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对《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具备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同时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3、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4、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各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6、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制定的《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
7、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对股东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本规划的制定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徐逸星(签字):
秦扬文(签字):
田陌晨(签字):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