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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源控股: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1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证券代码:002787 证券简称:华源控股 公告编号:2020-102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涉及的金额: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货款9,020,259.78元及违约金72,943.32元;保定储宇商贸有限公司拖欠公司商业承兑汇票5,940,000元及利息。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源包装(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天津华源”)因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河北晨阳工贸”)、保定储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保定储宇商贸”)拖欠公司货款,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收到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津0114民初14148号及[2020]津0114民初14143号)。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时间:2020年11月5日

2、诉讼受理法院: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3、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华源包装(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603356074

住所: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经济区恒元道8号

被告一: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9700758103Q

住所:保定市徐水区晨阳大街1号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被告二:保定储宇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9096740010H住所:保定市徐水区永兴中路132号

二、诉讼事实和理由及请求内容

(一)原告与被告一河北晨阳工贸之间的诉讼事实和理由

2020年2月18日原告天津华源聘请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向被告一河北晨阳工贸发出询证函,内容为“本公司聘请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正在对本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应当询证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等事项。下列信息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项目。”“1 .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列示如下:截止日期经济业务内容2019-12-31欠贵司货款4,722,838.48(应收账款)。

2.本公司对贵公司最近交易情况列示如下:对贵公司的销售额(含税)25,418,094.87,本年贵公司回款25,418,094.87。”被告公司加盖公司财务章确认,并批注欠款金额少35,112元。

2020年1月1日,原告、被告一签订《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框架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不同型号的金属包装桶。合同规定“4.1乙方必须在每月10号前向甲方关联公司提供本月的对账单。如甲方关联公司有特殊要求,乙方需每周向其提供对账单。4.2乙方凭甲方签收的回执联(也称发货单回执联、交货单)原件或传真件和乙方确认的对账单向甲方结算。采购金额由双方指定的联系人在每月底进行核对;甲乙双方核对无误后,乙方应及时出具正规的有抵扣联的增值税发票和销售明细。4.3.上述双方约定的价格适用履行的交货。发票中必须写明甲方订单号码。甲方在工厂采购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内(货到【90】天内)把采购费用(货款等)支付给乙方。具体有关发票的手续按照甲方工厂的惯例来执行。4.4.发票将由乙方向各甲方开出,币种为工厂采购合同中规定的币种。甲方应及时提出发票相关善意异议,乙方予以及时处理,但开票等供需附随义务不得影响货物交付及付款主要义务。 ”合同“8.4.2根据合同列明的采购产品类别,执行货物验收,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应在2日内及时接收合格货物,如无正当理由不接收,乙方有权依法提存货物,提存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向乙方开据相关票据并及时支付货款,甲方不得因任何附随义务等为由迟延支付货款,每迟延一天,按未付货款千分之一(1‰)的违约金支付给乙方直至付清为止,最高不超过总合同金额的1.5‰”。合同“13.争议的解决双方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涉及货款支付违约责任的,必须在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截止到2020年9月27日被告一共计欠货款金额9,728,879.18元,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截止到2020年9月30日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货款9,020,259.78元,违约金72,943.32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均未能给付。

综上所述,被告一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与被告二保定储宇商贸之间的诉讼事实和理由

2019年1月1日,原告、被告二及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保定储宇商贸有限公司框架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二向原告采购不同型号的包装桶。2019年9月2日,被告二保定储宇商贸为支付货款,向原告开具票据号码为230213402451720190902467465276票据金额为叁佰玖拾肆(394)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收票人天津华源的账户为02060501040004768,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城关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1月25日,承兑人为保定储宇商贸。票据载明:“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19年9月2日”。原告2020年3月1日向保定储宇商贸提示付款,提示付款回复日期为2020年3月6日票据状态显示为“拒绝签收”,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诺人余额不足”。原告2020年6月24日、2020年7月2日、2020年7月31日向保定储宇商贸提示付款,票据状态显示为“逾期提示付款拒绝签收”,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2019年12月2日,被告保定储宇商贸为支付货款,向原告天津华源开具票据号码为230213402451720191202529386235票据金额为贰佰(2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收票人天津华源的账户为02060501040004768,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城关支行,汇票日期为2020年5月23日,承兑人为保定储宇商贸。票据载明:“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承诺日期2019年12月2日”。原告2020年5月25日向保定储宇商贸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汇回复日期为2020年6月1日票据状态显示为“拒绝签收”,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诺人账户余额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外,还可请求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承兑汇票拒付后原告找被告二协商,被告二均无法兑付。

综上所述,被告二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 诉讼请求

1、判定被告一给付货款人民币,9,020,259.78;判决被告一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2,943.32元;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判定被告二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本金594万元;

判定被告二支付以本金394万元的自2020年1月2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

判令被告二支付以本金200万元的自2020年5月2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

3、本案有关诉讼费用由被告一和被告二全部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诉讼,通过法律程序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1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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