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信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到位情况
2017年6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49号)文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85元,共募集资金合计196,2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8,70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57,550,000.00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上述募集资金于2017年7月19日到位,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XYZH/2017CDA10397验资报告。
2017年7月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民南路支行(以下称“浙商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17年7月31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投项目 | 募集资金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民南路支行 | 6510000610120100007327 | 高速机器视觉技术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 | 36,620,000.00 |
6510000610120100007458 | 烟草智能物流应用系统升级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 40,900,000.00 | |
6510000610120100007589 | 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 24,670,000.00 | |
6510000610120100007620 | 数字会议系列产品升级及 | 55,360,000.00 |
产业化项目 | |||
合计 | 157,550,000.00 |
(二)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情况
2019年11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同意公司将存放于浙商银行成都人民南路支行专项账户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转存至公司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开设的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注销浙商银行成都人民南路支行专项账户。2019年12月2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2020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投项目 | 2020年6月30日余额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03004003305 | 高速机器视觉技术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 | 19,619,078.08 |
03004003291 | 待转永久补流资金 | 57,772,295.96 | |
03004003313 | 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 13,728,275.35 | |
03004003267 | 数字会议系列产品升级及产业化项目 | 27,018,426.11 | |
合计 | 118,138,075.50 |
注:(1)截止2020年6月30日,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97,213,010.49元,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为61.70%(其中:对募投项目的累计投入5,343,010.49元;闲置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91,870,000.00元);剩余募集资金60,336,989.51元。
(2)上述存款余额表包含尚未转出的永久补流的募集资金50,000,000.00元,合计存有募集资金110,336,989.51元,差额7,801,085.99元主要系募集资金利息收入。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实施主体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1 | 数字会议系列产品升级及产业化项目 |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55,360,000.00 |
2 | 烟草智能物流应用系统升级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40,900,000.00 |
3 | 高速机器视觉技术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 |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36,620,000.00 |
4 | 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24,670,000.00 |
合计 | 157,550,000.00 |
根据公司对四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的核查情况,以及对其可行性、预计收益重新论证后的结果,2019年6月27日、2019年8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额度及适当延期的议案》,同意将“数字会议系列产品升级及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由“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项目实施地点不做变更。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额度及适当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3)。2020年3月5日、2020年3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首发募集资金中的9,187万元闲置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实施主体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1 | 数字会议系列产品升级及产业化项目 | 成都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8,880,000.00 |
2 | 高速机器视觉技术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 |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00.00 |
3 | 营销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16,800,000.00 |
4 |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91,870,000.00 |
合计 | 157,550,000.00 |
其中,“高速机器视觉技术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致力于提升公司在高速机器视觉工业视觉检测和智能视频分析领域的新产品研发能力,以巩固在高速机器视觉领域的技术领先优势,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产品盈利能力。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公司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变更前实施主体 | 变更后实施主体 |
高速机器视觉技术研发中心升级改造 |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成都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高速机器视觉技术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原定实施主体为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变更为成都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实施主体变更是在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之间,属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和影响
(一)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
“高速机器视觉技术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原具体实施部门为中科信息研发中心。根据公司技术创新战略纲要,研发中心现主要承担研发管理职能。因全资子公司成都中科已完全具备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和资质,并逐步承接起公司涉密项目等核心业务内容,因此技术创新的具体执行工作由成都中科承担。为充分利用成都中科的业务技术优势和有利条件,有效整合公司内部资源,适应公司现阶段发展需要,并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拟变更该项目实施主体为“成都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仅涉及“高速机器视觉技术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由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成都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等相关规定。
除变更实施主体外,实施地点未发生变化,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募集资金投资总额未发生变化,不影响项目原有的投资方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变更完成后,成都中科将及时将该项目的募集资金余额转入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五、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召开了第三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速机器视觉技术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有利于发挥全资子公司成都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业务技术优势和有利条件,能够有效整合公司内部资源,适应公司现阶段发展需要并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的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之间,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系出于公司自身情况考虑,经公司研究论证后的决策,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均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谭杰伦 | 杜 畅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