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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利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09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2494 号)核准,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324.5万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45亿元, 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674.44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775.56万元。 上述资金于2020年11月4日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致同验字(2020)第441ZC0041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及项目实施主体子公司深圳市隆利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利光电”)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统称“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根据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隆利光电及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目前,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序号户名开户银行专户账号金额(元)募集资金用途
1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755918736810604137,719,100LED背光显示模组扩建项目
2深圳市隆利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44250100004000005462182,285,900Mini-LED显示模组新建项目

注:上述金额为实际到账资金,除承销保荐费外其他发行费用暂未扣除。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或隆利光电,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孝坤、吕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东方承销证券保荐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隆利光电、东方承销证券保荐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11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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