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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0

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0-061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1月9日(星期一)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1月9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9日上午9:15至2020年11月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文昌东路1002号(长青国际酒店)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国权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70名,代表股东70人,代表股份295,494,6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7504%。其中关联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股东10人,代表股份233,709,123股;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60名,代表股东6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1,785,528股。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58名,代表股东5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062,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412%。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4名,代表股东14人,代表股份293,718,8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4815%。其中关联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股东10人,代表股份233,709,123股;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009,728股。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75,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689%。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231,5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49%;反对1,553,9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0,508,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566%;反对1,553,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231,5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49%;反对1,553,9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0,508,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566%;反对1,553,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王高平、周绮丽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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