关政策进行比较;
7、获取发行人发电业务收入台账,并结合报表数进行分析性复核。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具有合理性,信用政策与同行业相比不存在较大差异,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形,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2、发行人已根据相关规定,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并网光伏电站项目申报可再生能源补贴清单;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已纳入补贴清单项目(含已实质完成公示程序的项目)347.67MW,已申请、暂未纳入补贴清单项目
116.53MW,暂未申请补贴清单的项目21.00MW,无需申报的项目40.75MW。报告期内随着公司并网装机规模增长,电费收入业务收入持续提升,由于电费收入业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余额主要系应收补贴电价款,因此应收补贴电价随收入规模持续增长;
3、光伏电站并网发电后被纳入补贴清单需要履行报批程序,相关部门对此开展实质性审核。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日,发行人除处于审核过程中的项目外,不存在项目经申请未被纳入补贴清单的情形;同行可比公司通威股份亦不存在项目经申请未被纳入补贴清单的情形。除此以外,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其他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项目经申请未被纳入补贴清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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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已出台相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对光伏电价补贴进行明确规定,对于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并网光伏项目,未来无法纳入或纳入后无法全额收到相关电价补贴的风险较低。针对相关风险,保荐机构已在《尽职调查报告》中补充风险提示;
5、发行人电费收入业务收入确认原则与行业可比公司具有可比性,相关会计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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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章页)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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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兰 天 | 宋怡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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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