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成都中科唯实仪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唯实”)、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仪”)、上海仝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仝励”)及陈陵等32个股东合计持有的成都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拓科技”,“标的公司”)100%的股权;同时,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不存在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 |||||
杜柯 | 余姣 | 肖琦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