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作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及《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就关于新增子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的子公司山东吉威医疗制品有限公司拟与关联方上海博脉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博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开展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不超过6,070万元。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客观、公允、合理;关联交易决策和批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的子公司山东吉威医疗制品有限公司与上述关联方新增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新增子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胜军 董书魁 宫本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