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说明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成都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拓科技”或“标的公司”)100%股权;同时,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100%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中规定:“考虑到募集资金的配套性,所募资金可以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和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也可以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7,105.77万元,占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99.70%,不超过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符合上述规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交易的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和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等,其中,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部分为8,552.88万元,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00%,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特此说明。(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中科院成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