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拟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经审核有关资料,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对《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0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徐逸星(签字):
秦扬文(签字):
田陌晨(签字):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